辽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辽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并作为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辽宁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规范中心的行为,提高中心的运行效率和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力量,以工程研究为主,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原则,保障中心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心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科研方向、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评审。
第七条中心设立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是中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设立研究所,研究所是中心的研究实体,负责具体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科研管理第九条中心的研究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中心的科研项目应当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科技计划和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制度,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中心应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中心应当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支出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中心的发展需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公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市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制度

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承担着市政工程设计、规划和研究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工程研究中心,并确保其高效运转,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四个方面,介绍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权责关系等方面。
首先,机构设置应符合中央和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其次,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最后,要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权责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人事管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招聘与竞聘、考核与奖惩、培训与发展等方面。
首先,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人员的正常工作。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招聘与竞聘机制,选拔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要加强员工的培训与发展,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要求。
三、财务管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其次,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资金的保管和使用,确保财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做好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此外,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工作成果,确保财务的合理分配。
四、项目管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总结等方面。
首先,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立项机制,严格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保项目的顺利启动。
其次,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人员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研究中心的有效运行和科研成果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研究中心领导机构- 研究中心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工作协调和决策。
- 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带领,成员包括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第二节研究中心部门- 研究中心设置多个研究部门,负责具体的研究项目和课题的开展。
- 各研究部门由部门主任带领,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一节研究中心的职责- 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参与国内外科研项目,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和创新。
- 研究中心应当承接委托研究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促进学术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二节研究部门的职责- 研究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所负责的研究项目和课题,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
- 研究部门应当在技术研究中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研究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和发布研究成果,保证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聘用- 研究中心应当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合理聘用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 人员聘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选拔并引进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才。
第二节人员培训-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内外培训,提升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 培训内容应当与研究项目和前沿技术发展紧密结合,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研究机会。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一节经费管理- 研究中心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规范、透明的预算和报销。
第二节保密工作- 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安全和独立性。
- 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保护研究中心的商业机密和研究数据。
第六章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的部分,应当经过领导小组的讨论和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工程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研究中心的作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是指通过研究机构或学术机构集中建设、共享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是实施科技创新政策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具有较强的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
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和研究人员等职务,主任为研究中心的一把手,对研究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设立研究部、实验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对研究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指导科研工作,提高研究质量。
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合作交流部,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和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创新。
第九条工程研究中心设立保密管理部,负责保护商业机密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领导班子负责制,主任对下属部门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每个研究项目设立专门的课题组,由主要研究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资金管理制度,对研究经费进行合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建立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提高研究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研究成果和绩效进行评定和奖励。
第四章纪律规定第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科研精神,恪尽职守,保密研究机构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研究项目的内容,不得参与涉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的安排,不得擅自调动研究经费或占用公物。
第十八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从事非学术研究活动。
东北大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东北大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依托于我校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立足自身学科特色优势,统筹开展工程中心的建设,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以国家、行业及地方的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整体规划,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中试环境;形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立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持续不断地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强化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向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研究开发实体,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工作归口研究院负责。
工程中心的人才、项目、成果、基地等科技资源应与学校各相关学科实施高效协作、开放共享,并形成有机整体。
工程研究中心规章文档

工程研究中心规章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工程研究中心的运作,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以下是工程研究中心的规章制度:1. 工作时间- 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
-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并在离岗前完成工作交接。
2. 会议管理- 工程研究中心定期召开会议,以讨论项目进展、问题解决和决策事项。
- 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好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 会议纪要应在会后及时起草,并发送给与会人员。
3. 项目管理- 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计划安排、资源分配和进度监控等环节。
-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以提高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管理水平。
4. 文件管理- 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易查阅性。
- 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存档,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 文件的查阅和借阅应有相应的流程和权限管理。
5. 安全管理- 工程研究中心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 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 发生事故或安全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6. 学术交流-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员工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专业水平。
- 学术交流活动应提前申请,并报告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
- 参与学术交流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并及时归档相关凭证。
7. 纪律要求- 工程研究中心要求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 违反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 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纪律监督。
以上是工程研究中心的规章文档,旨在为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请所有工作人员遵守并执行以上规定,以确保工程研究中心的正常运作。
工程研究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 工程研究中心设主任一人,直接对上级负责,负责中心的整体管理工作。
2. 工程研究中心设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推荐由上级任命,协助主任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
3. 工程研究中心设科研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依据中心的具体情况设立其他部门。
4. 工程研究中心设有科研团队、财务团队、行政团队等工作团队,各团队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合作,实现工程研究中心的整体发展目标。
三、人事管理1. 人事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人事部门负责,负责人事招聘、考勤、评定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需求计划,向人事部门申请招聘,严格按照程序招聘,确保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对中心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做出奖惩决定,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中心整体发展。
四、财务管理1. 财务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资金调度等工作。
2. 财务部门应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确保财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部门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合理制定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五、科研管理1. 科研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科研课题策划、实施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2. 科研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科研课题评审制度,确保科研资金的有效使用。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科研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推动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行政管理1. 行政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行政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等工作。
2. 行政部门应做好中心的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等,保障中心的正常运转。
3. 各部门应遵守中心的行政规章制度,做好各项规章的宣传和执行,保持中心的秩序和稳定。
七、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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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并作为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辽宁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中科院沈阳分院及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九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工程中心应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实行股份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
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评价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二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由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投入资金方式及数额。
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变更与处罚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
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
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六条对于无法完成预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上缴省财政、撤销工程中心称号等处理。
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省安排资金的理由和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