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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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玉石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明细、简介。

1.乙方所购产品(品名、产地、材质、数量、单价)

2. 简介:新疆和田玉白玉籽玉玉牌,牌型规整,质地温婉,莹润光泽,成色均匀。

正面雕江南山水,亭台楼宇,依水而立,三五好友,结伴而行,泛舟湖面,悠然闲适。雕刻写意精细,有山水画之气韵,高雅脱俗,畅怀隽永。取其景美字香,意境悠远之祈愿,而达天人合一,静心明志之境界。此中情趣,值得细细品味。

新疆和田玉白玉籽玉,玉质温婉,细腻缜密,油亮光洁,莹润色泽,手感舒适,推荐把玩。

雕刻裸女,秀发如瀑,体态丰盈饱满,单膝跪地,双手自然置放于身前,姿态柔美动人,神情温婉含蓄。雕工精湛,比例精准,线条运用婉转自然,构图布局和谐美观,生动传神,具有艺术美感。作品为“玉跪人”,取其谐音,意为遇贵人,预示生活上会有贵人相助,从此吉顺如意,事事通达。

新疆和田玉墨玉作品,玉质凝聚,油润丰盈,光洁滋蕴。

随形雕梨形茶壶,壶身呈圆形,口小腹大,圆润饱满,温婉而秀丽;壶嘴和壶把呈方形,棱线凹凸分明,有棱有廓,权衡比例,秀丽可爱。整体构思巧妙,自然和谐,典雅大方,庄重大气,适合收藏。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中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条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尺寸、价格、件数等。

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自行方承担。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

1. 甲方送货:产品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方法

1.甲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合格报告。

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甲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验收产品。

第六条付款方式

1. 签署本合同时,乙方支付货款全部的 5 %,计人民币 105000 元。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95 %,计人民币 1995000 元。

2. 乙方需将相应采购款余下项汇至甲方账户

账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15 %;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乙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乙方单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

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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