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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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

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

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相关人员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关键人员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随投资的人员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项目跟随投资包括对公司投资项目的以下几种跟随投资范围(以下简称跟投人员):(一)项目团队成员跟随投资;(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其他公司员工。

第三章跟随投资的原则第三条项目跟随投资是公司为相关人员提供投资机会,且为个人独立做出之投资决策,以主动自愿为原则,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第四条跟投人员应当以合法资金为自己投资相关项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条跟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不得以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跟投相关项目。

第六条跟随投资款项全部由跟投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支付。

对于自愿投资的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第七条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源,项目组成员选择自愿跟随投资。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自行开发的项目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项目范围第十条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员作为基金合同主体(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跟随投资项目包括:(一)公司为特定投资目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项目;(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五章跟随投资的比例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公司分配给跟投人员的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管理基金项目投资金额的10%以内,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模板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模板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投资活动。

3. 原则:项目投资应遵循合法性、审慎性、效益性和风险控制原则。

二、投资决策管理1. 投资决策机构: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的审批和监督。

2. 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筛选、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决策执行。

3. 投资决策标准:明确投资项目的财务标准、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和战略符合度。

三、项目评估与选择1. 项目评估: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技术评估和法律审查。

2. 项目选择:基于评估结果,选择符合公司战略和投资标准的项目。

四、投资执行1. 投资协议: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方式、条件和退出机制。

2. 资金管理:确保投资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有效监控。

3. 项目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包括项目进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

2.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预防、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

3.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六、投资退出1. 退出策略:根据项目发展和市场状况,制定投资退出策略。

2. 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份回购、上市退出等。

3. 退出执行:按照既定策略和方式,执行投资退出操作。

七、信息披露与报告1. 信息披露:确保投资信息的透明性,对内外部相关方进行适时披露。

2. 定期报告: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公司高层报告投资项目进展和绩效。

八、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投资项目监督机制,确保投资活动合规性。

2. 考核指标:设定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财务回报率、市场表现等。

3. 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投资团队和个人绩效评价的依据。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企业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我公司特制定了此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中的行为和管理过程,为公司投资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制度目的1.明确项目投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2.规范项目跟踪管理的操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3.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4.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

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投资、并购项目等。

四、制度内容1.项目筛选和评估阶段(1)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确保项目成员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任务;(2)制定项目筛选和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优先级排序;(3)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对项目的市场、技术、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4)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方向,制定项目推进方案。

2.项目推进阶段(1)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和里程碑,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2)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管理责任的落实;(3)每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成本预算等;(4)项目组要进行定期的会议和例会,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难点;(5)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知识分享,保证项目成员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

3.项目绩效评估阶段(1)制定项目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指标,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2)定期组织项目评估,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总结经验教训;(3)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奖惩和调整,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制度执行(1)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确保项目跟踪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2)项目负责人要主动配合执行本制度,在项目推进中按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3)项目组成员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4)公司领导层要加强对项目跟踪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

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

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XXX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内部员工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关键人员对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跟随投资的范围本办法所指项目跟随投资包括对公司投资项目的以下几种跟随投资范围:1、项目投资经理及其团队跟随投资;2、内部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员工主动自愿跟随投资;3、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其他相关机构成员主动自愿跟随投资;4、非本公司员工项目推介人跟随投资,项目推介人投资额根据双方协商另定,原则上不占用员工跟随投资的额度。

三、跟随投资的原则1、项目跟随投资是公司为员工提供之投资机会,且为个人独立做出之投资决策,以主动自愿为原则,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2、跟随投资款项全部由员工个人自筹资金支付。

个人资金可在公司投资后一个月内到位。

对于自愿投资的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3、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工程信息,跟投人员应对一切工程信息予以严厉保密,若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工程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工程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跟随投资由公司代为持有股权,相关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根据操作要求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及《保密协议》。

5、公司受托管理基金及联合管理基金跟随投资,需要遵守相关基金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

四、跟随投资的比例1、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公司分配给内部的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项目总投资的3-10%。

2、由公司提供的工程源,工程组成员选择自愿跟随投资。

5、跟随投资额度的分派1、跟随投资额度在总额内由高到低分派顺次为:工程核心团队、董事会成员、执委会成员、其他相关机构成员、其他工程相关成员。

2、在以上原则基础上,公司根据不同项目可跟随额度的不同比例及实际情况统筹分配相关人员的具体跟随投资额度。

3、本人分派的认购额度为自愿跟随投资上限,本人额度使用不完时能够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派给其他人员或由其他人员自愿认购。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6.5.8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投资项目跟踪是企业控制投资项目合理、有序运行,及时发现问题,规避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收益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针对投资项目跟踪的执行主体、责任分工、跟踪管理方式等具体事项给出操作规范,以指引本企业投资项目跟踪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的行为,跟踪投资项目各项活动按照计划合理运行,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合理利用,保证公司的投资项目取得合理收益,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2章岗位职责与分工第3条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第4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5条公司监事会、审计监察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3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第6条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具体的跟踪管理项目如下。

1.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2.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4.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5.投资项目核算情况。

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6.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7.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8.投资处置情况。

项目跟投财务制度

项目跟投财务制度

项目跟投财务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项目跟投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投资方资金安全、提高跟投效率、保障跟投者的合法权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跟投的活动,所有涉及财务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1.3 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确保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账户管理2.1 所有项目跟投的资金必须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跟投方可以在账户内随时查询资金流向。

2.2 跟投方向账户存款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3 资金划转时,必须经过跟投方本人或授权人的书面同意,避免出现资金遗失或被盗的情况。

2.4 账户的开户、销户等操作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账户的安全性。

2.5 账户的密码必须由跟投方本人保管,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三、资金管理3.1 跟投方的资金只能用于跟投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2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跟投合同的约定,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3.3 对于资金的收支情况,跟投方必须及时记录并做好财务报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3.4 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方可执行。

3.5 对于资金的管理工作,跟投方必须加强监督,不得出现滥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情况。

四、财务报告4.1 对于项目跟投的财务情况,跟投方必须定期向投资方提交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流向、资金结余等内容。

4.2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隐瞒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投资方有权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对跟投方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4.4 对于投资方提出的财务问题,跟投方必须及时做出解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五、风险管理5.1 在项目跟投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跟投方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

5.2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跟投方必须及时做出应对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5.3 在项目跟投完成后,跟投方必须做好结案工作,将资金结余返还给跟投方,确保跟投方的权益。

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某某某司发行字(2019) 2号签发:某某项目跟投管理制度为提升某某项目整体竞争力,促进项目与员工及利益相关方通过共同创业、共同经营的方式共同成长,促进经营团队从项目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经营项目,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1、适用于某某项目,案名某某某(以下称项目)。

2、跟投类型为自愿跟投;跟投人员对象为总部总监级及以上、项目总经理,且在公司工作2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二、职责1、跟投管理小组:是监督和指导本制度实施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由监察总监、财务总监、集团副总担任。

2、企业管理部:本制度及实施方案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执行归口部门。

三、管理办法(一)、跟投机构及出资管理1、项目设置虚拟股权架构进行运作。

跟投人的投资份额为该项目虚拟股权,跟投人优先享受项目收益分配但无项目决策表决权。

2、项目股权份额:根据项目启动会所确认的项目资金万元人民币(含土地价款、前期已发生费用、启动项目的修建资金)作为项目股权总份额,跟股投资额元人民币/股,投资资金由投资人自行筹集。

3、项目跟投人投资总份额:项目所有跟投人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股权总份额的2%且个人股权比例不超过0.5%。

4、跟投人认购的跟投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人。

5、跟投资金缴纳时间为项目正式启动会后30个自然日内。

对于自愿跟投人员如在规定时间内资金未到位,视为自动放弃跟投资格。

(二)、项目收益分配模式1、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利润小于等于 0 时:自愿跟投人员执行保本保最低收益原则,由公司确保对跟投人所投入资金支付本金,并确保按年收益率3%支付投资收益(收益期的计划按实际本金交纳之日起至本金支付之日止);2、项目结算时项目投资利润率> 0 时:所有跟投人收益率按项目投资利润率执行。

(三)、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及结算1、当项目累积净现金流为正且最后一幢主体封顶时,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跟投人即可按投资金额收回本金(原则上项目分二期开发,则分期各按50%退回本金。

跟投管理办法三篇

跟投管理办法三篇

跟投管理办法三篇篇一:跟投管理办法为了控制项目投资风险,增强基金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同时增强投资团队的稳定性,特制定此办法。

一、要求投资团队跟投的基金类别: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VC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和证券型基金比照执行。

二、团队跟投人员指直接主导项目尽职调查,对项目的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起着重大影响的人员,主要指项目投资经理和投资助理及主管投资业务的分管领导三、跟投方式1、项目投资经理及投资助理必须跟投其保荐的项目;2、投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必须跟投基金;四、跟投人员的投资约束1、跟投人员的投资不得提前赎回;2、基金跟投人员的收益分配按跟投协议约定的执行。

3、试用期员工可以不跟投。

五、跟投比例和金额1、团队总体跟投比例及金额与基金材料所要求的一致。

2、强制跟投人员每次跟投的最低金额标准如下:2.1跟投基金的人员对每只基金的跟投标准:公司主管投资副总裁及以上员工不得低于5万元基金规模低于1亿时,跟投金额最低标准按五折计算。

2.2跟投项目的跟投标准:项目组对每个项目的跟投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投资额的0.18%,对项目融资类基金,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原则按五折计算,金额超过5亿元的,单独处理。

如项目组人员中包括试用期员工,总的跟投金额可按六折计算。

六、团队跟投按公司《久银公司项目跟投借款管理办法》之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员工因跟投基金需要向公司借款的,按《久银公司项目跟投借款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八、符合强制跟投的人员不履行跟投责任时,对应的投资项目奖金为零。

十一、长期不跟投的强制跟投人员的处理属于强制跟投的人员连续两次不履行跟投义务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部门人员配置情况将其降职、降薪、免职或辞退。

十二、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跟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内部员工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员工对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投资业务规范、合伙企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跟随投资的范围1、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公司对外开展的不良资产投资项目;2、人员范围:公司投决委员会成员、项目团队及公司除投决会成员与项目团队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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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相关人员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关键人员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随投资的人员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项目跟随投资包括对公司投资项目的以下几种跟随投资范围(以下简称跟投人员):
(一)项目团队成员跟随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公司员工。

第三章跟随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跟随投资是公司为相关人员提供投资机会,且为个人独立做出之投资决策,以主动自愿为原则,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第四条跟投人员应当以合法资金为自己投资相关项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条跟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不得以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跟投相关项目。

第六条跟随投资款项全部由跟投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支付。

对于自愿投资的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第七条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源,项目组成员选择自愿跟随投资。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自行开发的项目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项目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员作为基金合同主体(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跟随投资项目包括:
(一)公司为特定投资目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项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五章跟随投资的比例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公司分配给跟投人员的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管理基金项目投资金额的10%以内,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章跟随投资额度的分配
第十三条跟投人员的跟随投资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提供者及项目负责人有优先认购权。

第七章跟随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五条跟投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退出跟随投资项目。

第八章跟投员工的离职
第十六条鉴于员工跟随投资属个人在充分考虑收益风险基础上的独立投资决策,故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后的退出原则同样以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收益或风险。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跟随投资的前期额度分配及相关法律手续,以及后期相关行政、法务事宜的协调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行政人事部、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投资期内被投资项目的相关经营信息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向跟投人员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跟随投资的资金管理、退出及相关税务统筹由财务部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资项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该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公司委派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员)反对投资的,且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一年内不得自行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通过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如果该人虽反对投资的,但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如果该人赞成投资,但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人可自行投资该项目。

如果该人赞成投资,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该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响基金投资的前提下,可投资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制度进行补充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的相关规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投资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4月15日发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直接视为具有投资资格。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投资者包括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
《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关于私募基金备案部分规定: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
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三、证监会支持私募基金跟投行为
2014年9月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时,证监会就办法出台而对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解释。

关于VC/PE行业普遍存在的跟投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两种情形,均不属于禁止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有市场人士认为,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张晓军表示,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在VC/PE行业,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在项目投资阶段进行跟投,已经成为成熟的行业惯例。

项目的好坏决定着跟投者资金的损益,因而,不少VC/PE机构内部都有一套强制跟投机制—既能用来防范投资人员的道德风险,也形成了对投资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

”张晓军称,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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