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物流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流仓储业务的土地,包括货物配送、仓储、集散、加工等环节,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核心支撑。
土地出让过程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土地用途进行分析,能够更加科学地确定土地出让方案,促进物流业的良性发展。
首先,物流仓储用地的用途分析需考虑市场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物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需求不断增长。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需要对物流仓储用地的市场需求进行准确定位,根据当地区域的物流发展态势、物流企业的规模和需求等因素来判断该地区物流仓储用地的潜在需求规模。
其次,物流仓储用地的用途分析需兼顾地区规划要求。
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地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等。
在物流仓储用地的用途分析中,需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交通网络、地形地貌等因素,确保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与地区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再次,物流仓储用地的用途分析需综合考虑运营成本。
物流仓储业务对土地运营成本有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国内物流市场竞争激烈的大城市。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需对物流仓储用地的运营成本进行分析,包括土地租金、建设成本、运营成本、人力成本等。
合理估算运营成本,有助于提高物流仓储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物流仓储用地的用途分析需综合考虑可持续发展因素。
物流仓储业是资源密集型产业,对环境和能源的消耗比较大。
土地出让过程中,需重视物流仓储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可以通过引入环保技术和设施、鼓励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物流企业的环境友好型,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过程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土地用途进行分析,涉及市场需求、地区规划要求、运营成本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通过科学分析,能够更好地制定土地出让方案,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同发展。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城市规划部门用地性质执行的是住建部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该标准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解释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土地出让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的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该标准中的“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属工业用地;另外该标准中的“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等”,属商业用地。
因此,由于两个部门分类标准的不同,使在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规划条件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国土部门既可以认定为工业用地(物资储备、中转等),又可以认定为商业用地(配送、批发、交易等)。
因此规划部门应对“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细化说明,在规划条件中分别注明“物资储备、中转”用途和“配送、批发、交易”用途在该宗地中的比例,以便使国土部门能够确定该拟供应地块的用途属工业用地还是属商业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详细仓储物流用地政策分析

仓储物流用地政策分析〔摘要〕包括五个方面:➢仓储物流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相关政策➢仓储物流用地面临主要问题➢仓储物流用地开展政策分析➢物流企业应对策略一、仓储物流用地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空间载体,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承当着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多样功能。
物流用地可分为物流通道用地与物流节点用地两大类,其中物流节点用地〔仓储物流用地〕是物流用地主要用地类型 在城市建立用地类别中,物流用地因其承当功能不同,由多种用地类型组合而成,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允许有少量住宅用地,也允许有市政工程设施用地、水面等其他用地。
仓储物流用地物流设施、物流功能及所属城市建立用地主要类型二、仓储物流用地相关政策供地政策200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经营性根底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今后出让工业用地时不再采取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规定?——对招、拍、挂出让原那么、范围、程序、法律责任均进展了系统规定2021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与用地标准;提高建立用地利用效率;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严格落实工业与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相关土地税费政策2006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根底上提高1倍;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根底上将提高两倍;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与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上调至原来4倍,对占用根本农田,在此根底上再提高50%税额;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与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仓储物流用地面临主要问题目前仓储物流新增用地供给缺乏成为制约物流产业开展重要瓶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完整版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
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城市规划部门用地性质执行的是住建部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该标准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解释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土地出让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的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该标准中的“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属工业用地;另外该标准中的“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等”,属商业用地。
因此,由于两个部门分类标准的不同,使在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规划条件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国土部门既可以认定为工业用地(物资储备、中转等),又可以认定为商业用地(配送、批发、交易等)。
因此规划部门应对“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细化说明,在规划条件中分别注明“物资储备、中转”用途和“配送、批发、交易”用途在该宗地中的比例,以便使国土部门能够确定该拟供应地块的用途属工业用地还是属商业用地。
物流园区用地规划中相关要点探析

物流园区用地规划中相关要点探析作者:朱艳芳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2期摘要:文章主要通过笔者的工作经验,介绍了物流园区的概念及类型,从而针对物流园区用地的规划要点进行详细地论述与研究,提出了物流园区用地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旨在为业内人土提供有利的参考。
关键词:现代物流;物流园区;控制;引导中图分类号:U65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物流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速发展,成为极具增长前景的新兴产业,受到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全国范围内,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将现代物流作为支柱产业或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就成为此中的重点和显著特征。
一、物流园区的概念物流园区是指在几种运输方式衔接地形成的物流节点活动的空间集聚体,是在政府规划指导下多种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和多家物流组织机构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大型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多种服务功能的新型物流业务载体。
它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原则组织物流活动,园区内经营主体通过共享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发挥整体优势和互补优势,进而实现物流集聚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和促进载体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物流园区的类型物流园区一般都属于综合性的,但根据园区主导功能或主要服务范围不同,也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物流园区主要有配送中心型和货运枢纽型两种。
(1)配送中心型物流园区以配送功能为主,是配送中心企业集中的场所。
配送中心是为连锁商店、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组织配货供应、以执行实物配送为主要职能的流通型物流结点,具有集货、储存、分货、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综合物流功能。
(2)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是围绕交通枢纽而建的,以服务于物流的转运为核心功能。
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是以连接不同运输方式为主要职能的转运型物流结点,除了具有转运、仓储等主要功能外,还包括拆拼箱、再包装等加工功能,如围绕大型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等建设的货运枢纽、卡车终端等都属于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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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城市规划部门用地性质执行的是住建部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该标准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解释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土地出让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的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该标准中的“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属工业用地;另外该标准中的“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等”,属商业用地。
因此,由于两个部门分类标准的不同,使在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规划条件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国土部门既可以认定为工业用地(物资储备、中转等),又可以认定为商业用地(配送、批发、交易等)。
因此规划部门应对“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细化说明,在规划条件中分别注明“物资储备、中转”用途和“配送、批发、交易”用途在该宗地中的比例,以便使国土部门能够确定该拟供应地块的用途属工业用地还是属商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