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022年北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北京⼩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知道国家对于⼩微企业的发展是⽐较重视的,⼀般在经营的过程中在纳税⽅⾯在⼀定的程度上是可以减免的,那么对于北京的⼩微企业来说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北京⼩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1、⾦融机构农户⼩额贷款的利息收⼊按90%计⼊收⼊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持农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条规定:“⾃2017年1⽉1⽇⾄2019年12⽉31⽇,对⾦融机构农户⼩额贷款的利息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收⼊总额”。
2、⾃主就业退役⼠兵从事个体每户每年减税8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条规定:对⾃主就业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个⼈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可上浮20%,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3、企业招⽤⾃主就业退役⼠兵每⼈每年减税4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性质的⼩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主就业退役⼠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每年4000元,最⾼可上浮50%,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大宗商品仓储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

⼤宗商品仓储⼟地使⽤税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宗商品仓储⼟地使⽤税减免规定是可以享受减免50%城镇⼟地使⽤税额;但前提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进⾏办理才可以得到减免的机会;⼟地使⽤税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缴纳不同的税额。
⼀、⼤宗商品仓储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1、对物流企业⾃有的(包括⾃⽤和出租)⼤宗商品仓储设施⽤地,减按所属⼟地等级适⽤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地使⽤税。
2、物流企业是为⼯农业⽣产、流通、进出⼝和居民⽣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宗商品仓储设施是仓储设施占地⾯积在6000平⽅⽶以上的,且储存粮⾷、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果、⾁类、⽔产品、化肥、农药、种⼦、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原料、⽊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泥、有⾊⾦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业原材料;⾷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体⽤品、出版物等⼯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地。
3、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续。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三、的流转⽅式⼟地使⽤权流转的⽅式包括转让、出租和三种⽅式。
《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文》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2.自202x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3.自202x年1月1日起至202x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依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x〕2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13号)
内容仅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土地税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土地税
减半
无
【期刊名称】《中国棉麻流通经济》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获三年土地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昨日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页数】1页(P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J],
3.政策动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3年内土地税减半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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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适用条件】
1.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
4.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优惠内容】
五项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流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政策内容(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优惠减免操作: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30万时,申报即可享受免征政策。
通过填写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来实现。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10或11栏次;--政策内容(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减免操作: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30万时,通过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来实现减按1%政策。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2、3栏次;2.点击第1栏,系统会弹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弹窗,将数据填入1%征收率对应行,点击【确定】;3.电子税务局会自动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4.电子税务局会自动将数据带入到主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5.点击打开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系统会计算附加税;6.回到主表,系统会计算应补退税额;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无论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12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 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3.两个限定不能含糊
除了用途,享受减半优惠的土地还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面积有下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 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 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 解释,本人认为:“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 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 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相连地块的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 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用途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4.其他地块不得减税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和非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仓储用地,不属于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 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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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关体制机制有可能调整,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储存大宗商品的界定
《通知》中列举的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
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四、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五、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
案管理。
为此,《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要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都能够了解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二)要做好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应当认真统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额,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总局将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
各省地税局也要开展有关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