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本币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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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指引1. 引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直接面对客户,承担着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本指引旨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提供一系列操作指导。

2. 职业道德与操守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秉持职业道德和良好操守。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则:2.1 诚信与保密•必须保持诚实、守信,不得参与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2.2 公平公正•对待客户要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在产品推荐和销售过程中,必须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给予合理建议。

2.3 尊重与礼貌•与客户、同事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交往时,应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尊严。

•以礼貌、友善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3. 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各种业务操作,以下是一些常见业务操作指引:3.1 客户咨询和服务•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解答疑问。

•对于不了解或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寻求帮助,并及时反馈给客户。

3.2 产品推荐和销售•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应详细了解产品特点、风险等信息,并向客户进行清晰准确的解释。

•不得强制或误导客户购买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产品。

3.3 风险评估与管理•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根据评估结果,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

3.4 交易操作与结算•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结算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安全、准确无误地完成结算。

4. 客户投诉处理指引客户投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以下是客户投诉处理指引:4.1 及时响应与记录•对于客户投诉,必须及时回应并做好记录。

•在回应客户投诉时,要保持冷静、理性,并尽量解决问题。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2020 年 9 月 2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及依据】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第二章职业操守第三条【爱国爱行】第四条【诚实守信】第五条【依法合规】第六条【专业胜任】第七条【勤勉履职】第八条【服务为本】第九条【严守秘密】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一节行为守法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第十七条【严禁骗取信贷行为】第二节业务合规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第二十条【遵守销售业务规定】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第三节履职遵纪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第三十条【实施履职回避】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礼貌服务客户】第三十七条【公平对待客户】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第四十一条【接受、配合监管工作】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第四十四条【举报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第四十六条【守护舆情环境】第六章强化职业行为自律第四十七条【接受所在机构管理】第四十八条【接受自律组织监督】第四十九条【惩戒及争议处理】第五十条【高管规范】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第五十二条【解释机构】第五十三条【冲突解决】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准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五日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

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

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

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2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中从事本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以下简称交易员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从事本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直接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的人员及一线管理人员;(二)其他需登录使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交易员资格认证、年检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证第五条 交易员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后续管理等工作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易成员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拟入市机构可选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拟在本机构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在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时需按交易中心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选送机构应对本机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交易员行为准则

交易员行为准则

交易员行为准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一,诚实正直。

诚信是交易员行为准则的基石。

交易员应该诚实地向客户提供信息,不得隐瞒有关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

在交易中,交易员不应故意误导客户,也不应隐瞒有关交易的任何信息。

交易员还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

第二,独立客观。

交易员应以客观、独立的态度对待市场,不受外部干扰的影响。

交易员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决策,而不是盲目跟风或者听信市场谣言。

在交易时,交易员应客观地评估风险和收益,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

尊重客户。

交易员应尊重客户的意愿和决定,不得强迫客户进行交易。

交易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目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投资方案,并在交易中尊重客户的意见和决定。

交易员还应当为客户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和建议,帮助客户在市场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四,合法合规。

交易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交易员应保证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参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在进行交易时,交易员应遵守交易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持续学习。

交易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交易技能和知识水平,保持对市场的敏感度和洞察力。

交易员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和交易行为。

在市场中,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才能保持竞争优势和取得成功。

对于交易员而言,遵守行为准则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诚实正直、独立客观、尊重客户、合法合规和持续学习,交易员才能在市场中立足并取得成功。

希望每位交易员都能认真遵守这些准则,为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为客户和市场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篇示例:交易员行为准则在金融市场中,交易员的行为举止举足轻重,他们的决策不仅会影响自己的盈亏,还可能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

有必要制定一套交易员行为准则,以规范交易员的行为,避免不当行为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1.诚信守法:金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2. 保护客户利益:金融从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并维护客户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3. 防范风险:金融从业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并做好风险提示,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4. 公平公正:金融从业人员应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5. 保守秘密: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学习提升:金融从业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和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7. 建立良好形象:金融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 诚信互利:金融从业人员应坚持诚信互利原则,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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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2010年08月11日 02:4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日前,银监会对外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明确指出银行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商业贿赂及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指引》,银行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

从业人员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此外,应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银监会:银行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08月11日 05:01证券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8月10日,银监会发布消息表示,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银证保自查从业人员执业行为2010年08月11日 02:4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对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以来,从总体上看,行为准则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强化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活动的监管,推动了金融领域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_职业道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_职业道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格守“客户自愿”原则。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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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以下简称交易员)执业行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维护银行间本币市场的诚信、公平与有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间本币市场
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

第三条交易成员
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交易员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
第五条专业知识与技能
交易员应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能力与素质,敬业勤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与专业水平。

第六条合规性
交易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诚实信用
交易员应秉持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述、违约、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利益或扰乱市场。

第八条市场用语
交易员应准确熟练地使用市场用语协商、确定交易相关要素。

第九条赌博
交易员不得从事赌博等可能影响职业判断和职业表现的行为。

酒精、毒品及其他成瘾性物质的滥用第十条.
交易员不得使用毒品,不得酗酒及滥用其他任何具有成瘾性的物质。

第三章交易规范
第十一条授权
交易员应当在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期限和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交易对手
交易员与交易对手进行报价与交易,不得故意利用交易对手的明显错误赚取利润,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已达成的交易约定(包括口头协定),对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私下协议
交易员应向所服务机构完整披露交易合同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签署私下协议。

第十四条记录保存
交易员应配合所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委托指令、补充协议等一切与所执行交易相关的证据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密原则
交易员应对所服务机构、代理客户及交易对手的相关交易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
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维护市场的诚信、公平和有序
第十六条独立判断
交易员应对自身交易行为的风险进行独立判断,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损害市场诚信、公平原则的指令。

第十七条审慎报价和交易
交易员应当审慎进行报价和交易,认真做好事前检查,确保交易的可执行性,交易一旦达成,应全面履行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内幕交易
交易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
利用该信息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第十九条.
交易员报价和交易应真实、有效,不得通过具有欺诈性
或误导性的行为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利益输送
交易员不得通过交易以及其他非法或不适当的途径向个人或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虚假信息
交易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进行信息误导。

第五章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忠诚尽责
交易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机构创造价值,维护机构的利益和声誉。

当机构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机构利益。

第二十三条额外报酬安排
交易员因向客户、其他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服务而接受报酬,应以不违反所服务机构利益为基本前提,并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离职
交易员离职应按照所服务机构的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工作资料和客户信息。

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六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忠于客户
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员(以下简称代客交易员)应
根据客户委托,自觉维护客户利益,当客户利益与机构利益、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客户利益。

第二十六条勤勉尽职
代客交易员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尽力向客户提供最优报价,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执行客户的交易委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服务责任。

第二十七条风险提示
代客交易员应充分了解客户交易的真实意图和需求,并以有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明确揭示所从事交易的特点、风险和法律关系,不得误导客户。


第七章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私人账户
交易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配偶及亲属或其他可控制实体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进行交易以谋取不当利益。

私人账户包括任何与自身有利益关联,或与所服务机构有利益冲突的交易账户。

利用私人账户获取正当利益的,应及时向所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经纪人的使用
交易员在使用经纪服务时应接受独立经纪人提供的报价、撮合成交服务,不得要求经纪人提供营业范围之外的服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经纪人提供违反其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兼职
交易员在两个及以上交易成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的,应向所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披露,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
交易员应当警惕不当或过度的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在某些场合无法拒绝的,应主动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教育、监督
交易成员应当将本指引以适当形式告知本机构交易员和其他员工,加强教育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解释、修订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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