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在法律事务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委托人或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合法、公正和专业的服务。
首先,律师应该保持一种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律师应该尽职尽责,在法律事务中始终保持职业道德和操守。
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受任何利益驱使,以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还应该尊重所代理的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确保保密性,并在决策和行动中遵循专业的标准。
其次,律师应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透明和充分的沟通。
律师应该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法律事务的全部信息,并解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律师需要解答委托人或当事人可能有的疑问,并确保他们了解法律程序和策略的进展。
律师还应当鼓励委托人或当事人积极参与决策,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律师还应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保持机密性。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必须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他们应该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除非受到法律或道德要求。
律师还应该避免与他人讨论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关的案件或事务,以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有责任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专业和权威的意见。
律师应该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确保提供准确、明确和可靠的法律建议。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和行动计划,并确保这些计划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律师还应该及时地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报告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更新和建议。
最后,律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律师应该遵守法律职业的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
他们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的要求,并参与专业发展和培训,以保持对法律的最新了解。
总而言之,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需要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应该保持专业的态度,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透明和充分的沟通,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益和隐私,提供准确和权威的法律意见,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一、法律能力我们在执业当种,一定不要忘记律师职业的一条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我们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为我们职业价值辩护的一个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本书,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
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但是说了算归说了算,律师业不是枪手,为什么?还是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有三条:第一条,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条,是法庭的一员,第三条是对社会正义负有责任的公民。
如果你把律师看成一种商业,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贬低,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商业。
什么叫商业,是指商人,谋生的手段。
职业是赋有特殊的使命,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职业,包括僧侣、医生、律师。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职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美国法律教育当中,教给学生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律师给委托人服务的过程当中,从始至终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因为,你说以当事人的目标为宗旨,但是你不要忘记,人是易变的,他变的时候,你同样要给他一起去变就可以了,这个委托人中心的原则。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在国内的书中不讲,并非不重要,而是社会研究不透彻,其它学科比较厉害,比如政法大学某一学科全国排名第二、第三,水平很高,这个研究不敢说水平特别高,因为基础比较薄,但我觉得是第一流的,我们知道它是最重要的,如果在我们书中没有提到这样一个原则,就不是一本好书,尽管我是这本书的作者之一,我要这样去说。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起码要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点,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以委托人所处的环境。
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一个问题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比如说侵害名誉权,作为一个教授名誉是最重要的,如果侵害了我,给我钱都不会要,而要道歉,要登报。
作为一个老师要你道歉是我那个环境,同样一个问题,一个农民工,和医学上的患者为中心可以做一个对比,我刚才说律师和医生之间有相似的地方,医学教育和法学教育有相似的地方,同样,法学界有一个委托人为中心,医学上有一个患者为中心,其实在医学上也一样,人都是理性的,病人自身有能力发现治疗的最好方法,医生的工作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病人去理解、去接受,去听,去解决。
许身健律师职业伦理六项要求

所谓职业伦理,“伦”是关系,“理”是规范。
但是,调整职业关系单凭规范是不够的,所以职业伦理还包含信仰。
简单来讲,职业伦理就是调整职业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信仰。
律师职业伦理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而刑辩律师在代理过程当中面临各种各样职业矛盾的漩涡,特别受社会关注,因而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个焦点。
一、问题的提出:律师与委托人到底应该谁说了算?二、律师职业伦理案例:卡辛斯基邮包炸弹案三、委托人中心原则和患者为中心之比较四、委托人—律师关系五、委托人中心原则委托人中心原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律师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要从始至终坚持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
(一)委托人中心原则要求律师做到:1.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于委托人所处的环境;2.理解委托人诉求中所包含的动机;3.倾听,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思路;4.充分的理解委托人,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最终的决定者。
(二)如何做到以委托人为中心首先,要成为一个好的聆听者,并设身处地的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委托人的要求。
其次,就是在不太确定委托人的要求的时候,和委托人逐步明确。
显然,委托人很可能不会和律师很快确立信任关系,委托人有时也有自己的一些想法,他们可能会以很模糊的话语表述这些想法,要学会分辨,和委托人一起去明确他的要求。
委托人中心原则听起来很简单,它没有一个特别的构架引导律师一步一步去做。
但委托人中心对律师职业行为方式带来的变化是非常大的,你可以把他视作是委托人认知自己,也是律师认知自己的过程。
尤其是委托人,他们不需要按照律师的意愿去努力的配合他们,而律师则要尽力去发掘案件材料,理解他的委托人,律师不要将处理委托人纠纷简单的看做是一种技艺展现,正像医生在治疗病人疾病的时候不要仅仅视之为一种医术的展现。
从律师职业道德来说,委托人中心原则带来了律师和委托人关系的变化,律师不再是仅仅以自律的方式对待委托人或者仅仅是律师技能的表现。
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摘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服务的核心,有效的合作关系对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从律师角度出发,探讨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分析了他们之间的互动以及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与委托人可以更好地实现案件目标,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关键词:律师,委托人,合作关系,责任,义务,法律服务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负责代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与信任基础上的。
有效的合作关系不仅能够为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支持,还能够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探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互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互动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
律师应该积极倾听委托人的需求和意见,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应该保持与委托人的良好沟通,及时回复其询问,并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
委托人也应该主动与律师保持联系,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配合律师的工作需要。
二、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利益。
律师还应该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作为律师的雇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应该向律师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案件信息,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委托人应该主动配合律师的工作,参与案件策划和决策,并按时支付律师费用。
委托人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让律师从事违法行为。
四、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要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和委托人需要相互理解和信任。
律师应该尽量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该及时回复委托人的电话和邮件,并定期与其面谈,以解决问题和答疑解惑。
委托人应该对律师的建议和意见保持开放态度,并在重大决策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 应注意的职业伦理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应注意的职业伦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应注意的职业伦理一、引言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伦理是其核心价值之一。
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律师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要求,确保自己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1. 律师接待委托人在接待委托人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尊重委托人:尊重委托人的权利和意愿,不得强迫或诱导其选择自己作为代理律师;(2)保守秘密:对于委托人向其透露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告知委托人相关规定;(3)明确收费标准: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4)客观评估案件:对于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并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结果。
2. 律师了解案情在了解案情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核查证据: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认真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2)客观评估案件:对于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并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结果;(3)勿承诺不可能实现的结果:不得向委托人承诺不可能实现的结果;(4)告知法律责任: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其在法律行为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3. 律师制定代理方案在制定代理方案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代理方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维护委托人利益:代理方案必须维护委托人利益,并符合合理、正义、公平的原则;(3)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方案必须明确代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委托人。
三、应注意的职业伦理1. 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之一。
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的任何信息,除非是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
在保守秘密时,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利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个人利益;(2)不得在社交媒体等公开场合透露委托人信息;(3)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
结合相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论述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职 业纪律规

结合相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论述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
遵守的职业纪律规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应遵守的职业纪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诚义务: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忠实地履行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权益谋取自身利益,不得背离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应当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对待委托人,确保其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2. 保密义务:律师应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不得未经委托人授权向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律师-客户特权关系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律师不得利用委托人的信息谋取自身利益。
3. 公正公平: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客观地对待案件,不得出于个人原因偏向某一方。
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尊重正当程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追求目的。
4. 态度与行为:律师应以文明、诚实、尊重的态度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毫无歧视地对待委托人。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不诚信或伤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 诚信交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应建立在诚实、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咨询,并尊重委托人的选择权。
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委
托人的财物或实施其他不当行为。
总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基于忠诚、保密、公正、尊重和诚信的原则。
律师应遵守职业纪律规定,始终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专业的态度和技巧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在司法领域中,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至关重要。
作为受托人,律师有责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在法律事务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同时,委托人或当事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和职责来确保与律师的合作是基于互信和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的。
通过制定和遵守一系列关系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和和谐。
1. 确立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的确立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步。
在此阶段,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介绍自己的资质、经验和专长,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则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需求。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来明确合作关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保持透明沟通良好的沟通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的基石。
律师应以简明清晰的方式向委托人传达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并及时回应委托人的咨询和关切。
委托人也应当积极与律师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保持透明的沟通可以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
3. 协商合理费用律师服务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委托律师之前,双方应当就费用问题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
律师有责任提供准确和合理的费用预估,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任何关于费用的变动。
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费用,并与律师保持适当的沟通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
4. 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代表委托人参与法律事务时,律师应当以高度的专业操守和道德标准行事,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为委托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5. 保守保密信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往往涉及敏感的法律信息。
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保持合作的高效性,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人的机密信息,并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委托人也应当理解和尊重律师在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下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总结: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对于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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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一、法律能力我们在执业当种,一定不要忘记律师执业的一条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
就是我们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为我们职业价值辩护的一个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本书,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
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但是说了算归说了算,律师业不是抢手,为什么?还是对律师执业的定位,就是有三条:第一条,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条,是法庭的一员,第三条是对社会正义负有责任的公民。
如果你把律师看成一种商业,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贬低,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商业。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职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美国法教育当中,教给学生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律师给委托人服务的过程当中,从始至终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因为,你说以当当事人的目标为宗旨,但是你不要忘记,人是易变的,他变的时候,你同样要给他一起去变就可以了,这个委托人中心的原则。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起码要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点,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以委托人所处的环境。
比如说这个环境,不同的人对同样一个问题,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同样一个问题,一个民工和一个教授能一样吗?另外,你要理解委托人诉求所包含的动机,这个动机也比较麻烦,有时候人口是心非。
他这样说,但他的内心是另外一种状态。
第三,要注意倾听。
要学会听及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的思路。
当然,在中国有的时候,我们在案子也比较多,也没有时间,只要签了合同以后,很多律师觉得,有什么可听的,交给我给你办了就完了。
在国外这个倾听有什么好处?按小时收费。
听的时间越长,可能收费就越多,但是我开玩笑。
但是不管怎么说,倾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功夫。
第四要充分理解,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的最终的决定者。
要理解他,要设身处地为他想。
另外在确定要求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个逐步的过程,就是洞察人心,也是需要一个过程。
去慢慢分析确定这样的一个信任关系。
当然我们律师在讲话的时候可能非常有层次,有逻辑。
当时他可能说话的时候,没有逻辑。
前言不搭后语,但是你在这个过程当中,你要学会分辨,你要分清他的要求。
委托人中心说比较简单。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很麻烦的。
要配合他,要去了解它,去完成它。
而不是说一种技艺的展示。
所以,我们也要提倡一种以委托人为中心的理念。
这个理念决定了委托关系的关键所在,律师工作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有他来决定代理的目标。
律师要向委托人提供实现上述目标的和建议,换言之,委托人要在决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律师法是对律师的定位进行调整,叫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其实也开始走向了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
当然这个代理本身,实际上就是开始和委托人结盟,对抗国家,对抗政府。
当然,这种对抗我指的不是其他意思,我指的是专业上的。
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德肖微茨大家都知道,他就叫最好的辩护,他到中国次数非常多了,《中国律师》前任主编刘桂明还写过一篇文章,采访德肖微茨,写的比较好的。
德肖微茨70年代到中国访问的时候,这个人雄辩滔滔,那简直就是说一个大律师,一般来讲问不住的,但是只有在中国,被问倒。
被问的哑口无言。
1975年访问中国的时候,有人问他这样一个问题:美国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德肖微茨现在就说,这个问题之后,我当时竟然不知道怎么回答。
当然这个想一想,其实说到底,还是说我们当时的法律官员,对律师职业的本质,当然那是个律师问的,不了解、不理解。
就认为给坏人辩护,就等于替坏人说话一样。
这完全对律师这个职业不理解。
我们在学校讲授法律职业道德、一法职业道德规范,我们的目的是要培养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不是满口专业术语,不是对委托人漠不关心,能够站在委托人的角度。
是以法律的方式,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人,这才是职业工作的本质。
是以法律的方式,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
司法改革,也出现了一些各种各样的说法,比如说强调调解,强调司法的非正式化,强调马锡武的审判方式。
我个人认为,职业化和大众化是不矛盾的。
一个医生强调职业化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肯定都觉得什么,一个医生的职业化越好,越顶尖,我们越觉得信赖。
比如说你是一个胸科的医生,看心脏,你把职业化做的顶尖,全世界的话,你最精,第一把刀最好,从来没有人说,一个医生学那么高干嘛啊,老百姓根本就不懂,给人开刀跟给猪开刀也差不多,要以老百姓的方式就行了,拿把菜刀一去开就可以了。
肯定不行。
肯定是觉得职业化、专业化越是高越好。
但是要注意,一个好的医生,肯定不是说满口术语,你要仁心,就是说在协和有这样一句话,要有一个科学脑,有一颗传教士的心灵。
悲天悯人,就是一个好医生的区别,并不是职业化,你不是一个机器,行了,你的病已经没有治了,回家等死就完了。
协和的医生怎么样追求解脱人的疾病的,在这种非常艰辛的道路上跋涉,为什么?他有一颗这样的仁心。
恰恰相反,好的医生职业化做的是最好的。
同样,好多历史,好多法官也是一样。
职业化要做到顶尖学。
当然我这样说也不太恰当。
所谓那种大众化的东西,那就是说哄人的东西。
马锡武审判方式是在根据历史时期,那时候的任务主要是什么?主要是革命,它没有司法干部,没有办法就强调了非政治化,国民党那套繁文缛节,国务院有法学院,国务院有正式的法庭,共产党没有,连饭都吃不饱,他一搞生产自救。
要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他怎么可能花大量的时间培养司法干部。
时代已经不同了,现在这个时代,你还搞这些东西,还合适吗?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律职业的特点要强调它的职业化。
但是,大众化是解决另外一个问题,真正职业性的问题,要借助于职业的判断。
就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你不要乱,不要串。
你这样说恰恰说明你非常的不职业。
你没有小姐法律职业的本职。
就是同样是好律师,你的内心有了对法律的理解,他就是对你的要求,你要站在法律的立场,用法律的方式,专业解决问题。
但是这个方案,你现在陈述的时候,你要以他听得懂的方式去陈述。
换个方法,而不是你给他划为一坛,强调什么调解。
我个人认为,我自己持保留意见。
不过,我们要原谅,我们现在法治建设恢复刚刚三十周年,期望不要太高,出现一些逆流是正常的。
职业水准,职业风范,这需要像你们这样的,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需要的是你们。
职业化、大众化是两个问题,解决不同的问题。
并不是矛盾的。
当然,我们还要强调,实际上要强调以委托人为中心,这个为中心,也不要忘记,不是单纯作为一个好人,站在法律的角度、立场,提供一个法律的解决方案。
同样你要有能力。
解决问题的话,你要有这样的能力,这才是一个最好的职业道德,你有心无力不行。
你要有能力。
当然,我们这个能力就包括哪些呢?首先中国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你们肯是通过司法考试了,没问题。
当然你们也可能知道,司法考试是不是也有一些出题是不是也有一些问题。
我们一个通过率比较低,还有讲了半天的内容,和司法考试又无关,不但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韩国、德国,都是在司法考试学校,正经课没人上,逃课去上那样的学校。
你还没有大问题吗?有问题。
另外出的题死记硬背的比较多,通过率比较低。
当然实习律师制度,实习律师,其实实习的问题,现在你们就是说在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当然这个东西是非常好的,我只是说它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实际上实习的话,应该在在校的时候实习。
在最初的时候,70末80年代初的时候,那个时候实习就像一件大事,辅导员、老师陪着你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待上很长时间,老师带着你们,那个时候人比较少,学校做的到,学校有这种想法学校还是蛮认真的。
跟在法院里面,跟法官、检察院检察官,跟律师关系处的非常好,你学到东西了。
但是基本上没有一定的放心,也许法院实习了半天,将来你到政府其工作了,像美国的实习是怎么样的呢?它分成两块,一个是校内的实习,叫法律诊所。
现在国外叫诊所法律教育,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是在一种低风险的环境当中,在老师的监督下,面对真正的当事人,解决他们的问题,还提供法律援助。
当然这背后还有一道没法给别人说的,其实说白了就是,不能说便宜没好货,真正因为我们不收费,所以说出现什么疏漏,你得忍者。
还有一些案件,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上访案件。
让我们的学生了解一下,国家司法体制存在什么问题,你要了解一下穷人的心声,帮助穷人。
同样,没有什么风险,反正也不好解决。
另外,老师进行监督。
还有一个是校外实习,你看现在一个律师所,我们政法大学也派学生过来了,我们叫双师制,主要是人力不够,其实国外叫校外诊所。
它实际上有一个叫督导,就是律师在、老师在,两个老师都在带徒弟,在美国有个师生比例是1:8,1个老师带8个学生,遇到什么问题,并不是说老师你看这个事该怎么办?老实说这个事你还不知道吗?我告诉你。
在法律诊所,老师永远说,你怎么想?我们现在总是在讲,美国的法学院好,怎么好啊。
你们都听过这样的话,像律师一样思考。
其实这个说法就是错了,美国的案例教学是什么?是像章以后律师一样思考,但是你们现在讲,叫像律师一样去操作,去行动。
什么意思啊,实习就是让你去像律师一样去操作。
实习律师制度就是让这样去做。
但是这个做有什么问题呢?你要注意,在法学院的时候就要这样去做,因为,不能说我们的律师没有经验,有经验。
但他一个是忙,另外他教学没有经验。
你要说,有了这些经验以外,任何人可以把课教好,那是错了。
教学也是一门艺术。
但是学校什么学校的老师会上课,他又没有经验。
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我们现在总是说,法学院请一些教授,大律师到学校讲课去,错了,他也讲不了。
另外有一些独家秘籍也没法给别人讲。
所以实习律师这个制度,我们也值得反思,当然岗前集中培训,这个集中培训,将来做律师的时候,你会发现,会不停的有各种各样的培训。
但是这个培训本身,你要注意,它的有效性。
有效的执业证制度。
这是我们现在都有实习,一年实习期,给你拿一个实习证。
上面说的是不是不能单独执业,说一年之后才可以拿红本律师。
还也一个职业宣誓制度。
我觉得这个东西,不能小看,也不能高看。
就像我们中国这样的国家,没有一种宗教感,就是有了宗教感也有问题。
我们总说西方人信基督教,其实它都解决一部分问题。
其实他的坏事,都信基督教照样有杀人放火的,照样有撒谎的,克林顿搞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不照搞不误吗,他也是基督徒,他也有像我们讲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真的基督和假的基督都有。
你干了坏事以后去忏悔,其实我们要这样信,我们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说人在利益面前,永远会选择利益。
我们要有这样一个假设就行了。
人在利益面前的时候,永远会选择利益不选择别的东西。
围绕着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去设计制度,就会解决很多的问题,有一些制度,为什么会出现问题?就是他假设人要去选择正义,不去选择利益,出现了问题,出来是思想教育不够,要进行教育,培养一种什么主义的新人,这样就会解决问题了,其实他这种想法也是比较天真的,好傻好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