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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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在法律事务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委托人或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合法、公正和专业的服务。

首先,律师应该保持一种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律师应该尽职尽责,在法律事务中始终保持职业道德和操守。

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受任何利益驱使,以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还应该尊重所代理的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确保保密性,并在决策和行动中遵循专业的标准。

其次,律师应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透明和充分的沟通。

律师应该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法律事务的全部信息,并解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律师需要解答委托人或当事人可能有的疑问,并确保他们了解法律程序和策略的进展。

律师还应当鼓励委托人或当事人积极参与决策,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律师还应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保持机密性。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必须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他们应该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除非受到法律或道德要求。

律师还应该避免与他人讨论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关的案件或事务,以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有责任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专业和权威的意见。

律师应该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确保提供准确、明确和可靠的法律建议。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和行动计划,并确保这些计划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律师还应该及时地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报告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更新和建议。

最后,律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律师应该遵守法律职业的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

他们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的要求,并参与专业发展和培训,以保持对法律的最新了解。

总而言之,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需要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应该保持专业的态度,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透明和充分的沟通,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益和隐私,提供准确和权威的法律意见,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一、法律能力我们在执业当种,一定不要忘记律师职业的一条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我们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为我们职业价值辩护的一个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本书,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

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但是说了算归说了算,律师业不是枪手,为什么?还是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有三条:第一条,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条,是法庭的一员,第三条是对社会正义负有责任的公民。

如果你把律师看成一种商业,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贬低,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商业。

什么叫商业,是指商人,谋生的手段。

职业是赋有特殊的使命,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职业,包括僧侣、医生、律师。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职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美国法律教育当中,教给学生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律师给委托人服务的过程当中,从始至终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因为,你说以当事人的目标为宗旨,但是你不要忘记,人是易变的,他变的时候,你同样要给他一起去变就可以了,这个委托人中心的原则。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在国内的书中不讲,并非不重要,而是社会研究不透彻,其它学科比较厉害,比如政法大学某一学科全国排名第二、第三,水平很高,这个研究不敢说水平特别高,因为基础比较薄,但我觉得是第一流的,我们知道它是最重要的,如果在我们书中没有提到这样一个原则,就不是一本好书,尽管我是这本书的作者之一,我要这样去说。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起码要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点,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以委托人所处的环境。

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一个问题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比如说侵害名誉权,作为一个教授名誉是最重要的,如果侵害了我,给我钱都不会要,而要道歉,要登报。

作为一个老师要你道歉是我那个环境,同样一个问题,一个农民工,和医学上的患者为中心可以做一个对比,我刚才说律师和医生之间有相似的地方,医学教育和法学教育有相似的地方,同样,法学界有一个委托人为中心,医学上有一个患者为中心,其实在医学上也一样,人都是理性的,病人自身有能力发现治疗的最好方法,医生的工作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病人去理解、去接受,去听,去解决。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在司法领域中,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至关重要。

作为受托人,律师有责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在法律事务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同时,委托人或当事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和职责来确保与律师的合作是基于互信和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的。

通过制定和遵守一系列关系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和和谐。

1. 确立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的确立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步。

在此阶段,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介绍自己的资质、经验和专长,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则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需求。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来明确合作关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保持透明沟通良好的沟通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的基石。

律师应以简明清晰的方式向委托人传达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并及时回应委托人的咨询和关切。

委托人也应当积极与律师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保持透明的沟通可以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

3. 协商合理费用律师服务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委托律师之前,双方应当就费用问题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

律师有责任提供准确和合理的费用预估,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任何关于费用的变动。

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费用,并与律师保持适当的沟通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

4. 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代表委托人参与法律事务时,律师应当以高度的专业操守和道德标准行事,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为委托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5. 保守保密信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往往涉及敏感的法律信息。

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保持合作的高效性,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人的机密信息,并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委托人也应当理解和尊重律师在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下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总结: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对于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和权威,制定了最新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以下是该规范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法律服务,规范律师行为,保护律师职业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职业操守,恪守职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律师在执行律师执业活动时,应当秉持公正、公平、诚实、守法的原则,不参与非法律活动,不妨碍、不阻挠司法公正。

第四条律师应当履行执业合同,维护执业独立性,并接受律师执业监督。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准则第五条律师执业基本准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合法、合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侵犯受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条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滥用当事人的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尽职履行委托,按照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对当事人的财物,应当保管妥善,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章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尊重法官、检察官、法庭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的合法权益,维护与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依法参加诉讼,充分发挥职能,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司法机关提供协助与配合。

第十六条律师在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时,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和程序履行义务。

第五章律师与社会的关系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参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职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标准

职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标准
守法义务。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尊严维护。★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பைடு நூலகம்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不正当竞争中的比较广告禁止。★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围、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委托关系的建立。注意:合同当事人是律所而非律师。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禁止。★★★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职业冲突”。新增容。★★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广告样本。有,有网址,竟然没有“微博”和QQ号。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手段制作广告。
艺术夸禁止。★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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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7.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9.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二)禁止虚假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三)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四)利益冲突审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五)保管委托人财产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六)转委托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七)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根据律师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1)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2)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3)当发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4)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5)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如下:1.劝告义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2.通知义务。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依照上述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4.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浅谈律师工作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1-01-22 19:56:24)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五个方面做起。

首先,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把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律师执业的最高准则,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办事。

其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宗旨,从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满腔热情的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也是律师职业的神圣职责。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勇于仗义执言,绝不贪小利而损大义,绝不向邪恶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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