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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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定办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办发〔2014〕147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在定各单位:《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0日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

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

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
甘肃省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省份之一,其出差住宿标准是企业和个人出差时需
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

根据甘肃省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以下是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根据出差人员的身份和级别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
省级领导和高级官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普通公务员和企业员工的标准则相对较低。

在确定住宿标准时,需要根据出差人员的身份和级别进行合理的安排。

其次,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包括住宿费用、住宿条件和住宿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在住宿费用方面,一般来说,甘肃省规定的出差住宿费用应当包括住宿房费、早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在住宿条件方面,甘肃省要求出差住宿的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安全设施,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住宿环境方面,甘肃省也规定出差住宿场所应当位于交通便利、安全舒适的地段,方便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此外,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还包括出差人员的报销规定。

根据甘肃省相关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可以通过报销的方式进行申请,但需要符合甘肃省规定的住宿标准和报销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是出差人员和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的重要规定。

遵守出差住宿标准不仅有利于规范出差行为,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

因此,出差人员和企业在进行出差安排时,务必要了解和遵守甘肃省出差住宿标准,做到合理安排、合规操作,确保出差活动的顺利进行。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二章出差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部级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同志;中央,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甘工作过的离退休正省级老同志;需要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

以上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安排食宿行等。

第六条国家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接待。

第七条应邀来甘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其他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按对口接待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省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出差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住宿费(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兰州新区管委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兰州新区管委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兰州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初,新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业务工作量等参数核定各部门差旅费年度预算额度。

各部门人员出差费用,均在本部门差旅费预算额度内报销。

凡超过核定预算额度的,原则上管委会行政经费不再予以借支和报销。

第三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

原则上只参加与管委会各部门业务密切相关的会议,不参加与管委会业务不相关的各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和培训。

会议通知明确参会人数的按通知办理,没有通知参会人数的原则上安排一人参加;其他相关的业务培训,依照各部门领导批示办理。

第四条各部门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不得超出本部门差旅费预算额度。

差旅费报销全部使用公务卡,除个别尚未安装POS 机的地方外,原则上不予借支现金,特殊情况借差旅费需填写《兰州新区管委会借款凭证》。

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

报销差旅费填写《兰州新区管委会差旅费报销单》。

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在半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账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一)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表一),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表一:(二)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出差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不得绕道和在沿途随意增加停留点,对自行绕道、增加停留点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各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部级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同志;中央,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甘工作过的离退休正省级老同志;需要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

以上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安排食宿行等。

第六条国家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接待。

第七条应邀来甘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其他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按对口接待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省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表一:Βιβλιοθήκη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章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章出差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四章调动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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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国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 , 规范差旅费管
理 , 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 ( 包括驻省外机构 ) 。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
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 严格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 , 加强廉政建设 ,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出差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 凭据报
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 超支部
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 ,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
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 限每人每次一份 ), 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 ,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 , 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 , 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 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 , 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 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 , 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住宿费
( 一 )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 , 具体标准见表二。

( 二 )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 , 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 , 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 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 。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 , 在出差地住宿费开
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 ( 单位 ) 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 三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 ,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
费。

( 四 )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 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
历 )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40
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 ,
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 , 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 , 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
位交纳伙食费 , 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 , 每人每天在规
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外出参加会议 , 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
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 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
销。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 , 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 , 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到基层单位实 ( 见 ) 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 ( 队 ) 等工作人员 , 在基层单位工作时
间在 30 天之内的 ( 含 30 天 ), 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
30 天的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 , 不报销住宿
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
单位报销。

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 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 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 , 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 ( 父母、配偶、未
满 18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 ,下
同 ), 如果随同调动 , 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公杂费 ,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 , 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 , 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 ( 单位 ) 批准 , 由工作人员所在
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 其差旅费按
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
期工作期间 , 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 , 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 , 其多开支的交通费 , 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 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
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 均由个人自理。

对弄虚作假 , 虚报冒领 , 违反规定的 ,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 ( 单位 ) 可根据本办法 , 结合本部
门 ( 单位 )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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