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5、急诊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医院转诊证明或转入医院入院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居住证。
5、工作合同、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所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
6、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粤医保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减轻参保群众“跑腿垫资”负担,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下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月1日,韶关、汕尾、中山3市启动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其他地市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1个月内实现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21年7月1日前,全省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经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从参保地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二)全面推进。
坚持信息系统先行,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同时启动的原则,结合各市上线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情况,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深圳医保异地直接结算的流程

深圳医保异地直接结算的流程
1. 准备材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深圳市医疗保险卡或深圳市居民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 医疗费用清单及相关病历资料
2. 就医时出示身份证及医保卡
前往异地就医时,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深圳市医疗保险卡或深圳市居民医保卡,以便医院核实身份并进行医保直接结算。
3. 医院审核并办理直接结算
医院工作人员会核实您的医保信息,符合条件后即可在您就医结算时直接扣减医保报销部分,您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
4. 注意事项
- 异地就医时,应当选择当地参加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
- 深圳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内的费用可以100%报销,住院费用按照深圳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
- 部分特殊病种或手术需要事先审核,请先咨询医保中心。
- 如需异地长期住院治疗,建议提前申请转移就医地。
通过直接结算模式,深圳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极大地提高了就医便利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人社部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二)循序渐进。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有序就医。
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可以直接通过医保电子结算系统,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给异地医疗机构,避免了个人先行垫付费用的不便和繁琐手续。
为了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制定了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并提供一整套的资料和材料供参考。
一、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1.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向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后,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目的地医疗机构。
3.目的地医疗机构收到参保人信息后,通过医保电子结算系统查询参保人的身份和医疗保险信息,并与参保人核对相关信息。
4.参保人就医期间,目的地医疗机构负责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给医保基金,无需参保人个人垫付费用。
5.参保人就医结束后,目的地医疗机构将有关就医资料和费用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给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6.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报送资料后,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并将相关费用返还给目的地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申请所需资料:2.参保人的医保卡。
3.参保人的就医证明材料:包括医生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
4.参保人的交款证明:缴纳医保费用的相关证明,如缴费凭证。
5.参保人的申请表: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就诊目的地等。
三、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主要内容:1.参保人的资格要求:参保人必须是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具备正常参保资格。
2.参保人的申请程序: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给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3.参保人的医疗机构选择: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需选择目的地医疗机构,确保该医疗机构已与参保人所在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直接结算合作关系。
4.参保人的结算方式: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可享受直接结算待遇,无需个人垫付费用,费用直接结算给目的地医疗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居住地就医, 常驻异地 工作的人员在 工 作地 就医, 原则上 执行 参保地 政 策 .参保 地经 办机构 可采 用邮寄 报 销, 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 地区设立代 办点, 委托就医地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 机构 (以 下简 称经办 机构 ) 代管 报销 等方式, 改进服务, 方便参保人员. 六, 加快基本医疗 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实行城市间 或区域间的信息, 资源 共享和联网结 算.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 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 对经国家组织 动员支援边疆 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 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 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 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 稳妥实施. 八, 统筹地区经办 机构认真履行 本 地参 保人员 就医管 理和 医疗费 用 审核结算的职责, 同 时要为在本地就 医 的异 地参保 人员和 其参 保地经 办 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对医 疗服务进行 监控. 市 ( 地 ) 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 加强对县 ( 区 ) 级经办 机构的指导,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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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山东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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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编 辑吕国 玲
本, 突出重点, 循序渐进, 多措并举, 以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 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 和效率, 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 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 制, 方 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结算, 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 并逐步实 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 持卡结算. 二, 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 点实施 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 有 条件的 地区实行市 ( 地 ) 级统筹, 在 同一统筹 地 区范围 内统一 基本 医疗保 险的 政 策, 标准和管理, 结算方式, 实 行统一 结算, 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三, 参 保人员 短期 出差, 学习 培 训或度假等期间, 在异地发生 疾病并 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用, 一般 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四,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 条件所 限需异地转诊的, 医疗费用结 算按照 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 核, 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 地区可 经 地区间 协商, 订立协 议, 委托就 医 地审核. 五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区、市)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合理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五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六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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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以上情形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下称“异地就医人员”)在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
第六条长期异地就医的登记。
异地就医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学习)等原因应事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选取居住地1-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异地转诊的登记。
异地就医人员因病需转诊至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选定1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
特殊情况(如急诊)可先就诊,同时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异地转诊手续。
第八条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信息按要求上传至省平台。
第九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定时在市平台核查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平台,保证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医疗结算费用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后,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因异地就医人员未及时申请变更导致信息不准确,影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章异地就医定点管理第十一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市经办机构应在基于异地就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统筹区内医疗服务水平较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较好、信用等级高、已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医疗机构填写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1),并将信息上传至省平台。
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收集附件1,连同书面说明报省经办机构。
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备选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省平台向各地市公布。
市经办机构可按本市参保人就医情况从省公布的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填写《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经办机构备案。
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填写附件2,连同书面说明上报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签定协议。
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基金结算授权协议,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市经办机构将本地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受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服务的监督,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情况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处理,参保人违规行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标牌发放。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由省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着位置悬挂标牌。
第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经办机构并收回标牌,由省经办机构在省平台更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更新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
第四章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登记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就医凭证)、身份证明(儿童提供户口簿),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
第十七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就医地经办机构从省平台调取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信息。
符合直接结算的,由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不符合直接结算的则按自费办理。
第五章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第十八条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将出院结算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电子信息(病案首页可在7天内补齐)传送至就医地经办机构,经省平台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审核结果进行结算,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详见附件3),交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
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其他补充保险(含商业保险)等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记账后,由省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其中应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各市统一与各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及时结算的,在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报账给付。
故障排除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向省平台做补登处理。
第二十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流程。
(一)结算申报。
每月10日前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就医地经办机构收到电子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提交省平台。
省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平台对申报数据按市清分,并发送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相关表样详见附件4-13)。
(二)费用审核。
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清分数据后,分别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审核说明表》(下称《审核说明表》)、《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下称《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和《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拨付计划表》(含上期欠费,下称《费用拨付计划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省平台(相关表样详见附件14-25)。
如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在《审核说明表》中统一补扣。
(三)费用拨付。
每月底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拨付计划表》,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省平台上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下称《划拨凭证》)电子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
开户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回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省经办机构,另一份寄送给市经办机构(相关表样详见附件26-27)。
第二十一条市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省平台发送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数据,如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省经办机构,并在省平台中做核对登记。
第六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设立省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专户。
(一)省经办机构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称“省结算专户”),负责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省结算专户按地市分险种设置子账户管理。
(二)省结算专户由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与开户银行协商按最优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计入相应的子账户,当年利息在次年1月10日前由省经办机构划回给各市经办机构账户记账。
(三)为确保资金高效归集和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方式授权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归集和支付工作。
(四)开户银行承担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款管理(一)每年2月5日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上一年度异地就医各险种支出总额的25%(以十万元为整数)计算出各市异地就医预付款额度,通过省平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核定通知单》(详见附件28)发送给市经办机构,作为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的依据,并确保资金在申请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入授权给省经办机构归集账户,保证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结算专户的基金归集工作。
(二)省结算专户归集的预付款专款专用,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每年年末余额结转下一年度作为预付款的抵扣项。
(三)建立异地就医预付款预警机制。
如市经办机构的预付款额度低于总额的30%,或参保地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预付款时,省平台将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预警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款额度,确保本地区参保人异地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
第二十四条异地就医资金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按地市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一)预付款扣划。
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经办机构下发的扣款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结算表》(下称《预付款结算表》,详见附件29)以及参保地支出户银行出具的扣款回单,借记“暂付款-省级异地就医”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
省经办机构根据扣款通知、《预付款结算表》和开户银行进账回单,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
(二)医疗费用拨付。
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平台提供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表》(下称《医疗费结算拨付表》详见附件30)以及开户银行提供的《划拨凭证》,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省经办机构支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时,根据《医疗费结算拨付表》、银行《划拨凭证》借记“暂收款-**市”,贷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补足的预付款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