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设计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2条所列的重大信息;(四)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五)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六)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简介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的禁止、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合同、股东变动、重大投资计划等。
持有这些未公开信息的人被称为内幕知情人。
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或泄露给他人进行买卖证券。
这种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称为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并受到严厉追究。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内幕知情人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以及与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士,如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这些人员在掌握未公开信息时,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知情人还有义务向公司进行申报,将自己持有的相关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如实报告给公司,并遵守公司制定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同时,他们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交易调查及违规处理。
内幕信息的保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内部人员对未公开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公开重要信息;•加强技术手段和网络安全防护系统,防止未经授权获取未公开信息;•建立相应的保密协议和责任追究机制。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及监管机构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对违规人员进行罚款;•吊销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信力。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内幕交易举报和调查机制,鼓励员工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内幕交易的监督和举报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ZZ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Z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ZZ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事项为“重大”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近年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范围内幕交易是指有关上市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知情人员购买或销售相关股票前就已被泄露,从而通过交易获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计划、重组计划、财务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内幕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内幕信息,确保市场公平性。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信息的判断与披露时机:内幕信息是指能够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判断指标,并在信息确认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披露。
2. 内幕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内幕信息披露应包括具体事项、影响程度、公告日期等内容,并采用正式公告、信息披露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3. 内幕信息处理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息获取、传递、保存的权限与责任,加强对潜在泄露风险的防控。
三、内幕交易禁止与惩罚为杜绝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内幕交易实行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未经上市公司合规披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等交易行为,即视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2.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涉及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多种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保全财产、暂停交易、停牌并撤销交易,以及监禁等。
3. 投资者损害赔偿: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内幕信息泄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监管措施与加强风险防控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与措施:1. 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监测: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与追踪,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行为。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公司保密制度范本(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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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证券事务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法人治理制度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