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参考资料(11)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2017年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三章结算部门第四章存管银行第五章日常结算第六章违约处理第七章附则附会员结算专用账户信息登记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货款、保证金、盈亏、手续费等有关款项的应收应付数额进行清算后,按照确定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划转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结算服务,具体结算规则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交易所、由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及其代理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五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达成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并完成结算。
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交易所按照“集中、净额、分级”的原则进行清算和结算。
“集中”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集中清算和履约担保服务;“净额”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在交易所的成交额进行轧差处理;“分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结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结算。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合约类型采取不同的结算制度。
对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和定价交易合约采取钱货两讫结算制度;对延期交收合约、报价交易合约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到期履约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多边净额结算制度。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交易所在交易日当日,按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的顺序进行资金清算,相应增加或扣减交易各方的结算准备金,进行交收过户,最终完成结算。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完
成实物交割的一系列流程。
下面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的详细描述。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品种中,只有部分黄金品种支持
实物交割。
交易所会在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公布交割通知,并
将通知发送给交割仓库和交易会员。
交割仓库会根据交割通知准备相应的黄金实物。
交割仓库需严格按
照交易所的规定操作,保证交割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符合交易所的
要求。
交易会员则是进行交割的中间人,他们负责与交割仓库协商和确认
实物黄金的交割细节,以及完成资金清算。
交易会员与买方和卖方洽
谈确定交割细节,包括黄金实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等。
一旦交割细节达成一致,交易会员将提供相应的仓单和其他必要的
文件,以便买方和卖方进行交割。
在交割日当天,买方和卖方需要亲
自到交割仓库办理黄金交割手续。
在交割仓库,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交付仓单和支付相应款项来完成
交割。
买方通过支付相应款项来购买黄金实物,而卖方则通过交付仓
单来完成出售。
交割仓库会对黄金实物进行验证,并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
交割仓
库会验收仓单、检验黄金实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交易所的标准。
一旦验收合格,黄金实物将会正式交付给买方。
总结而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包括交割通知的发布、交割仓
库的准备、交易会员的协商、买卖双方的确认以及最后的黄金实物交付。
这一流程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有效进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04.06.13【实施日期】2004.06.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发布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标准重量 12.5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50%的金锭;对于 Pt99.95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0.5 千克、1 千克、2 千克、3 千 克、4 千克、5 千克、6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5%的铂锭;对于 iAu100g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0.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条;对于 iAu99.99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对于 iAu99.5 交易合约, 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2.5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50%的金锭。 对于 Au(T+D)、Au(T+N1)和 Au(T+N2)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 约,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3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5%的金 锭。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对于 mAu(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替代实物交割品种目前暂不 执行升贴水制度。
对于 Ag99.9 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5 千 克、成色不低于 99.9%的银锭。对于 Ag99.99 现货即期交易合 约及 Ag(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5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银锭。
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t99.95、Au (T+D)、Au(T+N1)、Au(T+N2)、mAu(T+D)、Ag99.9、Ag99.99 及 Ag(T+D)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iAu100g、 iAu99.99、iAu99.5 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五章 费 用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 第十章 USB-KEY 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附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1
第一章 总 则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 户。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
2
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 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 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 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 及 Ag(T+D)交割 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 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 和济源。
第六条 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 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 SGEB1-2002、金条 SGEB2-2004 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 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铂锭为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或 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 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 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 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 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十二条 若实物交割单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向 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违约金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被 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 公告执行。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 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 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 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 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调整以及新增交割品种根据交易所的 公告执行。
4
第八条 自然人客户及非一般纳税人法人客户不能参与白银 实物交割。
第九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次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 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其中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次序为 Au(T+D)、Au(T+N1)、Au(T+N2)、mAu(T+D)。
黄金、铂金及白银现货即期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 1 手,并按 1 手的整数倍交割。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 15 手,并按 15 手整数倍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 易实物交割时,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交易结束前 30 分钟,客户资金不足,由会员填写买方违约申报,按交割违约处 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 成实物交割违约。
交易所交割的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 生产的符合国家银锭 GB/T4135-2002 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 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 现货实盘交易合约、现货即期交易合约、现货延期 交收交易合约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
对于 Au50g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0.05 千克、成 色不低于 99.99%的金条;对于 Au100g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 标准重量 0.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条;对于 Au99.99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 金锭;对于 Au99.95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3 千克、成 色不低于 99.95%的金锭;对于 Au99.5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