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AA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AA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审核申报职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方可申报。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请于9月25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二、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卫生系列、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另行下发。
三、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一)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使用“AA 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AA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
2014职称评定通知

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2014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晋升范围凡2013年12月底前工程师任职满5年,助理工程师满4年及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人员,经考核符合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条件,且单位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2014年底不到退休年龄的在职的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以人事部门审核为准,且目前有相应级别的空岗;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需要自主确定。
三、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事业单位无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空缺岗位。
2、2014年底前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程技术人员。
3、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
4、任现职期间工程事故责任者。
5、任现职期间工程差错者。
6、任现职期间受到处分者。
7、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二)学历资历条件:晋升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及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及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及以上;后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学历(须与从事专业相一致,下同),须工作满1年,并从事本专业累计15年及以上,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含5年)。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后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及以上,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含5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2014年度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

2014年度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现将2014年度集团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政策河南省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已在“河南职称网”发布,请各单位各部门相关人员登录网站查看,并对照政策和条件,做好本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二、报送材料时间安排集团各系列各级别报送材料时间安排:三、职称软件下载及信息录入1、软件下载。
登录河南职称网,下载“河南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申报版。
2、信息录入。
“省辖市(省直)”项填选“省直”;主管单位代码:19034;主管单位名称: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单位代码:19034+二级单位代码(二级单位代码见附件1);工作单位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级单位名称(名称过长可简写);单位性质:公有企业。
3、软件更新录入信息前,请从河南职称网下载“有关数据字典更新代码”对职称软件进行更新。
四、申报材料1、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需要《评审表》三份、二份、一份。
2、申报正高级职务需报《评审简表》一式55份,副高级职务需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需45份,;中级《评审简表》一式30份;初级《评审简表》一式15份。
《评审简表》需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个人版规范录入打印,并上报《评审简表》电子版,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接收后上报,发至pmzgb@。
3、单位公示证明一式1份,岗位证明一式1份,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4、破格申报副高级及申报正高级职务的人员另需提供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指定的鉴定论文(2篇)用A4纸复印一式5份。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教办人〔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4〕3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委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1日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
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晋升职称2014年11号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4〕11 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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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审核申报职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方可申报。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请于9月25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二、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卫生系列、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另行下发。
三、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一)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
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省职改办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二)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业务考试成绩有关证明等原件。
(三)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资格审查的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报送高评会承办部门的材料(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1、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
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标注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3、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一式3份。
《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5、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专业)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评审简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20份。
6、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8、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
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职称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
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
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1、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2、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二)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报送的材料1、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2、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
3、申报高校教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和教学录像以及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加评审答辩的人员和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答辩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
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高评会另行通知。
普通本科院校(不含2002年及以后升格为本科的院校)申报教授的人员,在学校进行答辩。
报送材料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答辩评议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
(四)高评会承办部门接收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五、有关事项(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非公有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三)省外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人员,须提交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中央部(委)人事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省外来豫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五)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省职改办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自行在省外或中央部(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私自到省外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
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聘任。
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七)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从“软件下载”栏中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从“资料下载”中下载。
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六、有关政策调整(一)转换系列或专业申报问题1、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包括系列变动和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聘结合的系列需职务聘任后方可同级转评。
2、转岗后晋升。
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满1年后,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高校、中专、技校、党校教师内部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医学、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需同级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教师不同专业转评、晋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研究生上学期间任职年限计算问题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关于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设置问题根据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我省实际,对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科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调整后的学科如下:哲学(新增)、经济学、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名称德育)、就业指导、教育学、心理学(新增)、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生物学、统计学(新增)、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新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新增)、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新增)、食品科学与工程(新增)、作物学(新增)、园艺学(新增,原名称农学)、畜牧学、兽医学、林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新增)、中医学、药学(新增)、中药学(新增)、护理学(新增)、管理科学与工程(新增)、工商管理(新增,原名称管理学)、公共管理(新增)、艺术学、音乐与舞蹈学(原名称音乐)、戏剧与影视学(新增)、美术学、设计学(新增)等54个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