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设计规范
煤矿矿井设计标准

煤矿矿井设计标准随着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煤矿行业在众多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煤矿矿井设计标准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矿井立法、通风设计、矿井支护以及逃生预案等方面探讨煤矿矿井设计的规范。
立法规范煤矿矿井设计的立法规范是确保矿井安全的基础。
在设计矿井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矿井设计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包括煤矿设计单位的资质认证和项目设计方案的予以批准。
通风设计通风是煤矿矿井设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风系统的设计需要根据矿井的规模、井筒位置、矿区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
通风系统应能够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新鲜度和适宜温度,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为矿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种常用的通风系统设计是采用主副通风系统,其中主通风系统负责引气和排放有害气体,辅助通风系统则用于供氧和调节矿井温度。
此外,还可以采用风井、风巷、钻孔和人工封闭区等方法优化通风效果。
矿井支护煤矿矿井设计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矿井支护。
合理的矿井支护设计可以有效地防止煤层塌方或者顶板下沉,从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矿井支护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立柱式支护、拱形支护、液压支架支护等。
在设计中,需要根据矿层的稳定性进行支护形式和密度的选择,并结合地质勘察数据和煤层运动规律,确保矿井的支护系统能够承受预期的负荷。
逃生预案煤矿矿井设计中必须考虑到矿工的逃生安全。
合理的逃生预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伤亡,并提高施救的效率。
逃生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矿井的容量和布局需求,并确保适当的避难间隔。
矿井应建立起逃生的组织架构,并进行逃生演练,以确保矿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而安全地撤离。
结语煤矿矿井设计标准是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
通过遵守立法规范、合理设计通风系统、有效进行矿井支护以及建立逃生预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并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虽然煤矿矿井设计标准的确立和推行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它是一项必要的投资。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煤矿设计规范

煤矿设计规范1. 引言煤矿是一种特殊的工业场所,其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益。
本文档将介绍煤矿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矿井设计、通风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等。
2. 矿井设计规范2.1 通风系统设计煤矿的通风系统是保证矿井内空气新鲜、安全的重要设施。
通风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规范:•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通风系统应具备足够的风量和风速。
•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通风系统的布置应满足矿井内的通风需求,避免死角。
2.2 排水系统设计煤矿的排水系统是排除井下积水、确保矿井安全的关键设施。
排水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规范:•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排水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排水能力。
•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排水系统的布置应考虑到矿井内的地质条件,确保井下的水能够有效排出。
2.3 采矿设备选择与布置采矿设备是矿井生产的核心设备,其选择和布置直接影响矿井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采矿设备选择与布置应遵循以下规范:•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采矿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到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矿体资源分布。
•设备布置应符合矿井的生产需求和安全要求。
•设备布置应避免死角和拥堵,方便矿工的操作和维护。
3. 矿井管理规范3.1 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的首要任务,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管理规范应遵循以下要求:•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
•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3.2 生产管理规范煤矿的生产管理规范旨在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益和质量。
生产管理规范应遵循以下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和指导方针。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生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
•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调整生产策略。
•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
煤矿矿井设计规范

目次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 (2)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资源/储量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3 井田开拓 (5)3.1 井田开拓方式 (5)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6)3.3 开拓巷道布置 (7)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10)4.1 井筒 (10)4.2 井底车场 (12)4.3 主要硐室 (13)5 井下开采 (15)5.1 采区布置 (15)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16)5.3 采区巷道布置 (18)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9)6 井下运输 (21)6.1 一般规定 (21)6.2 井下煤炭运输 (21)6.3 井下辅助运输 (22)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24)7 通风与安全 (26)7.1 通风 (26)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28)7.3 抽放瓦斯 (30)7.4 安全监测、监控 (31)7.5 矿井热害防治 (32)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35)8.1 提升设备 (35)8.2 通风设备 (40)8.3 排水设备 (41)8.4 压缩空气设备 (43)9 地面生产系统 (46)9.1 一般规定 (46)9.2 井口布置 (46)9.3 井口受煤仓 (47)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48)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49)9.6 储存与装车 (4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50)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51)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51)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53)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53)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56)10.3 场内运输 (59)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60)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61)10.6 场外窄轨铁路 (63)10.7 场外道路 (63)10.8 水运 (64)11 供配电系统 (67)11.1 一般规定 (67)11.2 电源 (67)11.3 负荷 (68)11.4 地面供配电 (69)11.5 井下供配电 (71)11.6 照明 (71)11.7 雷电保护 (73)12 智能化系统 (74)12.1 一般规定 (74)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74)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76)12.4 通信 (77)12.5 信号 (79)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81)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81)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84)13.3 建筑面积指标 (86)13.4 水源 (88)13.5 给水排水 (89)13.6 井下消防洒水 (90)13.7 供热通风 (94)13.8 矿井井筒防冻 (97)13.9 锅炉房 (9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99)14 环境保护 (100)14.1 一般规定 (100)14.2 污染防治 (100)14.3 生态保护 (101)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01)15 技术经济 (102)15.1 一般规定 (102)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02)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03)15.4 经济评价 (104)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04)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106)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107)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 (108)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 (108)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08)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8)分类及计算 (108)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9)分类及计算 (109)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110)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10)附录D 水力采煤 (112)D.1 一般规定 (112)D.2 开采 (113)D.3 工艺系统 (115)本规范用词说明 (11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煤炭行业煤矿设计标准

煤炭行业煤矿设计标准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煤矿作为煤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基地,其安全性和高效性的设计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从煤矿的各个方面进行论述,介绍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
一、选址规范在煤矿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 地质规范选址过程中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确保选址区域地质稳定、煤炭资源丰富,并考虑地质状况对矿井建设和矿井维护的影响。
2. 水文规范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矿区降水情况,根据地下水位和地表水流动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水文措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
3. 水文地质规范选址过程中应根据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全面了解矿区的水文地质特征,包括地下水位、水质、水渗透性等,并根据报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矿井设计规范在矿井的设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1. 井筒规范矿井井筒是连接矿井地面设施与井下工作区的主要通道,设计时需要考虑井筒的直径、坚固性、通风和排尘等要求,确保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2. 支护规范在矿井设计中,需要合理选择和设计适用的矿井支护措施和设备,以确保井下工作面的安全和稳定。
3. 通风规范矿井通风是保障井下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矿井设计需要合理布置通风系统、设备和通风巷道,以保证井下工作区域空气质量的合格。
4. 电气规范矿井电气设备在煤矿生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设计电气设备和线路,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安全生产规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程。
1. 安全设施规程煤矿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逃生通道、安全疏散标识、灭火设备等,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2. 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包括矿井通风、矿井支护、矿井排水、瓦斯抽采等,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煤矿设计规范

煤矿设计规范煤矿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运营和减少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套标准、规范和要求。
下面是关于煤矿设计规范的500字介绍:煤矿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环境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涵盖了煤矿设备、矿井结构、矿井通风、危险品管理等多个方面。
煤矿设计规范的要求旨在避免矿井发生火灾、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健康运行。
首先,煤矿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通风系统要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质量。
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满足矿井深度、矿井纵横向长度、工作面长度等因素的要求,保持一定的风量和风压,确保作业人员不受有毒有害气体的侵害。
其次,煤矿设计规范要求针对煤尘和瓦斯等危险品的积极防控措施。
煤矿设计规范要求矿井内设置防爆设备和防爆电器,确保电气设备不会引发火花,防止煤尘爆炸。
此外,煤矿设计规范还规定了瓦斯抽采、瓦斯浓度监测和排放等措施,减少瓦斯爆炸的风险。
再次,煤矿设计规范要求矿井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
煤矿设计规范要求矿井设备要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能够满足矿井的生产需求。
同时,煤矿设计规范规定了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此外,煤矿设计规范还强调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培训。
规定了工作人员进入矿井的培训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了解矿井内危险环境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总之,煤矿设计规范对保障煤矿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煤矿设计规范是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它的实施和落实能够有效减少矿事故的发生,提升矿井的生产效率,保护矿工和矿井环境的健康。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煤炭矿井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咨询和设计阶段的井下防火设计。
1.0.3 煤炭矿井防火设计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煤炭矿井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煤的自燃倾向性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tend-ency煤在常温下氧化能力的内在属性。
2.1.2 自然发火期spontaneous combustion period 在一定条件下,煤从接触空气到自燃所经过的时间。
2.1.3 外因火灾external fire由明火、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1.4 内因火灾spontaneous fire由煤炭或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
2.1.5 阻化剂retarder阻止煤炭氧化自燃的化学药剂。
2.1.6 灌浆grouting用输浆设备将泥浆送到防火或灭火地点的作业。
2.1.7 土(灰)水比ratio of clay to water防灭火浆液中固体材料自然堆积体积与水体积之比。
2.1.8 防火门fire-proof door防止井下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
2.1.9 自然发火三带three zones of coal采煤工作面由切顶线向采空区方向形成的散热带(冷却带)、氧化带和窒息带。
2.1.10 临界氧浓度critical oxygen concentration 采空区空气中使煤炭不能发生自燃的最高氧气浓度。
2.1.11 惰化防火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prevention 煤的防火临界氧气浓度。
2.1.12 惰化灭火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extingishment 彻底扑灭火源并不再复燃的临界氧气浓度。
煤矿矿井设计规范(DOC 121页)
目次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 (2)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资源/储量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3 井田开拓 (5)3.1 井田开拓方式 (5)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6)3.3 开拓巷道布置 (7)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10)4.1 井筒 (10)4.2 井底车场 (12)4.3 主要硐室 (13)5 井下开采 (15)5.1 采区布置 (15)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16)5.3 采区巷道布置 (18)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9)6 井下运输 (21)6.1 一般规定 (21)6.2 井下煤炭运输 (21)6.3 井下辅助运输 (22)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24)7 通风与安全 (26)7.1 通风 (26)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28)7.3 抽放瓦斯 (30)7.4 安全监测、监控 (31)7.5 矿井热害防治 (32)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35)8.1 提升设备 (35)8.2 通风设备 (40)8.3 排水设备 (41)8.4 压缩空气设备 (43)9 地面生产系统 (46)9.1 一般规定 (46)9.2 井口布置 (46)9.3 井口受煤仓 (47)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48)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49)9.6 储存与装车 (4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50)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51)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51)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53)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53)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56)10.3 场内运输 (59)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60)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61)10.6 场外窄轨铁路 (63)10.7 场外道路 (63)10.8 水运 (64)11 供配电系统 (67)11.1 一般规定 (67)11.2 电源 (67)11.3 负荷 (68)11.4 地面供配电 (69)11.5 井下供配电 (71)11.6 照明 (71)11.7 雷电保护 (73)12 智能化系统 (74)12.1 一般规定 (74)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74)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76)12.4 通信 (77)12.5 信号 (79)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81)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81)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84)13.3 建筑面积指标 (86)13.4 水源 (88)13.5 给水排水 (89)13.6 井下消防洒水 (90)13.7 供热通风 (94)13.8 矿井井筒防冻 (97)13.9 锅炉房 (9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99)14 环境保护 (100)14.1 一般规定 (100)14.2 污染防治 (100)14.3 生态保护 (101)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01)15 技术经济 (102)15.1 一般规定 (102)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02)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03)15.4 经济评价 (104)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04)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106)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107)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 (108)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 (108)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08)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8)分类及计算 (108)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9)分类及计算 (109)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110)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10)附录D 水力采煤 (112)D.1 一般规定 (112)D.2 开采 (113)D.3 工艺系统 (115)本规范用词说明 (11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NBT51028-2015)
5建设期间应当具备的矿山救护、医疗卫生条件;
6矿井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4.1.3矿井设计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设计的开拓方式及主要系统简要说明;
2矿井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5 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5.1
5.3.5斜井井筒转入平巷施工的改绞方案,应根据矿井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和井巷二、三期工程施工要求,进行永久装备或临时提升、运输。
5.3.6根据确定的工程进度指标和施工组织、工艺关系,确定矿井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及矿井建设总工期。
5.3.7采用的施工方案宜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设施建井,宜采用一次成巷施工方法。
3.1.2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矿井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 原设计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3.1.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编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后组织实施。
5.2.1应对下列矿井建设条件进行分析,区分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1矿井建设区井设计条件;
4矿井建设环境。
5.2.2在对上述条件分析基础上,对矿井建设条件提出总体评价。
5.3
5.4
5.3.1应根据矿井建设特征,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
5.3.2应明确下列主要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方案:
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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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2.1.2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1.0.5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和服务年限
2.1
2.1.1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1.0.3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二级级差及以上。
2.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2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目次
1
1.0.1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
矿井服务年限
(a)
6.0及以上
60
3.0~5.0
50
1.2~2.4
40
0.45~0.9
30
3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
3.1
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a)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
煤层倾角
<25°
煤层倾角
25°~45°
煤层倾角
>45°
6.0及以上
70
35
—
—
3.0~5.0
60
30
—
—
1.2~2.4
50
25
20
15
0.45~0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3.1.5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两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