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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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京财行[1998]1406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7日京财行〔1998〕1406号)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京教财[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1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教委200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了《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七年一月十日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各高校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学前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学前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第三条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助对象的选择公平、公开、公正,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精准资助原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差异化资助,确保资助资源精准投放。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四)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确保资助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地区户籍,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幼儿保教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当地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保教费资助。

(二)生活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当地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资助: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对特殊困难幼儿给予其他形式资助。

第六条资助金额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三个等级:(一)特别困难:资助金额为最高标准。

(二)困难:资助金额为中等标准。

(三)一般困难:资助金额为最低标准。

第三章资助申请及审批第七条资助申请:(一)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幼儿园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

第八条资助审批:(一)幼儿园将初步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幼儿园。

第四章资助发放及管理第九条资助发放:(一)幼儿园按照审批结果,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幼儿家长。

(二)幼儿园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资助管理:(一)幼儿园建立健全资助管理制度,明确资助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为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及顺利实施,切实把国家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增强管理工作职责,使幼儿资助工作得到落实而有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幼儿园班级宣传栏、微信、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严格做好国家资助金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

坚决杜绝把不符合国家资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到资助范围内。

对幼儿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明确认定标准,严格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的出现。

3、建立和完善受助幼儿相关资料,将幼儿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4、做好学前资助档案信息报表规范、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5、明确资助金发放时限、标准与方式,做到足额按时发放,不得出现晚发、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等问题。

6、涉及学前幼儿减免保教费,一律不得出现“先收后返”
现象。

7、班级要及时向幼儿园报送幼儿异动情况,幼儿资助管理应根据幼儿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8、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2023幼儿园关于学前国家助学金的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3幼儿园关于学前国家助学金的实施方案详细版
以国家教育有关重要教育思想为指导,围绕教育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幼儿园资助行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二、组织领导
幼儿园成立由园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保障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组长:XXX(园长)
副组长:XXX(后勤主任)
成员:XXX(保教主任)
XXX(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贯彻上级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公开落实帮扶资助,监督管理班级资助评选活动的开展,确保让资助款项真正发放到确实需要帮扶的贫困幼儿手中。
2023
案(详细版)Leabharlann 一、指导思想2二、组织领导2
三、资助对象2
四、资助额度3
五、资助程序3
六、工作要求4
为了进一步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园实际情况使最需要帮助的幼儿家庭受到资助,具体工作安排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三、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四、资助额度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普惠性幼儿园3岁到5岁在园幼儿的10%。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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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助程序
1宣传:将学前资助政策应利用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2.严格按照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学生资助管理标准《SDZZ30-2018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拟申请学生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进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注:上述四份材料新申请认定的学填写,往年已经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无需重复填写)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一、背景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政府决定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本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地使用教育资助资源。

二、资助对象
1.符合国家学前教育入学年龄要求的儿童。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

3.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

三、资助范围
1.学前教育费用补贴:资助对象可获得学前教育费用的一定比例的补贴。

2.教育资源支持:提供教育资源,改善学前教育教学条件。

四、资助申请与审批
1.资助对象应及时向相关教育机构或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教育机构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助申请的审批,并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批复。

五、资助管理与监督
1.教育机构或部门应建立资助档案,详细记录资助对象的信息和资助情况。

2.教育机构或部门应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核查,确保资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六、违规处理
1.如发现资助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2.教育机构或部门应对自身在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整改。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财文[2011]2704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70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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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要求,为完善我市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

(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界定范围确定)。

二、资助条件
适用范围内在园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乡特困适龄儿童。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

(四)残疾儿童。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分为甲、乙两等。

甲等资助标准:凡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和残疾儿童,入园后免交保教费。

乙等资助标准:凡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入园后免
交50%的保教费。

四、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一)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幼儿园应在每年招生时将本办法通知每位入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二)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户口本在每年9月办理幼儿入园时一并交至入托的幼儿园。

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以及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和残疾证复印件等。

(四)幼儿园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将汇总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县)教委审定,区(县)教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资格审定并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幼儿家长。

五、经费安排
(一)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公办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从民办幼儿园奖励经费中统筹安排。

2012-2013学年度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申请区(县)财政补助的,区(县)教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最终审定表报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幼儿园。

(三)申请市级财政补助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最终审定汇总表(见附件二)报送至市教委,市教委对区(县)教委上报的最终审定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核拨经费。


区(县)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幼儿园。

(四)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在园儿童特殊困难补助。

提取的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县)教委及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务求使每位在园儿童家长知晓。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申报材料的审核,对虚报人员情况等骗取资助经费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县)教委应当在当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结束后,将区(县)符合资助条件适龄儿童的受助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见附件三)。

七、此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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