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汇发【2010】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保留部分)

4.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
5.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统计表
6.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7.出口收汇核销统计报表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3号)
31.银行综合头寸日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3号)
32.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日报表
33.银行远期结售汇数据表
34.银行远期汇价表
35.法人机构外汇牌价
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069号)
1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3.进口付汇备案表
14.进口付汇未核销余额统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增加有关核销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经函[2002]23号)
15.进口付汇核销简要分析表
1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
27.银行外汇资产境外运用汇总表(按国家或地区)
28.银行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结构表
29.大额结售汇备案表
关于重申做好《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填报工作及修改有关备案内容的紧急通知(汇函[1998]32号)
30.各地区远期结售汇到期履约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远期结售汇周转头寸等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复[2003]70/71/7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待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汇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
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
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见附件2。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汇发[2006]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指南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出口收汇企业可以通过外汇金宏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和核销专用信息的网上申报。
一、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流程:1.提交网上申报申请。
企业可以在银行《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或填写《申报及核销信息回执》,并将上述表格盖公章后提交银行。
2.新增业务操作员。
企业收到银行为其开通网上申报的“用户信息表”后,即可设置业务操作员。
(1)管理员用户登陆,网址/asone/,填写项目如下:(2)新增操作员:点击增加,进入增加页面填写用户基本信息,填写要求如下:用户基本信息填完后进行角色分配,点击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下的企业业务操作员,将其移动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后保存,点击确定即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
3.业务操作员进行网上申报(1)用户通过新设的业务操作员及密码登陆原网址,修改密码后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2)对于已解付的收入款,企业于收汇次日14:00之后,登陆企业版进入申报单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系统将自动显示未申报信息,点击申报号码录入申报信息。
(3)企业所需填写的申报信息及要求具体如下: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后即完成申报。
(4)如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直接进入核销信息专用信息录入,选择确定则直接进行核销专用信息录入,如果选择取消,以后可进入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境内收入)进行填写,多个核销单号之间用半角逗号隔开.填写核销单号及核销金额后点击保存即完成核销信息申报。
(5)错误信息修改。
银行审核未通过退回的申报信息,企业须进入涉外收入申报单-审核反馈疑问中进行修改;如企业自主发生的申报及核销信息修改,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修改,或出口核销专用联-核销信息修改中进行修改。
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图。
新开办外汇业务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流程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流程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备案和报批包括三部分工作,具体如下:一、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结售汇业务备案。
1、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结售汇业务备案。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文件,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及省分行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结售汇业务备案,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文件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义务。
2、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
依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系统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三)文件,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持《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以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
3、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请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业务准入,开通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外管信息服务港。
4、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申领中国电子口岸IC卡用于办理汇款项下进出口业务核查。
各行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管理员凭管理员IC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部门管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录入、审核,以及权限设置等工作后,支行可委派相关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应包括部门内部编号、操作员姓名及操作员统一编号等信息)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制作、领取操作员IC卡。
二、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所属二级分行向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备案。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文件,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所属二级分行持申请报备文件(红头)、监管部门对上级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上级行允许本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授权文件、外汇局对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复、外汇业务操作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向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外汇业务备案,各行应取得银监局备案回执或回复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提供基本情况信息。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2、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包括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净误差和遗漏等几个项目。
4、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初次收入、二次收入)4个项目。
5、居民与非居民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的经济交易记入(金融)账户。
6、国际收支统计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7、良好的(国际收支统计信息)是制定正确的对外经济政策的基础。
8.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9、国际收支平衡表是反映一定时期一国同外国的全部经济往来收支的(流量)表。
10、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币的标价方法称为(直接标价法)。
11、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12、缅甸货物进口方为逃避外汇管制而将货款从中国香港账户汇入我国,涉外收入申报单中“国别”栏应填写(缅甸)。
1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14、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同时完成对外付款申报。
15、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6、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17.境外汇入资金在境内发生中转,如结汇后划转,由(结汇中转行)进行申报,如在境内原币划转,由(解付行)进行申报。
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二期)

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问题1:中行的客户反映企业版数据导入太迟,要到下午3点半左右才能看到基础信息。
答:企业何时能见到基础信息,关键取决于银行接口文件报送时间。
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在7:00之前发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那么企业版和外汇局版在9:30左右可以看到业务数据;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在7:00-12:00之间发送到总局,那么企业版和外汇局版在15:30左右可以看到业务数据。
目前中行的情况属于后者。
问题2: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无核销专用联打印计数功能,有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隐患。
答:核销专用联打印后须加盖银行印鉴才能生效,因此银行应规范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
另外,外汇局在办理核销业务时也会以电子数据作为参考。
问题3:未找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核销专用联的打印界面。
答:(1)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打印链接:申报单管理->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申报单查询->核销专用联查询打印。
(2)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打印链接:申报单管理->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申报单查询->已申报(已审核)信息查询。
问题4: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申报系统无查询申报单的导出功能,建议开放导出功能。
答: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
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表明,用户进行申报单导出时,会给网络流量带来很大压力,影响正常申报业务开展,故不提供此功能。
但为了满足银行使用数据的需要,目前,银行版已向各银行总行提供了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接口,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各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问题5:外汇金宏系统查询涉外收入申报等信息的时间间隔限制为30天,不便于银行查询了解企业较长跨度时间内对银行结算量等信息。
答: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
为了充分保证实时性业务的办理速度,根据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情况,系统对查询功能做了一定优化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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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汇发【2010】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涉外收入申报第十九条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 +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