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意义及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的 需要而存在的。由于社会活动的复杂 多变,使国家行政活动也呈现出多变 性与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全部行政 活动作出细致的规定,因此需要行政 机关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自由 裁量权,根据客观情况采取适当的措 施或作出合适的决定。行政合理性原 则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 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 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 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 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 政机关可以为所欲为,它同样要受到 一定的约束。
亮点,而惠鸿这座违法建筑的出现,破坏了中央大街的整体风格和风貌。他们表示,将暂缓与该公 司的和解工作,全力制止该违法工程的投入使用;同时将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工程内搞经营的问 题及装修施工的资质、安全质量等问题进行调查。
(黑龙江日报)
3.衡量性
指行政行为带来的负担不能超过行政任务完 成带来的公共福利。(在闹市区开枪抓捕逃 犯)
目前不准投入使用。4日、5日,该局工作人员又对该公司提出停止使用违法工程的要求,但该公司
仍不予理睬。7日早,依据有关规定,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的外立面进行了拆除。
哈尔滨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称,如此执法,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
为了保护中央大街的整体风格风貌的协调统一。中央大街是哈尔滨今年4月2日,汇丰公司又开始进行招商,并进行内部装修。规划局立即派人正式要求汇丰停止
招商和内部装修工作。4月29日对该工程进行了查封。5月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擅
自对已查封的工程进行施工。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清除了施工人员。2日,汇丰公司擅自将
一层违法工程投入营业使用。3日,规划局到现场告知,该工程尚在行政诉讼期间,并且未经验收,
浅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 为了 达 到 法 定 目 的, 在 主 观 上 必须 出 于 正 当 的动 机 , 在 客 观 上必 须 符 合 正 当的 目 的 。
浅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郭 敏 南 京工 业大 学法学 院
[摘 要]行 政 合理 性 原 则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的 一 项 基本 原 则 , 是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基 本 准则 和 行 动 指 南 。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能否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有 效 的 运 用 ,发 挥 其 指 导价 值 , 进 而确 立 和 巩 固其 在 行 政 法中 的 地 位 , 很大 程 度 上 取决 于 能 否 建立 和 完 善 保障 该 原 则 实施 的 法 律 机制 或 制 度 体 系 。 实现 行 政 合 理性 原 则 的有 效 运 用 ,需 要 解 决 好行 政 合 理 性原 则 存 在 的理 念 问 题 。 [关键词 ]合 理 性 行 政 合理 性 原 则 理 念问 题
领 域内 作 出 的 行 政 决定 , 只 能 审 查该 领 域 的 界 限是 否 得 到 遵 守 。在 该 领 域 内 ,有 多 个 解
决 办法 或 一 种 办 法 中有 一 个 处 理 幅度 , 这 些 办 法可 能 都 是 合 法 的, 但 综 合 权 衡后 相 对 合 理的 可能 只有一 个。
二 、行政 合理 性原 则的 科学内 涵 行 政 合 理 性 原则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上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其 是 在 行 政 法制 逐 步 健 全 过 程中 对 合 法 性 原则 的 必 然 补 充。 它 与 行 政 合 法性 原则 是实 现行政 法治的 两个 必不可 少的原 则 。 行 政 合理 性 原 则 就 是指 行 政 主 体 的 行政 行 为 内 容 要客 观 、 适 度 ,符 合 公 平 正 义 等法 律 理 性 。 笔者 认 为 , 行 政合 理 性 原 则 的 科学 内 涵体现 在以 下四 方面 : ( 一)相 对唯 一性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法律意义和适用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采取一项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其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和诉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即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目的、职责和范围;二、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和可参与的;三、行政行为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而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合理性的法律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时候,公民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挑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不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变得无序、混乱,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如果要使其行政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和权威,就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要求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定的环境来进行具体的适用。
这里,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适用要求,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正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二、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三、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职权范围的界限;五、行政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反思与展望规范实证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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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 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公 正、文明、规范。
司法层面的发展趋势与完善建议
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将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扩大 司法审查的范围,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救济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司 法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部分行政领域的立法存在空白,导致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部分立法表 述模糊,给行政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争议。
立法滞后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行政行为在新情况 、新问题面前无法可依。
立法冲突
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时面临困境。
• 拓展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证研究: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可进一步拓展实证研究范围,关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 的行政行为中合理性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为政策制定和实践改进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 加强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法治其他原则的协同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 他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等存在密切联系。未来研究可加强这些原则之间的协同研究,探讨 它们在行政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和应用价值。
• 关注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国际行政法领域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国行政合作的日益增多,行政合理 性原则在国际行政法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也值得关注。未来研究可关注国际行政法领域中的合理性原则问题,为 推动国际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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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发现,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 效率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一方面,遵 循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 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和诉讼; 另一方面,过分追求行政效率可能损 害行政合理性原则,导致行政行为失 范。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中。
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合理、公正、无歧视。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正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不能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偏袒某一方,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不受非法因素的影响。
3. 透明度: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对公众透明。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4. 合理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合理、合乎常理。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不能滥用职权或对特定群体不公。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治理能力和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动中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利益,在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中注重公平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行政决策和行为中尊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为中必须考虑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只有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3. 提高治理能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避免主观片面的决策和行为。
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科学性和行动合理性,增强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效能。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坚持合理、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起到了保障作用,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
二、合理性的内涵合理性包括程序合理性和结果合理性两个方面。
1. 程序合理性程序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事先公开程序和公平听证,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 结果合理性结果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裁量或滥用职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权衡各种利益,确保决策结果合理。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行政行为内容和方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裁量权的透明度、合理性和公正性。
1. 透明度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充分披露裁量标准、裁量范围、裁量依据和裁量结果等,确保裁量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公开讨论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以维护裁量权的透明度。
2. 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并充分权衡各种权益关系,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合理、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利益群体,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
3.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利益或特殊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决策。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四、行政合理性的保证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察机构的监督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一、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合理、公正、公平、客观标准的原则。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是一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案例:1.合理选择的案例案例描述:某市政府要对一座城市公园进行改建工程,经过研究和评估,市政府综合考虑了多个方案,并最终选择了一种方案进行改建。
原则分析: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方案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众利益、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
市政府在进行公园改建工程时,综合考虑了多个方案,这样的选择是合理的。
2.听取意见的案例案例描述:某县政府决定制定一项新的交通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办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县政府在制定时组织了听取公众意见的会议,并采纳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建议。
原则分析: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县政府组织听取意见的会议并采纳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建议,体现了听取民意、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下面是一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案例:1.依法行政的案例案例描述:某市政府要对一条城市道路进行维修,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了公开招标,并选择了一家合法的建筑公司进行工程承担。
原则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采购和招标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府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开招标,并选择了一家合法的建筑公司进行承担,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
2.合法程序的案例案例描述:某镇政府要对一家企业进行处罚,政府在处罚之前,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分别听取了企业方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原则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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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由于行政法的多样、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基本原则对于保证行政法规范的统一和协调以及行政法的贯彻和实施至关重要。
但是,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通说。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评价通常采用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司法审查的判例。
在英美行政法中,基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情,过去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倾向于不干涉,到了后来才开始了司法监督。
在我国,行政法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公众、学界、行政部门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解也经过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行政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真正有效的约束。
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这种状况才始有改变。
当时探讨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行政法应该包含哪些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否应该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是什么?从80年代
初期把法制的一般原则如“法律平等”和作为一般政治宗旨的“为人民服务”原则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到把宪法原则和行政管理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原则,再到真正确立中国行政法的原则,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界经历了10年左右的探索,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中国行政法学界所共认。
它的两项基础性操作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都已写进《行政诉讼法》。
90年代以后,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几乎公认“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总原则下的一个基本性具体操作原则。
合理性原则在社会和学界之所以得到认可,用陈端洪教授的话说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
以前,对于行政行为在合法范围内实施是否适当,许多国家的法院均保持沉默,尽量克制对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
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世界上一些国家已不满足于司法审查的目的仅仅在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由法院作出是否违法的判断,他们希望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解决行政争议。
而不解决合理性问题,就解决不了行政争议。
行政法治的完善要求加深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韦德说:“合理性原则已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它在实体方面对行政法的贡献与自然公正原则在程序法方面的贡献相同。
”韦德说这句话并没有错,因为韦德只是针对合理性原则在英国的情形而作此总
结,韦德并没有针对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所说:“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
但传统并非老一套的同义语,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
”达维德也告诉我们每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是有差别的。
每个法律制度的生长需要不同的环境,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现实环境来思考我们的法律建设。
在合理性原则的移植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供体与受体能否相适应”,也就是合理性原则从国外移植过来,能否适于中国的本土。
“外国的法治经验的确可能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同时在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它也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有的已经融进了我们的传统。
但由于以下原因,这种启示和帮助将是有限的,不可过高希望。
首先,社会活动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这些地方性的知识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其次,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
第三,由于种种文化和语言的原因,任何学者尽管试图客观传述外国法治经验却有不可避免地有意无意扭曲了其试图真实描述的现象。
‘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实在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并且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无论我们如何细致描述、界定、概括外国的法治,都必须切记这些都不等于外国法治经验的本身。
提醒这一点并不是要拒绝借鉴,而是指
出借鉴之艰难。
”
学者认为,“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
行政主体确实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否则行政便无法运转。
但是,在法治社会,“即使在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况下,法的宗旨也并不在于承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而必须承认其条理法上一定的合理限制”,也就是要使行政裁量受制于法的一般原则、精神,要符合一般法理,而不能让行政脱离了法的控制。
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这是一种能够而且必须受到控制的自由裁量权。
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合理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如果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则要干预。
故而,所谓的“自由裁量”实际上是受拘束的裁量(可代称之以“行政裁量”),法院要运用合理性原则对此加以审查,即不应局限于合法性审查,还应对行政的适当或合合理与否进行审查,这一点已被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所确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他们也正在转变观念,通过扩大“法”的内涵加深合理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部分地吸收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即对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进行审查。
鉴于目前的行政执法现实,审查的力度和范围还需加大和扩展。
另一方面,为衔接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们也需要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合理性审查。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行政合理性原则全面适用于行政复议领域。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却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条),实行了学者们常说的“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制度,这就将大多数合理性问题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这样,由于行政诉讼法作了相反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中合理部分的内容不服,就难以得到行政诉讼的救济。
行政本身享有大量的裁量权,对事实的认定、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之适用(要件的认定)、程序的选择、行为的选择、时间的选择等过程均有裁量余地。
现代行政执法水平已有所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许多立法较为粗疏,行政执法已能表面上符合法的规定,“低水平的违法”已大为减少。
但若加大审查力度,就会发现问题多多。
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当然包括对合理部分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而法院若按照传统的对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理解就基
本上不能进行合理性审查。
这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的,也不符合当今世界加深对行政审查的潮流。
故而,为衔接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的做法,扩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是否合法之“法”的解释。
该法不应停留在我们目前所说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之“法”的层次上,而应上升到行政法治之“法”的层面上来,即合法应是合乎行政法治的要求。
我们通常理解的行政法治的下位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这相应地就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应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我们现行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显得过于抽象、零碎而难以操作,这就要求对行政合理性原则进行重构,而决不能落入道德、政策、客观规律等传统误区之内。
为了应对现实的需要,法院有必要运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来代替合理性原则的传统表述,以加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
当然,法院进行合理性审查并不意味着司法权无限干预行政权。
法院此时肩负着双重任务:第一,通过检查行政机关的法律结论,确保行政机关并未超越特定授权的边缘界限;第二,通过持尊重态度检查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实和自由裁量的决定,确保行政机关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其被授予的权力。
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只要其合乎法治要求,就
坚决予以支持;不符合法治要求,就应给予否定评价,或确认其违法,或撤销其决定,或变更其决定。
以维护法治的尊严,确保行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行政执法权是作为代表着政府强制权的一种公权、强权,同时也是一种必要而必须着重控制的权力,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又是行政自由裁量控制的重点。
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具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形式之间又具有相当重要的关系。
总之,当前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建立法治社会,都必须认真研究并切实运用好行政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