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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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合法性原则的“法”,整个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可采取一种比较务实性的态度,有限地承认规章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承认其有效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则不承认其作为法的形式;〔5〕在规范上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应包含程序法规范;在规范的结构上,不应仅限于义务性规范而且还应包括权利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其二,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

“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

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作业答案

行政作业答案

一、试析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试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在行政法制逐步健全过程中对合法性原则的必然补充。

它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原则。

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是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

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正当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

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具体适用和贯彻这两项原则是极为重要的。

要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理解以下几点: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引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行使权力合法合理,不以任意的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现代行政体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和结果应当合理,不能出现违背常理和公平原则的情况。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任意歧视任何公民或组织。

公民权益保障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可预见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结果,让公民能够预见到行政行为的后果。

保障机制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机制:独立性机制行政机关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确保行政行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为要进行追究和纠正。

申诉机制公民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对于侵犯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救济和修正。

司法保护机制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行政权力,合理、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行政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其中,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基本限制和规定;行政法是协助宪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的法律。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适当性、效率性五个方面。

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合法性是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和法律审查的基本标准。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处理好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规定的关系,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2. 正当性行政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合法依据必须与行政目的相一致。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坚持服务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能滥用职权和违背行政目的。

3. 公正性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无歧视地对待各方利益相关人,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正程序进行行政决策和行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不能偏袒特定个人或团体。

4. 适当性行政行为必须适当、合理地选择和运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或不当干预。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行政手段和措施。

5. 效率性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及时地完成行政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注重时间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实施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设立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运作能够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和纠正。

1. 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审批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要求,行政审批的内容是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一、引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并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并在行政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各个方面。

二、合法性原则的内涵与要求1. 合法性原则的概念与内涵(定义、特征、意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目标合理性原则密切相关。

合法性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合法性、目标合理性、程序合理性和限制合理性。

2. 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诚信性)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事实、理论和实践的要求;公正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平等性要求行政行为不能歧视各方利益主体;公开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诚信性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行政行为。

三、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1. 法定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法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行政法律安排中有明确规定。

法定性原则包括特殊法定性原则和一般法定性原则。

2. 比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比例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以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3. 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目标、内容和方式必须合理,并经过权衡利益的综合考虑。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程序保障1. 程序正当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必须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包括程序的透明性、公平性、听证原则等。

2. 证据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合法、真实、充分,并符合程序要求。

3. 审查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审查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受到独立权威的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龙湾分局王旭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在英国,行政法被看成是“动态的宪法”。

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英国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但宪法原则又没有直接取代行政法原则。

“议会主权”与“法治”,是英国宪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决定了英国行政权力和议会、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 英国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共”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要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防止违反制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自然公共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分相对人权利时,应听取对方的意见,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避免自己作自己的法官。

美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享用同一内容。

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是美国宪法的三项原则,也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同英国比较,美国对行政法原则的确立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弱点:一是美国把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合二为一,否认了行政法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二是所确立的原则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法国人把“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看待,并认为该原则包含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非由某个成文法律直接确立,而是由其行政法院经过长期审判活动归纳而成。

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政府的行政活动首先应适用其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等;其次应遵循行政法自身基本原则。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 二是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共合理性。

这同中国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极为接近。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引言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并且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1.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任意决定或超越法定程序。

2.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凭空产生或超越法律规定。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客观、中立、公正,不能歧视特定个体或团体。

4. 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偏袒或歧视特定个体或团体。

5. 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不得进行不公开或滥用权力的行为。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特点1. 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约束性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必要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

3. 综合性: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了若干条原则,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行政合法性的基本框架。

4. 实践性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实践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作用1.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合法性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维护行政公正: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公正、公平,维护了行政公正。

3.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合法性原则规范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提高了行政效能。

4. 增强法治建设: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强了法治建设。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维护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民权益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公民和行政机关的平衡关系,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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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一、序言直接促成本文形成的动因,乃是上海《建筑时报》所报道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7月,徐州瑞龙公司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地震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时,徐州地震局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泰山南路仓储式超市属重大建设工程,要求其必须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瑞龙公司并不以为然。

次年1月,地震局据此向瑞龙公司下达了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龙公司认为地震局在处罚前未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其权利,遂请求其免除处罚。

地震局接到申请后又下达了听证通知书。

但在听证过程中,瑞龙公司以地震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2003年2月,地震局就同一事实对瑞龙公司制作了第二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瑞龙公司认为早在2001年7月变更投资主体之前,原主体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已先后三次对场地进行地质勘察且三次报告均记载“本场区基本地震烈度为七度远震区”,其并未违反《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

此时,地震局又拿出另外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并认为瑞龙公司违反了《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3年4月,瑞龙公司将地震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其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等。

2003年7月,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根据《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瑞龙公司超市工程不属于重大建设工程,而前述规范性文件《通知》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对该工程不适用。

据此,法院认定徐州地震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地震局撤销对瑞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⑴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

但是在看似平淡的案件里却隐藏着不平静的博弈。

透过这种形式的博弈,我们应该看到它的实质,那就是被公认为行政法学的精神内核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并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本文拟就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思想上被确立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略作探讨,同时通过探讨,本文试图说明目前在我国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思想滥觞政治哲学思想和法哲学理论对行政合法与否的解释和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不同的哲学理念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关注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此做出的解释和评判往往相异其趣。

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念对政府行政所做的法律评判,通常因其学派的方法论以及对法的解释的不同而有异,主要区分为三大派,即:第一,着重从价值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自然法思想;第二,强调从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实证法思想;第三,主张从社会目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实效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社会法思想。

这三种思想对行政合法的认知,分别强调了行政行为在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方面的合法性。

了解这些观点,对我们从思想意识的高度认识并分析行政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然法意识中的行政合法自然法理念以自然法(主要指道德)为评价尺度,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等内在价值,认为一切符合理性、正义要求的行为,才是合乎法律的行为,才能从法律上对行为给予肯定的积极的评价。

自然法理念由来已久,从古希腊思想家开始,就奠定了自然法的思想基础。

到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念成为限制专制王权,建立立法、行政、司法分权体制的理论依据。

这种理论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哈林顿(1611-1677年)在《大洋国》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下的行政合法观。

哈林顿认为,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是政府的权威所系,执法的行政机构必须服从,否则共和国就会解体。

也就是说,“行政官员的手既然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行政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保证他行政时是按照法律行事的。

”⑵应当说,近代自然法思想的真正代表之一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年)。

洛克认为,人人都应当遵守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政府行使权力要符合为社会谋幸福的自然法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当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⑶,最终应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洛克所说的政府行使权力应符合自然法,就是要符合理性的原则和价值。

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制定法是自然法理念中的一个古老概念,运用在评价行政合法方面,自然法的评价必然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评价。

自然法理念进入19世纪后曾走向衰落,但到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开始复兴。

自然法理念在西方的复兴,主要是对法西斯野蛮践踏人性的反拨。

法西斯利用法律的授权,取得合法的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并利用这种合法权力实行法西斯专政。

针对这种现状,人们提出要用一种更高的准则来评价权力与行为的合法性,这种更高的准则就是自然法理念所倡导的理性与正义准则。

西方复兴自然法理念代表之一的法国的马利旦(1882-1973年)认为,人类虽然受制于人类法,但是还必须服从一项更好的诫律,这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政府行动的准则,是行为正当与否的分界线,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秩序,是行动合适与不合适、正当与不正当的一个分水岭。

用这种观点来检验行政行为,评判其合法与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自然法理念中,自然法是评价行政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最终尺度;法官可以根据他本人具有的向然法理性知识,宣布任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哪里有政府官员的活动,哪里就可能出现专断的决定,因此,自然法是使每个人对政府专断行为进行防范的充分保证。

上述这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指出了自然法作为正义、理性或道德规则对行为合法与否的最高评价作用,强调自然法是政府和其他主体实施行为时应当考虑或遵守的高于实在法的根本准则。

(二)、实证法意识中的行政合法实证法思想主张用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将法自身和法应当怎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上。

英国哲学家休谟(1711-1776年)指出,人类钻研知识的领域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的领域,只关心事情的真相是怎么样,它的命题不是真的便是假的,此外的知识领域则属于应然的范畴,即事情应该怎么样。

实证法理念主张,要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存在的只有实在法而没有"自然法"。

法是怎样的是一回事,法的善恶又是另一回事,从这种基本思想和立场出发,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逊(1881-1973年)以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来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

在凯尔逊看来,行政是一般规范(立法权力所创立的宪法与法律)的执行,一般规范存在于法律秩序中,法律秩序是规范体系存在的外在形式,每一项政府条例或法令必须以符合一项法规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一项法规的合法性决定于它能否符合宪法的相应规定,宪法又必须符合立于法律秩序顶端的基本规范。

凯尔逊认为,无论是新的基本规范或者任何其他规范,都不是出于它的内容而获得合法性的。

规范是合法的,因为它是被假设为合法的,没有这一假设就没有人类行为能够被说成是合法行为。

政府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它的权威只有在这样一个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即它要遵照那些构成法律秩序的规范行事。

政府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就是合法的行为。

英国牛津大学的法理学家拉茨认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作用;也只有规范性的法的规定才有规范的作用,而且它们的作用是由它们所属的规范种类决定的。

法律规范是包括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理由,同时也提供了评价行为的标准,根据法律规范,可以判断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有效或无效,正确或错误。

从行政方面来看,也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评判,才能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所以,在实证法理念中,行政合法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为时实在法及其规范的规定,而一般不过问法律本身是否合乎道德等价值准则。

(三)、社会法意识中的行政合法社会法思想主张用社会学的概念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实效,倾向用社会实效的标准来评价法律的作用和行为的价值,更注重法律运作当中对行为的控制与评判。

法国的狄骥(1859-1928年)以社会连带关系的学说为其理论基础,把法律分为客观法和实在法,认为客观法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的总体形成客观法,因此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⑷,它适用于一切自觉的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成员,实在法则是客观法的表述和确认,人们的行为合法,不仅要符合实在法,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客观法。

狄骥认为,一切法都是国家法,一切国家都是一种法治的国家,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的对象和范围由法来规定,受法的限制。

正像个人要服从法一样,作为人格化了的国家也同样要服从法。

政府以实现法为目的。

它受法的约束,尽量以其权力所及来确保法律的统治,因此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当服从法并且是合法之法。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1864-1920年)以法律统治来作为分析和衡量权力合法性的标准,认为要承认政府行动的合法性,其权力必须来源于抽象的、包罗万象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

实行法律统治是行政合法的理想类型,在这种类型中,法律秩序被接受的根据,是它反映了社会的常识,在这个范围内,公民的个人目标才能实现。

韦伯明确指出,在法律统治的形式下,法律表现为其自身的合理性,这是毋需道德或政治价值支持的,法律自身的系统逻辑结构使它具有合理性。

法律仅仅是因为它是合理的规则体系才被承认的,行政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理由正在于此,行政合法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也在于此。

由此可以看出,韦伯所认为的行政合法,是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通过对权力合法性及法律合理性的认同,来建立依法行政的机制。

在这种机制中,行政合法既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又是权力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持有社会法意识的学者探讨了合法性以及权力合法、行政合法等问题,表明了行政合法这一命题不仅在行政法学和宪法学中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在法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也是一个众说纷纭、复杂多变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更需要从意识的高度来认识和探求行政合法的法哲学基础,把它首先当作一个理论原则问题加以研究。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里,在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政府行政必须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换言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⑸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亦称为依法行政原则。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行政合法简单地解析为权力来源合法和权力行使合法,同时,按照实体与程序的二分法,行政合法还应当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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