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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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归纳1、⾏政法的基本原则⾏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政法规范之中,指导⾏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们对⾏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⑴普遍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政⽴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政法的基本⽭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个国家当时的⾏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A、揭⽰⾏政法的主要⽭盾和本质;B、界定⾏政法发展的框架和⽅向C、指导和约束⾏政法的制定、解释、适⽤D、确保⾏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性E、弥补⾏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六⼤原则:⼀、⾏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政主体在⾏使⾏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使权⼒的⾏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切⾏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致的⾏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效原则(要求⾏政机关本⾝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效。

)内容:(1)⾏政主体的⾏政⾏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政⾏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政⾏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4)违法⾏使职权的⾏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益的⾏政⾏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2、向相对⼈说明⾏为的依据、利益;3、听取相对⼈的陈述、申辩;4、与⾃⾝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后为相对⼈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包含的⼦原则:1、⾏政公开原则:⾏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与原则:⾏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与其他利害关系⼈的陈述或者申辩。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法治行政是其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法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法治行政的内涵、法治行政的作用以及法治行政的实践中进行论述。

首先,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法、民法等法律体系并列。

行政法旨在管理、规范和约束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行政法体系由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院判例等构成,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责任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法治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和透明。

法治行政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公共权力,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切实保护。

法治行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治行政的前提。

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理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合理比较和平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再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利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最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透明性。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对外公示内外部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法治行政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治行政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发生。

行政法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中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约束力。可以通过解释、适用行政法的 原则处理具体案件,弥补行政法规则漏洞的作用。 ▪ 3、价值性 ▪ 必须体现行政法的特性,体现行政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 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只有一个,而是多个,各有侧重,密切关联。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 管理工作。
▪ 一、职权法定 ▪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
授予。否则,其权利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 二、法律优先 ▪ 消极的依法行政。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
相抵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 ,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 三、法律保留 ▪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 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相对保留。
▪ 一、诚实守信 ▪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
执法”。 ▪ 2、事先谨慎行动。 ▪ 3、不得任意反悔。 ▪ 4、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 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 ▪ 二、信赖保护 ▪ 1、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 ▪ 2、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分为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存在选
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 1、普遍性 ▪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等行政法治实
践的整个过程,对全过程的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 2、适用性 ▪ 并不只是学理上的原则和指导,是行政法的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与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本文将从法治、公平、自由、合法性、公开透明、效率和责任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治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法治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行使职权。

法治原则的核心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另外,法治还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须有法定依据、合法目的、合法手段和合法结果。

其次,公平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不歧视。

公平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正行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和组织、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决策等。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任意歧视或偏袒其中一方。

公平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再次,自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必须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思想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益。

此外,行政法还包括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结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另外,行政法还包括效率和责任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高效、及时、便利地满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需求。

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
它 们 互 相衔 接
行 政 法 体 系 则 由 不 同管
,
( 经济
政治
,

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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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 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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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在探 计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概 念 及 其 重 要 性 的 基拙 上
政 法 的 基 本原 则 作 了初 步探 讨
会 关 系内容和 范 围来 划分 专 门 基 本原则 两 大类
, ,
指 出我 国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按 其 涉 及 的 社
。 、
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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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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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它 可 以 具有 法律 效 力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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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法 国 行 政法 形式 渊 源 除 犷成 文 法 规 定 外
、 和 领会 行 政 泪 的基 本 原则


因 此 正确 适 用 行政 法 规 范 必 须 首 先 掌 握
, ,
曾任 美 国 耶 鲁大 学 法 学教授 的 沃德 金 在 批 评实 证 主 义 规 则 模 式 论
:
( 即 哈 特 所 主 张 的 规 则是
法律 的 全 部 的 理 论 ) 时指 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保证行政机关权力合法、公正、有效行使的法律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禁止行政机关凭自己的意志或自行创设规则进行行政行为。

法律性原则确保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越权行使权力。

合法性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三、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公正性原则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正和权威。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行政、公平调处、公开透明等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护措施。

五、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包括听证、公告公示、听取意见等程序保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公开、公正、透明,避免滥用权力。

六、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高效、便捷地完成行政行为,并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行政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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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

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在论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我们不能回避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它是一国行政法中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原则,与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相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位原则,某一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原则属于下位原则,在行政处罚上,我们除了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处在上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那么,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呢?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监督行政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在内涵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会因思维路径的不同而不同。

当然,在不同观点中也会存在一个相对最佳的问题,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从什么角度和视角去发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行政法作为一国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进入人们的视野,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法律现象。

从早期西方的行政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消极地遵从议会制定的法律,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加深,经济、环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市场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消极行政开始转向积极行政。

于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与公民权利零距离的接触面越来越大,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基本上纳入行政权的控制之下。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后果出现,过度规制又影响了经济自由,束缚了社会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导致政府什么都在管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

70年代后政府开始重新定位,变无限行政为有限行政,开始分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行政法治的历史正是一部政府不断放松规制,还权于民的历史。

因此,有限且必须是有效的行政权是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成为构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基于以上认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以下要求:第一,权力制约;第二,权利保障;第三,富有效率;第四,繁简适当。

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此,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是行政法治的必有内涵,是有限行政的不同方面,权力制约针对的是政府公权力,权利保障针对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私权利。

富有效率是有效行政的同义表述。

繁简适当是针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数量和用语而言,只有繁简适当才能言简意赅地表示基本原则的内涵。

从上述四个要求出发,笔者认为,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定位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其中,合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属于权力制约的范畴,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原则属于权利保障的范畴,高效便民属于富有效率的范畴。

此外,这六项原则比起其他学术观点,文字表述更加精妙,内涵更加明晰。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

我们知道,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享有较多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主要标志;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此外,在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时还应当坚持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是指上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保持统一与和谐,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律保留是指凡属于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例如,税收征管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征管法有授权规定,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因而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这样的行政法规。

假如征管法没有授权规定,则国务院就不能制定实施细则;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从这一角度来看,合法行政原则实际上是公民权利本位观、政府义务本位观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展现。

我们知道,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所以,当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时,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侵益行政或者实施干涉行政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由此,行政诉讼中,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例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因为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符合比例。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较高要求,真可谓“合法诚可贵,合理价更高”。

(三)程序正当原则“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所谓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

他说,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他举例说,如果在没有得利期望、自愿进行、无人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赌博,最后一次赌博后所有参赌的全部现金的任何一种分配结果都是公平的。

所以,只要程序设计得公平,人们就会认为这个结果是公正的,而不管事实上结果公正与否。

可见,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

实际上,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意义更多地在于人们只要具有这样的观念和意识。

就行政执法来讲,程序正当原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如果政府有关信息不公开,那么,相对人的听证权和参与权就会形同虚设,因为相对人会因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参与,从而导致法律由少数人垄断,形成法治上的霸权主义;第二,听取意见。

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如果行政机关不注重听取意见,行政决定势必会导致片面和武断,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要有“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气度和胸怀;第三,要遵循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行政执法中的必然要求;第四,要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高效便民原则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

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

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遵守时限。

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

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第三,做服务机关。

即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第四,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

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如果申请人不能书写,复议机关就应当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并作好笔录。

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创造条件,接受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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