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
浅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 为了 达 到 法 定 目 的, 在 主 观 上 必须 出 于 正 当 的动 机 , 在 客 观 上必 须 符 合 正 当的 目 的 。
浅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郭 敏 南 京工 业大 学法学 院
[摘 要]行 政 合理 性 原 则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的 一 项 基本 原 则 , 是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基 本 准则 和 行 动 指 南 。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能否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有 效 的 运 用 ,发 挥 其 指 导价 值 , 进 而确 立 和 巩 固其 在 行 政 法中 的 地 位 , 很大 程 度 上 取决 于 能 否 建立 和 完 善 保障 该 原 则 实施 的 法 律 机制 或 制 度 体 系 。 实现 行 政 合 理性 原 则 的有 效 运 用 ,需 要 解 决 好行 政 合 理 性原 则 存 在 的理 念 问 题 。 [关键词 ]合 理 性 行 政 合理 性 原 则 理 念问 题
领 域内 作 出 的 行 政 决定 , 只 能 审 查该 领 域 的 界 限是 否 得 到 遵 守 。在 该 领 域 内 ,有 多 个 解
决 办法 或 一 种 办 法 中有 一 个 处 理 幅度 , 这 些 办 法可 能 都 是 合 法 的, 但 综 合 权 衡后 相 对 合 理的 可能 只有一 个。
二 、行政 合理 性原 则的 科学内 涵 行 政 合 理 性 原则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上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其 是 在 行 政 法制 逐 步 健 全 过 程中 对 合 法 性 原则 的 必 然 补 充。 它 与 行 政 合 法性 原则 是实 现行政 法治的 两个 必不可 少的原 则 。 行 政 合理 性 原 则 就 是指 行 政 主 体 的 行政 行 为 内 容 要客 观 、 适 度 ,符 合 公 平 正 义 等法 律 理 性 。 笔者 认 为 , 行 政合 理 性 原 则 的 科学 内 涵体现 在以 下四 方面 : ( 一)相 对唯 一性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法律意义和适用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采取一项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其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和诉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即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目的、职责和范围;二、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和可参与的;三、行政行为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而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合理性的法律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时候,公民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挑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不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变得无序、混乱,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如果要使其行政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和权威,就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要求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定的环境来进行具体的适用。
这里,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适用要求,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正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二、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三、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职权范围的界限;五、行政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

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公正和合法。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涉及到行政法律制度、政策制定、权力运行等方面,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行政诉讼是国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同时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判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前提,只有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合理的行政行为。
因此,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判定与审查的首要任务。
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公正、适当和合理的基本要求。
合理性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包括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行为是否公正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期望。
再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还需考虑可行性和效果。
即行政行为是否可行,并且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行政行为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可行性和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和虚假行政行为。
只有当行政行为具有可行性和能够产生预期效果时,才能够被认定为合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中,还需要考虑到权利与利益的平衡。
在行政行为的制定与实施中,需要权衡行政机关与行政对象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确保不对特定个人或群体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行政合理性的判定与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坚持合理、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起到了保障作用,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
二、合理性的内涵合理性包括程序合理性和结果合理性两个方面。
1. 程序合理性程序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事先公开程序和公平听证,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 结果合理性结果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裁量或滥用职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权衡各种利益,确保决策结果合理。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行政行为内容和方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裁量权的透明度、合理性和公正性。
1. 透明度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充分披露裁量标准、裁量范围、裁量依据和裁量结果等,确保裁量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公开讨论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以维护裁量权的透明度。
2. 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并充分权衡各种权益关系,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合理、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利益群体,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
3.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利益或特殊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决策。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四、行政合理性的保证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察机构的监督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合理地行使权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探讨如何确保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施。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压、压制和限制。
2. 公平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具有公平性,不应当对某个群体或个人进行特殊待遇或歧视。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决策。
3. 公开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对公民和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对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4. 合理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合理,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行政决策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作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主观片面的行政决策。
3. 实现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这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行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种总的法律原则,它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准则和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后果当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其合理性,用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权利都得到充分保障。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谨慎尽责,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
(2)要求行政机关在使用信息和管理科技时应考虑到受影响的相关方的利益,尊重其正当要求;
(3)要求行政机关应充分思考兔和预估行政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尊重公民使用权利;
(4)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上应有依据、公平公正,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体现其合理性;
(5)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6)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宗旨,遵守行政机关职权限定和法定程序原则;
3结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权利、尊重正当要求以及防止行政滥权的重要准则。
它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中严格遵守法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基础依据。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犹如行政行为的双翼,共同保障着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法性,简而言之,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一举一动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具体表现来看,行政合法性首先要求行政主体合法。
这意味着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他部门无权越俎代庖。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措施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或随意扩大解释。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也要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即使行政行为的目的是正确的,如果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
比如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它是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违反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也将陷入混乱。
同时,行政合法性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屏障。
只有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行政合法性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办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使行政工作更加顺畅地开展。
然而,仅仅强调行政合法性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的理念也应运而生。
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公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行政管理的目的相适应,不能显失公正。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相似,处罚的幅度应当大致相同。
如果一个人因轻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过重的处罚,而另一个人同样的行为却处罚较轻,这就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合理。
合法性审查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和可以依据的程序;合理性审查则注重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的基础,即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着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策等法律文件合法行使权力。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确保行政机关具备明确的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行使权力。
同时,应该保证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和宪法、法律等法律文件相协调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具备基本的合理性。
合理性审查侧重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合乎客观规律和公共利益,在决策的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弊,并采取了符合合理性标准的决策。
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决策的目标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包括不同群体、地区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决策的过程是否透明公开,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最后,决策是否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支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不仅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审查则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更加科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实施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让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追责。
同时,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对于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审查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也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法从只要求政府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到同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理,及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度到确立双重原则这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在行政法制逐步健全过程中对合法性原则的必然补充。
它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原则[2]。
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是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
(二)合理性原则的确立
在中国,自建国以来大量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理性精神。
在学术界公认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
是1980年以后的事。
中国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不仅是中国法学工作者长期研究的结果,是司法部门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这一原则的确立,表明中国行政法对政府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既符合合法性标准,又符合合理性标准。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范围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大体相同,故不复述,但有两点需要单独说明:
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羁束行为。
前面说过,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对它的控制而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以后.也主要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发生作用,在自由裁量权限以外以及对于羁束行为,不再是合理性问题.而是合法性问题。
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指合法范围以外的合理性。
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因而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适用的,但不适用司法机关所主持的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说明: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既适用合法性原则,又适用合理性原则;而司法机关的行政审理行为则仅适用合法性原则。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德国行政法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三项具体原则。
(1)适当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温和方式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3)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又称狭义的合理性原则。
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第一、正当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
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五)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具体适用和贯彻这两项原则是极为重要的。
要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理解以下几点: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
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政水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2、法律规范的有限性表明了行政机关需要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行政活动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而任何法律都有限度,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法律既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详细无遗。
行政主体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否则,行政便无法运转。
3、行政诉讼中引进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上一个论题,笔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有限性进行了简要阐述,这对探讨在行政诉讼当中引进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行政法律规范的这种有限性,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
而正因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使在行政诉讼中引进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成为一种必要。
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注意到,严重不当
的行政行为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
自由裁量不等于恣意裁量,其行使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其所作出的必须是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
我国现代行政执法水平已有所提高,但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仍大量存在,必须对其进行监督与控制。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而司法监督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和争议解决途径。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行的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制度。
对于行政违法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予以解决。
但对于行政不当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只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少数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的权利,多数不能得到解决。
(二)在行政诉讼中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也是衔接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需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通过比较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复议法》实行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原则,而《行政诉讼法》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外,对其他行政行为仅作合法性审查。
显然二者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一起行政争议,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问题基本能够得到解决,但由
于个别复议机关执法水平的低下或者部门保护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复议决定的违法或者不当。
由于行政诉讼法作了与行政复议法不同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中不合理部分的内容不服,就难以得到行政诉讼上的救济。
这也就有可能出现人民法院明知复议决定不合理而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而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衔接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使行政相对人都能得到行政诉讼上的救济,对于减少矛盾冲突,改进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刺激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衔接好二者的关键就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