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修改建议稿)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人民调解负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长期以来,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根据情况由所在村(居)予以适当补贴,经费到位情况不容乐观,严重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影响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成为制约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
实行“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稳定调解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法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行考核制。
(一)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所属村、居、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计奖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调解成功,在调委会有登记的;第二类,一般纠纷: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制作案卷的;第三类,疑难纠纷:经调委会调解调解成功并按要求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1)调委会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单的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要求登记的,每件奖励20元。
(2)调委会受理调解的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完成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的,每件奖励60元。
(3)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复杂、疑难纠纷(包括纠纷标的在5000元以上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交通、工伤、意外伤亡事故;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经济困难者等的纠纷),调处成功并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100-150元。
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方案

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方案前言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
在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时,我们通常采用法律途径或者行政手段。
但是有些矛盾纠纷并不需要采用这些方式,这时我们需要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
为了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中来,我们推出了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方案。
奖励原则1.以奖代补:针对那些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士,我们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鼓励和认可。
奖励金额将根据矛盾纠纷的严重程度、调解时间和调解难度等因素来确定,以奖代补。
2.公正公平:奖励方案对每位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人都一视同仁,不会因人而异,秉承公正公平原则。
3.无私奉献: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每位人员都必须以无私奉献的态度来处理矛盾纠纷,任何收受贿赂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奖励标准我们将制定如下奖励标准:1.矛盾纠纷调解的时间:–一小时以下:奖励200元;–一至两小时:奖励400元;–两至三小时:奖励600元;–三小时以上:视情况酌情奖励。
2.矛盾纠纷调解的难度:–情况简单,难度较低:奖励300元;–情况复杂,难度较高:奖励500元;–涉及金额较大,难度较大:视情况酌情奖励。
3.接待矛盾纠纷相关投诉的数量:–5项及以下:奖励100元;–6项至10项:奖励300元;–10项以上:奖励500元。
奖励发放方式1.以个人收入方式发放:将奖励金额打入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人员个人账户上。
2.奖励公示:每季度公示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奖励情况,并对每位获奖人员进行表彰,以此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来。
结语通过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方案,我们希望给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人员提供一个积极向上的激励和认可机制,并鼓励广大群众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中来,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多的贡献。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交通事故调解员等。
第三条调解员奖励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激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纪律;(二)认真履行调解职责,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三)调解案件质量高,调解效果好;(四)积极推广调解经验,培训新调解员;(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风尚。
二、奖励方式第五条奖励方式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职务晋升。
第六条物质奖励主要包括:奖金、奖品、补贴等。
第七条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职务晋升主要包括:优先考虑职务晋升、评聘职称等。
三、奖励条件第九条调解员每年完成调解案件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调解员成功调解疑难复杂案件、群体性纠纷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调解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领导表扬或表彰的,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调解员参与编写调解教材、发表调解论文、推广调解经验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调解员在培训新调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十四条奖励程序分为:申报、审核、公示、奖励。
第十五条调解员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调解员奖励材料,提交给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对拟奖励的调解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五、奖励经费第十九条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奖金、奖品、补贴等。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调解员奖励制度方案范本

调解员奖励制度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制定本奖励制度方案。
二、奖励对象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
三、奖励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 认真履行调解职责,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按时完成调解任务。
3. 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4. 积极参与调解员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工作,为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四、奖励方式1.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慰问品等,根据调解员的工作绩效、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2. 精神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表彰。
3. 晋升渠道:对于优秀调解员,给予晋升的机会和平台,提高其在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4. 培训学习:组织优秀调解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奖励标准1. 调解成功案件数量:每成功调解一起案件,给予一定的奖金和积分。
2. 调解质量: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评估,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调解满意度等因素给予相应奖励。
3. 群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群众对调解员的满意度,满意度高的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
4. 业务能力提升: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调解员给予奖励。
5. 协助开展工作: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给予奖励。
六、奖励程序1. 每月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励对象。
2. 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奖励金额和方式根据奖励对象的工作表现确定。
3. 年终对优秀调解员进行总结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4. 对获得奖励的调解员进行公示,提高其荣誉感和影响力。
七、经费保障奖励经费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确保奖励制度的落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为了妥善解决社会各界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奖励对象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得好、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效果的调解员、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小组,应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个人奖励1.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办法被认可的调解员,奖励1000元。
2.被接受的工作人员亲自调解的矛盾纠纷,奖励800元。
3.被公认为在特殊矛盾纠纷调处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奖励500元。
4.被指派处理敏感矛盾问题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表现出较高的调处能力和水平,且得到认可,奖励400元。
(二)集体奖励1.被评为优秀矛盾纠纷点,已成功处理20起以上矛盾纠纷的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小组,奖励3000元。
2.有成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大量矛盾纠纷,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保障能力,且得到认可,奖励5000元。
(三)表彰奖励1.被会上公认为优秀调解员的工作人员,由会颁发《优秀调解员》荣誉证书,奖励200元。
2.被省市政府授予表彰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
三、奖励评定程序(一)个人奖励1.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办公室评定,并经会议审批后,按照评审情况和措施予以实施。
2.奖励意见须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签章。
(二)集体奖励1.由评选委员会评审,公示,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区调解委员会或市或县级调解委员会会议审定并实施。
2.奖励意见须加盖相应办公室印章,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签章。
四、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算和上级财政拨款,并要求在奖励时确认奖励情况和资金来源,以确保奖金的资金安全和科学合理性。
以上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的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方案,旨在鼓励调解员、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小组积极开展调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矛盾纠纷和平解决做出更大的贡献。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简单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充分调动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奖励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奖励与绩效挂钩原则。
3.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三条奖励对象从事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
第四条奖励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纪律。
2. 认真履行调解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3. 调解工作成绩显著,调解成功率位居前列。
4. 积极参与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5. 获得群众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五条奖励方式1.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等。
2. 精神奖励:包括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等。
3. 晋升晋级:对优秀调解员给予晋升晋级的机会。
4. 培训学习:提供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
第六条奖励标准1. 年度调解工作成绩排名前三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2. 成功调解重大疑难纠纷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3.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4. 积极参与培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第七条奖励程序1. 调解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3. 奖励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名单。
4. 对获奖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惩罚措施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纪律的,依法予以查处。
2.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 长期不履行职责,工作业绩较差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调解员所在单位。
本奖励制度旨在激励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调解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切实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调解服务。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3•【字号】黔府发[1995]40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1995年3月23日黔府发〔1995〕40号199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表彰奖励先进,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先进称号:(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纠纷调解率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二)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合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成绩突出,连续2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有效。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优秀称号:(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二)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执行较好,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三)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效果显著,连续3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四)结合本辖区实际,定期分析民间纠纷特点,排查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成效。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先进称号:(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二)摸索本辖区各类民间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的有效办法,纠纷调解率法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三)发现纠纷当事人有闹事动机或作为闹事准备,能及时疏导调解,制止纠纷激化;当纠纷当事人预谋械斗并着手准备时,能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纠纷当事人有自杀的表示或准备,经疏导教育,避免当事人自杀的。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三、奖惩制度的实施和作用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的。
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履行岗位职责,即人民调解员是否按照职责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工作成果,即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三是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即人民调解员是否公正、公平、耐心、细心地对待每一起调解案件;四是业务水平,即人民调解员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奖惩制度的实施,对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对于表现不佳的人民调解员,应该给予批评和处罚,促使他们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考核标准不够明确,奖惩力度不够大等。
篇2 目录一、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重要性二、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的实施1.考核内容的确定2.考核方法的选择3.考核结果的运用三、人民调解员的奖惩制度1.奖励制度的设立2.惩罚制度的设立3.奖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1.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2.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篇2正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人民调解员是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矛盾纠纷的多样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的实施、人民调解员的奖惩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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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修改建议稿)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规范化建设,鼓励和表彰先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奖励应当实事求是,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的种类
1、全国性奖励: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名义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命名表彰。
2、地方性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市、县两级司法局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市(地)、县(市、区)司法局(处)批准。
第六条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调解组织健全,达到“四落实”(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六规范”(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的要求。
2、调解队伍健全。
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较高的职业素质,队伍结构合理。
乡镇(街道)调委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辖区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4、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方面措施得当、成效突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显著。
5、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积极向村(居)委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给予个人奖励: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可酌情放宽),为人公道正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3、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实践;
4、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调解成功率95%以上,当事人履行率90%以上.第七条对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避免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件、制止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可给予个人奖励。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调解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贡献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命名表彰奖励。
第九条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给予追授奖励。
第十条对受奖励集体发给奖牌或锦旗;对受奖励个人发给奖章、证书和奖金。
对追授表彰奖励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适当抚恤金.第十一条凡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呈报机关应当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
批表.
第十二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市(地)、县(市、区)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或三年一次,司法部每三年或四年一次。
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子称号后犯严重错误,失去先进性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经费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有关规定,由批准奖励机关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受过奖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仍可受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