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及其引起的并发症;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八条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变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条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二十二条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适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若因指定或认可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者,必须经原治疗医院证明,并报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急诊治疗,可以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但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若上述指定和认可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当地*医疗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者,保险人有权取消该医院的指定或认可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进行住院治疗时不允许外配药,若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没有处方所开药物,在得到该医院住院办公室、医务科或其它相同职能部门的签章认可后,可外配药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合同凭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等;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须提供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十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保险合同凭据;保险费交付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第三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当地: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支出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正规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团体住院安心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安心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职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在180天(含)至65周岁(含)的在职人员家庭成员(包括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投保人必须为其75%以上的在职人员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的团体成员投保。
第四条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普通住院津贴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选择可选部分时,可在可选部分的三项责任中任选一项或多项。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观察期为30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观察期。
对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观察期以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治疗,若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在该项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30天,且该次住院累计不超过90天。
一、基本部分普通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普通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普通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特惠住院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 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特惠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不 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特惠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如果个别项目单 独设定了给付限制,该项目的给付亦应服从此限制。
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承担与手术治疗相关的 医疗费用,如手术费、麻醉费、手术设备和器械使用费以及卫生材料 费用等。
急救车费用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承担医院或专业的急 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转送到医院或在医院之 间进行转送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用于抢救的 医疗费用。
中医治疗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由专业医生提供的针灸、正骨、推拿、 脊柱指压等费用。
1.2.3 境内紧急救援
责任延续 如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在保险期间结束时仍未出院,本公司按 以上规定承担本次住院自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30 天内的住院医疗费 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以下简称旅行期间)遭 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 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 项责任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承诺;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替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了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 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 偿还代付款。
住院前后的门急诊费用 如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一段时间 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治疗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费用。住院前门急诊 费用限 30 天以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其住院前门急诊费用亦 应服从“意外事故门急诊费用”限制),住院后门急诊费用限 60 天以 内。
守护专家终身医疗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终身医疗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10000元,若该金额因本合同的约定而增加,则以增加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份数确定。
本合同的基本日额津贴为每份人民币10元,该金额不变。
日额津贴由基本日额津贴和投保份数确定。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指定医院的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日额津贴×实际入住指定医院的天数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指定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日额津贴×实际入住指定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财税2005 1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90号2005-12-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定期寿险2.华锐团体定期寿险3.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4.慧丽人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5.慧丽人生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6.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7.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中航三星家和终身寿险2.中航三星定期寿险3.中航三星附加定期寿险4.中航三星家福两全保险(分红型)5.中航三星家兴两全保险(分红型)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国寿关爱成长定期寿险2.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外币版)3.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5.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6.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7.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国寿康达团体综合医疗保险(A型)9.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10.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005版) 11.国寿附加手术并发疾病保险12.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13.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2.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4.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5.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疾病责任3.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住院津贴4.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5.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6.太平美满之家房贷两全保险7.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8.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9.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10.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B款)七、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吉利110两全保险(分红型)2.吉利双好两全保险(分红型)3.吉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4.国泰团体一年定期寿险5.国泰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6、国泰如意110两全保险7.国泰关爱丽人健康保险8.国泰关爱佳人健康保险9.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10.国泰长发年年年金保险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3.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4.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5.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6.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7.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8.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九、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2.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3.海康“双福多”两全保险4.海康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A款)5.海康附加“得意宝”提前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尔纽约人寿财智宝贝终身寿险2.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3.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B(分红型)4.海尔纽约人寿智惠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5.海尔纽约附加女性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6.海尔纽约人寿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9.海尔纽约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十一、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合众永安定期寿险2.合众附加定期寿险3.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4.合众团体年金保险5.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6.合众团体一年定期寿险7.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8.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合众团体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10.合众团体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11.合众鼎实惠两全保险12.合众附加两全保险13.合众鼎瑞附加防癌疾病保险14.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15.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16.合众附加永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17.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18.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1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1.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十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中宏两全保险(分红型)2.中宏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附加定期寿险(2005)2.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5)3.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4.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5.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6.定期寿险(2005)7.定期返还两全保险(长期,2005)8.丰彩人生年金保险9.真心关爱定期防癌两全保险(2005) lO.附加年金保险(2005)十四、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中英人寿金苹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2.中英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急性疾病保险3.中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4.中英即期给付团体年金保险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3.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2.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4.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崇版)个人医疗保险5.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6.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7.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8.守护专家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9.守护专家特需医疗团体医疗保险10.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11.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12.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13.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十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重大疾病诊断保险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3.癌症诊断保险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5.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6.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7.团体癌症诊断保险8.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9.附加重大疾病诊断保险10.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11.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12.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13.附加癌症诊断保险14.附加癌症住院津贴保险15.附加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16.附加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18.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19.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20.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21.附加团体癌症诊断保险22.附加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23.附加团体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24.附加团体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1 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1.1 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1.2 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1.3 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
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
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内容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内容医疗保险是为了帮助个人或家庭应对医疗费用而设计的一种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内容因地区和具体的医疗保险计划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诊疗费用的保障医疗保险通常包括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基本医疗和诊疗服务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包括门诊挂号费、医生诊疗费、药品费用、实验室检查、手术费用等。
一般来说,医疗保险计划会根据不同的等级和范围来决定对这些费用的报销比例。
二、住院费用的保障医疗保险通常也覆盖住院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生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药品费用等。
不同的医疗保险计划可能对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有些计划可能只覆盖特定疾病或特定类型的住院治疗。
三、手术费用的保障医疗保险通常也包括手术费用的保障。
手术费用可能包括手术前的检查费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以及手术后的康复费用等。
医疗保险计划覆盖的手术范围和报销比例可能因计划的等级和范围而有所不同。
四、特殊医疗费用的保障除了基本的诊疗费用、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外,医疗保险还可能包括特殊医疗费用的保障。
特殊医疗费用可能包括特殊检查费用、特定疾病的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
这些费用通常需要特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才能获得报销。
五、其他保障内容除了上述提到的基本保障内容外,医疗保险还可能包括其他保障内容,比如特定疾病或病情的保障、紧急医疗救助、国际医疗保险等。
这些保障内容的覆盖范围和报销比例可能根据不同的计划而有所不同。
总结: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内容与具体的医疗保险计划和地区有关。
然而,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会包括诊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以及特殊医疗费用的保障。
此外,医疗保险还可能包括其他的保障内容,满足个人或家庭在医疗方面的需求。
因此,了解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和覆盖范围非常重要,以便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医疗保险计划。
守护专家DE.ppt
• 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因心脏病在我公司推荐医院内 住院,并作了心脏瓣膜成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用 36985元(其中符合社保范围的22105元,超出社保 规定范围的14880元)。
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1. 社保规定范围内:22105×90% = 19895元 2. 超出社保规定范围:14880×60% = 8928元
• 本险种仅对手术等级分类表中的手术进行给付,每次 住院期间只能赔付较高标准的一项手术。
新人育成体系之岗前培训系列教材
7
保障示例
• 张先生,30岁,投保第二档,年交保险费256 元;
• 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因心脏病在我公司推荐 医院内住院37天(重症监护病房7天),并作 了心脏瓣膜成形手术。
新人育成体系之岗前培训系列教材
新人育成体系之岗前培训系列教材
3
保障一览表
一档 二档 三档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
金
50
(元/日)
保 险 责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 保险金
(元/日)
100
任 手术定额保险金
200-
(元/次)
1,000
100
200
4002,000
150
300
6003,000
免责期3天 不限给付天
数
无免责期 不限给付天
数
可多次给付
新人育成体系之岗前培训系列教材
18
新人育成体系之岗前培训系列教材
19
• 医疗费用仅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 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 术费用;
• 被保险人入住非推荐医院时,仅对社保范围内 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进行给付;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1 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1.1 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1.2 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1.3 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
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
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医疗保险中的住院费用报销政策详解
医疗保险中的住院费用报销政策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医疗保险中,住院费用报销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保障。
本文将详细解析医疗保险中的住院费用报销政策。
一、住院费用报销的概述医疗保险中的住院费用报销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报销程序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补偿。
住院费用包括住院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
二、住院费用报销的适用范围1. 住院费用报销适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一般包括大型综合医院、社区医院等。
2. 住院费用报销通常针对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非直接医疗原因(如美容、整形等)所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三、住院费用报销政策的具体要求1. 保险费用限额医疗保险在住院费用报销方面往往设有一定的保险费用限额。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费用超过保险费用限额部分可进行报销。
2. 自付比例医疗保险在住院费用报销中往往会设有一定的自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费用的一部分需要自行承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自付比例进行支付。
3. 报销流程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后,需要搜集和保存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住院发票、收费明细等。
确定住院费用后,可以提供给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4. 报销申请及审核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住院费用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
5. 报销额度及时限医疗保险中的住院费用报销额度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住院费用凭证,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报销。
四、住院费用报销政策的注意事项1. 报销前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确保自己对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有全面的了解。
2. 在住院治疗期间,尽量选择与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以确保报销的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
1.1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
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
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
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
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延续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2)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
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
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4)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其他事项
2.1被保险人变动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审核
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
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
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关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为其
办理退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
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
2.2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及其他资
料的复印件:
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
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
付。
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
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2.3 适用范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条款释义
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 意外伤害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
伤害。
3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占所交保费的
25%。
4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的计算公式:年交保险费×(1-25%)×(当日至保费
到期日的剩余天数/365)。
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指保险期间内,符合投保时约定给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
7 住院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
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8 医院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
9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因同一原因
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
院。
10 无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况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