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快递的域外法律制度
快递国家出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国家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础性法规,于2023年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快递市场的管理体制、经营许可、服务质量、安全与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对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对快递包装材料、快递车辆、快递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快递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与监管(1)快递企业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快递业务。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快递市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2. 服务质量与时效(1)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的及时性,按时送达。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丢失、损毁赔偿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包装材料的环保意识,减少包装污染。
3. 个人信息保护(1)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快递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4. 快递包装与环保(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污染。
(2)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材料的回收与利用,降低资源消耗。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消费者参与包装回收。
5. 快递车辆与运输(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确保运输时效。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清洁、有序。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一、引言邮政行业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行业,旨在为社会提供邮件投递、快递运输等服务。
为了确保行业的正常运营和顺利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此行业。
本文将介绍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管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行业。
二、国际法律法规1.万国邮政联盟(UPU)万国邮政联盟是一个由各国邮政管理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协调全球邮政服务的合作与发展。
UPU负责制定国际邮政标准、规范和政策,并促进成员间的沟通和合作。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IATA是全球航空运输行业的国际组织,负责推动国际航空安全和运输的发展。
针对邮寄快递等特殊物品的运输,IATA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安全和合规性。
三、国内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我国邮政行业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邮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该法律明确了邮政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了邮政企业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
2.《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是我国邮政行业中针对快递服务的管理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快递企业的资质要求、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快递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两项法律外,我国还有多个涉及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这些法规都对邮政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合规管理措施1.建立内部合规机制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合规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加强安全管理为确保邮件和快递的安全,邮政企业应加强运输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
同时,与公安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
3.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公共服务行业,邮政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快递_物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物流行业概述快递物流行业是指以提供快速、安全、便捷的物流服务为核心,以运输、仓储、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为支撑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快递物流行业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国内快递、国际快递、包裹快递、快递配送等。
二、快递物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修订)《邮政法》是我国快递物流行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快递物流行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服务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快递物流行业的市场秩序,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四)采取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
”2.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了快递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2)各地政府制定的快递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如《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针对本地区快递物流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3. 行业协会和自律规范(1)中国快递协会制定的《快递行业自律公约》《快递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快递企业的服务标准、收费规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自律要求。
(2)快递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快递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如《快递服务质量标准》、《快递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快递物流行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市场准入与经营许可(1)快递企业应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
(2)快递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经营标准。
2. 服务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邮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邮递法律是指调整国家邮政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在邮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邮递法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即邮政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具有普遍性,即邮政服务应当覆盖全国所有地区;三是具有强制性,即邮政服务应当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邮递法律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邮政服务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用户,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邮政服务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邮政服务的有关信息。
3. 保密原则:邮政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4. 保障用户权益原则:邮政机构应当尊重用户权益,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5. 按时投递原则:邮政机构应当保证邮件按时投递,不得延误。
三、邮递法律的主要内容1. 邮政机构及其职责(1)邮政机构:邮政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全国邮政服务的组织和实施。
(2)邮政机构职责:邮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邮政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邮政业务;管理邮政设施;保障通信安全;维护用户权益等。
2. 邮政业务(1)邮政业务种类:邮政业务主要包括函件、包裹、汇款、快递、邮政储蓄等。
(2)邮政业务办理:用户办理邮政业务应当遵守邮政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邮政资费(1)邮政资费标准:邮政资费标准由邮政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
(2)邮政资费调整:邮政资费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原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邮政设施(1)邮政设施建设: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邮政服务质量和效率。
(2)邮政设施维护:邮政机构应当定期对邮政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 邮政服务(1)邮政服务质量:邮政机构应当保证邮政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邮政服务时限:邮政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种类和地区特点,合理确定邮政服务时限。
6. 邮政安全保障(1)通信安全:邮政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信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使用邮政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邮政送达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邮政送达是指通过邮政服务机构将法律文书递送到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邮政送达的合法性、程序性、权威性等特点使其成为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邮政送达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效力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邮政送达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邮政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
2. 适用范围邮政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在住所地或者无法联系的情况;(2)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采用邮政送达方式;(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 程序要求(1)送达文书:送达文书应当是经过审判人员或有关机关签发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填写送达文书的名称、送达地址、送达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等信息。
(3)邮寄:将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一同邮寄至收件人住所地或指定的接收地址。
(4)投递:邮政服务机构在投递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投递前,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指定的接收人,请其签收;②如果收件人或者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可以将其放置在收件人住所地或者指定的接收地址的显眼位置;③如果无法投递,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将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退回;b. 通过公告、媒体等方式告知收件人或者指定的接收人。
4. 法律效力(1)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证明效力:如果收件人或者指定的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则视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邮政送达存在的问题1. 送达不及时:由于邮政服务机构的投递速度、服务质量等因素,可能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2. 送达不确凿:由于邮政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送达回证丢失、伪造等情况,导致送达证据不足,影响案件的审理。
关于快递物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市场准入制度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从事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经营场所;(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车辆和设备;(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信息系统;(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
2. 审批程序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国家规定,对快递业务实行统一编码;(2)建立健全快递业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建立健全快递业务服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4)建立健全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业务安全;(5)建立健全快递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具体规定(1)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信息;(2)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3)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实行快递业务统一编码制度;(4)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业务安全;(6)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监管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2. 监督检查内容(1)快递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4)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快递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
快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快件的进出境运输。
为了保障快件进出境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快件的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国际快递协议和组织为了促进全球快递行业的发展和合作,国际上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快递协议和组织。
其中最重要的是《野生动植物等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国际邮政联盟(UPU)。
2.1 《野生动植物等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一项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物种免受过度国际贸易的公约。
根据CITES规定,一些濒危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在国际贸易中是受限的。
快递企业在进出境运输快件时必须遵守CITES的规定,对涉及到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管和管理。
2.2 国际邮政联盟(UPU)国际邮政联盟是全球邮政服务的最高国际组织。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UPU促进了全球快递业务的顺利进行。
国际快递公司在进行快件进出境运输时必须遵守UPU的规定,确保快件的安全和准确交付。
3. 快件出口法律规定3.1 出口货物合规性检查根据各国相关法律,快递公司在进行快件出口时需要对货物进行合规性检查。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核对货物的合法性、正确填写出口单据和申报清单、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要求等。
3.2 禁止出口物品不同国家对禁止出口的物品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快递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规,确保不运输禁止出口的物品。
常见的禁止出口物品包括仿制品、违禁药品、危险品等。
3.3 出口许可证和证书在某些情况下,出口货物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和证书。
这些证书可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用于确认货物的合法性、质量和安全性。
快递公司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货物获得所需的许可证和证书。
4. 快件进口法律规定4.1 进口货物的清关手续快递公司在进行快件进口时需要进行清关手续。
适用于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快递从业人员。
第三条快递行业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快递服务水平。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设施、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网络;(三)有健全的快递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从业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快递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快递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快递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快递咨询、寄件、收件、派送等服务;(二)提供快递包裹的包装、封存、分拣、运输、投递等服务;(三)提供快递信息查询、投诉处理等服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质量,确保快递包裹的安全、及时、准确投递。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一)制定快递服务质量标准;(二)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监控机制;(三)对快递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四)对快递服务质量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外来快递管理制度范本
外来快递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来快递业务管理,强化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快递安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服务范围1.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为受托的邮件、书报、印刷品、商品样品、商务文件和包裹等邮件提供上门揽收、转运、投递服务,并为邮件提供有关咨询和查询的服务。
2.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记载的服务范围从事快递业务。
3. 快递业务受托方可以通过自有网络、委托网络、合作网络等方式提供快递服务。
第三章服务质量1.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快递服务质量要求》的规定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
2.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定期公布快递服务投诉电话,并配备客服人员,接受用户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
3.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约定时限寄递邮件,保证邮件及时准确的投递。
第四章费用收取1.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合同或服务承诺收取费用,不得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任何名义多收费用。
2.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公示快递服务收费标准,并依法向用户开具收费明细。
3.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快递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和用户需求,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并公示增值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安全保障1.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快递包装和处理流程,确保邮件在投递过程中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2.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快递业务安全的管理规定,加强对涉及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特殊货物的管理,确保快递安全。
3.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快递包装、操作规程,不得私自开启邮件包裹、更改邮件内容。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1.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演练。
2. 快递业务受托方应当遇到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时,安排专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通知用户投递延期情况。
快递法律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快递经营活动,保护用户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快递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装废弃物,促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第二章快递企业设立与经营许可第七条设立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网络;(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快递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设立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四)企业服务网络规划;(五)企业快递服务设施清单;(六)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七)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快递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质量;(二)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三)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四)合理确定快递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五)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快递包装材料;(六)不得擅自丢弃、损毁、翻包、拆包用户邮件;(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处理用户投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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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的域外法律制度
编者按:近年来,各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我国快递暂行条例已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递安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本文特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立法框架
各国规制快递业法律框架,具有不同的渊源和特色。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快递服务行业兴起后,美国公布了《邮政重组法》,撤销邮政部,建立国营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接着,相继制定了《美国邮政法》《私人快递公司法》《美国邮政私营快递条例》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39卷第一章、第五附章等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的快递法律体系。
1976年,日本大和运输创立“宅急便”,开创了日本的快递业。
日本国土交通省于1990年颁布《标准宅配便运送约款》(2003年进行最近一次修改)。
该法要求各快递公司以此为蓝本,自行制定符合本公司的承运条约。
随后颁布的《危险物管制的技术基准细目》《化学物质分类管理手册》,为快递业安全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1992年,欧盟发布《关于发展邮政服务单一市场的绿皮书》。
随后,于1997年12月、2002年6月、2008年2月发布3个邮政指令,要求严格区分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要求分类实施快递业市场准入制度。
各国普遍对快递市场准入采取了宽松准入政策,只是在准入程度上略有差别。
全面准入。
1978年,美国邮政部分放开了信件递送市场,允许私人提供信件的递送服务。
民营快递企业的设立只需要满足法定的一般要件,政府不对民营快递企业快递的市场准入设限。
2006年,英国全面放开了民营快递市场,并为民营快递企业提供邮政公司的基础设施和运送网络。
部分准入。
德国的快递市场主要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许可领域:1000克以下的信函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是竞争领域:1000克以上的信函业务、包裹、商业文件等允许自由竞争,只要符合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公司和部门都可以经营。
监管体制
各国依法对快递行业设立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分为大两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管理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单独管理模式。
多部门监管。
美国将快递业的监管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将对快递行业涉及自己管辖的部分制定法律、法规,通过依法行政实现对快递业的协同监管。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和美国商务部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负责对快递物品的安全进行监管;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联合航空局对快递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美国环境保护署对快递企业在危险物及其他污染问题进行监管。
专门部门监管。
英国由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管快递行业法规、政策的实施状况。
日本邮政快递监管部门设在总务省,实行纵向管理,在地方上设有10个监察局和47个地区监察室。
俄罗斯邮政快递业监管的主体是俄罗斯邮政安全局。
邮政安全局在业务上由联邦邮政总局指导。
俄罗斯邮政安全局要负责对快递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系统的监督。
安全保障
为了确保快递速度快、服务好、不出错,日本等国的快递行业已探索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
在快递运送程序方面,日本快递企业将整个服务网络体系进行细分,对每一个环节制定标准,编写工作手册,严格贯彻执行。
如快递运送规程要求:收件,要明确收件日期、回单、货物内容、包装、运费等事项;运输,不同的运送距离要确定不同的运输时间,并有收件人不在时的处理办法等等。
在快递运送时间方面,日本法律规定,快递单上有写明具体的送货日期的时候,按照记载事项进行配送;快递单上没有记载送货日期的时候,400公里以内的距离,在2天之内进行配送,超过400公里,每400公里可以延长1天;在收件人不在的情况下,要投递通知单通知到收件人,同时要把快件放回营业所或者事务所保管。
各国快递业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保障机制十分健全。
实名寄送。
美国的快递实行实名制,快递单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投递物品的相关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运用信用卡、电话号码等实名制作辅助。
日本由于手机实行实名制,只要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电话号码,就能够了解他们的全部基本信息,间接实现了快递服务的实名制。
在英国,快递服务要求用户在填写快递单时进行实名登记,以便于实现对快件安全的管理。
事前安全承诺。
日本法律规定,寄件人应当口头或书面确认所寄包裹不是该快递公司拒绝承运的物品,并在快递单上明确所寄物品的详细名称。
日本有专门承运化学品、医药品、易腐蚀等危险品的运输公司和企业,因此。
没有用户将危险品以普通物品的名义通过快递企业违法运送。
高科技手段监控。
美国自2010年起采用电子扫描技术对快递公司运送的货物进行扫描,运输安全管理局还在全国各地设立检查员,对快递企业是否遵照流程扫描进行监管。
赔偿救济
各国法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积极受理。
在日本,当发生快递损毁、丢失或者延误等情况时,快递服务企业会迅速受理。
美国法律规定,快递服务中申请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收件人与寄件人,即收件人与寄件人同样拥有提出快递服务赔偿的权利,但当寄件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只能由寄件人提出,寄件人与收件人同时申请赔偿时,应当优先赔偿寄件人。
积极赔付。
主要有三种赔付方式:一是按基本额度赔付。
日本相关企业一般根据快递单上记载的责任限度范围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一个普通职员的一个月的工资。
二是全额赔付。
在英国,只要用户填写“丢失和损坏申请卡”,快递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全额赔付。
美国法律规定,赔偿价值不应高于快件物品的实际价值。
三是赔偿直接损失。
德国规定,赔偿范围为快件直接损害,利息、利润等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内。
规范证据。
在日本,如果服务一方出现不法侵权或者故意过失损害等行为,可以按照服务合同进行起诉,获取额外的赔偿。
美国对索赔证据提供和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损失或者损害证据、保险证据和快件价值认定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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