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制度

外国法律制度
外国法律制度

复习要点

1、“法系”

法系,是“法律族系”的简称,英语中称Legal genealogy 或Legal family,也可以译为“法族” 。它是具有相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相同(或相近)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数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归类。

注意:“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族系”的简称。

2、民法法系

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

原是欧洲大陆诸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法国民法典》为其典范,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

后来,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土耳其等国的法律,也成为民法法系的成员。

3、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也称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是英联邦、原英国殖民地诸国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由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而来,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主要形式。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化、法律术语、法律推理技术、法律发展方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国王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创建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国王一身。《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内容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

3、《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第六代巴比伦王)统一两河流域,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楔形文字法典范,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4、《摩奴法典》

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约形于BC前2世纪至AD2世纪,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种姓制度。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5、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

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的核心内容。《吠陀》: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臂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

四大种姓:

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各种姓之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侯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

6、希伯来法

BC 11世纪至AD 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

7、梭伦立法(P.9-10)

8、克里斯提尼立法(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

“陶片(贝壳)放逐法”(p.11)

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9、伯里克利“宪法”(p.12-13)

10、《十二铜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450年公布于古罗马广场,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对习惯法的总结,为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①私法为主,诸法合体,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杂。②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③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⑤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

11、市民法与万民法(p.16-17)

市民法(jus civile),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主要内容:行政管理、国家结构、国家机关、诉讼程序等。涉及财产关系不多,体系不完整。

万民法(jus gentium)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

12、《法学阶梯》(p.18)

533年底,颁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p.18)

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程,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法律效力。

13、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罗马帝国在200年左右的时间里没有战争,没有受到战争破坏,因此,商品经济关系得以顺利发展。同时,由于作为横跨欧亚非三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频繁,使罗马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商品经济中的法律问题。这样,罗马的法制建设就以私法为核心而展开。罗马私法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有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来进行,而大多是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例最高裁判官“告示”)与法学家的活动。

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法学家不仅积极从事法学研究,还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法学家的地位客观上使罗马法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不断升华,也使后世立法难以对它进

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已具备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制度、概念、术语,对后世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帝国时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的需要,统治阶级对法制建设给予关注,出现大量法律编纂活动,将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集被称为“法典”。比较著名的有《格利哥里安法典》、《赫摩根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等。在这些法典的基础上,查士丁尼时才编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

14、日耳曼法

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15、“摩西十诫”,

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内容包括: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

这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任何人,包括兄弟、儿子、妻子或朋友,若供奉其他神则要被处死,一般是被乱石砸死。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这也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这条禁令针对任何形像或类似的东西,显然不针对对太阳或月亮这种自然物体的崇拜。但摩西口授的法律更为严厉:崇拜太阳、月亮,或其他神者要被乱石砸死,形像和偶像要被烧掉。提到其他神的名字的预言者要被处死。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而主在第7天休息。

(5).当孝敬父母

这条戒律反映出犹太人对年长者的尊重。打父母或骂父母的人将被处死,这是法律规定。另一条规定是拒绝服从父母的不可救药的儿子会被带到法官面前,他们会判他被乱石砸死。

(6).不可杀人

起初,法律规定每一桩杀人案,无论是否意外都是伤害宗族的罪过,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必然要被处死。后来人们才意识到杀人是有区别的,如果杀人者不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可以逃到一个城市躲避,也就是说过失性杀人可以这样做。

(7).不可奸淫

这一戒律显示了一家之长要求妻子忠贞的无上权力。

(8).不可偷盗

它表明财产的概念得到充分的发展。偷盗是对个人利益的伤害,无疑,受害人有杀死窃

贼的明白无误的权力。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这条戒律融合了法律和道德因素。它可以解释为在社会关系中保持诚实的戒律,或作为证人要讲真话的戒律。《出埃及记》中的法律禁止欺骗性的揭发或做不正直的证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这是一条道德上的戒律,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除非一种信仰、一种思想也构成犯罪,否则法律所处理的只能是行为。

16、教会法的婚姻继承制度(p.33-34)

17、异端裁判所(宗教裁判所)

异端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于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又称宗教裁判所。它是直接隶属于教皇,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教会通过建立这一机构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将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不须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查;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刑讯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刑罚是苦修赎罪、没收财产和死刑。

18、城市法

城市法是中世纪在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

19、城市法的渊源之一——城市宪章。

一种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献,由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主要内容是确认自己所属区域内某一城市的自治特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义务,又称特许状。它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于城市的权力,是一种封建的权利转让书。它是中世纪西欧城市的根本法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20、共同海损制度

指在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而抛却部分货物以减轻船只载重时,原则上须征询商人的意见。但是为了船的安全,船主也可以不采纳商人的意见而按自己的主张弃货,对于所遭受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

21、伊斯兰法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其他人只有占有权。

22、伊斯兰法的特点

1.与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同步进行。

(2)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各种圣训首先是作为宗教经典而存在,然后才被确认为法律渊源的。

(3)法律规范与宗教伦理规范没有明确界限,浑然一体。

(4)伊斯兰法学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贡献突出

早期法学家广泛运用意见、推理、类比判断和公议等方法,结合当地习惯对《古兰经》中的法律原理进行阐释,并充分发掘、广泛收集穆罕默德的逊奈,使圣训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四大法学派形成之后,法学家们更多地参与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需要对经训的精神加以阐释和发展。经过法学家们的努力,伊斯兰法终于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教法律体系。因此,有人将伊斯兰法称为“法学家法”。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由于阿拉伯半岛发展较晚,而其周围地区多为发达的文明古国,所以在发展中,伊斯兰

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文明的影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在伊期兰法的各项渊源中,只有《古兰经》有统一的版本,其他渊源都因地因学派而各异。

22、普通法法系的三大原则(p.46-50)

遵循先例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

陪审团审判原则

23、英国的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24、《独立宣言》(p.129-130)

25、1789年《人权宣言》(p.196-197)

26、1804年《法国民法典》(p.210-211)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 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济财政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法国经财部的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

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

发扬光大。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礼: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一些礼庶人无权享用。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不适用刑罚,而是在一些非政治性的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特权。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一)不孝不友(二)犯王命(三)放弑其君(四)杀越人于货(五)群饮(六)违背盟誓(七)失农时二、主要刑罚(一)五刑与九刑体系(二)流刑(三)赎刑(四)圜土之制(五)嘉石之制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债和契约三、婚姻继承制度第五节

国外公务员制度

国外公务员制度 一、外国公务员制度概况 现代公务员制度发源于英国,后来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得到了新的发展。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在英国,在两党制下,执政党的更迭和内阁的变动比较频繁,本着战利品归胜利者所有的观念,每当一个政党执政并组成内阁,便相应地任命大批本党成员担任政府公职。撤换一批官员。从而造成了政府行政人员中经常性的大换班,造成了肥缺分赃、营私舞弊的恶风,埋没了真正的人才,使政府管理效率低下。为了建立一个廉洁、稳定、高效的政府,保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促进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在英国,随后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形成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外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两个重要标志是:“考试录用制度”以及“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事务官职务常任制”。 外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考任制是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标志。英美两个国家的官吏制度改革,是以建立考试录用制度为开端的,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建立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也是从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开始的。 公务员管理可以归纳为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和出口管理。把好入口关后,主要是通过绩效考核来决定奖励和惩罚、职务的任免和升降等。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是在职管理的中心内容。 二、英美法等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文官制度起源于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分离。 (1)实行官职考试补缺制度是英国文官制度的标志 英国文官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推行考试录用制度。在两党轮流执政的情况下。执政党往往把政府的官职,作为“战利品”,公开进行“肥缺分赃”。这种“政党分肥”的选官制度,一方面随着执政党的变换,造成政府官员大换班,不利于政局的稳定和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使官场营私舞弊、腐败成风。为克服这些弊端,英国政府从1833年开始,对各部门实行官职考试补缺制度,规定每有职位空缺时,需要有四人以上参加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这是英国建立考录用制度的第一次尝试。1853年,针对东印度公司的《用公开考试办法录用职员》的报告对英国文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外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一、《外国法律制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220004 (二)课程英文名称:forein legal history (三)开课对象:非法学专业专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外国法律制度是法政类基础课。通过这一基础课的学习,有助于学生获得较为全面、系统、准确和丰富的法史知识。 (五)教学目的 外国法律制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课程。本课程旨在提供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外国历史上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内容、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及其相互联系,并掌握外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或者现在仍然在发挥影响的重要法系的发展演变、总体特征、历史地位等知识,加深对当代各国法制状况的理解。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古代中世纪的东方法律制度,包括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及伊斯兰法。二是古代中世纪西方的法律制度,包括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和欧洲城市法法。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四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6学时 学分数:2学分 教学时数具体分配:

(八)教学方式 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教学要点;通过学习本章,掌握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和《汉穆拉比法典》结构、体系和内容、特征,了解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及特征。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背景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三、法典的内容和特征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_1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hellip;…………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hellip;……………………&h ellip;…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hellip;…………………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hellip;………6 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

外国法律历史

1、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阐述其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的学科。他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3、刑罚的基本原则刑罚的基本原则。。近现代西方法治国观念的确立和刑法观念演变的趋同性出现了一些为整个西方所普遍接受的刑罚基本原则,主要有罪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刑罚以必要为限原则;目的性原则;平等原则;再社会化原则。 4、保安处分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但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该制度内容主要是对于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以及具有某种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的人,采取矫治、感化及医疗等方法防止其危害社会,这些特别预防措施称为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与刑罚一样是为了泯灭社会的危害性,都会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自由或其他权益。但是两种制度在存在的依据、性质、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的目的、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手段和原则等方面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2、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 是指法院可根据公众告发或者当时人控告,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有官方负责。 3、抗辩式诉讼 抗辩式诉讼 抗辩式是英美法系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个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4、教会法 教会法 是就叫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5、圣训 圣训 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 6、对价 对价 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作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的承诺 7、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它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 8、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 9、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德意志共和国宪法,1919年德国颁布的国家宪法。1、第一部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可以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不过总统也可以因此解散国会。 2、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宣布停止适用宪法的紧急状态全,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3、首部规定司法二元化的宪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 4、军队为总统直接指挥调度。 5、第一部明文规定公投机制的宪法。 6、明文规定,在魏玛共和体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较同期宪政国家多了许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也有一定照顾义务的概念。 7、首先将基本国策入宪的宪法。 1010、、欧洲联盟法直接效力原则 欧洲联盟法直接效力原则 是指在相关案件中,欧洲联盟发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11 11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各“蛮族”王国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它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2、教阶制度教阶制度 4、古兰经古兰经 6、五功五功 7、普通法普通法 把不统一的分散的地方习惯以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是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 8、衡平法衡平法 依据“公平” ,“正义”原则为基本,在普通法之外产生的法律。采取先例主义原则,为不成文的判例法。 9、制定法制定法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称为制定法 1010、、柔性宪法柔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和其他法律一样的英国宪法 1313、《、《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自英国独立,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 1414、、“权利法案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 1515、、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 美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 1、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 公元前3千年左右两河流域的国家使用笔划上宽下窄象木楔的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2《、《摩奴法典摩奴法典摩奴法典》》 一部综合性的历史文献宝库,包括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内容,是古印度法之集成 3、自由之债与不自由之债自由之债与不自由之债 对于债务可以选择则式的偿还 4、私诉和公诉私诉和公诉 私诉是社会自然人提出的诉讼.公诉是国家机关提出的诉讼 5、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万民法万民法 万民法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市市民法 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6《、《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国法大全》》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编纂的一部完善的奴隶制法典 7、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 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 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

外国法律制度

复习要点 1、“法系” 法系,是“法律族系”的简称,英语中称Legal genealogy 或Legal family,也可以译为“法族” 。它是具有相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相同(或相近)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数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归类。 注意:“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族系”的简称。 2、民法法系 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 原是欧洲大陆诸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法国民法典》为其典范,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 后来,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土耳其等国的法律,也成为民法法系的成员。 3、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也称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是英联邦、原英国殖民地诸国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由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而来,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主要形式。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化、法律术语、法律推理技术、法律发展方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国王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创建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国王一身。《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内容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 3、《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第六代巴比伦王)统一两河流域,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楔形文字法典范,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4、《摩奴法典》 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约形于BC前2世纪至AD2世纪,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种姓制度。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5、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 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的核心内容。《吠陀》: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臂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 四大种姓: 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各种姓之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侯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 6、希伯来法

美国CFC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美国CFC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摘要:美国CFC(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税收大量流失,财政赤字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其目的是取消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剥夺参与避税港活动的外国子公司延期纳税的权力。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的内容,是我国关于CFC的立法。但其许多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缺陷,因此需要进一部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美国CFC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并评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延期纳税企业所得税法 一、引言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简称CFCs)是指由本国居民股东所控制的外国公司,该公司必须为外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相当于本国营利组织,且本国股东握有经营及决策等实质影响力的公司。因此,受控外国公司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只要本国股东在外国设立,并握有相当控制权的公司,无论其从事一般营业活动,或主要经营投资、授权、财务、贸易、运输等业务,均包括在内。美国于1962年建立了CFC立法,是第一个创立CFC法律制度的国家。该法规定,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某一课税年度内连续30天为美国的受控外国公司,即使该公司没有将股利分配给美国股东,则美国股东仍然必须将该股利视同已经分配并入自己应纳税额中进行课税,其股份由美国公司持有,持股要超过10%,并且适用间接税额抵免。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也制订了CFC法律制度,截止2000年底,至少有20个国家创立了CFC立法。这20个国家所创立的CFC立法,有不同的政策目标,这些不同的政策目标导致了它们CFC立法目的的不完全相同。例如,新西兰创立CFC立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所有对外投资所产生的延期纳税。而其他国家的CFC法律制度主要履行反避税功能—防止CFC瑕疵所得的延期纳税或避税。但尽管如此,所有CFC法律制度还是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就CFC未分配利润向居民股东课税。 二、美国CFC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 为了支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或实行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美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年起对本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实际上等于进行国外投资的公司从政府那里得到了笔无息贷款,能在定期限内减轻公司税负。 但该制度在刺激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基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以逃避美国税收。许多美国跨国公司在低税国或避税港的投资额日益增大,运用避税港已经形成合法的避税管道,结果造成美国大量的税收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产生了严重的财政赤字,甚至侵蚀国内税基,严重侵犯了美国的税收权益。 1961年在经济萧条和联邦财政赤字增加的压力下,肯尼迪政府向国会提出《税收修正案》,建议中止实行延迟课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CFC利润归属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CFC法律制度取消了对消极所得和国外基地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方式获得的经营所得使用延迟课税的规定,这样做既考虑了对外投资公司的税负以及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也考虑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该法虽然没有完全取消美国股东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延期纳税,但对参与避税港活动的外国子公司剥夺了享受延期纳税的权力。 CFC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取消消极所得(passive income)和基地公司所得(base company income)[即由CFCs累积在避税港的所得,又称瑕疵所得(tainted income)]。在大多数情况下,CFCs立法无意干涉CFCs合法的商业活动。 可见,美国的CFC法律制度是在税收大量流失,财政收入锐减,财政赤字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通过豁免条款将跨国公司正常的营业活动排除于CFC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美国CFC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日本的情况与美国类似。CFC制度适用范围最广的是以实现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为目标的国家。在己创立CFC立法的国家中,目前只有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采取这一政策,其征税范围也最广。比如,新西兰的CFC立法适用于CFC的全部所得,不管它位于何处,也不管它的营业活动和设立动机如何,其目的就在于 1

欧盟法律制度

欧盟公共企业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翟巍 2014/9/18 8:54:30点击率[415]评论[0] Fehler! Hyperlink-Referenz ungültig. 【法宝引证码】CLI.A.086619 【学科类别】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 【出处】《法学》2014年第6期 【写作时间】2014年 【中文摘要】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均包括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相似性。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两类行为给予了区别规制。 一方面,基于附属理论严格禁止作为企业垄断行为诱因或强化因素的行政垄断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而实施的对公共企业的行政扶持行为,得到了反垄断豁免。在当前我国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构成要件,借鉴欧盟反垄断法制模式,可有效厘清与区别规制国有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中文关键字】欧盟;公共企业;行政垄断;行政扶持 【全文】 [编者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新一轮改革的大幕,改革正步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同样,国企改革也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根据决定,国有资本要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将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公共企业既是国企改革的理性回归,也是深化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同时,决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构想,也给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改革指明了方向。要达到这些要求和目标,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完善不可或缺。鉴于此,本刊特组织“公共企业法制建设的国际借鉴”专题,对欧盟、法国、德国、新加坡公共企业的法制建设展开研究,其中既有基本理论的分析,也有管理方式的研究,既有成功经验的客观陈述,也有相关问题的如实反映,期望通过外国经验之借鉴为深化国企改革提供必要的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将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公共企业。对于公共企业,国家除了应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外,[1]由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还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费用常常无法弥补成本,所以政府为保障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仍需要为公共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特许经营等各种行政扶持。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措施具有一定的形式相似性,故如何厘清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措施的界限,进而实现反垄断法对于这两种措施的区别规制,成为了一个反垄断法基本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构建以欧盟反垄断法为蓝本,而欧盟公共企业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创设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历史,它对于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措施的区别与规制问题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解释与司法裁判标准。故此,本文拟对欧盟公共企业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构成与司法实践进行阐释与分析,以期在反垄断法层面为我国公共企业领域政府行政行为规制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一、欧盟对“公共企业”的界定 (一)概念渊源与相关立法

近代法律制度史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64太平天国运动――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89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98年戊戌变法――⑦189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起义(辛亥革命)——民国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九讲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学习重点: 中华法系为何解体,中国法制如何走向近代化。 学习内容: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晚清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专制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清政府决

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中央集权,但改革后中央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 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 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 院基础”。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古代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一、楔形文字法的起源与发展;楔形文字法的总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二、了解古印度法的发展演变过程;掌握古印度法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 三、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了解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理解雅典“宪法”的先进性及局限性,进一步理解民主的多样性。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 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 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四、《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背景 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三)法典的内容和特征 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夏商 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奴隶制法制的产生和早期发展一、基础知识图解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始习惯 来源:习惯法 传统习俗 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 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 法律渊源 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 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 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 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 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 夏刑、商刑等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主要罪名: 商:不孝,乱政,疑众 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 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 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 从无慎罚思想 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 对滥用刑罚 ① 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 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 ③监狱的设置:“圜土” 二、案例分析 (一)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白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尃、Z、嗇、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案情今译: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父定下了判辞,判决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现在尃、啬、睦和训等五人均已到场,也仅仅只此五人。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辞,你也只有服从判辞、听从誓约。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剌面,然后再蒙上黑巾。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黜剭刑,只剌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刑五百下,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伯扬父又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了。”伯扬父说:“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鞭你一千下,并处幭剭刑,把你剌面蒙上黑巾。”牧牛于是发了誓。伯扬父把审判结果告诉了官吏邦和曶。牧牛的书面誓词写成了,罚金也交上来了。训用这铜做成了宗旅的盉。 参考解析:中国传统的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经基本成型。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其它如奴隶告主、妻告夫等也在限制之列。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以财货相告的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而以罪名相告的刑事案件要“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作诉讼费。如果不交纳“束矢”、“钧金”则被认为自已已经认输。 西周的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但贵族官员享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所以本案中另一重要当事人、牧牛的上司并没有到庭。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周代的法律制度,有相当部分记载在《周礼》等典籍中,长期以来,这些典籍真伪一起受到怀疑,但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却与其有很大程度的吻合,由此可以看出它们的可信度还是非常大的,值得多加重视。 三、法言解析 1、禹刑 禹刑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2、五刑 五刑事商朝已较通行的五种刑罚的总称。即墨刑(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鼻刑(割掉犯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

一个并不圆的外国月亮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 郭丹青? 一、 洋为中用? 有不少学者和政府证券部门的官员认为反内幕交易制度应作为中国的证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具有几十年的历史的美国反内幕交易制度看起来很有借鉴的价值。但美国的反内幕交易制度有着它的特殊的历史和制度背景,特别是在于普通法(判例法)和成文法以及州法和联邦法的相互作用方面。美国的反内幕交易的规则和判例都是在这种极其复杂的特殊制度环境中创造出来的,在另外一种制度环境未必有价值。本文将试图解释美国的反内幕交易制度如何在这种特殊制度环境中起作用,并指出它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结论是,中国在其反内幕交易的原理中不要走美国所走的“欺诈”(fraud)的路,而应该直接规定它想禁止的行为。 二、 对内幕交易的定义 什么是内幕交易?其实,“内幕交易”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更不是一个所有人都认为是应该打击的现象。“内幕交易”最多是一个方便的提法。对这个提法,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下面列出一些可能的定义,都是有用的,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各自的特点。 ?郭丹青,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定义一:行为人因为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不公开的)信息而作的证券交易 这个定义当然可行。但是,如果用这个定义,则并非一切内幕交易都是应予禁止的,因为有的不公开信息,行为人知道并利用它是无可非议的。例如,假设某一个国际石油公司在某一个国家拥有很多油井,并假设我是政治分析家。根据我的分析和信息来源,我估计该国不久就要发生政变,新政府会把油井国有化,也不会给任何补偿。这件事情,证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并没有预料到。凭籍这份知识,我抛出了那个公司的股票,因为我认为他们的价值马上就要严重下降。如果禁止人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买卖股票,那么,研究成果便失去了价值。没有人有动因去生产新的知识,没有人有动因去研究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定义二:法律应该 ..禁止的行为人因为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不公开的)信息而作的证券交易(应然定义) 这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对此,不同分析家会有不同的解释。这个意义上的“内幕交易”就是个贬义词,而且由于它的主观性,其内涵对每个分析家可能不同。 (三)定义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人因为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不公开的)信息而作的证券交易(实然定义) 这个定义也是有用的,不过,它的内涵在每一国家不同,因为每一个国家所禁止的东西不同。有些国家可能根本不禁止这种交易,所以根据这个定义在那些国家就不存在内幕交易。请注意,这个定义回避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即,法律应该 ..禁止什么样的交易? 三、 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条件 上文提出内幕交易的各种不同的定义是有缘因的。借鉴人家的经验无疑是一个聪明的做法,可以省很多时间,避免很多错误和浪费。但是必须看清楚借鉴的对象和目的。具体来说,如果中国学者或政府官员想借鉴美国(或任何国 家)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必须先了解清楚自己希望 ...的内 ..禁止的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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