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知识
小学生应该了解的宗教知识

小学生应该了解的宗教知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个体和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了解宗教知识不仅有助于孩子的文化素养和人文视野的拓展,还能够培养他们的宽容心态和尊重他人信仰的价值观。
因此,小学生应该适当了解宗教知识,以提高他们的全球视野和文化包容性。
第一部分:宗教的概念和分类宗教是指人类在追求超越自我、追求及想象力的满足和心灵寄托时形成的一种信仰系统。
宗教的种类繁多,主要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道教等主要宗教。
第二部分:基督教基督教是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之一,它起源于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罗马文化圈,并在欧洲、北美、南美等地广泛传播。
基督教的核心信仰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强调爱与宽容。
第三部分: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世界上第二大宗教,起源于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地区,现今伊斯兰教徒遍布全球。
伊斯兰教的核心是信奉真主(阿拉)作为唯一的神,信仰五功(信仰、礼拜、斋戒、天诫、朝觐)。
第四部分:佛教佛教是源自古印度的一种宗教文化,创立者为佛陀释迦牟尼。
佛教强调通过修行实现解脱,并追求慈悲和智慧。
佛教信徒广泛分布在亚洲国家,如中国、日本、泰国等。
第五部分:印度教印度教是印度绝大多数人信仰的宗教,它源于古印度的文化和宗教传统。
印度教的核心是相信宇宙万物皆是神的一部分,倡导轮回转世和因果报应的观念。
第六部分:道教道教是中国独有的宗教文化,强调顺应自然、修身养性。
道教崇拜道教经典《道德经》的创始人老子,以及后来发展形成的众多神仙。
第七部分:宗教和社会和谐了解宗教知识也有助于培养小学生的宽容心态和尊重他人信仰的价值观。
多元宗教文化的共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因此,小学生应该学会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宗教信仰。
总结:了解宗教知识对小学生来说是有益的。
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历史和文化。
通过了解宗教,小学生能够开拓视野,增加对世界的理解,培养尊重他人信仰的价值观。
因此,学校和家长应该适当引导小学生学习宗教知识,并以正确的方式进行教育,让他们在尊重他人信仰的同时更好地了解人类文化和多元社会的特点。
大学生宗教知识手册

目录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1.什么是宗教2.马克思主义总好觉观的主要内容3.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4.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5.为什么不允许强迫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6.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7.为什么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8.什么是合法的宗教活动9.我国对宗教活动的具体规定10.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与家庭聚会的区别11.什么是邪教12.邪教的危害性13.如何识别邪教14.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的区别15.宗教与科学的关系16.在宗教信仰与名族习俗的关系二、有关法律法规17.《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规定18.我国对宗教教育的规定19.外国人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规定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2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进行传教活动22.国家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规定2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涉及宗教的规定24.《教育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2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涉及宗教的规定26.《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中交的规定2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28.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决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教育教学工作29.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30.如何警惕境内外反动、非法宗教的渗透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1.什么是宗教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的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虽然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应,但其反应是颠倒的、扭曲的、虚幻的。
宗教的本质是宗教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古往今来,不同宗教学学派都对这个问题作出过自己的回答。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科学的回答了这个问题。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建立在争辩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的。
宗教知识科普

宗教知识科普1. 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们对于宇宙、人生、道德等重大问题的信仰和实践体系。
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涉及人们的信仰、仪式、道德规范等方面。
宗教通常包括信仰的对象、信仰的方式和仪式、道德准则等要素。
2. 宗教的分类2.1 世界主要宗教的分类•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锡克教•道教•犹太教•天主教•东正教2.2 宗教的地域分类•东方宗教–佛教–道教•西方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3. 宗教的主要特点3.1 信仰宗教的核心是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
信仰可以是对上帝、神明、佛陀等存在的坚定相信。
3.2 仪式与典礼宗教仪式是宗教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念经、道教的祭祀等。
3.3 道德规范宗教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道德规范,以约束信徒的行为。
例如基督教的十诫、佛教的五戒等。
3.4 社会功能宗教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功能。
它可以提供人们对生命意义的追求,增加社会凝聚力,促进和谐发展。
4.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宗教和科学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知识体系。
宗教强调信仰和灵性层面的体验,而科学则追求客观和理性的认知。
4.1 宗教与科学的冲突宗教和科学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冲突。
例如宗教信仰中的创世论与科学的进化论相悖。
这种冲突常常导致宗教与科学之间的对立。
4.2 宗教与科学的融合虽然宗教和科学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方法,但也有很多人试图将二者进行融合。
例如科学修行中的灵性层面,以及宗教对于道德规范的启示等。
5. 宗教的意义和影响5.1 人生意义宗教对于人生意义的探索和回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给予人们希望、安慰和慰藉。
5.2 社会影响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5.3 文化传承宗教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通过宗教信仰和仪式,人们传承和弘扬文化。
5.4 个人精神修养宗教对于个人的精神修养和内心安宁的追求有着积极的影响。
它可以帮助人们减轻心理压力,培养内心的善良和宽容。
民族宗教工作知识点

民族宗教工作知识点一、什么是民族宗教工作?1.1 定义民族宗教工作指的是国家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它旨在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谐,推进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1.2 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二、宗教与国家关系2.1 宗教的定义宗教是人们对宇宙和生命意义的一种信仰体系和行为方式,涉及信仰、仪式、道德规范等方面。
2.2 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独立于国家,享有信仰自由•宗教依法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宗教与国家互相尊重、互不干涉三、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3.1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历史变迁•新中国成立后的宗教政策•改革开放后的宗教政策•近年来的宗教政策调整3.2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和保障•国家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明确规定•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创建和谐宗教关系的努力四、宗教事务管理原则与方式4.1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法治原则•宗教内部自治原则•良序管理原则•民族团结原则4.2 宗教事务管理的方式•注重宗教教育和培训•加强宗教机构管理•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和公共安全五、民族宗教工作实践与经验5.1 民族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重视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群众的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同作战•宗教工作与民族工作的有机结合5.2 民族宗教工作的成功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宗教工作实践•西藏自治区的宗教工作实践•四川甘孜州的宗教工作实践六、展望与建议6.1 展望•未来宗教工作的发展趋势•民族宗教工作与国家治理的深入融合6.2 建议•完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宗教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研究力量•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有益经验以上是对民族宗教工作知识点的全面介绍。
通过了解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宗教事务管理原则与方式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宗教工作知识手册

宗教工作知识手册一、宗教概念与特点宗教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精神文化活动之一。
它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普遍性。
宗教的基本特点是对超自然存在的信仰与崇拜,包括对神灵、神明、神佛、天地人灵等的敬拜。
宗教文化是各种宗教信仰及信仰团体形成的文化活动的总和,而且宗教文化承载和传承了宗教信仰的基本内容。
宗教文化与其他文化不同,是一种信仰及对超自然存在的崇拜行为,因此具有独特的精神与文化内涵。
二、宗教工作原则1. 宗教平等原则:政府不得对任何一种宗教设立特别地位或者给予特别优惠。
2. 宗教自治原则:宗教团体依法享有自治权。
3. 宗教事务与政治分离原则:政府不得扶持宗教团体或者依托宗教团体进行行政活动。
4. 宗教团体合法登记原则:宗教信仰活动应当通过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5.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和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宗教工作目标1. 维护国家宗教政策,促进宗教事务的合法有序进行。
2.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促进宗教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3. 增强宗教团体自律意识,促进宗教团体与政府间相互监督、共同管理宗教事务。
4. 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弘扬宗教精神,促进宗教与社会的融合。
四、宗教工作职责1. 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2. 维护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宗教事务相关纠纷。
3. 加强对宗教场所及宗教活动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4. 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和协助其开展宗教活动。
五、宗教工作方法1. 加强宗教人士的培训,提高宗教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2. 采取宣传教育措施,提高社会对宗教的理解和认同。
3. 创新宗教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4. 加强与宗教团体的沟通与协调,促进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合作。
六、宗教工作重点1. 宗教团体登记管理2.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3. 宗教文化遗产保护4. 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5. 宗教人员培训和管理七、宗教工作挑战与对策1. 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恐怖主义的挑战对策:加强宗教知识教育,引导宗教正常理性表达,打击非法宗教传教活动。
宗教知识

第五章宗教知识第一节:概述一、中国五大宗教:佛、道、伊、天、基二、汉族宗教信仰特点:兼容并蓄(道教+外来宗教);外来宗教需汉化、地方化才能存发三、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状况:(优先记忆内容少的)第二节:五大宗教一、各种宗教的创立1】佛祖四大圣迹:出生地-毗尼花园;成道地-菩提迦野;初转法轮地-鹿野苑;涅槃地-拘尸那迦2】伊斯兰教的一些名词:伊斯兰:“顺服”,顺服唯一的安拉;穆斯林:“顺服者”,顺服安拉意志的人(伊斯兰教教徒的名称)3】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4】西方人忌讳数字13(最后的晚餐13人),视星期五(受难日)和13日为凶日的原因P166二、各种宗教的发展与传播(一)佛教的发展(诞生在印度,发展在中国)1】“菩萨行”:指自我解脱于救苦救难,普度众生的践行之中2】密宗(教)的特征:高度组织化的咒术;仪轨、世俗信仰(二)佛教的传播(诞生在印度,发展在中国)(三)道教的发展1】早期道教:张陵创五斗米教,张鲁奉老子为教主,张角创太平道。
2】全真道:金初王重阳创立;以道经、佛经和儒静为主要经典主张三教合一;修行上重炼丹,不尚符箓,不事黄白之术,修身养性为正道;住宫观,不蓄妻室,有严格的清规戒律3】正一道:元代张与材创立;以行符箓为主要特征(画符念咒、驱鬼降妖、祈福祛灾);奉持《正一经》;道士可不出家,不住观。
流行于江南和台湾省。
(四)伊斯兰教的发展与传播1】多分布于西亚、南亚、中亚、东南亚、北非;伊朗的国教2】在中国的传播⑴路上丝路传播:阿拉伯-伊朗-新疆-河西走廊(甘肃)-中原⑵海上丝路传播:阿拉伯-印度-马六甲海峡-广州、泉州3】派别:(四)基督教的发展与传播1】11世纪,基督教因夺权分为西部的天主教(公教或加特立教)和东部的正教(东正教)2】16世纪,天主教因改革分为天主教和新教(反对教皇绝对权威,中国称为耶稣教或基督教)3】基督教四传中国三、各种宗教的教义四、各种宗教的经典、标记和节日五、各种宗教的供奉对象、主要称谓、常用礼仪和常见法事六、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建筑。
五大宗教基本知识测试解释答题

五大宗教基本知识测试解释答题1.什么是宗教?答: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
信仰宗教的人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
宗教信仰的本质是精神寄托和终极关怀。
2.我国现有的五大宗教有哪些?答:我国五大宗教包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
3.何为宗教信仰自由?答: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共产党员是否能信教?答: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2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哪些场所?答: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庙、教堂、宫观、清真寺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6.对寺庙烧香、点灯有什么规定?答:不得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香和高香。
高香是指所燃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
烧香、点灯必须在固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管理。
7.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是什么?答: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8.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是什么?答: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
必须把宗教工作当成群众性工作来做,把能不能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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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须由自治区或市、县(区)宗教社会团体认定并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报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不得以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主持宗教活动,发展教徒,认定或晋升宗教教职人员等教务活动。此外,宗教教职人员在履行宗教教务活动时还应当做到:(1)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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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一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 2、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义务?
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行宗教活动;(2)抵制非法活动、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3)勤俭办教,减轻信教公民的经济负担;(4)为信教公民举行丧葬仪式时,尊重亡人家属的意愿;(5)接受本宗教社会团体或寺观教
堂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
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3、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哪些权益?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有如下主要权益:(1)按一定法律程序聘请主持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2)按有关要求组织、安排场所内外各种宗教活动;(3)拥有并管理场所内
的建筑物、设施、合法收入;(4)可以兴办生产、服务、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经济实体;(5)按有关要求容留外来暂住人员;(6)可以接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宗教组织和信徒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乜贴、布施、奉献
和其他捐赠;(7)经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可以经售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各类宗教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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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对佛道教组织实行领导应注意哪些问题?179.如何处理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院?180.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目的修建的寺庙应如何处理?181.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院和露天大佛有什么政策规定?182.佛教界对非宗教部门乱建寺院大佛应持什么态度?183.非宗教团体修建的寺院聘请僧人住寺并从事宗教活动怎么办?18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产及土地如何登记?18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要收取哪些费用?186.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向县级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交纳管理费吗?187.寺院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能享受免税待遇吗?188.未经批准新建的寺院能进行宗教活动吗?189.未经批准新建成的规模寺院如何处理?190.未经批准新建成的露天佛像如何处理?191.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192.为什么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193.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是否意味着宗教政策收紧了?194.在专项治理中对农村新建成的众多小庙是否要一律拆毁? 195.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道教寺观,可以收取信徒的布施、捐献和出售宗教用品吗?196.寺院自行印刷流通经书和生产、经售宗教用品有什么政策规定?197.寺观的维修经费应如何筹措?198.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是什么?199.寺院的住持如何产生?200.《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201.如何正确处理和对待佛像开光和方丈升座的活动?202.住持道风不正的应如何处理?203.如何处理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同年老宗教教职人员的关系? 204.寺院僧人圆寂后的遗产,其俗家亲属能继承吗?205.人民法院如何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处理僧人的遗产纠纷? 206.寺院住持的职责是什么?207.寺院的佛事活动如何按排?208.要求出家须具备哪些条件?209.汉传佛教寺院收徒有哪些规定?210.汉传佛教寺院传戒有哪些规定?211.中国佛教协会对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最新规定是什么?212.什么样的寺院能够具备传授三坛大戒的资格213.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是什么?214.受戒人员的资格如何审定?215.违反《传戒管理办法》有什么处罚措施?216.如何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来国内和内地求戒事宜?217.住寺僧人如何管理?218.寺院如何培养僧才?219.寺院可以举办哪些自养事业?220.寺院自产的香菇、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是否应交纳税款?221.寺院内可以设立商业网点吗?222.寺院接收的布施和捐赠应如何使用?223.佛教事业发展经费如何筹措?224.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225.寺院如何做好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226.寺院可以承包、租赁、合资、实行股份制吗?227.如何建立寺院的财务制度?228.如何管好寺院的资产?229.怎样做好寺院的治安与消防工作?230.《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有几条,内容是什么?178 .问:对佛道教组织实行领导应注意哪些问题?答: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 〕59 号文件指出:‚要根据佛道教组织不同于党政机关、也不同于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特点,创造、总结对他们实行领导的经验,坚决避免和纠正政教不分、内外不分、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等错误现象。
应该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放手让他们实行自主管理,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当然,一切重大问题,宗教组织及其负责人应主动地及时地向有关党政主管部门报告。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43 — 144 页)179 .问:如何处理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院?答:中共中央〔1982 〕19 号文件对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庙有一个政策规定:‚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
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大兴土木,以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妨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然,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3 页)180 .问: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目的修建的寺庙应如何处理?答: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开发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为由,超出宗教政策规定范围乱建佛道教寺观;还有的部门和单位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塑造佛像、神像,大搞开光活动,设功德箱,收取布施,借机敛财,有的甚至搞愚昧迷信活动。
这些作法,败坏了宗教团体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为那些利用宗教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给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制止乱建寺观的不正常现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 年10 月19 日发出了《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通知》指出:凡涉及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务,都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对于搞愚昧迷信活动的寺观,要坚决制止并进行整顿,屡教不改的,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恢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中发〔1982 〕19 号和〔1991 〕6 号文件精神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新建和重建佛道教寺观的,应从严掌握,由县、市(地)级人民政府认真审核,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要求僧道人员不得为乱建的寺观工程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寺观等。
《通知》指出:凡经批准恢复、重建、新建(包括易地重建)的佛道教寺观,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按民主的原则负责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不得塑佛、神像,不得设功德箱、搞开光等宗教活动。
181 .问: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院和露天大佛有什么政策规定?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1996 〕38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禁止任何部门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
佛道教界确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 年12 月20 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凡不按政策申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该项目。
‛ ( 《宗教工作通讯》1997 年第一期)182 .问:佛教界对非宗教部门乱建寺院大佛应持什么态度?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1996 〕38 号文件规定:‚对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的寺观要由党政领导牵头,协调各方抓紧解决。
对于信教群众要求强烈,拖了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各地要从政治上着眼,下决心解决好。
同时要坚决纠正侵犯佛道教寺观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在专项治理中,要注意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
教育僧道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不正之风,不得为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挂匾;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赁承包’寺观的活动。
‛( 《宗教工作通讯》1997 年第一期) 183 .问:非宗教团体修建的寺院聘请僧人住寺并从事宗教活动怎么办?答: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法律规定,凡是非宗教团体建立、未经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建设单位为了发展旅游、招徕顾客、非法牟利,招聘、雇佣出家僧人从事奠基、开光、剪彩,以及入寺从事宗教活动、举办文化庙会等,是违反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出家僧人应当予以抵制,不应当应招、应雇和从事有关宗教活动。
如果建设单位将新建设的寺院的产权交给宗教界,并且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或者已经领取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要遵照‚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管理‛的体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僧人可以住寺从事宗教活动,入寺后应当建立管理组织,遵照丛林制度管理寺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84 .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产及土地如何登记?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 年7 月2 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产及土地,应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证件为据填写登记表;未进行登记或未落实宗教政策,但产权和使用权已明确属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为据;有争议的暂不填表,但可用书面意见加以说明,不要因此影响登记工作的进行。
‛185 .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要收取哪些费用?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 年7 月2 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为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费用,负责登记工作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可向申请登记单位适当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某些边远贫困地区或经济困难的堂点,可视情况酌情减免。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费用是登记时一次性收取的,并没有规定登记以后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再次向宗教活动场所收取。
那种以登记为借口每年向宗教活动场所收取登记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186 .问: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向县级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交纳管理费吗?答:1994 年1 月31 日《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6 页)除此以外,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承担向县级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交纳管理费的义务,因此,上述交纳管理费的作法,是缺少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187 .问:寺院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能享受免税待遇吗?答:《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
‛这一免税规定,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提出并实行了。
1951 年,中共中央曾经提出:为了切实帮助宗教团体自养,‚甚至部分减轻某项捐税。
‛国务院〔1980 〕188 号文件指出:‚为了帮助各宗教团体实现自养并维持宗教职业者的生活,人民政府除允许教会、庙观出租房屋外,还免收教堂、庙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职业者自住房屋的房地产税。
‛ (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4 页) 国家税务局1986 年9 月15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免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