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银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个体私营经济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规范个体私营经济户信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系指在本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证(以下简称贷款证)是以个私户自愿申请为前提,信用等级评定为依据,签订合作协议为条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颁发并凭以获取贷款的资信证明。
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评审,由信用社按属地管理原则颁发。
第四条颁发贷款证坚持“信用评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一年一定(审)”的原则。
第二章颁证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辖区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
(二)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规定,市场前景好,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年龄在22—60周岁以内。
(三)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可供自己支配的不动产,已取得信用社社员资格、工商联(商会)会员资格或个体协会会员资格。
(四)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账户,并承诺与信用社保持长期的信用往来关系。
(五)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
(六)资产负债率和销售收入归社率达到规定比率。
(七)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八)信用社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颁证程序第六条提出颁证申请。
符合领取贷款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领贷款证时,应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第五条所列相关资料复印件,填写《个体私营经济户信用贷款证申领登记表》,建立信贷关系。
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条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社信贷人员对申请颁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调查摸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1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第八条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有效担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一般为2年,2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对于销售资金回笼率达一定比例的可实行利率优惠,由成员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授信额度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个体工商户家庭年纯收入的3倍以内或家庭净资产的1/3以内,对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适当放宽比例第十三条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信用共同体、联保互保、抵押等几种贷款方式,具体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在本行业经营情况较好、与信用社有1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往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采用商铺承租权质押+保证担保、日均存款倍数+保证担保、市场开办方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每年应安排前台客户经理对辖内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开展摸底工作,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集中进行调查、评审授信第二十四条申请与受理个体工商户需要借款时,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前台客户经理负责受理,与客户进行面谈,初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指导客户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3《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有效证件;工商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等;营业场所自购或租赁情况;客户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等;担保有关资料;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受理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承担调查职责,调查人员必须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业、从业经历等;客户借款用途,包括客户资金需求量总量、客户自筹资金总量、比例及落实到位等情况客户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分析、逻辑判断客户的净资产情况客户收入、支出情况,包括项目销售收入、支出预测、利润预测,客户上年度家庭总收入、总支出、纯收入等,分析判断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是否充足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的道德品质、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等客户的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或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判断抵押物是否足值4走访专业市场、商会等,征求工商部门意见,了解他们对客户的评价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前台客户经理应同时收集相关信贷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出具《贷款调查表》或《贷前调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调查结论,同时将调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七条授信评审中心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2名以上,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有效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分析、判断客户的家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承担贷款风险客户主营产业的收入、支出及利润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判断贷款是否符合监管比例分析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是否合理5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尽职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程序的合规性、调查意见的明确性等,市场方、工商部门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出具《贷款审查表》或《贷款审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审查结论,同时将审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贷款审议、审批由成员行社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审批,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贷款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对于单个专业市场等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市场为单位进行批量审议、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中台客户经理负责《个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的初拟,经授信评审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并交有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对于抵押贷款,前台客户经理应会同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有关抵押或质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由成员行社授信评审中心集中保管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应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对贷款资金进行6支付,支付时应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提交用信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交授信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授信评审中心审核贷款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审核通过后,开通贷款发放权限第三十四条经办柜员审核有关手续后,打印借款借据,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符合自主支付规定的,由客户自主支付;符合受托支付的,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转入交易对手账户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第三十六条前台客户经理应根据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按时交息,到期还本第三十七条前台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应按以下频率向客户及工商部门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客户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做好贷后检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的半年检查一次,必要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应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保管员,入档保管第三十八条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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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1-(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法人机构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固定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2-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九)其他条件。
第七条加工类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有熟练的技术工人;(二)产品质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三)申请保证贷款的经营时间须1年以上(含);(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商贸类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3-(一)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有满足货物周转、保管条件的仓库、货场或恒温库等场地;(二)申请保证贷款的经营时间须2年以上(含);(三)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九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办理新增保证贷款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个体工商户贷款应以抵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十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加工类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倍,商贸类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3倍,保证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抵、质押贷款按照《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4-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对信用度较高或综合回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还款(息)方式。
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每季或每半年还本一次。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基本业务流程:评级授信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臵。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原件;(二)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免税证明)等原件;第十六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实地调查,主要负责对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
-5-(一)对申请人的调查: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主体合法性、经营地址、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等;5.品行和资信状况,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无犯罪记录、经济纠纷或不良嗜好;7.预期风险收益情况,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8.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
(二)对担保的调查:1.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2.品行和资信状况,保证人须对借款人有较强的约束力;3.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财产共有人的意见;抵押财产处臵便易性等;4.质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质押财产的种类、名称、-6-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撰写调查报告。
信贷人员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经营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明确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
协办人员复核,签署明确意见。
超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调查意见后提交审查人员。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7-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法人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区别贷款种类,明确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各环节的办结时限并公示;对调查、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
对审批通过有资金需求的,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贷款合同,依法办理登记、止付、权证入库等相关手续,相关手续须双人办理。
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向借款人核发贷款证/卡;贷款证/卡有效期与借款合同一致。
贷款证/卡实行年审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利率浮动幅度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时,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专用或指定账户。
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使用贷款证/卡申请贷款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载明的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与首次贷款日、后续贷款日与上次贷款结清日或两次申请贷款日间隔超过6个月,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等情况重新进行相关调查。
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8-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条贷款支付。
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审核相关手续后支付贷款资金,贷款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等,应参照农户集中评级授信模式,积极开办商户联盟等联保方式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
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
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表由借款人本人签字确认。
贷款检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全面贷后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二)风险分类。
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法人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贷款收回与处臵。
(一)贷款收回。
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9-(二)贷款展期。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
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已展期贷款不能再次展期。
使用贷款证/卡办理的贷款不得展期。
(三)贷款逾期。
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后存档。
(四)不良贷款处臵。
贷款逾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清收、保全和处臵。
第二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
信贷档案采取属地管理,以借款人为单位逐户建档,具体内容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法人机构须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10-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2.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4.贷款贷后检查表5.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6.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7.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8.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11-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2.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4.贷款贷后检查表5.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6.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7.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8.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