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武汉严打禁渔期捕捞行为

武汉严打禁渔期捕捞行为
作者:暂无
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20年第6期
4月13日晚,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组织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市公安局
水上分局组成13人执法小组,对前期摸排的案源线索进行“收网”,于当晚11时在长江通江
支流滠水河黄陂区汉口北大道水域,查获涉嫌电鱼非法捕捞案件一起,现场查获嫌疑人员3名,电捕工具1套,涉案车辆1台,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之中。
今年禁渔以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开展长江汉江及通江支流专项执法行动20余次,联合公安机关打击渔业非法捕捞行为7起,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起,对涉嫌犯罪的14名非法捕捞嫌疑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实施2020年武汉市长江汉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今年禁渔期为3月1日至6
月30日,禁渔期内,长江汉江及通江支流停止一切捕捞活动,严格做到渔船靠岸入港、网具入库封存、人员离船上岸。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将重拳打击查处各类渔业非法捕捞行为,对使用电鱼、迷魂阵、地笼等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人民湖北)。
推进汉江禁捕 护好一江碧水

推进汉江禁捕护好一江碧水
作者:暂无
来源:《环境与生活》 2020年第11期
江水滔滔,渔舟唱晚。
自古以来,长江支流汉江一直是湖北省襄阳渔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
为保护汉江生态,去年12月襄阳发布汉江城区段十年禁渔令;今年7月开始,在全域范围内所有河流实施“三清一转一建立”扎实推进禁渔退捕工作落实落地。
据《人民日报》11月6日报道,如今汉江襄阳段195公里的水面岸线已实现渔船全上岸、非法渔具无影踪,超七成上岸渔民成功转产。
野生汉江鱼在市场上的绝迹,得益于襄阳从今年7月初开展的多部门联合打击汉江非法捕捞行动,层层监管斩断了野生鱼类非法交易链条。
没有买卖,才能彻底杜绝非法捕捞。
除了对源头进行监管外,襄阳还组织各部门联手斩断汉江野生鱼类市场销售链条。
渔民上岸后,今后的就业和生活能否保障,是汉江十年禁渔能否成功的关键。
更多的渔民需要在政府帮助下实现转产增收。
为此,襄阳各个区县纷纷举办针对汉江退捕渔民的转岗就业技能培训班和专场招聘会,让渔民有一技之长,适应岸上生活。
去年以来,襄阳市共有2223名渔民顺利上岸,截至今年9月底,已有1671人成功转产转业,过上了新生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鄂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13日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目录前言(5)第一章发展背景与总体要求(7)第一节发展背景(7)第二节战略定位(9)第三节总体要求(10)第四节发展目标(11)第二章优化空间布局(15)第一节构建“两线”开发主轴(15)第二节实施“两段”错位发展(17)第三章有效因应水文情势重大改变(19)第一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19)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优化配置(22)第三节完善防洪安全体系(24)第四章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26)第一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26)第二节实施生态红线管理(27)第三节加快生态建设与修复(28)第四节加强环境治理与监管(31)第五章强化基础设施支撑(34)第一节健全立体交通网络(34)第二节强化能源基础支撑(37)第三节完善信息基础设施(38)第六章构建生态产业体系(40)第一节积极发展新型工业(40)第二节稳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44)第三节突出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47)第四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49)第七章统筹城乡发展(51)第一节提高城镇发展质量(51)第二节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53)第三节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54)第八章扩大对内对外开放(57)第一节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57)第二节深化国内区域合作(58)第三节拓展国际合作(59)第九章创新体制机制(61)第一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61)第二节探索资源市场交易机制(61)第三节创新投融资机制(62)第四节创新区域联动机制(62)第十章强化组织实施(63)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63)第二节加强宣传交流(63)第三节加强实施考核(64)前言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和重要影响区,发挥着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纽带作用,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省汉江堤防加固重点工程(汉北河天

,
人口
自 然 增长 和 机械 增长
、
要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规
、
政策和 省 有关规 定执 行
一
。
凡 在 本 通 告 发 布 之 后违反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和 省 有 关规定 自 行迁 入 的 人 口
五
、
,
律不 得按 移 民 对待 机械
、
加 强 对工 程 建设 中 的 通 信
2 01 7
年2 月
24
曰
—
21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1 7
.
11
省 政府 文 件
湖 北 省 人 民政 府关 于 禁止在 湖 北 省
汉江 堤 防加 固 重 点 工程
(
汉 北河天 门 段 及迀 入人
口
)
建 设控制 范 围
内 新增 建设 项 目
的通告
〔2 0 1 7 〕
鄂政 函
22
号
—
(
56
87
)
。
(
三) 汉 北 河万 家 台
、
河道桩 号 9 2 + 8 3 1
,
)
至汉 川 天 门 界
目
河道 桩 号
56
+ 8 3 2 ) 段 河 道 及 两岸洲 滩
,
。
二
在 该 工 程 建设 控 制 范 围 内
禁止 新 增 建 设 项
和其 它实 物 指 标
不 得 扩建 和 改建 现 有 在 建
。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十年禁渔 共护长江

十年禁渔共护长江作者:曾诗淇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21年第4期本刊记者曾诗淇隆冬时节,武汉晴空万里,长江风平浪静,在湖北武汉三阳路的长江岸边,20 多艘执法船鸣笛出发,数百名执法人员共同宣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20 年12 月31日上午,湖北等14 省市同步举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活动”。
根据中央部署,从2021 年1 月1 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行10 年禁渔。
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在湖北调研时强调,长江“十年禁渔”进入全面禁捕新阶段,从攻坚战转入持久战,任务更艰巨、难度也更大。
要确保“禁渔令”落地落实,退捕渔民稳得住、不反弹。
禁捕:保护长江生态全长6300 多公里的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有10 个省份的23 万渔民靠在长江边打鱼为生。
但长期受到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影响,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严重,长江水生物种严重衰退,一些物种濒临灭绝。
有“微笑天使”之称的长江江豚,是长江生态链的旗舰物种。
资料显示,20 世纪90 年代末,长江及鄱阳湖、洞庭湖共有2700 头江豚,2017 年已经减少到1012 头,相当于国宝大熊猫数量的一半。
中国科学院院士曹文宣介绍,江豚的数量急剧减少,主要是由于过度捕捞造成的。
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统计显示,近年来,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捞产量不足10 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渔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拯救长江生命,已经刻不容缓。
为恢复长江渔业资源,长江流域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 年1 月1 日起实现全面禁捕。
2020 年12 月26 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并于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就在几天后,2021 年1 月1 日零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
长江禁捕历时四月 “十年禁渔”起步成功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国之大事,全面实施以来社会高度关注。
沿江15个省市依靠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攻坚克难,形成了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提升了长江流域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推动健全长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制定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专项(特许)、垂钓管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禁捕执法监管制度体系;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沿江各地正在加紧制定规范垂钓行为的政策措施,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促进和保障长江禁捕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协作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禁用渔具销售以及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宣传等方面入手开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渔政、公安、海事、水政等部门106艘执法船艇组成的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开展了“清江”“清湖”、打击电鱼、“四清四无”水上大排查等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门依托长江渔政特编船队和14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联合公安、海事、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三次流域性同步执长江禁捕历时四月 “十年禁渔”起步成功文/惠新法行动,积极推动各地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形成了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监管合力。
从沿江省市统计数据和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举报受理数据看,禁捕管理秩序较去年有明显好转,“十年禁渔”起步成功。
但非法捕捞仍然时有强化一个机制,实行部门联合禁渔执法江苏省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禁渔执法机制,完善联席会议、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制度,鼓励各地探索设立多部门“禁渔”联动执法中心,实体化运作、全天候值守,构建从“水里”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网络,形成水上严防死守、岸上严查重处的强大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
实施禁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
捕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捕实施工作。
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涉渔犯罪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