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

实施禁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

捕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捕实施工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涉渔犯罪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七十五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捕实施工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涉渔犯罪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湖北省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组织开展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已利用港口岸线、非港口岸线资源的总体利用情况,为清理整顿工作奠定基础。 (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整顿乱批、乱占及乱用岸线资源等问题。继续巩固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成效,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紧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靓化”岸线,还江于民、还岸于民、还景于民、还绿于民。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严格的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长效机制,优化港口岸线资源配置,实现岸线集约化管理,实现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高效利用。 (四)科学配置港口岸线资源。通过优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合理实施老港区的提档升级和新港区的开发,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港口体系,充分发挥港口对沿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岸线资源清查。 1.清理整顿范围。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占用岸线资源的设施全部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2.清理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全面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已建或在建的生产性泊位,航道、海事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登记、核查本辖区内长江、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3.清理非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全面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已建或在建的桥梁、管道、缆线、取(排)水口等临(跨、拦)河设施,涵闸泵站等水利设施,水务、防汛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登记、核查本辖区内长江、汉江沿线非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4.清理违规占用、低效利用岸线资源问题。全面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上未批先建、批而未建,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多占少用、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占用岸线手续不完备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 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依法收回岸线使用权。”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6.17 •【字号】鄂环发〔2019〕13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1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统筹推进,请各地、各部门依责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确保我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见效,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制定《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修复攻坚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8.6%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1.8%,力争全面消除;省控断面水质总体逐年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重点区域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以长江、汉江、清江等73条重点河流、洪湖、斧头湖、网湖、汤逊湖等17个重点湖泊(21个水域)和丹江口水库、漳河水库等11座水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攻坚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优化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稳步推进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库划界确权工作,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2020年年底前各市完成细化控制单元划分,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2020年年底前,巩固劣Ⅴ类国控断面消除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力争消除劣Ⅴ类省控点位。坚持和深化河湖长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 题的解答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分类】问答 正文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 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级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现就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作如下解答。 1.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把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 答:根据《意见》规定,办理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适用《意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

〔2020〕3号),准确把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禁捕范围包括五类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包括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三)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四)大型通江湖泊。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禁捕天然水域。 (五)其他重点水域。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禁捕天然水域。 对于涉案的禁捕区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意见》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商请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10道公务员面试(国考)省级及以下机构湖北省环保局类岗位之二面试问题考察点及参考回答

公务员面试(国考)省级及以下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类岗位之二面试问题 根据过去1年热点时事政策预测,含考察点分析和回答话术,共计10道 一、湖北省近年来在环保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请你简单介绍一下。 湖北省近年来在环保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政策制定方面,湖北省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比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湖北省还积极推动各市、县、区制定和实施环保规划,促进各地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资金投入方面,湖北省加大了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力度,大力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政府通过设立环保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等措施,为环保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例如,湖北省在长江沿岸建设了一批污染治理项目,有效改善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再次,技术进步方面,湖北省积极引进和推广环保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环保产业升级。比如,湖北省在城市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方面采用了先进的膜处理技术、生物发酵技术等,使污水、垃圾处理更加有效、节能、环保。同时,湖北省还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开展环保技术研发和应用。 非常后,宣传教育方面,湖北省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志愿者植树造林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比如,湖北省在每年的“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特殊时期,都会组织大型环保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总之,湖北省在环保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涵盖了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这些举措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湖北省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这些举措也为其他省份在环保方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二、中央环保督察在湖北省内发现了哪些问题,你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一、考察点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31 •【文号】环水体〔2018〕181号 •【施行日期】2018.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水体〔2018〕181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长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高质量发展成果提升长江保护修复水平,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遏止沿河环湖各类无序开发活动。 ——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加快入河(湖、库)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治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为全国生态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 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政资[1994]438号) 青海、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自治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金沙江干流 江源—石鼓: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石鼓(含石鼓)—宜宾: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

湖北省普法考试题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规定,(),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提高深度扫黑除恶的能力和水平。 A.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典型案件 B.健全完善防范工作机制 C.深入发动人民群众 D.采取多种形式 答案:C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规定,采取()持续精准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对确属“村霸”、涉黑涉恶的村(社区)干部,依法依纪坚决处理。 A.“釜底抽薪政策” B.“一村(社区)一策” C.“一视同仁政策” D.“村(社区)自治政策” 答案:B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规定,依法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A.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B.自治、乡村治理相结合 C.自治、德治相结合 D.自治、德治相结合 答案:A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规定,依法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

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A.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B.自治、乡村治理相结合 C.自治、德治相结合 D.自治、德治相结合 答案:A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规定,因()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A.贸易 B.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 C.经济发展 D.物种培育 答案:B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规定,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A.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至2032年12月31日24时止 B.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C.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D.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至2033年12月31日24时止 答案:B 《湖北省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制定的目的是()。 A.规范社会药方处方审核工作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实施日期】202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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