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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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我们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但办理之前我们也要熟悉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操作规则与程序,以下是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我们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但办理之前我们也要熟悉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操作规则与程序,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应收取▲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房屋权属证明▲4、身份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二、查验申请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齐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应准其补正并受理;如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向当事人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三、受理(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承办部门,做好传递记载.▲第二程序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是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过程.登记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一、初审(一)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阅是否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4、查阅出租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限制出租的情形;▲5、查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与房屋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一致;▲6、出租房屋转租的,查阅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7、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查阅是否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二)签署初审内容.属初始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审批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承租人同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2、出租房屋座落,权属状况,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3、是否存在限制出租的情形;▲4、初审人签署审查情况及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5、应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6、初审人姓名,时间.(三)初审中发现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补正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于三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仍不符合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初审人应填写《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并连同卷宗退回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退件.(四)初审时限为二个工作日.▲二、复审(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核:▲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2、初审人签署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3、收取的租赁登记费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同意办理初始登记备案或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意见.。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3号市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局相关处室,涪陵区、垫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联系人:李永德电话:137****7192电子邮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和协调机制等事项,是查处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行政规章,也是国土房屋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将推动全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现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查处整治工作职责(一)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新格局。

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房管系统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查处认定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工作,互通举报线索、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违法建筑的新格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为明确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内容、措施和相关程序,指导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31号),现将《办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组织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办法》实施房地产交易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局随后也将组织培训学习。

二、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台账记载,按季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报表。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执法文书、表格和交易监督管理报表市局将随后印发,在正式印发前,请各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记载。

三、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季形成《房地产交易监察报告》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季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二)当季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三)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四)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分析;(五)辖区内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分析和处置预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贯彻局发393、396号文件培训课件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贯彻局发393、396号文件培训课件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020/10/22
全国性法律法规 1995年1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实施 ,确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 1995年7月17日,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联合下 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 格[1995]971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 纪服务收费标准。 1996年1月8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令50号发布,2001年8月5日,原 建设部令97号修改)发布,明确规定从事房地 产经纪的机构,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 人,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 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房地产经 纪地位合法化,开始得到正面的规范和管理。
2020/10/2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局关于房 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统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的 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79号文件,制 定了《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重 庆市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重庆市代办 手续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由房管局负责印 制,工商局监制,协会分发。
2020/10/22
2020/10/22
地方性法律法规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城 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其第五十四条 规定,“未取得房地,由市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赵杰(副主任)13500377203
2020/10/22
(一)规模情况 五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保持在
400余家机构,近四万实际从业人员的规模水 平上。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取得资质房 地产经纪机构395家(其中A级41家、B级66 家、C级288家),分支机构308家;取得房 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1604人,注册804人;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2146人, 注册847人。2009年度已受理新办机构30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7号),制定了《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经2020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予以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是否符合转让、出租、抵押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涉及转让的,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转让;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得转让。

涉及出租的,要认真做好划拨土地出租的备案及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涉及抵押的,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登记工作。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按照中央及地方对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作为全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应做好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相关工作,按照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的原则,开展线上交易和信息系统建设。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帮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政府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其他信息九类。

1.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主体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发布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

二、获取方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渝办发[2004]347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3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11月)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

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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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各个环节,做到统一程序,规范操作,切实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程》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向市局申领,其余文书表格由各区县自行印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由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刻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的格式为:直径4厘米的圆形印章;圆弧段文字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横段文字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的格式为:长6厘米,宽1.5厘米的条形印章;文字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应收取: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1)《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3)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身份证明:(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收取: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变更资料: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应收取: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原件)。

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依据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齐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应准其补正并受理;如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向当事人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三、受理(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

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承办部门,做好传递记载。

第二程序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是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过程。

登记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

一、初审(一)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阅是否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4、查阅出租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限制出租的情形;5、查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与房屋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一致;6、出租房屋转租的,查阅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7、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查阅是否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2、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3、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4、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证明;5、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2、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注销事由;3、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签署初审内容。

属初始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审批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承租人同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2、出租房屋座落、权属状况、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3、是否存在限制出租的情形;4、初审人签署审查情况及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5、应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6、初审人姓名、时间。

属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初审人应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审批书》或《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审批书》中的初审栏中签署房屋租赁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事由,签署是否予以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意见。

(三)初审中发现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补正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于三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

对仍不符合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初审人应填写《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并连同卷宗退回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初审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二、复审(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核: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2、初审人签署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3、收取的租赁登记费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同意办理初始登记备案或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意见。

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审核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二)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赁备案审批书》复审栏签注复审意见:1.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2.补正或更正初审人意见的决定;3.复审人姓名、时间。

(三)复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三程序缮证发证归档一、缮证(一)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经复审批准登记备案的,由缮证人员逐项填写《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1、按照顺序号填写备案证号。

按办案年度填写字号,按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先后顺序填写证明号;2、按审核批准的内容逐项填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相关内容;3、按复审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4、填写完毕,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符合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原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新制证。

新证号按“原证编号+附1号”编写,附号按变更的次数逐次递增填写(如变更第一次为“原证号+附1号,变更第二次为“原证号+附2号,依次类推)。

没有变更的内容转载到新证上,变更的内容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填写。

在新证附记栏中批注变更原因和第几次变更,并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符合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

二、发证(一)收费:收取经复核批准人同意收取的各项税费,开具收款发票,办理收款手续,并在审批表中有关栏目记载清楚。

(二)发件:发件人按下列程序发件:(1)收回业务受理单;(2)查验已缴税费的收据;(3)确认领件人身份;(4)向租赁双方各发放一份《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5)领件人在发件簿上签名及领件时间。

三、归档将资料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

档案存放按申请书、审批表、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按件建立房屋租赁档案库。

有条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档案信息数据库。

附: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2.《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4.《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5.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批书》6.《补正材料通知单》7. 《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8.《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9.《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件薄》附件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合同登记备案字第号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位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的房屋,房屋权属证明号为,用途为,出租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已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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