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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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村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常村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常村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一、前言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进展,煤矿冲击地压问题渐渐成为矿井井下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常村煤矿(以下简称“常煤矿”)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是一家综合性煤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常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特别紧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的概述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是指对常煤矿井下冲击地压等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的制度。

该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要求:订立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包括安全专家、矿务主管、瓦斯抽放专家、地压专家等。

2、技术要求:常煤矿技术气力特别雄厚,建立一支强大的技术队伍,可针对不同的情况供给专业技术支持。

3、安全设备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设备,确保在作业中达到最高的安全标准。

4、应急预案要求:订立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队伍、逃命通道、安全撤退路线等,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矿井。

5、保障措施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措施,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保证常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长期稳定和获得成功的保障。

三、常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的建立1、订立立项方案建立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前,需要订立立项方案。

该方案需要明确制度的目标、任务、范围、时间等,订立出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明施过程中不会漏掉任何一个细节。

2、组建工作小组常煤矿依据立项方案,成立冲击地压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工作小组。

由专业人员构成,共同讨论订立相关技术规范,订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重点任务,确保常煤矿的生产安全可控。

3、开展整改工作基于小组的调研和讨论,针对常煤矿存在的冲击地压问题,开展整改工作。

该工作重要包括开展光电测距、射孔把握、钢架支护、抽放瓦斯、二次支护等技术改进和创新,有效降低了矿井内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山东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范

山东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范

附件2《山东省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规定(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有效防范冲击地压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山东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冲击地压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衔接条款】煤矿企业(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治冲击地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监管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将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纳入监管监察范围,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监察。

督促冲击地压煤矿企业(煤矿)落实冲击地压防治主体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1 -第六条【专家要求】建立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冲击地压科研或现场防治工作5年以上。

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危险性监测体系有效性评价以及防冲安全性论证等工作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并不少于5人,其中有现场实践经验的不少于2人。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危险性监测系统有效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对其作出的鉴定、评价结果负责。

(一)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承担:1.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2.具有防冲研究团队;3.具有三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

(二)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危险性监测体系有效性评价应当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具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1.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2.具有防冲研究团队。

煤矿企业冲击地压事故的预防措施

煤矿企业冲击地压事故的预防措施

煤矿企业冲击地压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冲击地压预防措施
(二)冲击地压局部预卸压措施(P85)
采掘工作面采取大直径卸压钻孔或爆破卸压等综合治理措施,降低或消除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降低冲击地压发生的可能性。

1.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迎头大直径钻孔:不同冲击危险区域迎头布置孔数:弱冲击危险区域1个、中等冲击危险区域2个、强冲击危险区域3个,孔深30-50m,工作面迎头始终保持卸压保护带长度不小于10m。

(2)掘进工作面帮部大直径钻孔:不同冲击危险区域帮部卸压钻孔间距:弱冲击危险区域间距3m、中
等冲击危险区域间距2m、强冲击危险区域间距1m,钻孔直径153mm,孔深15m,滞后工作面不大于20m。

(3)掘进工作面帮部爆破卸压:不同冲击危险区
域帮部卸压钻孔间距:弱冲击危险区域间距8m、中等
冲击危险区域间距7m、强冲击危险区域间距6m,钻孔直径42mm,孔深10m,每孔装药量3kg,滞后工作
面不大于30m。

2.回采工作面:不同冲击危险区域帮部卸压钻孔间距:弱冲击危险区域间距3m、中等冲击危险区域间距
2m、强冲击危险区域间距1m,钻孔直径153mm,4
上煤回采工作面孔深15m,4煤回采工作面孔深25m。

3.采掘工作面留底煤区域,在巷道底板两侧施工底
板卸压钻孔或爆破卸压。

钻孔间距根据不同冲击危险危
险区域分别为:强冲击危险区域为1m、中等冲击危险
区域为2m、弱冲击危险区域为3m,钻孔直径153mm,孔深见岩为止。

爆破卸压不同冲击危险危险区域分别为:强冲击危险区域为6m、中等冲击危险区域为7m、弱冲击危险区域为8m,孔深见岩为止,但不能小于0.6m,每孔装药量为孔深1/3。

自-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自-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赵楼煤矿关于印发《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科室:赵楼煤矿开采深度大,老顶中砂岩岩层厚度较大,煤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因火成岩侵入导致局部变质影响,区域内断层构造发育,在掘进、回采期间,已经发生了多次强矿压显现,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和保护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为切实做好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预防或减少冲击地压事故发生,依据新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结合赵楼矿实际,重新修改制定了《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废除。

2011年3月4日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经北京煤科院开采研究所鉴定,赵楼煤矿3煤具有强冲击倾向,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煤业公司赵楼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的通知》精神及实际情况,赵楼煤矿为冲击地压矿井。

因此,3煤开采时,除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部《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煤业公司赵楼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的通知》外,还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赵楼煤矿3煤开采时,必须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采场条件决定是否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

第2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由矿长总体负责,主要解决冲击地压防治所需的人、财、物和冲击地压防治与生产的重大关系协调,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技术措施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技术工作具体负责。

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简称防冲办公室)根据冲击危险区域的具体情况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并监督、指导措施的实施,防冲队负责防冲措施的现场实施。

第3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采有冲击危险区域的3煤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设计或补充设计,根据设计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

山东煤矿冲击地压威胁现状分析及防治演示教学

山东煤矿冲击地压威胁现状分析及防治演示教学
四、发生冲击地压的原因分析
1.客观原因∶ (1)煤岩层自身的物理力学性质 (2)开采技术因素 2.主观原因 (1)重视程度不足。 (2)重产量、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 (3)防冲技术力量匮乏。
1.客观原因∶
(1)煤岩层自身的物理力学性质 ①煤层具备冲击倾向性,煤质较硬、自然含水率较低、厚度较大或厚度变化较大。 ②顶板、底板比较坚硬、厚度大,具有冲击倾向性。 ③地质构造。 ④开采深度。门头沟200米、天池240米、抚顺250米、联创480米、唐山540米。
①《煤层冲Leabharlann 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MT/T174-2000),主要内容: 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煤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方法。
②《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MT/T866-2000),主要内容: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方法
③《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主要内容: 冲击地压管理; 冲击倾向性测定; 开采设计与解放层开采; 掘进与回采; 冲击危险预测预报; 冲击地压治理; 特殊开采; 冲击地压统计。
(2)开采设计方案优化
从源头上防治冲击地压,必须从矿井的开拓布置上做文章:优化巷道布置,实施无煤柱跨巷开采,将主要大巷和永久硐室布置在底板岩石中,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尽量少留或不留煤柱,杜绝孤岛工作面,水平延伸或新区开拓布置巷道必须首先符合防冲规定,并在开拓设计中增加专项防冲设计。
开采设计方案优化
2. 建立完善冲击地压防治管理体系。
防治冲击地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开采设计、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技术管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信息沟通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关于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冲综合保障体系,要求煤矿应建立防冲管理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等组成的综合管理保障体系。

煤矿冲击地压防规定(省煤炭局)

煤矿冲击地压防规定(省煤炭局)

煤矿冲击地压防规定(省煤炭局)————————————————————————————————作者:————————————————————————————————日期: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

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然 资 源 自

应急 管 理 、 地震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部 门 ,
应 当 按 照各 自 职责做好煤矿 冲击地 压防 治
的 有 关工 作 。
第 七 条 煤矿是 冲击地 压防 治 工作 的
责 任 主体 , 应 当 遵 守 国 家有关安 全生产 的
法律 、 法规 和规章 , 并严格 按 照 国 家煤 矿
省 政 府规 章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2 5 号
《 山 东 省煤矿 冲击地压 防治办法 》
经 年 已
20 1 9
7月 2
日 省 政府第 4 1 次常 务 会议 通
过 现予 公布 年 起施行 ,

自 20 1 9
9月 1 日

省 长 龚 正
年 月 2 0 1 9

1 6 日
冲击地压 防治 有关标 准和技 术规 范 , 做好
煤矿 冲击地压 防 治 工作 。
第 二章 般 一 规 定
第 八条 有冲 击地压煤 层的 矿井为 冲
击地压 矿井 。 开 采厚 煤 层且采 深超 过 8 00
米 的矿 井 , 应 当 按照 冲 击地 压矿井 的相关
要求进 行管理 。
等 法 律 、 法 规 , 结合本省 实 际 , 制 定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 于 本省 行政 区域
内 煤矿冲 击地压 防治 及 其监 督管理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称 煤 矿 冲击 地 压 ,
是指煤矿井巷或者工作面周 围煤
岩 (


由 于弹 性 变形 能 的 瞬 时 释放 而 产 生 的 突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深超千米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深超千米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深超千米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鲁能源煤炭字〔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深超千米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冲击地压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采深超千米矿井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实现“降速、减量、保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煤矿关闭退出1.坚持把煤炭去产能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加快退出安全无保障、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长期亏损五类煤矿,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全面开展冲击地压重点矿区专家示范性会诊检查。

2.各煤炭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在去年初省政府组织专家对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开采安全性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开采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安全把握小、风险大、无保障的矿井依法申请关闭退出。

3.各煤炭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对现有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多、存在孤岛工作面或不规则边角煤柱开采进行科学论证,对冲击危险大且安全无保障的区域一律停止生产。

二、严格控制矿井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4.各煤炭企业要组织专家对采深超千米矿井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进行论证,充分考虑采深、煤厚、煤层易燃性和顶板坚硬程度及地质构造等因素影响,逐矿确定采煤工作面最大推进速度,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严格做到均衡生产。

5.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或其他有强冲击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必须控制在3刀/天以内,凡是超过3刀/天的一律降到3刀/天以内;凡是经论证的采煤工作面最大推进速度低于3刀/天的,必须控制到论证的最大推进速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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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者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

煤矿冲击地压按照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分为: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和强冲击地压危险4个等级。

第四条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实行源头防范、分级设防、监测预警、智能开采,提升综合防治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察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震、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开采厚煤层且采深超过800米的矿井,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有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区,应当按照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一)采深超过800米且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采深超过1000米且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性的;(三)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四)采掘工作面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

第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冲击地压矿井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治理要求的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和采深超过1000米的矿井,其生产能力应当根据冲击地压防治需要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制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人和业务主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机构、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冲击危险性预警指标、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等,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生产过程中防治措施的具体落实,安全负责人负责防治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冲击地压防治制度:(一)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二)岗位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三)冲击地压危险性综合技术分析制度;(四)冲击地压事件分析报告制度;(五)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装备安装管理维护制度;(六)冲击地压危险实时预警、处置及结果反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设立独立的冲击地压防治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下列人员:(一)专职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二)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三)有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的专职或者专业施工队伍。

解危卸压施工、钻屑法检测、应力在线监测及微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等工作,应当由专职或者专业施工队伍负责。

第十五条冲击地压煤矿应当保证矿井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冲击地压煤矿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费用,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其检测、检验和维护;(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相关的鉴定、评价、设计、论证和监测;(三)冲击地压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四)冲击地压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五)冲击地压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更新;(六)冲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推广应用;(七)冲击地压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八)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限员管理,并实现人员位置精确定位:(一)采煤工作面和顺槽超前300米以内不得超过16人;顺槽长度不足300米的,在顺槽与采区巷道交叉口以内不得超过16人;(二)掘进工作面2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9人;掘进巷道不足200米的,在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不得超过9人。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全员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冲击地压专职值班人员、监测检测人员、解危措施施工专职或者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其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他作业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八条冲击地压煤矿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章技术措施第十九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鉴定单位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的能力;(二)有固定的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三)有相应的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经验。

鉴定单位应当现场采样,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冲击地压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价单位,对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一)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二)有固定的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三)有相应的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经验。

评价单位应当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价单位出具的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现场实践经验的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矿井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冲击地压灾害因素,合理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开采顺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

新建矿井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的矿井,应当编制防冲设计或者在矿井安全设施设计中设防冲专章。

冲击地压矿井的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经评价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编制防冲设计;正在生产的煤层、水平、采区未编制防冲设计的,应当按照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防冲设计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照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和按照严重冲击地压矿井要求管理的采区,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开采论证,编制防冲专项设计,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业规程中应当明确相应的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一)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或者采空区见方的;(二)开采急倾斜或者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煤层的;(三)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煤柱等应力集中区的;(二)在采掘工作面进行卸压爆破作业的;(三)巷道贯通或者错层交叉施工的;(四)煤与瓦斯突出或者瓦斯涌出异常的;(五)进行解危施工或者巷道扩修作业的;(六)巷道、硐室留有底煤的。

第二十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开展地应力测定,根据地应力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巷道布置、支护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体系,采用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监测方法进行日常监测。

区域监测应当采用微震监测等方法。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其局部监测应当采用钻屑和应力监测等方法;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其局部监测还应当采用CT反演、电磁辐射等方法。

具有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实时在线监测。

第二十八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加强冲击地压危险性综合技术分析,专业人员应当每天对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

第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数据和实际条件,确定危险性预警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应当对危险性预警指标及时进行校核:(一)开采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的;(二)监测预警方法、手段发生改变的;(三)危险性监测预警结论与实际动力显现明显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实时预警、紧急处置机制,设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专门负责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预警、处置工作。

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者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迅速撤离,并切断电源。

第四章施工措施第三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采煤和煤巷掘进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工艺。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长壁式智能开采;煤巷掘进切割作业和解危钻孔施工,应当采用智能远距离操控。

具体办法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三十三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取预防性卸压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进行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的,应当在采动影响范围外,且距离采煤工作面不小于150米;确需在150米以内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解危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在掘进工作面进行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的,应当在距离掘进工作面10米以内,按照设计要求一次性完成;钻孔施工不得与掘进机割煤、巷道支护同时作业。

第三十四条在冲击地压危险区进行解危卸压施工的,应当撤出该区域内与解危卸压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与解危卸压施工无关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采取卸压措施的,应当按照冲击地压危险性预警指标进行效果检验,检验方法不得少于两种,其检验范围和频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具有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其检验方法应当包括应力在线监测法。

第三十六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

巷道超前支护长度根据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范围,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具有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应当采用液压支架。

第三十七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其支护设计参数应当选取中等以上安全系数。

具有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应当采用恒阻锚索、高预应力全长锚注锚索、让压锚杆、高强度护表钢带、高强度护网或者大直径托盘等具有强抗变形和护表能力的主动支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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