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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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市条件 1. 准入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2. 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有关披露要求,正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3. 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报告财务信息,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风险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存在的重大风险,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重大风险提示。

5.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有效。

二、上市申请 1. 申请书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上市申请,并递交上市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材料等。

2. 报告审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 面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谈,以确认上市公司符合有关要求。

三、上市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四、上市承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上市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公司股份流通、发布重大信息、及时完整披露财务信息等。

2021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

2021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

2021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2020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新规”)。

其中,退市标准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巨大反响。

那么,对于面临危机想要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而言,退市新规将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新老规定的退市标准对比[1]根据上表所示,新老规定对于退市标准的主要变化为:1.财务类退市指标缩短退市进程,由原3-4年统一缩短为2年。

取消了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变更为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指标,营业收入需扣除与主营业务不相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自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新规下“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审计报告意见”“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财务类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2.交易类指标由面值退市修改为1元退市,新增市值不低于3亿元指标;3.规范类指标新增信披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指标、半数以上董事对年报、半年报不保真的指标;4.重大违法指标,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

除此之外,退市程序上,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虽然“史称最严退市新规”,但是对于“净利润+营业收入”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较为宽松,根据wind金融终端数据,2019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占比约1.52%,其中ST/*ST上市公司占比0.75%。

实际上鼓励主业良好但偶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致力于发展营业事业,相较于前,新规退市指标更为科学。

二、退市标准变化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1. 债务重组收益产生的重整效果大打折扣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2]。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偿债;(2)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比如以股抵债;(3)修改其他条款方式;(4)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3]。

《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或者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一直未披露年度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或者报送有关非公开募集资金采取集中管理等监管要求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未对集中管理披露不一致的信息进行说明,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公司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 37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国务院10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结合前期本所科创板制度改革经验和以往退市实践工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

此外,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

修订后,条文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2020年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制改革,2020年7月22日,创业板正式实行注册制改革,取消了审核委员会,实行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制。

这意味着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而是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实行信息披露和后期监管。

2. 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
本要求、盈利能力要求、股东人数要求、流通股比例要求等。

此外,公司应当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股东持股变动等。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4. 中介机构的责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加强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的申报文
件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负有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2020年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趋势,加强了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19年3月实施 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 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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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是指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实施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行资格条件:
1. 企业法人必须在经营活动中保持正常状态;
2. 股份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发行资格条件;
3. 发行股票前一年度末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20%,或者发行股票前一季度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30%;
4.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发行股票总数量的30%;
5.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重大投资失败、重大经营失误、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
6.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约、重大财务造假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且没有其他不利于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
1.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2. 报告期内重大财务事项披露文件;
3. 报告期内重大经营事项披露文件;
4. 公司章程;
5. 股份发行申请书、股份发行方案及拟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
6.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7. 公司拟发行股票及其相关文件承销商报告;
8.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9.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重大财务事项披露文件;
10.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重大经营事项披露文件;
11.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收入及奖励情况披露文件;
12.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其他业绩披露文件。

三、上市条件:
1. 申报材料齐全;
2. 经受行审核符合发行标准;
3. 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的价格发行;
4. 股份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的价格上市;
5. 公司完成股票上市的开市仪式;
6. 经证监会审核,公司股票上市后可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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