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研究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研究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7-000-02摘要自2009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屡见不鲜,新股上市不久出现大幅下跌让投资者失望,可见2009年指导意见对我国股票市场没有任何改进,4月1号,证监会起草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可见如何使新股发行定价趋于合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意义尤为重要。
关键词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定价中小投资者一、我国新股发行的现状当前,上市公司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超额募集资金等“三高”现象引起市场较多的关注,这种非理性的发行价格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根据中商情报网数据统计,2010年以来深市共有575只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32.96%,截至目前已有515只跌破首日收盘价,跌破比例达89.57%。
其中首日收盘涨幅100%以上的股票共34只,已有33只跌破首日收盘价,平均跌幅为45.87%;首日收盘涨幅50%至100%之间的股票100只,已有98只跌破首日收盘价,平均跌幅为38.29%。
新股高价发行之后又大幅跳水,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许多中小投资者出现深度套牢,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贝因美公司案例研究(一)贝因美ipo过程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初始注册资金3284.1万元,其在 2010年12月7日ipo被暂缓表决后,2011年3月继年二次“闯关”成功,这件事情在资本市场上引起较大反响。
贝因美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是平安证券。
在前十大股东中,平安证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平安财智是第四大股东,持有18,800,000股。
2009年9月30日,平安财智以6400万元的成本入股贝因美。
2009年底,每10股转增13.50股,平安财智所持股份变成了1880万股。
关于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思考

★傅 子恒 , 万联 证券 研 究所 负责人, 高级 经济 师, 经济 学博 士。 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 世 纪大道 1 5 2 8 号 邮编 : 2 0 0 1 2 2
中国市场 第7 期 总第7 2 2 期
金融市场 5 9
一
是市场化定价 改革打破 了 “ 新股不败 ”神 话,
纳” ,企 业的业 绩成长步 伐跟 不上 资本扩 张的步伐 , 使得 二级市场估 值无法 快速提 升,股价泡沫 也就 无 法被 “ 自然挤压 ”; 大量 闲置资金 只能存在银行获取
较低 的利息收 入,甚 至被上 市公司用来进行 主业外
新股 上市后的过 度投机气氛 得到了有效 遏制 ,新股 认购 由每只股 票均出现庞 大的资金 聚集 围堵逐 渐转 变为对个股 进行有 节制 的理性选 择,一 、二级市场 过度脱 节的现象得 到初步缓解 ,这是 新股发行 制度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2 . 5
股市在 低迷 时期出现 新股 “ 破发 ”潮 ,而新股 发 行意愿却 依旧高涨 ,一 、二 级市场股 价 回落 与一 级市场 依旧供销 两旺 形成 对照 ,令市场对正在 进行 中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关注再度升温① 。 总体来 看,
2 0 0 9年 年中,时至今 日已经三年。新股发行制 度改
分阶段来看,新股发行 制度改革的政 策设 计集 中体现 在三个文件之 中 : 2 0 0 9年 6 月,中国证 监会
市场 关注焦点集 中在以下 两个 层面 : 一是在新股 发 行层面 , 广受诟病 } 向 高市盈率 、 高股 价、 超募资 的 “ 三 高 ”问题依 旧存 在,能否 通过 现行的制度 改革真正
革的背景是一 、二级市场定价严重 脱节 ,造威 “ 新股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研究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研究【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关键步骤。
文章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总结了首次公开发行从行政化定价方式到市场化定价方式的演变过程及理论依据,梳理出首次公开发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首次公开发行;行政化定价;市场化定价;定价约束机制一、引言首次公开发行(inltial public offering,IPO)股票是公司从私有企业变为公众公司的重要步骤。
而价格的确定是公司股票发行能否成功的关键。
股票发行能否成功不仅关系到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乃至证券市场的兴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10]第69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一般是承销商根据市场的需求,与发行人协商后确定的。
市场需求是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
在此基础上,为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承销商需要对所承销的股票进行估值,提供定价的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估值方法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也称可比公司法,是指选取同一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采用比率指标(市盈率、市净率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被评估公司的价值。
绝对估值法,也称内在价值法,是指通过预测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出的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常用的市盈率法和现金流量法等,有时还使用市净率法、经济增加值法、实物期权法等评估公司价值。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设立,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截止2011年底,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达2299家。
而首次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也经历了从行政化定价向市场化定价方式的过渡,再逐渐理性回归的一个过程。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行政化定价方式及理论依据(一)行政化定价背景及方式从1983年深宝安发行股票到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前,首次公开发行采用了行政性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方式。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债券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18日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准确把握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本质特征,按照立足国情、便利融资、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培育健康的市场生态,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证监会发审二处处长刘利剑在河北证监局内部培训内容

发表于2012-6-18日证监会发审二处处长刘利剑在河北证监局内部培训内容2009年IPO重启以来,通过IPO敲响上市大门的公司数以千计,1133家公司在发审委面前走一遭,整体通过率为68.49%。
162家公司被发审委拒之门外。
195家公司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这一数字超过了发审委否决数量。
162个IPO被否内幕:因“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财务会计反映出企业盈利水平异常”被否的公司占比50%,成为被否头号“杀手”。
其次,“独立性存在缺陷”未获得通过的公司占被否企业总数的20%,主要体现为资产不完整、业务不独立两个方面。
因募投项目可行性问题及募投项目安排与现状不匹配问题,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未获通过的企业分别占比15%、10%。
此外,实际控制人变更、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治理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股权不清晰、董监高大幅变化、中介机构未尽职调查等问题也决定部分公司上市成败。
证监会发审委IPO否决意见的形成主要由“一般合规性问题”和“不确定性或风险问题”两个方面组成:一般合规性问题是指初审环节已经解决,或意见已经明确;而不确定性或风险问题则是指一般无法量化或标准化,需要发审委员独立作出判断。
刘利剑针对IPO重点财务问题和企业改制上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并结合主板中小板IPO审核否决原因及分析案例,明确指出发行审核关注重点,并披露了IPO财务审核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IPO的财务问题将成为以后审核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粉饰业绩和利润操纵等财务造假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2012年3月底,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要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表示“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5月底,证监会又一次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意见》。
连番强调财务信息披露,明显证监会对IPO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视以及对会计师监管的加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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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 ,自胜 者强。 20.12.1 320.12. 1309:4 4:5709: 44:57D ecembe 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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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 泥块一 样任意 揉捏。 2020年 12月13 日星期 日上午 9时44 分57秒0 9:44:57 20.12.1 3
•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12/13/
2020 9:44:57 AM09:44:572020/12/13
• 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12/13/
谢 谢 大 家 2020 9:44 AM12/13/2020 9:44 AM20.12.1320.12.13
• 12、这一秒不放弃,下一秒就会有希望。13-Dec-2013 December 202020.12.13
在注册制下证券 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 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我们称作形式审核, 主要是美国公司上市 常见方式。注册制主 张事后控制。
核准制采用所谓的实 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 的公司法为代表。证券的 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 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 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 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 件。我们称作实质审核, 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 市方式。
核准制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 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 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 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 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 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 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进行窗口指导并不“越位”

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进行窗口指导并不“越位”作者:熊锦秋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第24期据称,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建议新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得超募,发行价格水平不得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尽量压缩老股转让比例。
首批10家拿到批文的企业普遍被业内认为是严格遵照“窗口指导”新政、率先进行发行方案调整的“好孩子”。
从今年年初开始的新一轮新股发行,呈现“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老股高套现”现象。
目前形势下要再度打开IPO闸门,要防止“新三高”,证监会迫不得已对新股发行采取“窗口指导”。
坊间按照证监会“不得超募”的窗口指导原则,甚至有了计算新股发行价的公式,即发行价=(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发行数量,有人戏言新股发行基本是定价发行。
由此也引出新股发行是否应该市场化的争论。
笔者认为,窗口指导并没有“越位”。
“窗口指导”是利益集团自作自受表面看市场化是利用价格机能达到供需平衡的一种市场状态,但市场化的真正目标却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胜劣汰为竞争原则,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效率最大化。
即使让新股以虚高价格发行、求得表面供需平衡,但资金大量超募使得资金囤积在银行账户吃利息,发行人暴富更加容易,这是资源浪费和市场不公,纯属伪市场化。
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进行“窗口指导”,这完全是利益集团自作自受。
证券中介机构对拟发行企业过度包装、基金等投资机构在一二级市场为新股大力捧场,出现的新股“新三高”现象说明新股询价没有任何意义,既然市场失灵,那就只能由行政力量来主导了。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强调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提出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等。
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并没“越位”。
笔者对取消路演环节也持赞同态度。
既然新股询价基本打入冷宫,那么为此服务的路演也基本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有报道称,监管层传出消息“可以不路演”,首批10只新股也确实有5只取消路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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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2012年04月28日18:38证监会网站我要评论(61)字号:T|T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机构应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和完善规则,积极组织落实。
市场参与各方应统一认识,周密安排,主动配合,推动改革措施稳步实施,取得实效。
以下为全文: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
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
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六)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
(七)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辅导、核查等工作,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八)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十)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一)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
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
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
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时间熟悉、研究发行人的资料信息,参与报价申购具有较高风险,应保持充分的审慎。
(四)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
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五)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一)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相关风险因素,澄清募集资金数量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
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
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
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
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
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一)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四)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和监管。
(五)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
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及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新股发行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治保障。
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律组织应根据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中国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合力。
(二)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
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