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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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项目中,属于职工薪酬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Ⅴ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2、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Ⅰ,ⅤB.Ⅳ,Ⅴ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Ⅳ【答案】 B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无须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B.重点支持已纳入证券交易所的挂牌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C.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不得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D.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答案】 D4、关于招股说明书对股利分配政策的披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B.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C.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D.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的平均数【答案】 D5、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持续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 )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情况。

A.2B.3C.5D.10【答案】 C6、以下关于创业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说法正确的有( )。

A.Ⅰ,Ⅲ,Ⅳ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Ⅱ,Ⅲ【答案】 A7、下列关于持续督导说法正确的是()。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指示精神,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创业板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加强,国内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形成新动能,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贡献。

但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此类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使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培育新动能。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的原则,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6条。

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2019年3月2日凌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官网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网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答记者问》并正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专栏”,对外发布了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八项科创板制度规则,并自即日起开始实施,科创板正式开门迎客。

本次发布实施的科创板规则体系由“2+6”制度规则组成,即包括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两项部门规章:《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交所制定并发布的六项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我们通过逐条梳理对比现行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征求意见稿”)及2019年3月2日凌晨发布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的正式实施稿(以下简称“科创板正式实施稿”),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及股份减持四个方面进行简要对比解读。

一、发行上市条件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相比,科创板规则吸收了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规则的相关制度,明确接受未盈利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与科创板征求意见稿相比,科创板正式实施稿删除了第五项上市具体标准中的“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的内容,并将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的表述修改为“核心产品”,对红筹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及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企业赴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象 配 售股 票 的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转 让 老 股 ( 称 为 简 本 次 发 行 ) 量 的 5 %。 总 0
定发行价格 , 采用询价以外其他合 或 法 可 行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的 , 当在 应 发 行 方 案 中详 细 说 明定 价 方 式 , 在 并 发行 方案报送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刊
登招股意向书。”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 主 承 销 商 自主 推 荐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投
序 进 行 推 荐 。”
员 会 ( 下 简 称 中 国证 监 会 ) 关 证 以 有 券 发 行 的 其 他 规 定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和 证
初 步 询价 , 价 对 象 申请 参 与初 步 询 询
价 的 ,主 承 销 商 无 正 当理 由 不 得 拒
十 三 、 二 十 四 条 改 为 第 二 十 五 第 条 , 改 为 :发 行 人 及 其 主 承 销 商 应 修 “ 当 向 参 与 网下 配 售 的 询 价 对 象 配 售
股票 。 行 人 及 其 主 承 销 商 向 询 价 对 发
“ 承销 商 自主推 荐询 价对 象 , 主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自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定 明 确 的 推 荐 原 制 则 和 标 准 ,建 立 透 明 的 推 荐 决 策 机
控 制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二 、 五 条 修 改 为 :首 次 公 开发 第 “
以 在 刊 登 招 股 意 向 书 后 向 询 价 对 象 提供 投 资 价 值 研 究 报 告 。发 行 人 、 主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6日。

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22日。

公司的上市规划

公司的上市规划

目录江苏XXX上市规划第一章企业上市目的一、企业上市的背景和目的(一)企业上市的自身要求对于还未从08年的金融风暴还没有完全平复,随后又受到阿联酋债务危机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始终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中,对于企业,要想发展,走出低谷,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资金问题,而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的信贷市场至今未能很好的解决,因此,光靠自身的融资,以及频繁的从各大银行中换得的小额信贷,并不能给企业的腾飞解决问题,那么上市将是一个很大很有诱惑力的选择。

(二)企业上市的社会背景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优先发展运输业,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同时还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创业板的呼声越感临近,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科教兴国,发展高科技企业对中国来说尤为重要。

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看涨,各中小企业中,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500多家。

对于创业板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视,各省市政府,金融局、发改委等已筛选、培育,甚至辅导了一批中小企业为创业板上市做准备。

此背景下,包括中关村在内的各大学科技园区也积极筹划、备战创业板上市工作。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

会议确定了振兴物流业的九大重点工程,包括多式联运和转运设施、物流园区、城市配送、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制造业和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科技攻关及应急物流等。

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其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

物流类企业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响应国家的号召,赶在政策的鼓励下,积极筹备上市,发展创新。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60题)1、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ⅤD.Ⅰ、Ⅲ、Ⅳ、Ⅴ【答案】 C2、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正确的是()。

A.IB.ⅢC.Ⅱ、Ⅲ、ⅣD.Ⅲ、Ⅳ、ⅤE.Ⅰ、Ⅱ、Ⅳ、Ⅴ【答案】 B3、下列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可以聘请一家会计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服务B.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C.评价报告在提交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前需要得到被评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D.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最终认定【答案】 C4、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B.证券投资基金C.自然人李某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于融资融券的信用证券账户资产为350万元,李某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D.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答案】 B5、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长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B6、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A.Ⅰ、Ⅱ、ⅣB.Ⅱ、Ⅲ、ⅣC.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A7、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答案】 B8、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从A公司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该无形资产作价2000万元,甲公司每年年末付款400万元,分5年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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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5日。

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6日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本决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

第六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

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的,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最高报价剔除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八条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四亿股(份)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四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实施战略配售的,应当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证券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优先配售,优先配售证券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比例下限由交易所规定。

优先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第十条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承销商可以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应当逻辑一致。

第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综合考虑投资者条件、限售期等因素对网下投资者实行分类配售,对优先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得低于其他投资者。

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同类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或者摇号配售方式。

采取比例配售方式的,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采取摇号配售方式的,同类投资者中签率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一定倍数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一定数量的证券。

交易所应当对有效申购倍数、回拨比例以及回拨后无限售期网下发行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比例等要求作出规定。

本条所称公开发行证券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

第十三条网上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先缴付申购资金。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占拟申购金额比例上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证券限售安排等情况,合理确定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比例,保障证券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

第十五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第十六条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战略投资者的资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等,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设置不同的限售期。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第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审慎评估,可以在发行方案中设定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二十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较大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就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比例较大”的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高于”“低于”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是指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

本规定所称“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是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本规定所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未发布本款第(一)项市盈率的,可由主承销商计算不少于三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得出。

本规定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愿意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十二个月以上,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我会拟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证券交易所同步对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推动市场化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特别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本次修改《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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