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
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
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
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
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关于会计核算。
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中国银行信用贷款业务产品介绍

中国银行信用贷款业务产品介绍一、个人信用贷款产品介绍1.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是中国银行针对个人消费者推出的信用贷款产品。
该产品适用于个人购买家用电器、家具、汽车、旅游、教育等消费场景。
借款金额灵活,还款期限长短可选。
2.个人经营贷款:中国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是为了满足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资金需求而推出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房屋租金等经营所需,并可根据客户经营的需要进行续贷。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中国银行针对购房者推出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购买新房、二手房,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多种还款方式。
4.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中国银行针对购车者推出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购买新车、二手车,还款期限可灵活选择,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还款方式。
5.个人教育培训贷款:个人教育培训贷款是中国银行为个人学习进修提供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支付学费、购买学习资料和工具等学习需求,并提供灵活的还款期限。
二、企业信用贷款产品介绍1.中小企业经营贷款:中小企业经营贷款是中国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库存周转等企业经营所需,并提供多种还款方式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资金需求。
2.工程承包贷款:工程承包贷款是中国银行面向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支付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工资支付等,还款期限灵活,并可根据项目进展提供分期发放的方式。
3.投资性房地产贷款:投资性房地产贷款是中国银行为开发商、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房产项目等,还款方式多样,根据项目特点提供不同的还款方式。
4.出口信用贷款:出口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金额可用于支付出口订单生产成本、运输费用等,还款期限长短灵活,并根据出口期限提供相应的还款安排。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零售贷款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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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零售贷款产品介绍
(三)、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 担保贷款。 基本规定: 币种:限定为人民币。 期限:最长为5年(含5年)。其中一般客户不应超过3年(含3年)。 利率:一般客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或以上利率,优质客户最低可执行 基准利率下浮10%。 成数:一般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优质客户或 由优质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所述汽车 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 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的较低者。
直属支行本辖区内各储蓄网点所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 存单(折)。 币种:仅限人民币。 期限: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应长于存单期限,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存 款期限最短者确定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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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零售贷款产品介绍
(一)存单质押贷款
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确需下浮的最高下浮 比例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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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 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基本规定:
•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利率: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基准贷款利率,最低可下浮15%。 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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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零售贷款产品介绍
商业用房贷款: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担保:可以为抵押、质押、保证或我行认可的其它方 式,通常采用所购商业用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特别规定: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 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一律按 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贷款评价操作手册

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篇中国银行贷款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评估要点第三章贷款评估工作要求第四章贷款评估责任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篇中国银行贷款操作规范第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项目概况评估第三章产品市场评估第四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第五章项目效益评估第六章担保评估第七章项目风险评价第八章项目评估结论及建议第九章附录和附件第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贷款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贷款担保评估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价第五章评估结论与建议第六章附录及附件第三部分贷款评估管理规范第三篇中国银行贷款评操作指南第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操作指南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项目概况评估第三章产品市场评估第四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第五章项目效益评估第六章担保评估第七章项目风险评价第八章项目评估结论结论及建议第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操作指南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贷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贷款担保评估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价第五章评估结论和建议第三部分贷款评估基础知识第四部分基础数据取值及取值依据第四篇相关文件使用说明近年来,我行根据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加强风险控制为特征的组织框架,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管理机制,健全了“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
为了保障新机制的良好运行,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贷款评估技能,规范信贷操作行为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总行编写了《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使信贷人员较快地掌握《手册》的内容和要求,更好的发挥《手册》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现对《手册》的使用说明如下:一、《手册》的结构、主要内容及要求《手册》共分五篇。
第一篇是《中国银行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评估的原则、评估要点、评估工作要求、评估责任和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中国银行汽车贷款申请书_贷款_买车一条龙

中国银行汽车贷款申请书_贷款_买车一条龙贷款买车,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就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也就是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或7座(含)以下商务车)的贷款数额与本金的比例。
利率越高,那么消费者还款的金额就越大。
中国银行贷款买车怎样申请呢?申请条件: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第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第四、个人信用良好;第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第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年满25-55周岁;第八、有稳定的工作单位;第九、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
申请流程:1、首先向所在银行填申请表2、准备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近一个月内单位开立的工作证明,该证明需能体现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0日内任何一份在现居住地的有借款人名字的单据3、提供本人名下近6个月的银行发薪流水4、贷款用途证明,主要包括购车合同(二手车需同时提供卖方行驶证)、还要出示中国银行借记卡及复印件。
5、最后,提交申请,到时候会有专人联系。
注意事项第一、在享受了商家“零利率免息贷款”后,是否还可以享受车价优惠;第二、目前市场的车贷手续费在4%~7.5%的区间内,是否免了利息提高了手续费;第三、一般购车利率是按银行基准利率收取,是否免了手续费,利息会在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同时,由于选择了贷款,新车保险必须“上全保”,会产生较大的保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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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国外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和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辖区。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三)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四)在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限额: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前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其中,以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股票暂不得质押)申请贷款的,须视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
若以中国银行本、外币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其借款担保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1.借款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能否贷款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之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若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人应向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
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与贷款人。
第十五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经营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人应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借款人应签署委托贷款人从其账户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并代办相关法律事宜。
法律事宜包括:对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验证和其他法律事宜等。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7条规定。
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
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第二十一条抵(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
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
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偿还第二十六条汽车消费贷款经审查批准后,信贷经办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有关用款事宜。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户或基本结算户。
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一般存款户或基本结算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或指定的经销商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主要采取月均还款法,应借款人要求,借贷双方还可商定采取等额累进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借贷双方可商定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三条展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处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