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小王,15岁,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群网友,其中一名网友邀请小王参与网络赌博。
小王在网友的诱导下,用父母给的生活费进行网络赌博,最终输光了所有资金。
小王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小王在网络赌博过程中,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
警方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案例二:未成年人拐卖案案情简介:小丽,14岁,被拐卖至外地。
拐卖团伙利用小丽的无知和天真,将她拐卖至外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性侵。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丽,并将拐卖团伙成员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拐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成功解救了小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案例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案情简介:小明,13岁,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对同学进行殴打,造成同学轻伤。
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小明因故意伤害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例四: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案情简介:小张,16岁,因家庭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法律故事案例未成年人(3篇)

第1篇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案例,了解未成年人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一、案件背景小明,一个十岁的男孩,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
由于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小明与母亲相依为命。
然而,小明的生活并不幸福,母亲沉迷于赌博,无力照顾小明。
在学校,小明经常受到同学的欺凌,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二、事件经过一天,小明放学回家,发现母亲正与一群赌徒在家中赌博。
小明劝阻母亲,但遭到母亲的辱骂和殴打。
小明忍无可忍,拿起一块石头,将赌徒们赶出了家门。
然而,赌徒们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小明。
第二天,赌徒们找到了小明,将他带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对他进行了毒打。
小明被打得遍体鳞伤,昏死过去。
幸好,附近的一位村民发现了小明,及时报警。
三、法律介入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
同时,警方对赌徒们进行了调查,将他们一一抓获。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明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
为了保障小明的合法权益,警方联系了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将小明送到了一个温馨的家庭。
四、法律救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小明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走出阴影。
同时,工作人员还联系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小明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小明母亲因涉嫌虐待儿童被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母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小明抚养费。
五、小明的新生活在新的家庭中,小明感受到了关爱和温暖。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走访,了解小明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帮助他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在法律的保护下,小明逐渐走出了过去的阴影,重新树立了信心。
在学校,小明努力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他还积极参加各类活动,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作为一名未成年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
在法律的保护下,他得到了及时的救助。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威力。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本案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2022年5月27日)许某某等人强奸案一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一、基本案情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
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
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6月10日,李某某报警。
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 3 名未成年人。
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
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
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二、处理情况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
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
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
2021 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为例,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一名12岁女孩小丽(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李某(化名)性侵。
案发后,小丽的家长发现女儿情绪低落,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小丽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分析1.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以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小丽实施性侵,严重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本案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小丽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救助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对李某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小丽的监护人。
(4)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后的赔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丽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1.张某未成年恶意欠债引发法律纠纷。
张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为迷恋网络游戏,不仅耽误学业,而且欠下
了一笔巨额债务。
此后,债权人起诉张某,希望法院能够追偿欠款。
在此
案件中,因为张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法院判决对其实行
保护措施,包括合法协商解决纠纷问题,避免使未成年人负担重重的债务。
2.非法营业罪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保护。
某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营业,当地政府进行了查封和拆除等行动。
然而,该人在逃离时将未成年子女留在了店内。
这一事件触犯了未成年人
保护法。
该人最终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同时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惩罚。
3.未成年人自杀行为与未成年保护。
某位未成年人在学校内自杀身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对此
事负主要责任,教育部门也应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和问责。
该事件引发了
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预防自杀的重视。
此案例同样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
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然而,由于不少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重点介绍两个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一:虐待儿童案件2024年,湖南县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案件。
一对夫妇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居住,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这对夫妇在长时间的贫困环境下,对孩子抱有不满和焦虑情绪,无法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
案发时,他们对儿子进行了多次体罚和虐待,导致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将夫妇逮捕并起诉。
法院最终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并扣押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例揭示了社会对贫困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
这对夫妇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知识,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导致了孩子的受虐。
这要求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提供他们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024年,广东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一名40岁的男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名15岁的女孩,并建立了亲密关系。
男子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身份,逐步获得了女孩的信任,并最终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女孩在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勇敢报案。
警方依法对男子展开调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并对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威胁。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友和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引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受虐的心理辅导,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社会中并不罕见,这需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启发。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关注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697号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697号案情概要:本案为一起涉及盗窃罪的案件。
被告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控告,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辩称,他在作案时年仅16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已经认罪悔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因此,他认为法院对其判决过重。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观点:首先,被告王某是否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而未成年人在犯罪问题上需要给予特殊关照。
其次,被告王某的认罪悔罪及愿意赔偿的态度应该得到法院的重视。
根据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如实供述他人的罪行,坦白悔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裁决:经审理,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王某的判决。
二、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确认被告王某的年龄情况,如为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关照,并考虑其认罪态度和赔偿意愿,依法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提醒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需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教育和帮助引导他们实现社会自重自爱,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经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指导,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定进行判决,最终给予被告王某从轻处罚,并对其给予相关教育和帮助。
结语: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指导案例第697号,充分展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和教育引导政策。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其年龄、认罪态度和赔偿意愿等因素,给予特殊关照。
同时,也提醒了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和社会教育,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法治道路。
希望通过这样的指导案例,能够加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管控和教育工作,为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健康做出更好的贡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粤高法〔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粤高法〔202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活动。
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李亨利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顾华骏等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OPPO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黄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林镜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与XXX铤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广州万悦城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许超凡贪污、挪用公款案尤惠民等申请执行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系列案二、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刘戈亮等诈骗案陈枝滨等开设赌场案刘某与广州妮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黄某某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王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江门市星悦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海君、第三人宁波聚和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各级法院要以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为契机,开创案例工作新格局,充分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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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生效后,原学校拒不接纳张某某就读,结合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和就学需要,法官与司法所、教育部门等进行了多方协商,帮助张某某入读其他学校,顺利复学。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经过大量刑事和解工作使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予以谅解,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非监禁刑,并联合学校、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缓刑帮教,未成年被告人也得以继续完成学业,社会效果较好。
三、廖某某被猥亵案——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履行法定职责【基本案情】被害人廖某某系一名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于2021年7月遭遇他人入室猥亵。
经调查发现,廖某某成长于父亲的再婚家庭,三年前出现情绪问题,后因抑郁症休学。
2021年4月起,因廖某某与继母产生矛盾,廖某某父亲为其另行租赁居所单独居住。
自此,廖某某便独自一人生活,直至案发。
【裁判结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除了对实施猥亵的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外,对于被害人廖某某父亲存在的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消极承担监护职责等问题,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并提出严正告诫。
廖某某父亲表示悔悟并签署了《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典型意义】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人民法院介入调查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并向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的一起典型案例。
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积极延伸督促家庭教育的职能,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
四、李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基本案情】李某某与范某于2004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先后于2005、2009年生育大女儿范某甲和小女儿范某乙。
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起诉离婚,主张两个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范某则主张两个女儿由其抚养,或大女儿由李某某抚养,小女儿由其抚养。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大女儿年满十四周岁,小女儿年满十周岁,小女儿曾患癫痫、神经纤维瘤、蛛网膜囊肿、眼睛斜视等先天性疾病,长期由李某某照顾。
一、二审诉讼期间,两名女儿均强烈要求一起随母亲生活。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女儿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范某直接抚养。
小女儿范某乙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
李某某遂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由其直接抚养两名女儿,由范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
关于范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第一,范某乙已经年满11周岁,具备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要求随母亲、姐姐一起生活的意愿明确且坚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二,范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从小由母亲李某某照顾较多,随李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第三,范某乙与范某甲姐妹手足情深,姐妹俩均表示不愿分离。
综上,由母亲李某某直接抚养范某乙更有利于范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再审改判案涉两名婚生女儿范某甲、范某乙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婚姻离异案件的难点。
离婚时子女是随父或随母,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分为二,各养一孩,而应充分考虑子女情感及意愿,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五、沈某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发送司法建议引导游戏公司规范实名认证【基本案情】沈某某是一名未满11周岁的小学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账号,并使用其父亲的支付宝频繁充值,累计充值3万元,单次充值金额有高达648元的记录。
沈某某的监护人认为,沈某某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产生效力,遂诉至法院,请求该游戏平台返还充值钱款。
【裁判结果】沈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做出的高额充值行为与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游戏平台账号实名认证形同虚设,违反了国家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要求。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主持调解,游戏公司一次性向沈某某返还充值款项3万元。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还向游戏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游戏公司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注册制度,规范网络游戏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超出其年龄、智力进行的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本案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游戏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促进游戏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强化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
六、闫某与珠海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自甘风险”规则与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界定【基本案情】2019年8月,闫某(时年12周岁)在母亲陪同下,前往珠海某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游玩。
入场游玩前,闫某母亲填写的《客户信息登记表》以加黑加粗字体提示了入园安全责任须知,载明“请勿做可能导致身体失衡的动作”“非专业人士禁止做高难度动作……如不按此规范使用造成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等内容。
蹦床活动区域内墙面明显位置亦有入园安全责任须知,提示上述信息。
玩耍期间,闫某试图在蹦床上做前空翻动作,因动作失败,左眼撞到自身膝部受伤。
现场监控显示,在闫某作前空翻动作前后,同一区域有其他二人先后作前空翻动作,但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制止。
闫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珠海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在民法典施行前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民事纠纷,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查蹦床公园的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闫某并非因遭到他人推搡、碰撞等外力,亦非因蹦床本身有质量缺陷受伤,而是因其违反“禁止前空翻”的安全注意事项擅自进行前空翻导致受伤,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珠海某公司作为蹦床公园经营者,虽然制定、公示了安全守则,但在游玩人员反复做出危险动作时却无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容易使在场其他游玩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忽视危险性,引起效仿。
因此,珠海某公司在场馆现场管理上存在一定管理失当,是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
综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珠海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责任由闫某监护人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明确了相关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合理范围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减少相关活动风险,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全面保护。
考虑到该类文娱活动缺乏行业监管,法院还向相关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防范相关体育竞技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七、欧阳某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介入疏导【基本案情】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赵某于2017年6月1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根据双方协议赵某应从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向欧阳某某偿还欠款5万元,直至还清90万元止。
因赵某在偿还40万元后逾期还款,欧阳某某诉请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赵某认为欧阳某某未履行对女儿赵某某的监管义务,主张上述款项应与代行监护权产生的费用冲抵,且认为赵某某受到精神刺激,患有强迫症,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新家事审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式,探索“司法引领+社会参与”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对赵某某的心理情况进行了及时介入疏导。
通过引入心理咨询师对赵某某进行心理干预和跟踪帮扶9个月。
经过一段时期的干预、引导,赵某某强迫症状况有了明显好转。
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令赵某偿还到期债务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需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45万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表面看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未成年人赵某某的身心健康问题才是双方矛盾根源。
人民法院注重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开展情绪疏导、心理干预、行为矫正、跟踪回访、诉后帮扶等工作,抚平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灵创伤,以司法关怀护航少年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八、桂溪第三合作社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未成年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本案情】李某(申请行政处理时9周岁)出生后随母亲陆某入户至桂溪第三合作社。
2005年起,桂溪第三合作社以陆某一直在深圳外出务工,生活来源并非依赖于集体土地,属于“空挂户”为由未再向其母女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
后经政府处理及复议,鼎湖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陆某、李某具有桂溪第三合作社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社员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令发放相关集体收益。
桂溪第三合作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外出务工农民仍需要以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为其提供最基本生存保障,桂溪第三合作社的主张不成立。
陆某、李某的户口在桂溪第三合作社,在该村领取社会保障卡、参加村民选举等,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支持了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