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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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一方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的阶段,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较差;其次,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属于新兴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欺凌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视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而采取教育、矫治措施。

而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程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程序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会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如教育、矫正、康复等措施,以期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也需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项司法政策。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落实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做法:
1. 制度宣传教育,司法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使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悔罪的积极作用,鼓励其自觉认罪认罚。

2.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加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充分、确凿,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认罪认罚的基础。

3. 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帮助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减轻处罚的积极作用。

4. 法官裁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从宽裁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 监狱教育改造,对于认罪认罚的罪犯,监狱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为其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总之,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侦查机关、律师、法官、监狱等多方的合作和努力,同时也需要被告人自觉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作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盼盼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种类逐步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严重的情况,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今后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区网络教育;和解方式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2-0001所谓的“刑事和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持工作,犯罪行为人能主动认罪,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这样的方式能保障犯罪人免予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实现刑事纠纷予以解决。

这种方式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情况,能有效实现刑事裁量的要求,特别是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这里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希望能有效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一)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则体现出“恢复”的基本特点,重视能有效考虑到被害方的心理及物质的实际需求,从而能有效全方位解读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能有效修复相应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心理及社会关系,从而满足相应的社会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则应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自愿原则,进行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协调工作,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中,结合需求来开展经济赔偿、道歉、认罪、社会服务等内容,从而满足相应的刑事和解要求。

(二)理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和解方式应用来看,其往往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依据。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的要求,确保我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司法⼯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犯罪嫌疑⼈、被告⼈受到刑讯逼供等⾮法⽅法⽽认罪的,不属于⾃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式没有异议。

犯罪嫌疑⼈、被告⼈有能⼒、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更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法律武器。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其原因入手,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以及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公平合法的对待。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及渊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一种犯罪政策。

该制度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如《大清律》中规定:“自首、认罪、详披从轻,乃至减一等”的制度确立了自首、认罪、详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随着时代的变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完善,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案件,这类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群体,需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特点,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度惩罚与教育未成年人是社会宝贵的财富,他们年幼无知,容易犯错误,司法机关应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采取适度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觉悟,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快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主动认罪悔罪,更好地接受教育和改造,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

2、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成熟,对心理刺激敏感,容易产生情绪波动,甚至引发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问题。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对其心理特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考虑,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避免长时间拘留和严厉的刑事惩罚,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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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现实选择,但与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关注的不仅是公正与效率问题,更重要的是司法保护和帮教未成年人。

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细微关怀,进而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并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和相关程序。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仅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笔者认为,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时探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非常必要。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辨识与选择能力,其犯罪行为往往并非一种理性选择,而是本能冲动与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下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致罪因素中,一部分属于自控能力不足造成的,另一部分则归因于家庭、社会与国家的教育、监管不到位。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形成的致罪缺陷会得到自愈,而国家、社会与家庭可以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犯罪的手段方式减少未成年人致罪的因素。

①因此,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主要不是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是强调司法保护,这决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存在本质差异。

(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需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调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这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

我国原来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整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乃至执行的自身规律。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特别程序),确认了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强调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区别,体现了由一元化普通程序(成人程序)向二元化诉讼程序的转变。

②无论从特别程序的基本原则,还是从规定的具体制度、程序和要求来看,其立法意图均是为了保护、教育未成年人,即强调对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应予以保护和帮教,对接的正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

(二)特别程序理论根基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根据特别程序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以预防再犯、帮助未成年人摆脱致罪因素为己任,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地回归社会。

③普通程序是基于程序正义而设,目的是通过严格的中立步骤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正惩罚,强调精准打击,强调结果与行为之间的报应。

显然,特别程序在理论根基上就与普通程序不同,两者之间并非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且具有各自内在属性的个体,这便决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存在根本不同之处。

(三)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不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9月又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这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扩大范围后的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

无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均偏重司法效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

④但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关注的主要不是公正效率问题,未成年人社会化不足、社会化缺陷、再社会化是少年司法始终面临的问题,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少年司法就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⑤即应把帮教贯穿于办案的始终,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和指导,以及心理疏导、行为矫正、亲子关系修复等,从而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很多国家在少年司法中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需求,采取综合措施来帮助教育未成年人。

例如,加拿大青少年刑事司法事务厅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联合,提供一站式服务,与未成年犯及其家庭、警察、学校、政府特殊资助项目等多方进行联系,监督涉罪未成年人上学、在校表现、参加心理辅导、戒毒治疗等,协助涉罪未成年人找回自我、建立个性。

⑥而且帮教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等变化相应予以调控,成年人司法就案论案式的公正效率并不适用于少年司法,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的重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案情简单、证据清楚,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一般不大,办案难点在于帮教。

因此,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非常重要。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义(略)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认知能力较成年人弱,因此,对其认罪认罚的把握应当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视为认罪,不要求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意义有明确的认识。

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包括起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即可视为认罚。

对未成年人从宽的掌握显然也与成年人不同。

例如,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等,但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比照成年人仅仅小儿酌减即可,而应当考虑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总体把握的原则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经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并需要六个月到一年帮教考察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同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根据社会调查和前期帮教情况等,来调整从宽的量,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未成年人无法为本人认罪认罚负完全的责任,以及从教育挽救的原则出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那么,这种情况下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认定及从宽处理。

(二)注意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细微关怀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化程度较低,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决策能力,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给予其特殊保护和照顾,即对其诉讼权利给予细微关怀。

⑧其一,受理案件后,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情况,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在场,对于辩护人不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同时到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并在相关文书中叙明是否采纳及理由。

其二,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不得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办案人员应当告知法定代理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采取当面、书面或其他合适方式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

但签署具结书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到场并签名,法定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由办案人员核实后记录在案。

其三,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程序选择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无异议,但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其四,做好庭审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出席法庭的相关规定,重点询问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是否属实,充分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配合法院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更难以理解相关法律用语。

因此,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详细解释,耐心阐明法律规定和意义等;对其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全面、准确知悉与理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

总之,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诉讼行为后果的认识和正确预估风险的能力,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必须特别注意。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并不意味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程序对未成年人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只是出现异议时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实际上,对于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而言,所有程序都是对其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而司法人员则负有在这些程序中认真对其释法说理,帮助其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责任。

(三)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设计和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如两项制度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启动前提,以及落脚于从宽处理的结果等。

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刑事和解制度更偏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没有获得参与主体地位,不是必须获得被害人谅解才能从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赔偿其损失。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需要重点考虑如何帮助未成年人学会为自己行为负责,并为其争取再社会化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

积极促使未成年人换位思考、体会被害人的感受,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不再重复犯罪的承诺等,鼓励他们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取得谅解,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造成的危害,这不仅是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而且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目标所在。

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化解矛盾,为双方沟通、和解搭建桥梁,努力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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