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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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摘要:新刑诉法确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尝试从适用对象、法律效力、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四个方面来理解该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从一个新的视野探索刑事诉讼的价值构建,这对保障人权、完善立法、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以下是笔者对这一制度具体内涵的理解。

一、适用对象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驱逐出境。

这样规定,是因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般被认为是轻罪,社会危害性较低,也正是这个原因,该制度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而不是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这一制度确立后,有学者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此制度呢?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他们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开始犯罪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人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犯罪人也具有很大的可改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教导与指引使其能够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被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法律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即“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可以看出本条有两个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况。

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2-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条规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确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历史性意义。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犯罪人员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录,它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所以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

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需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义务的设定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造成了层层障碍,带来了不利影响。

前科本身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其附设了一种“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淡化“前科”,将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封存,一方面有利于弱化未成年犯罪人的“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浅议新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议新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够 成熟 , 对社 会 的认知 、 是非 的辨别 、 行为 的后果 等方 面都存 在很 犯罪 事 实等 信息 , 这些 部 门需要 积极 去协 调相 关 的关系 , 确保 不
大的局限性甚至叛逆性, 司法实践中,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 泄漏 相 关未 成年 人 的犯罪 记录 。
因可 能是 出于好奇 心或 者是一 时冲动 , 也可 能是 家庭 破裂缺 少关 爱等 缘 故, 这些 情况 下他 们 的社会 危害 性往 往较 小 。再者 , 对于 确 的教育 方 式和 引导途 径 , 他们 完全有 机会 走 向健 康之 路 。 ( 三) 封存 档 案 的查询 新 刑诉 法 2 7 5 条 第二 款规 定 : “ 犯罪 记录被 封 存 的, 不得 向任
( 二) 封存 的适 用主体
关于 对未 成年人 犯罪记 录进 行封存 , 应 当 由哪 些部 门来 履行
于 原则性 较强 的条款 , 具体运 用到 司法 实践中还 需要 我们 充分 的 该义 务 , 法 律并 未 明确 规 定 , 根据 司法 实 践 , 笔者 认为 , 任 何 知晓 理 解立 法本 意 , 并据此 从各 方面 对该 制度 的实 施进 行完 善 。 未成 年 人犯 罪记 录 的有关 单位 都应 当包 括 在 内。 其中, 最 主 要 的
作 者 简介 : 刘熙, 广 州 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4 8 . 0 2
在“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被 写入新刑 诉法 的大背 景下 , 立法 机关 中形 成的 文字材 料 、 卷 宗档 案 、 电子 数据 、 音 视频 等各 种 载体 , 另 进 一 步贯彻 “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策和 “ 教育 为主 , 惩 罚为辅” 的原 外还 应 当对未 成年 人 曾经 有过 犯 罪行 为并 接受 刑 事审 判 的事 实 则, 将 未成 年人犯 罪记录 封存制 度纳 入到特 别程 序中 单独作 出规 进行 封存 和保 密 。 定, 体 现 了对未 成年 犯罪 人 的特别 保护 和社 会进 步 , 标 志着 我 国 的 司法 制度 正得 到进 一步 完善 。 但 是, 对 该制度 的相 关 规定 尚属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在当今社会,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媒体必须面对法律的限制和一系列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媒体报道的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尤其是在案件尚未审判前。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媒体不得公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身份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权益。

此外,媒体还必须遵守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权,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注意一系列的事项。

首先,媒体应该进行客观、中立的报道,不得进行主观臆断或对案件进行不实报道。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媒体应该尊重案件的进程和法庭的权威。

在案件尚未审判结束前,媒体应该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度渲染或引导舆论,以免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应该尊重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这些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

首先,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享有公正的审判,而媒体的报道应该为此提供有益的信息,而不是对其进行污名化或侵犯其隐私权。

其次,媒体的报道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过度渲染或引导舆论可能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受到干扰,从而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

最后,尊重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权益是一种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媒体的报道应该避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而是应该提供有益的信息,推动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警惕和防范。

然而,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并非完美。

在实际操作中,媒体有时难以平衡报道的客观性和社会的舆论需求。

某些媒体可能出于商业利益或其他原因,倾向于进行煽动性的报道,从而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点1. 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看年龄:14周岁以下不具备刑事⾏为能⼒,14到16不到的,16以上的。

16以上的,以独⽴收⼊⽣活的,完全⾏为能⼒。

⼆聊未成年⼈案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因为涉及孩⼦⼀辈⼦的⼤问题,家长要认真对待,不是拿钱就能了事的,有刑事案件的话,孩⼦会背案底的。

如果孩⼦不是主导,⽽且还受了伤了。

有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三聊程序,给注意事项。

给好铺垫,转移到尽快联系律师作咨询。

2.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公安机关的问询笔录应当有成年监护⼈在场(家属不在当地的,或者监护⼈属于共犯的,可以委托学校⽼师或者社区委派成年⼈陪同)。

3. 未成年⼈与成年⼈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4. 庭审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以外的合适成年⼈到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5.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百七⼗⼀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属于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从侦查机关⽅⾯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有可能出现不公开听证的情况。

具体流程: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协商,或者举⾏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时,按照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的案件,承办⼈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 未成 年人 犯罪 记录 进行封 存 是 国际通 行 的做法 。 《 联 合 国 岁 , 被 判处 五年 有期徒 刑 以下刑 罚的 , 应 当对 相关 犯罪记 录予 以 保护 被剥 夺 自由少年 规则》 第1 9 条 规定 : “ 释放 时 , 少年 的记录 应 封存 。 ” 这一 规定 标志着 我 国在法律 上正 式确 立起 未成年 人犯 罪 封存, 并在 适 当的 时候加 以销 毁 ” 。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记录封 存制度 , 纵观 国 内国际形势 , 这一制 度 的确立有其 必然性 。 标准 规则 》 第2 l 条第 2 款规定: “ 对 未成 年罪 犯 的档案 应严 格保 首先 , 是 世 界刑事 立法 潮流所 需 。当前 , 世界各 国几 乎无 一
二、 实施 未成年 人犯 罪记 录封存 制度 的必 要性
未 成年 人是 国家 的希望 、 民族 的未来 , 是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的 改过 , 甚至 会使 这些 人 因回 归社 会无 望而走 向社会 的对 立面 。
事业 的 建设 者和接 班 人 。新 修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在第 五编特 别 程
度 。这些 规 定可 以视 为未 成年 人 前科 制度 的 消灭 。作 为这 两项 法》 , 规 定对 未成 年人 犯罪 “ 处 罚记录之 注销 ” 的制度 ” 。 0 我 国《 刑 国际 公约 的签 署 国, 我 国应逐 步完 善现 行 国 内法 律 体系 , 建 立和 法》 第1 0 0 条规 定: 依法 受过刑 事处 罚的人 在入伍 、 就业 的时候 应
完 善 与 国家承 诺 一致 的未 成年 人特 殊 保护 司法 制度 。 即便 当前 当如 实 向有 关单 位报 告 自己 曾受 过刑 事处 罚 , 不 得 隐瞒 。 但 刑法 实现未 成年 人犯罪 记录 消灭 的条件 尚未成 熟 , 但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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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针对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公开场合(包括媒体)上报告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时,应该注意以下限制: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因
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保护其姓名、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如年龄、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以避免给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
社会压力、麻烦和困扰。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导不得使用侮辱、诽谤、贬低未成年
人人格尊严的语言,不能以恶意的角度呈现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以避免引发广
大社会舆论的不良影响,刺激受害人的情绪,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三、保证犯罪案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持客观、准确、公正的态度,不应该随意夸
大或歪曲犯罪事实。

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不得盲目引导公众焦点,操纵社会舆论。

只有通过严格的新闻报道标准,才能使犯罪案件的真相得到客观真实的呈现。

四、避免干扰司法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待审期间,公众的消息和报道不应该对司法程序造成干扰,阻碍
司法的正常推进。

此外,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受到审理的情况下,仍然公
开报道案件的事实或者给出明确的犯罪结论,遵循司法程序,不打假决定是新闻从业人员
必须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

总之,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自身权益,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规范标准,促进公正、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

作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尊重法律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发挥传
媒监管、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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