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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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依据2020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的决议»第一次修正依据2020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的决议»第二次修正依据2021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路途旅客运输及路途旅客运输站运营活动,维护路途旅客运输市场次第,保证路途旅客运输平安,维护旅客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路途旅客运输〔以下简称路途客运〕运营以及路途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路途客运运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群众提供效劳、具有商业性质的路途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路途上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转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中转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方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求或许无法正常运营时,暂时添加或许分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转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集团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布置运用,提供驾驶劳务,依照商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途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许包用时间计费并一致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许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则所称客运站运营,是指以站场设备为依托,为路途客运运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效劳的运营活动。

第四条路途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宗旨,遵照公允、公正、地下、便民的原那么,打破地域封锁和垄断,促进路途运输市场的一致、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旅客运输行为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旅客服务。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旅客的停靠、换乘、候车等需求。

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客运站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旅客运输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票务制度,确保票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票务进行管理,定期清理无效票。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路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道路状况。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旅客运输企业严禁超员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量。

第二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客运站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旅客的咨询和指导。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客运站管理2.1 客运站的设立和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客运站。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站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2 客运站的服务1. 客运站应当提供舒适、整洁、安全的候车环境,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

2.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3. 客运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出行体验。

三、道路旅客运输管理3.1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2.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确保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规性。

3.2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旅客的安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机构1.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4.2 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督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为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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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
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
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
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
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
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班次、票价及空座情况等信息,方便旅客查询、购票。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
第十三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
站的监管,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健康发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金和各种费用。

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和各种费用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需要,本规定可以进行适当的修订或
补充。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客运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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