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养殖业保险条款

茂名养殖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茂名地区养殖业保险市场,保护养殖业者的利益,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茂名地区从事养殖业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养殖业保险的定义:指投保人应缴纳一定费用,投保机构按照约定,对养殖业发生风险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项商业保险服务。
第四条养殖业保险的责任范围:本保险保障养殖业因设备损坏、天灾、疫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详见保险合同。
第五条养殖业保险的主要危险类别:设备损坏、火灾、暴雨、洪水、疫病等。
第六条养殖业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详见本条款附件。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属于纯风险保障合同,不带有任何投资性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因设备损坏、天灾、疫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保险责任的免除:如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养殖业者故意造成的损失;(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第十条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公司应在养殖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索赔的流程:养殖业者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养殖业者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保险公司应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养殖业者或其指定的账户。
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四条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保险费根据养殖业规模、风险等级、保险金额确定,具体计算方式详见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应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对养殖业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退还:如果合同解除或撤销,养殖业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
第四章其他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如养殖业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农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农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随着农业养殖业的发展,保险在农业养殖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业养殖保险是指针对养殖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疫病等风险,提供经济赔偿和风险管理服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养殖保险的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产品设计。
农业养殖保险的产品设计应充分考虑养殖业生产特点,包括养殖规模、品种类型、养殖环境等因素。
针对不同的养殖品种,可以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如禽类、畜类、水产等。
同时,还应考虑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保险期限等具体细则,确保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保险费率确定。
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农业养殖保险实施中的关键环节。
应根据历史损失率、养殖品种风险等级、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测算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用合理、可持续。
同时,还可以采用差别化定价策略,对风险较高的养殖品种和地区实行适当的溢价,以保障整体风险的平衡。
三、保险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的保险机制是保障农业养殖保险实施顺利的重要保障。
应建立完善的保险赔付机制,确保保险理赔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加强保险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宣传推广。
宣传推广是农业养殖保险实施的重要环节。
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农业展会、养殖技术培训、农业政策宣讲等,向养殖户宣传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养殖户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保险代理人奖励等方式,推动农业养殖保险的普及和推广。
五、风险管理。
在农业养殖保险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养殖技术、加强防疫措施、改善养殖环境等方式,降低养殖风险,减少保险赔付压力。
同时,还可以引导养殖户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养殖管理水平,共同维护农业养殖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是农业养殖保险实施的重要保障。
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养殖户的保险成本,提高保险参保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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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46号)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制度,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承保管控(一)规范承保操作一是严控签单层级。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称“各承办公司”)养殖业保险业务签单须到村,承保养殖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以及规模50头(含)以上的能繁母猪、奶牛或肉牛养殖户的须签单到户,育肥猪保险全部签单到户。
二是加强验标管理。
养殖业保险单独签单的,各承办公司须参与现场验标,验标记录须投保人、验标人签名。
验标时应取得养殖档案和养殖场权属证明文件及能证明养殖场面积、规模的资料并存档,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须签章确认。
验标照片要能反映养殖场占地面积全貌、各栋舍内养殖情况,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还要反映戴标情况。
三是严格承保收费。
承保使用的条款费率须及时报备并严格执行。
未收到养殖户自缴保费的不得承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未落实的不得承保。
集体投保须附被保险养殖户签字确认的纸质分户清单留档,电子清单须上传系统。
分户信息须公示7天以上,并用定制相机拍照留存公示情况。
四是规范核保签单。
建立经办机构双核机制,经办机构农险部门负责人对纸质投保资料首核,分管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上级公司按程序审核。
各级审核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能繁母猪保险单户投保在500头以上或育肥猪保险单户投保2000头以上的,须省分公司核保;奶牛、肉牛保险全部须省分公司核保。
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

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养殖业是我国农业中的重要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农产品生产行业。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养殖业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养殖业面临着很多风险,如畜病、天气、市场波动等。
对于小农户而言,一旦发生损失,其经济收入受到的影响也将比较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保险行业可以为养殖业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支持。
因此,发展养殖业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保险产品类型养殖业风险包括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
因此,保险产品需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推出不同的产品,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1. 动物疫病保险:主要包括猪瘟、禽流感、口蹄疫等疫病。
该类型保险可越保越贵,具有强制性要求,每年必须通过购买保险来证明养殖业合法身份并代表养殖场负担疫病风险成本。
2. 自然灾害保险:主要包括水灾、旱灾、台风等。
该类型保险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以为灾害来临时为养殖业提供经济支持。
3. 市场风险保险:主要包括市场失调、价格下跌等风险。
该类型保险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养殖业,以为养殖业提供市场波动的保险。
三、保险费率测算在为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前,需要进行保险费率的测算。
根据历史数据和概率统计模型等方法,确定养殖业发生损失的概率,并据此测算保险费率。
同时,需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利润,对保险费率进行测算和制定。
四、保险服务机构建设为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机构,以为保险公司和养殖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开展保险业务。
建立保险服务机构需要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包括设立养殖保险管理部门、聘请专业兽医和理赔人员、完善保险条款和管理制度等。
五、市场推广计划开展养殖业保险需要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增加市场宣传和投保率。
具体推广措施包括:1.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养殖保险推广广告,吸引更多流量。
2. 制定具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吸引养殖户向保险公司投保。
3. 在各地开展行业巡回推广活动,向养殖户详细介绍保险产品。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司“抓农、带财、强企”总体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农险立司,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抓好养殖业保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现行的养殖险相关规章制度以合规为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流程顺畅为标准、以做实做规范为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养殖险业务展业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总公司。
设立养殖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养殖险业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省部级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养殖险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探索研究养殖业保险理论;监督、指导分支公司养殖险工作,养殖险管理部设总经理岗、承保岗、理赔岗、综合内勤岗。
第四条分支公司。
凡开展养殖险的,可在农险业务部增设一名副经理,专职管理养殖险,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养殖险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县(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总公司各项养殖险制度;监督、指导县支机构开展养殖险业务。
第五条县支机构。
凡开展养殖险的,按阳光发[2010]15号和阳光发[2011]33号文件精神,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
负责辖区内养殖险业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养殖险系列工作人员的调配,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考核调配;养殖险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七条养殖险展业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分为:固定费用、可变动费用(理赔费用、承保费用)。
第八条购买查勘防护用品列支理赔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本着“节约、效用”的原则采购查勘防护用品,并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加大科技含量高、标的跟踪管控效果好的设施投入,用于道德风险防范,提高承保质量。
第十条养殖险展业代办费用于支付代理机构的代办费用。
控制在全口径保费收入的4%以内,分支公司不得变相列支,不得提高代办费支付标准,必须银行转账支付。
畜牧业的养殖场保险保护养殖业主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畜牧业的养殖场保险保护养殖业主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畜牧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部门之一,为了保障畜牧业主的利益,避免意外损失给养殖场经营造成的影响,养殖场保险应运而生。
养殖场保险是一种为养殖业主提供保障和补偿的金融工具,它可以帮助养殖业主在面临自然灾害、疾病等风险时减少损失,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养殖场保险主要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养殖业主因养殖设备的损坏、牲畜的死亡或伤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粮食、饲料等养殖原料的损失等。
具体保险项目可以根据养殖场种类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下面将针对养殖场保险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养殖设备的保险。
在养殖业中,养殖设备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中包括饲料机械、喂养设备、疫病防控设备等。
当这些设备因为意外原因如火灾、泡水等导致损坏时,养殖业主将面临资产损失和停产的风险。
养殖场保险可以帮助养殖业主承担维修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确保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
其次,牲畜的保险。
无论是养殖场还是农户,牲畜是重要的财产。
养殖场保险应包括对牲畜的死亡、伤病进行保障。
例如,养殖业主可以投保牲畜死亡保险,以防止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大面积死亡,从而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第三,养殖原料的保险。
养殖业主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养殖原料,如粮食、饲料等。
这些原料若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或运输事故(如货车倾覆)等原因损坏或丢失,将直接影响养殖业的生产和经营。
养殖场保险可以为养殖业主提供保障,帮助其减少经济损失,从而保证正常的生产运营。
最后,养殖场保险的投保与理赔。
投保意味着养殖业主为自己的经营财产获取保护,理赔则是在意外损失发生后养殖业主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投保和理赔方面,养殖业主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投保流程,并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
通过养殖场保险的投保与理赔,养殖业主可以获得全面的风险保障,避免因意外损失而导致经济困境。
此外,对于养殖场保险的选择和购买,养殖业主应该考虑到养殖场的规模、种类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决策。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晋财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08〕5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做好我省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将《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保费补贴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财政厅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县(市、区)级对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坚持自主自愿。
2023年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

2023年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养殖业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然而,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疫病等因素的影响,养殖业经常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护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减少养殖业经营者的风险压力,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建立养殖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养殖业经营者的一种专业保险服务,旨在为养殖业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减少因意外事故、疫病等引起的经济损失,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2023年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旨在建立完善的养殖业保险制度,提升养殖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和覆盖范围,为养殖业经营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险保障。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完善的养殖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殖业保险的监管责任和要求。
2. 提升养殖业保险服务能力和覆盖范围,增加养殖业保险产品的种类和保额。
3. 宣传推广养殖业保险,增强养殖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4. 建立健全养殖业损失核定标准和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效率和公正度。
5. 加强养殖业保险数据监测和统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决策。
三、关键措施1. 加强养殖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形成科学、稳定、可操作的养殖业保险监管体系。
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养殖业保险的参与主体、责任分工、监管要求等,完善养殖业保险市场秩序。
2. 扩大养殖业保险产品覆盖范围和种类,提高养殖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和规模的实际情况,适时推出不同类型的养殖业保险产品,包括养殖设施保险、养殖生物保险、养殖损失保险等,覆盖养殖业经营者的各个环节和风险点。
3. 加大养殖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供养殖业保险知识培训等方式,让养殖业经营者了解养殖业保险的重要性和优势,积极参与保险购买。
4. 建立健全养殖业损失核定标准和理赔机制,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和公正度。
制定养殖业损失核定标准,明确保险赔偿的计量指标和程序,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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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保字[200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殖业保险,是指享受中央及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公司。
第二章承保
第四条投保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投保条件: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投保个体应是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并必须具有识别身份
的统一标识;
(四)投保标的具备一定规模,便于业务管理;
(五)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保监部门审定通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投保个体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设疾病观察期15天。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投保标的信息,在畜牧兽医等部门的配合下,逐一查验投保标的。
对无耳标、带病投保、没有进行免疫、年龄不够、投保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不予承保。
第八条参保养殖户、龙头企业自交保费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须一次性划入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保费收取、查验标的,核对投保手续等工作后,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单。
第三章报案
第九条投保标的出险后3小时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全国统一服务专线报案。
第十条各承保公司应建立“出险报案登记台帐”,并分险种进行填制、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现场查勘
第十一条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及时、快速、客观的原则,积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接到报案12小时内出现场,第一现场率要达到100%。
第十三条现场查勘由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一次死亡数量较多时,要逐级上报,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如遇死因难以确定等疑难案件,要聘用畜牧兽医等部门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死亡标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现场查勘工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携带保单抄件及投保明细表,并与出险标的认真核对,认定是否为承保标的、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二)出同一现场人员要在2人以上;
(三)查明出险时间,了解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传染病死亡的,要核对出险时间是否在疾病观察期内;
(四)现场要拍摄照片,照片要能反映死亡标的特征、标识及圈舍环境,并注明拍照时间、拍照人姓名;
(五)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查勘定损结果有疑义,被保险人应向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县级(含)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的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材料;
(六)因传染病死亡的标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查勘现场时应指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出险
通知书、赔款收据、损失清单、赔款协议书等有关保险单证和材料。
各种理赔单证填写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字迹清晰,严禁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有关情况须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查勘现场完毕后,按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理赔定损核赔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不得扩大赔付、私自协议赔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做出拒赔结论后,须填写拒赔登记,并由保险经办机构经理签字后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后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
第十九条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要迅速,对可以结案的案件,须督促被保险人尽快提交索赔材料,加快结案。
对超过索赔期、弃权等案件要及时清理、注销,提高结案率。
第二十条对死亡原因明确、保险责任清楚的,要尽快赔付。
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有残值的出险标的,赔付时要按照保险金额的20%—30%扣减残值。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赔案卷需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存档。
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并建立已、未决赔案登记台帐,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承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督促基层承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肃处理业务人员弄虚作假参与骗保骗赔行为。
要按月向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报送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年度终了后半个月内报送养殖业保险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养殖业保险风险防范,指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四条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资金管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债[2008]31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保险经办机构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此办法执行或弄虚作假、纵容基层承保公司骗保骗赔行为的,将取消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