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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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适用区域】南宁市【发布时间】2016-02-02【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2016年2月2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一、招标项目概况本次招标项目为南宁市具体项目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项目地点位于南宁市具体地点,总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市政工程涵盖具体市政工程内容。

该项目旨在为南宁市的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更高质量的建筑和基础设施,推动城市的现代化进程。

项目的建设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体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具体专业X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投标人近X年内(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应具有至少X项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X年(具体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且净利润均为正数。

6、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X个月(具体月份)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7、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书面声明。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具体开始时间至具体结束时间(北京时间,下同)。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网址)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售价:具体金额元,售后不退。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同时一并缴纳招标文件费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具体时间,地点为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具体评标办法,如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它在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测,旨在保证工程的合规性,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职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施工质量监督: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提出改进意见。

2. 材料质量检测: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3. 结构抗震性能检测:通过试验和分析,评估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为工程的安全性提供科学依据。

4. 环境保护检测:监测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完工验收:对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工作流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受任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接受委托方的任务。

2. 制定检测计划: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

3. 实施检测:按照制定的检测计划,对施工过程、材料质量、结构抗震性能等进行检测。

4. 分析和评估: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撰写检测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5. 提供服务:将检测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并为其解答相关问题。

三、重要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工程质量:通过对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提高工程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把控,能够提高工程的标准化水平,减少缺陷和质量问题。

3. 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通过使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技术,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维护公共利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工程进行评估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和社会大众的权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南建质安[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征集建设领域优秀专家加入我市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

二、征集范围我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造价咨询、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含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区直、中直在邕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区内外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专家条件(一)热爱国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二)热心建设行业发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三)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技术资格、实践经验丰富的且身体条件满足开展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到70周岁)。

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有深入施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科研教学人员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含二级)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或者从事相关领专业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8年(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除外);(七)对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评审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07]16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诉,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5855409)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点击下载)。

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抄报: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抄送: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质安监总站,本厅各领导,建管处、房产处、法规处、办存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2篇)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2篇)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 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进行审核和批准。

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缺陷。

3. 监督和检查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验收工作,包括材料验收、工序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4. 进行建筑工程的质量抽查和现场检测,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的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查处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6.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改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7. 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众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二)主要包括:1. 监督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审查建筑工程计划和图纸: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标准和规范。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并消除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4. 监督施工质量: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材料的选择、加工、使用符合规定,工艺操作规范。

5. 审查工程验收和竣工资料: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制定验收结论。

6. 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和相关利益的维护。

7. 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考核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考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桂建质〔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桂建质〔2014〕2号)的规定,我厅于2023年11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考核工作。

经过笔试和现场考核,68名新上岗人员中,有46人考核合格,有22人考核不合格,合格率为67.6%。

现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对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我厅将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

附件:202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考核合格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5日附件
202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新上岗人员考核合格名单。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南宁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作为南宁市政府的重要部门,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责。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南宁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局内设有安全监察处、安全预警处、事故应急处、安全质检处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南宁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重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从事前准备、工程施工、使用管理、技术装备、职业卫生、事故隐患排查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南宁市内各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达到国家标准与要求。

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事故调查与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与整改,确保相关责任人得到严惩,以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南宁市的安全生产水平。

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体
验馆等活动,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努力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南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南宁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局内各部门相互配合,通过全过程监管、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等方式,致力于提高南宁市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南宁市内的各类场所的安全。

对房屋安全鉴定及工程质量检测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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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 】 1 0 0 4 — 7 3 4 4 ( 2 0 1 3 ) 0 2 — 0 0 0 7 — 0 2
对房屋安全鉴定及工程质量检测 的问题探讨
李 文 武
( 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 南宁 5 3 0 0 1 1 ) 摘 要: 时至今 日, 我 国正处在经济建 设迅速发展和 人民生活 水平 的不 断提高 的经济 现状 中, 一大部分 的 民用和 工业建筑正 在不 断建造完 善中 城市建 设 日新 月异 , 但是部分 建筑物仍然 受到城市管理 规划和建造年 代、 使用 年 限以及建造 历史等因素 的影响 , 其 安 全性都有 待于鉴定 ; 尤其是一些等 待进一步完善 的建筑物 由于安全性鉴 定不能及时完 成, 已经从 各个 方面受到 了或 多或少 的影 响。 因
此提高房 屋建造安全性 , 提高安全 鉴定工作效率 , 已是一件刻 不容缓 的事。 本文 以在 安全性鉴定 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 和房屋安全鉴 定的 特征进行 浅显的探讨表 述。针对 目前建设工程 安全检测行业 的发展状况 以及建设 工程安全检 测 中主 要存在 的几 个 问题进行 分析 , 以 关于如 何促进 建设工程 质量检 测行业发 展的为着 手点提 出 了笔者 的认识 和建议 , 促进我 国的检 测行业能走 上国 际化 发展道 路 , 更 健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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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在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做到技术先行、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中采用的落地(底撑)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施工和使用。

其他用途(烟囱、水塔等一般构筑物)的门式钢管脚手架可按照本规范的原则进行。

1.0.3 落地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搭投高度不宜超过本规范表1.0.3的规定:表1.0.3 落地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注:施工前荷载系指一个跨距内各施工层均布施工荷载的总和。

1.0.4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门式钢管脚手架以门架、交叉支撑、连接棒、挂扣式脚手板或水平架、锁臂等组成基本结构,再设置水平加固杆、剪刀撑、扫地杆、封口杆、托座与底座,并采用边墙件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相连的一种标准化钢管脚手架。

2.1.2 门架门式钢管脚手架的主要构件,由立杆、横杆及加强杆焊接组成(图2.1.2)。

图2.1.2立杆;立杆加强杆;横杆;横杆加强杆;锁销2.1.3 配件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其他构件(图2.1.3),包括连接棒、锁臂、交叉支撑、水平架、挂扣式脚手板、底座与托座。

(1—门架;2—交叉支撑;3—脚手板;4—连接棒;5—锁臂;6—水平架;7—水平加固杆;8—剪刀撑;9—扫地杆;10—封口杆;11—底座;12—连墙件;13—栏杆;14—扶手)2.1.4 连接棒用于门架立杆竖向组装的连接件。

2.1.5锁臂门架立杆组装接头处的拉接件。

2.1.6 交叉支撑连接每两榀门架的交叉拉杆。

2.1.7水平架挂扣在门架横杆上的水平构件。

2.1.8挂扣式脚手板挂扣在门架横杆上的脚手板。

2.1.9 可调底座门架下端插放其中,传力给基础,并可调整高度的构件。

2.1.10 固定底座门架下端插放其中,传力给基础,不能调整高度的构件。

2.1.11 可调托座插放在门架立杆上端,承接上部荷载;并可调整高度的构件。

2.1.12 固定托座插放在门架立杆上端,承接上部荷载,不能调整高度的构件。

2.1.13 加固件用于增强脚手架刚度而设置的杆件(图2.1. 3)包括剪刀撑、水平加固件、封口杆与扫地杆。

2.1.14 剪刀撑位于脚手架外侧,与墙面平行的交叉杆件。

2.1.15 水平加固件与墙面平行的纵向水平杆件。

2.1.16 封口杆连接底步门架立杆下端的纵向水平杆件。

2.1.17 扫地杆连接底步门架立杆下端的纵向水平杆件。

2.1.18 连墙件将脚手架连接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件(图2.1.3)。

2.1.19 步距沿脚手架竖向,门架两横杆间的距离,其值为门架高度与连接棒套环高度之和。

2.1.20 门架间距相邻两门架立杆的门架平面外的轴线距离。

2.1.21 门架间距相邻两门架立杆的门架平面内的轴线距离。

2.1.22 脚手架高度相邻两门架立杆到脚手架顶层门架立杆上端的距离。

2.1.23 脚手架长度沿脚手架纵向的两端门架立杆外皮之间的距离。

2.2符号2.2.荷载、荷载效应Qk——施工荷载标准值;ωk——风荷载标准值;ωo——基本风压;qk——风线荷载标准值;NGK1——每米高脚手架自重产生的轴向力标准值;NGK2——每米高脚手架附件自重产生的轴向力标准值;ΣNQik——各施工层施工荷载产生的轴向力标准值总和;N——作用于一榀门架的轴向力设计值;Mk——风荷载产生的弯矩标准值;Nt(Nc)——风荷载及其他作用对连墙件产生的拉(压)力设计值;Nw——风荷载作用于连墙件的拉或压力设计值。

2.2.2 材料、构件设计指标ƒ——钢材强度设计值;Nv——连墙件与脚手架、连墙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抗拉(压)承载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A1——门架立杆毛截面积;A——一榀门架立杆或连墙件的毛截面积;I0——门架立杆毛截面惯性矩;I1——门架加强杆毛截面惯性矩;I——门架立杆换算截面惯性矩;h1——门架立杆加强杆(简称门架加强杆)高度;h0——门架高度;i——门架立杆换算截面回转半径;λ——门架立杆长细比;l——门架跨距;b——门架宽度;a——门架间距;H1——连墙件竖向间距;L1——连墙件水平间距;H——脚手架高度;Hd——不组合风荷载时脚手架搭设高度;Hdw——组合风荷载时脚手架搭设高度。

2.2.4 计算系数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s——风荷截体型系数;µstw——按桁架确定的风荷载体型系数;Φ——挡风系数;κ——调整系数;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第三章构配件材质性能3.0.1 门架及其配件的规格、性能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J76)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产品标志。

3.0.2 周转使用的门架及配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质量类别判定、维修及使用。

3.0.3 水平加固杆、封口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脚手架转角处连接杆等宜采有Ø42×2.5mm焊接钢管,也可采用Ø48×3.5mm焊接钢管,其材质在保证可焊性的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钢的规定,相应的扣件规格也应分别为Ø42mm、Ø48mm或Ø42mm/Ø48mm。

3.0.4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3.0.5 连接外径48mm钢管的扣件的性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连接外径42mm与48mm钢管的扣件应有明显标记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0.6 连墙件采用钢管、角钢等型钢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GB/T700)中Q235A钢的要求。

3.0.7 典型的门架、配件及扣件的计算用表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表B.0.2、表B.0.4查取。

第四章荷载4.0.1 脚手架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恒载)及可变荷载(活载)。

永久荷载应包括脚手架自重及其附件重;可变荷载应包括施工荷载及风荷载。

4.0.2 脚手架自重应为组成脚手架的门架及配件等重量;脚手架的附件重应为加固件及防护材料(如挡脚板、护栏、安全网、化纤织物等)等重量。

设计脚手架时,应根据它们的实际设置进行计算。

4.0.3 施工荷载应为脚手架操作层上的操作人员、存放材料、运输工具及小型工具等重量。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均布施工荷载的标准值应根据脚手架的用途按本规范表4.0.3采用;表4.0.3 操作层均布施工荷载标准值Qk(kN/m2)注:表中均布荷载为一个操作层上相邻两门架跨距离范围内的全部荷载除以跨距与门架宽度的乘积。

2. 在脚手架上同时有2个和2个以上操作层作业时,在一个跨距内各操作层的施工均布荷载标准值总和不得超过5.0kN/m2。

4.0.4 作用于脚手架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ωk=0.7μz·μs·ω0 (4.0.4)式中ωk——风荷载标准值;ω0——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μ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宜按表4.0.4采用。

表4.0.4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注:1)μstw为按桁架确定的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表6.3.1中第31、32和36项计算,对于门架立杆钢管外径为42mm 的敞开式脚手架,μstw可取0.25;2)Φ为按脚手架状况确定的挡风系数,Φ=(挡风面积/迎风面积)。

4.0.5 设计脚手架时,脚手架的稳定和连墙件应按表4.0.5的荷载组合要求,取其最不利组合进行计算。

第五章设计计算5.1 施工设计5.1.1脚手架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列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1.2 施工设计的内容应包括:1.脚手架的平、立、剖面图;2.脚手架的基础作法;3.连墙件的布置及构造;4.脚手架的转角处、通道洞口处构造;5.脚手架的施工荷载限值;6.脚手架的计算,一般包括脚手架稳定或搭设高度计算以及连墙件的计算;7. 分段搭设或分段卸荷方案的设计计算;8. 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等安全措施。

5.1.3 脚手架的构造设计应遵照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

5.2 脚手架稳定性及搭设高度5.2.1脚手架的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N≤Nd (5.2.1-1)式中N——作用于榀门的轴向力设计值,取式(5.2.1-2)和式(5.2.1-3)计算结果的较大者;Nd——一榀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按式(5.2.1-5)计算或表B.0.5查取。

1.作用于一榀门架的轴向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组合风荷载时Ν=1.2(NGK1+ NGK2)H+1.4ΣNQik (5.2.1-2)式中NGK1——每米高度脚手架构配件自重产生的轴向力标准值;NGK2——每米高度脚手架附件重产生的轴向力标准值;ΣNQik——各施工层施工荷载作用于一榀门架的轴向力标准值总和;H——以米为单位的脚手架高度值;1.2、1.4——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组合风荷载时式中Mk——风荷载产生弯矩标准值;qk——风线荷载标准值;H1——连墙件的竖向间距;0.85——荷载效应组合系数。

2.一榀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φ——门架立杆的稳定系数,按λ=kh0/i查本规范表B.0.6;κ——调整系数,按表5.2.1采用i——门架立杆换算截面回转半径;I——门架立杆换算截面惯性矩;h0——门架高度;I0、A1——分别为门架立杆的毛截面惯性矩与毛截面积;h1、I1——分别为门架加强杆的高度及毛截面惯性矩;A——一榀门架立杆的毛截面积,A=2A1;ƒ——门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对Q235钢采用205N/mm2。

5.2.2 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应按本规范式(5.2.2-1)、式(5.2.2-2)计算,并取其计算结果的较小者:不组合风荷载时组合风荷载时式中各项含义同本规范第5.2.1条。

5.2.3 敞开式脚手架,当其搭设高度符合本规范表1.0.3规定及本规定第6章的构造要求时,可不进行稳定或搭设高度的计算。

5.2.4 落地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本规范表1.0.3规定时,宜采用分段卸荷或分段搭设等方法;分段搭设时,每段脚手架高度宜控制在30mm以下。

5.2.5 本节内容在用于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

5.3连墙件5.3.1 连墙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强度及稳定:强度σ=Nt(Nc)/φAn≤0.85ƒ (5.3.1-1)稳定σ= Nc/ψΑ≤0.85ƒ (5.3.1-2)Nt(Nc)= Nw+3.0(kN) (5.3.1-3)式中An——连墙件的净截面积,带螺纹的连墙件应取螺纹处的有效截面积;A——连墙件的毛截面积;Nt、Nc——风荷载及其他作用于连墙件产生的拉、压力设计值;Nw风荷载作用于连墙件的拉(压)力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5.3.2条计算;φ——连墙件的稳定系数,按连墙件长细比查本规范表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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