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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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机关工作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是指该行为不仅内容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

如果上述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则不是正常的公务活动,对其进行阻止不能认为成立本罪。

如果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妨害公务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一)损害国家的利益
1.为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从事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比如,非法提取国家财政收入
或领取国家补助资金,擅自分配或非法占有国家土地和资源,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国家
机关报酬或歧视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实施可能破坏国家安全或破坏公众利益的行为。

例如,威胁,破坏国家安全和破坏
公共设施,采取暴力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事伪造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书、必要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书,擅自传播传播假消息,破坏国家政治稳定、司法公正,以及
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损害公众安全、交通权益和正常生活的行为。

如,组织赌博、聚众流氓,组织、教唆、协助其他人从事侵害公众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未经许可,非法占用道路,干扰正
常的社会活动;侵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等。

2.侵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出现垄断行为,掠夺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房屋,扰乱他
人安静生活,传播色情信息,以及侮辱,中伤,欺侮他人等。

(三)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以暴力、威胁、欺诈、侮辱、中伤、恐吓、诽谤、散布谣言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涉及违反民事契约行为,破坏财产权等。

2.故意妨害公务,妨碍其他公民履行社会职责或经常性发生妨碍公务的行为。

例如,
拒绝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拒绝接受检查,妨碍公共道路上的准确通行,损害公共场所的安
全秩序等。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是指阻扰或破坏公务员依法进行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务员的行使职务的正常秩序,也会危及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该罪行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的罪分为多个类别,其中最常见的是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通常是指妨碍公务员执行他们应该执行的任务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是一个人的时候,也可能是一个群体的行为。

例如,当公安民警、城管或交警等行使职权时,如果受到群众或个别人员的妨碍和干扰,这种行为就是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

此外,妨碍公务员锁定和搜查被告人的犯罪现场,以及妨碍司法机关执行手续,都属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也会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种行为只造成轻微影响,那么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比较轻微。

如果影响严重,可能会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对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如对个人犯罪者,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判处拘留或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罪者,可能取消其营业执照或证书等。

总之,妨害公务是一种非常不道德和反社会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关注、严厉打击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

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

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作者:刘军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办案适用中面临一些现实问题,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公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不但严重影响了执行公务活动的权威与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国家机关尊严,有必要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定罪处罚。

【关键词】妨害公务;暴力、威胁以外方法一、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办案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案例: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行为,醉酒当事人非但不听从民警的劝告,反而当着大量围观群众对民警大肆辱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极大影响了公安民警执法的权威与严肃性。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

由于行为人并未对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公安民警等执行公务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只是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如消极对抗、拒绝听从、侮辱等方法实施,虽然在客观上妨害了执行公务的活动,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也曾出现过以无法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嫌疑人长期脱逃等情况。

但是受罪刑法定原则和妨害公务罪相关规定的限制,只能对行为人加以治安处罚,而治安处罚是无法与刑事处罚的力度相比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类型行为的频频发生。

三、修改的必要性(一)治安处罚的局限性目前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导致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其他方法妨害执行公务活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无法以刑事处罚评价加以打击,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损害及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此类行为不予以刑事评价,只能加以治安处罚,处罚的力度小,行为人付出的代价小,打击力度不够,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投机行为会获得不应有的收益,这就无法起到预防与惩处的效果,可能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二是虽然执行公务的人员身体未受到暴力侵害,心理上未受到言语威胁的侵害,但某些执行公务活动因为特定因素或者条件,例如公共场所、人群围观等,行为人暴力、威胁以外的行为实际产生的影响与危害并不亚于暴力或者威胁侵害带来的危害,却得不到应有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是什么?

A person is like a watch whose value is determined by 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导读: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法条~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要点论述: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2、行为类型共有四种:(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针对人大代表;(3)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前三种要求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种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前三种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第四种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第一种类型论处。

3、本罪中的暴力程度:(1)不包括轻暴力。

因为执行人员执行任务时,不能期待被执行人没有一点反抗。

(2)如果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执行人员,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人员,不构成本罪,应定普通犯罪。

5、罪数: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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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

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

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

上述
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

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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