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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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作者:汪昌民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3期摘要:学界对将暴力袭警行为归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合理性始终存在争议,其中争论最为剧烈的是将暴力袭警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犯罪构成还是仅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这涉及对暴力袭警行为方式的认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认定以及从重处罚的量刑合理性问题。

综合整理2015年以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典型案例,并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判断,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分析,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但肯定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情节刑罚设置的合理性。

暴力袭警条款的设置,加大了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3-0101-0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提议到通过一路走来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此次修正案的内容充斥着诸多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就有对备受瞩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进行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修改也是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各种争议做出的一个回应。

基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每年我国均有警察因公殉职,仅2020年因公牺牲的民警、辅警就高达480名。

因此,从刑事立法层面加大对人民警察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关注相关理论争议,分别从定罪与量刑两个角度进行观点阐述,再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力图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襲警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醉酒袭警属于妨害公务还是袭警罪,是否具有不起诉可能性?

醉酒袭警属于妨害公务还是袭警罪,是否具有不起诉可能性?

醉酒袭警属于妨害公务还是袭警罪,是否具有不起诉可能性?导语:醉酒袭警属于妨害公务还是袭警罪?结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不起诉决定书,论证醉酒后袭警违法犯罪的不起诉可能性。

案情简介:2⽉16⽇,年初五晚上,余杭区公安分局闲林派出所接到某⼩区业主报警称:楼上有对夫妻吵架吵得很凶,还有东西扔下来。

接到报警后,闲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

民警正要上前询问情况,这男⼦不分青红皂⽩,过来就是⼀拳,打在⼀旁的辅警⾝上。

民警⼤声喝⽌,同时拉住男⼦的⼿,可男⼦⼜要过来抢出警⼈员的警械,民警见状后⽴即上前制⽌。

这时,男⼦⼀边辱骂,⼀边⽤脚踢民警的腰部和腿部,还⽤⼿抓伤⼀名辅警的脖⼦。

该男⼦当晚系酒后⼀时冲动,酒醒后意识到了⾃⼰的错误⾏为。

⽬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余杭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来源:余杭公安公众号)律师认为⽬前余杭这个案件是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的,但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21年3⽉1⽇起施⾏后,该⾏为⼈是否可能适⽤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袭警罪从重处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于2021年3⽉1⽇起施⾏,将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枪⽀、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严重危及其⼈⾝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为属于“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为的,属于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进⾏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的警⽤车辆、警械等警⽤装备,对民警⼈⾝进⾏攻击的。

从重处罚袭警违法犯罪⾏为的具体标准?实施暴⼒袭警⾏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在第⼀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装备严重毁损的;实施上述⾏为,构成犯罪的,⼀般不得适⽤缓刑。

公安办理袭警案件调研报告

公安办理袭警案件调研报告

公安办理袭警案件调研报告公安办理袭警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不少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到袭警事件的发生。

袭警案件不仅给公安民警本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对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了解袭警案件的发生原因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袭警案件的情况,特开展此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1. 了解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犯罪特点,为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提供依据;2. 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袭警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3. 探索完善袭警案件办理机制,提高公安机关治安能力。

三、调研方法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文献研究主要涵盖相关报道和案例分析;实地调研通过走访公安机关和进行访谈的方式,与公安民警深入交流,了解其工作环境、经验和感受。

四、调研结果1. 袭警案件的发生原因和犯罪特点: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不法分子对公安机关的仇恨、对公安民警权威的不尊重、极端主义思想的影响等。

犯罪特点主要表现为作案手段残忍、具有预谋,常常伴随暴力行为,对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 公安机关办理袭警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不少案件发生现场缺乏有效的监控设备和犯罪工具;(2)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少数受害公安民警或家属不愿意配合案件的办理;(3)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规程不够完善,对于袭警案件的处理和判罚机制亟待进一步改善。

3. 公安机关办理袭警案件的经验和措施:(1)加强对公安民警的防范教育和防护装备配置,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2)加强与社区以及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袭警犯罪的态势;(3)加大袭警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袭警犯罪的谴责度,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支持。

五、调研结论袭警案件的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须高度重视。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袭警犯罪,公安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对公安民警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袭警案件的思考

袭警案件的思考

袭警案件近年来,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遭遇围攻殴打、暴力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趋势。

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自2006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袭警案件14件31人,其中2006年受理4案8人,2007年受理5案12人,2008年上半年受理4案11人。

经审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5人,不捕6人。

一、袭警案件的特点暴力袭警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干警执行勤务、处置群体性事件、查缉违法犯罪活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

违法犯罪分子袭警的主要手段为:围攻、谩骂、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伤害公安民警等。

从近年案发的情况看,袭警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

我院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有9件26人为群体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占受案总数的64.2%。

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

由威胁谩骂逐步发展为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

三是在查处聚众赌博时遭暴力抗法比较突出。

在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在查处聚众赌博活动时遭暴力抗法的6件15人,占受理总数的43%。

二、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是社会矛盾积聚,警察处于风口浪尖。

暴力袭警案频发,无疑说明了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不法之徒不顾法纪,肆意践踏社会正义。

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时常与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较量,因而易成为不法之徒袭击的对象。

公安民警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二是个别警察素质低下,执法能力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或不规范,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趾高气扬,甚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以权代法,更有甚者见利忘义,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无形中将自身推向了社会公众的对立面,尽管这只是极少数,却严重玷污了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影响了警察的公众形象。

也有部分警察业务能力、查缉战术能力差,执法不坚决、患得患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

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2020年12月第30卷第6期I:洛么名令抆学报J o u r n a l of S h a n g h a i Police C ollegeD ec.,2020V〇1.30 N o.6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简必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〇0)摘要: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高发,刑事检察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如何妥善处理 好妨害公务案件,对于维系好“官民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唯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 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更高的需求。

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 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类型;公务活动违法性;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039(2020)06-0065-(07) 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20.06.009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管理精细化、法 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妨害公务类案件日渐高 发。

尤其在当前防疫期间,妨害公务类犯罪的 高发更引发社会关注。

《刑法》第277条规定了 妨害公务罪,2020年“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出台《关于依 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 了“暴力袭警”的行为方式,但实践中妨害公 务案件复杂多样,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妨害公务 罪在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公务行为的“合法 性”等方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影响到罪 名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本文主要以A市B区人 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近三年办理的妨害公 务类案件作为考察对象进行研究。

一、妨害公务案件的实证探究(一)基本概况分析据统计,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三年期间,A市B院共受理妨害公务审查起诉 案件167件191人,受理案件的数量约占同时期 的审查起诉类案件的2.6%。

2016至2017年度受 理审查起诉案件共46件52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该年度内共受理37件47人,而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该年度内 案件受理数量激增至84件92人。

目前侵害民警权益案件的特点、危害、产生原因及维权途径

目前侵害民警权益案件的特点、危害、产生原因及维权途径

目前侵害民警权益案件的特点、危害、产生原因及维权途径近几年,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案件)常见诸报端,袭警、暴力抗法、诬告陷害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上海闸北袭警案”、“新疆喀什袭警案”令海内外一片哗然。

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日益繁重警务活动,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一线民警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所承受的各种压力是难以想象的。

如何保障警察的生命安全,维护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严肃课题。

侵权案件的特点及主要危害侵权案件的特点:1、暴力袭警案件呈高发态势。

从发案类型看,暴力袭警案均占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

2、一线民警是易受侵害对象。

从发案特点来看,侵权案件大都发生在值班接处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执法过程之中,被侵害的民警基本都是交警、巡警、派出所等一线执法民警。

侵权案件的主要危害:1、损害当事民警的人身权利。

侵权案件,尤其是暴力袭警案接连发生,直接损害了民警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名誉权。

2、影响警队战斗力。

侵权行为直接冲击民警思想,降低从警荣誉感,影响执法的积极性。

尽管维权委的心理辅导师会对当事民警进行心理辅导,减轻侵权行为对民警的思想冲击,但一些侵害行为仍难免在民警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3、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

侵权行为频发,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4、影响法治社会建设。

每一个社会都应该有也必然有它不容挑战的权威,法治社会中的权威就是法律,代表国家执法的公安机关民警受到侵害,使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法律的权威将受到质疑,社会公众的“从众心理”可能使侵权行为泛化,法治社会的基础受到破坏。

侵害民警权益案件产生的原因现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公安执法压力陡增。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多样化进一步加深,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承担着大量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公安机关,必然成为各类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也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深入了解暴力袭警现象,我们进行了此次调研。

一、暴力袭警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暴力袭警呈现出以下特点:1、数量有所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暴力袭警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2、手段多样化从简单的肢体冲突,到使用凶器、危险物品攻击民警,甚至出现驾车冲撞等极端行为。

3、发生场景广泛不仅在治安案件处理现场,在交通执法、刑事侦查等各类警务活动中都可能发生暴力袭警。

4、社会影响恶劣此类事件往往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的法治信仰和公安队伍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二、暴力袭警的原因分析1、部分民众法治观念淡薄一些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不理解、不尊重警察的执法权力,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2、执法环境复杂在一些情况下,现场围观群众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当事人情绪失控,从而对民警采取暴力行为。

3、个别民警执法不规范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态度生硬、方法不当等问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4、社会矛盾的转嫁一些人将个人在生活中积累的不满和压力,错误地发泄在执法民警身上。

三、暴力袭警的危害1、对民警个人的伤害导致民警身体受伤,甚至危及生命,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损害执法权威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使后续的执法工作面临更大的困难和阻力。

3、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公众的安全感,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

4、阻碍法治进程挑战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应对暴力袭警的措施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让民众了解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支持配合警察执法。

2、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

3、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民警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保障民警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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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作者:杨振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摘要目前,“袭警”类妨碍公务案件频发,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执法机关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处罚普遍较轻,将是否达到轻微伤作为入罪标准、将对民警的民事赔偿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等问题。

出于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同时捍卫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考虑,针对袭警类案件的办理,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关键词袭警犯罪司法政策执法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杨振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8-02
2008年初至2013年底,5年期间S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类案件共计办理52件66人,受理刑事案件总数为1816件2533人,占比例2.9%和2.6%,这一比例虽然不高,但也属于多发性案件。

在妨害公务类案件中,侵害对象为民警执法行为的妨害公务案件共计41件53人,占到妨害公务案件的比重78.8%和80.3%,其余案件的侵害对象多为城管执法、交通执法、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

我区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基本情况与北京市同类案件情况基本相同,即侵害公安民警执法类的妨害公务案件常年维持高发态势,其中不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一、案件特点
1.多为使用暴力妨害依法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在统计的41件53人中,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人使用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而且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均没有瑕疵。

2.酒后滋事殴打民警的案件频发,此类犯罪的人数共计20人,占到总数37.7%。

该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犯罪人多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降低,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并对上前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

由于该类犯罪人员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辱骂民警,或打砸警车等警用设备,极易造成群众围观,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酒后殴打公安民警的案件共计批捕18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2人;目前,15个人有最终处理结果,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被判处拘役,其中判刑最高的2008年赵北大案,该人酒后殴打民警,造成轻伤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还有2013年马德全妨害公务案,该人醉酒驾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该人无故殴打,并辱骂执法民警长达半个多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后该人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判处该人拘役三个月。

3.驾车拖带、撞伤执法民警情节严重:此类案件共计7件7人,占总数17.1%和13.2%。

该类案件多发生在交通民警执法过程中,犯罪人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驾车强行逃离,民警上前阻拦,嫌疑人不顾民警的阻拦和生命安全,驾车拖带、撞伤执法民警。

此类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对于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极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上述案件,5人被批准逮捕,1人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1人因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有最终处理结果的6人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2人,分别是10个月和6个月,拘役3人,1人做相对不诉处理。

二、办理该类案件中存在问题
(一)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处理结果相对较轻
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数为42人,占总人数79.2%;不逮捕11人,其中8人是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2人证据不足不批捕,1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总计44人有处理结果的案件中,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均为一年有期徒刑;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判处3-5个月拘役16人,缓刑4人;判无罪2人;存疑不诉4人,相对不诉3人。

此外,在批准逮捕的42人中,有16人被法院判处拘役,占批捕总人数38.1%;另有1人做存疑不诉,2人被法院判处无罪。

(二)将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标准
在42件案件中,33件造成民警轻微伤至轻伤的结果,有9件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但有5件被批准逮捕,有 5件做有罪判决,其中2件判有期徒刑,2件判拘役,1件判缓刑,1件相对不诉,1件不予批捕,另两件无处理结果。

而且,目前所在区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逐渐形成一个规则,就是妨害公务类案件都要达到轻微伤以上标准,才能起诉乃至判决,这一标准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在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却成为不成文的规则。

毋庸置疑,有了这一标准,会给具体审判和参与诉讼的人员(公诉人)认定起来更加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将是否达到轻微伤的标准作为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唯一标准,往往就会以偏概全,甚至是过于教条。

因为袭警类妨害公务类案件的情况多种多样,其危害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造成执法民警伤害的后果,而更多的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

(三)将被侵害民警是否获得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
在上述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中,判处缓刑4人、相对不诉的3人中,乃至于被判处拘役的16人中,有一定数量的犯罪人对被侵害民警进行民事赔偿,而且多数民警在获得赔偿后出具了谅解意见书,表示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法院则会将犯罪人赔偿民警的情节,作为最后量刑的重要参考从而做出从轻处罚,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执法者本人,因此,应当对妨害公务案件公务人员及所
在单位接受被告人赔偿这一行为作禁止性规定,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执法人员也不能就其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国外的司法实践
在英美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国家将袭击警察的犯罪单独设立为袭警罪,目的在于确保警察的执法权威,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英国刑法中,袭击、对抗或者妨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的犯罪。

根据英国《1996年警察法》第89条之规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或者对抗、恶意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者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构成袭警罪。

美国虽然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但对于侵害民警执法的行为也将受到较为严厉刑事处罚,而且该国在保障警察执行公务方面措施非常有力。

四、对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的思考和建议
(一)理念的纠偏
我们拿《刑法》设定的妨害公务罪来讲,其目的就是在于惩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维护国家执法机关权威性,从而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此外,我们还应该将公民正当维权行为和恶意、无端的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相区别开,前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后者则属于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应该依照法律程序来加以处罚。

(二)建议完善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或单独设立袭警罪
警察职业特点就是对社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他们的职权和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我国的公安机关肩负的社会管理职责更为广泛,包括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户籍、消防等诸多方面。

正因为和社会生活联系紧密,所以受到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就比其他国家机关要多的多。

而且笔者在前文中也分析到,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性,在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方面有区别于其他妨害公务犯罪的地方,而目前妨害公务类案件尤其袭警类案件没有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偏颇,因此尽快完善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抑或将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单独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对警察执法的保障机制
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稳定的捍卫者,承担大量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又肩负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使命。

广大公安民警为了履行职责,超负荷工作,流血流汗,甚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

在实践中,虽然不排除一小部分民警违法乱纪,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但是应该肯定公安队伍绝大多数都是依法履行职责,值得国家和公民信赖的。

但是现在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网络舆论有一中观念,就是在警察和民众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时,社会舆论就会一边倒站在民众这边。

这种舆论倾向会严重误导公众甚至公安机关内部的认知,在实践中甚至导致很
多公安民警面对不法分子时不敢、不愿执法的严重的后果,我想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舆论倾向,也不是一个成熟社会应该有的思想观念,对这种舆论倾向应当逐步予以纠正,并且全社会应当给公安民警执法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舆论环境。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自身应当完善对每一名民警的执法保障机制,具体建议是应建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负伤的内部补偿机制、情况核查、舆论引导、危机公关等机制。

目的就在于确保广大战斗在一线的民警放心的去执法,尽职尽责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王新环,朱克非,张京晶.妨害公务案件疑难问题实证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网.
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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