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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集体“收红包”案件的警示

一起集体“收红包”案件的警示

一起集体“收红包”案件的警示作者:高春江来源:《共产党员·上半月》 2020年第10期文/高春江【案例还原】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点名通报一起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2020年2月14日,某县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某煤业公司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验收。

郭龙虎带队验收期间,15名检查组工作人员分别收受该公司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红包,其中郭龙虎收受2000元。

郭龙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其他收受红包的检查组成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政务撤职、政务记过等相应处分;违纪款已被追缴。

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国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田盈,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礼金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几点反思】防疫期间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违纪者到监督者多人受处分,发人深省。

笔者认为,案件背后有两点教训,值得深思。

警惕不良心理作祟。

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是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然而,在防疫的关键时期,这10余人何以冒着被查处的高风险,依然顶风违纪?笔者认为,有三种不良心理起着重要作用:一是“侥幸”心理。

郭某未独自收受礼金礼物,而是搞了一个“好处人人有份”,认为就无人举报了。

这是郭某等人违纪的心理诱因,也是一些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诸如乱发津补贴、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多发的重要心理动因。

二是“要面子”心理。

一些企业深谙“面子”之道,对政府来人远接高迎地给“面子”,奉上礼物礼金拉“关系”,觥筹交错攀“交情”,少数党员干部在一片“面子”“人情”的满足里往往就把党纪国法丢在了脑后。

甚至某些党员干部,因企业不给足其“面子”,就动用手中的权力让企业“不好过”。

三是“失衡”心理。

少数公职人员认为,自己服务企业,挣有限“死工资”,还比不上一些企业干部的零头,而一两千元对企业来讲九牛一毛,既然企业主动给,不要白不要。

武如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如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如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0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磊罗珊李丽【审理法官】石磊罗珊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培奉;李会强;于建华;武如奎【当事人】赵培奉李会强于建华武如奎【当事人-个人】赵培奉李会强于建华武如奎【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郭建松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郭建松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彦郭建松【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培奉;李会强;于建华;武如奎【本院观点】关于赵培奉上诉主张一审认定马某代收还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错误一节。

就于建华、李会强所提出的本案涉刑问题,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已作出了撤案决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本证反证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赵培奉上诉主张一审认定马某代收还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错误一节。

本案中,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还款模式为于建华向马某账户还款,马某再向赵培奉转款,现各方对于建华多次、有规律地通过马某的账户转款共计1231600元,以及马某以代收方式向赵培奉还款之事实均无异议。

因于建华、李会强与赵培奉并不熟悉,从常理来说,如果没有赵培奉的直接指定或间接指定,于建华、李会强自无必要打给案外人账户以还款。

综合本案整体情况,结合各方熟悉程度、资金数额和走向、武如奎担保情况、赵培奉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还款账户提出过异议等情况,于建华、李会强有理由相信马某的相关账户为赵培奉指定的用于接受于建华、李会强还款之账户。

蔡天凤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蔡天凤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蔡天凤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敲诈勒索、诈骗等多个罪名。

案件主要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犯罪嫌疑人蔡天凤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骗取了大量财物,并最终导致一名女子死亡。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以下将从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故意杀人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蔡天凤案件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符合以下犯罪构成:(1)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蔡天凤在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生命安全的威胁和侵害具有明确的认识,且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行为。

蔡天凤通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折磨和肉体伤害,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敲诈勒索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蔡天凤案件中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以下犯罪构成:(1)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蔡天凤通过敲诈勒索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行为人有敲诈勒索的非法行为。

蔡天凤在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诈骗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田立帅、王开翠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立帅、王开翠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立帅、王开翠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云2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兵郑茂丹王汉水【审理法官】何建兵郑茂丹王汉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当事人】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当事人-公司】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畅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畅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畅【代理律所】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被告】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对被上诉人马关县公安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警告书证视听资料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对被上诉人马关县公安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之规定,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组织力量强制清除上诉人田立帅、王开翠、田业友堆放于公共通道上的石头,马关县公安局马白派出所民警作为应急处突组在现场维持秩序,并设置了警戒带。

天津高院发布2022年度天津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2022年度天津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2022年度天津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2022年度天津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吴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张某系夫妻关系。

2019年7月,吴某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联系外省贩毒人员并商定好价格和付款方式。

2019年8月31日,贩毒人员用手机软件联系吴某,告知其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包裹取货地点。

吴某电话联系李某(另案处理)至武清区石各庄镇某快递点领取包裹。

当日10时许,李某将包裹取出后转交于吴某、张某,二被告人收到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后即返回住处,吴某将数个藏有甲基苯丙胺的汽车播放器藏匿于其居住处隔壁吴某家“老宅”门外废弃的化粪池内。

后吴某从化粪池内取出汽车播放器一个,与张某共同骑电动车前往朋友靳某某、韩某某在南辛庄村的租住处。

吴某在该处客厅将汽车播放器拆解取出甲基苯丙胺后,与张某返回住处,并共同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吴某住处南侧院落房屋前的水泥板下。

后吴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称量,涉案甲基苯丙胺共1326.51克。

经鉴定,从本案全部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00余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明知吴某非法持有毒品,帮助其掩饰、藏匿,系共同犯罪。

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田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产税的原因是因为我和两家企业的老板关系处的不错,他们经常请我吃喝,我碍于情面、组 织原则性不强就没有依法征收这两家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这两家企业的其他地 税都是正常征收缴纳的,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老税种,平时我对这两个税种不 是很关注,相关的要求也不是很严格,所以我就没有依法征收这两家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房产税。确山县汇鑫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按规定每年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 大概在三万二千多元;确山县富源化工原料公司每年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 在三、四万元。这三年两家企业合计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大概在二十多万元,具 体金额以核算的金额为准。调查报告中的两家企业就是我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两家企业, 我对调查报告的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是认可的。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经确山县人 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徇私舞弊 不征税款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4、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
5、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证实2015年8月19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田采 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同日执行。
6、对确山县汇鑫水泥磨有限公司涉税情况的调查报告及附件、纳税情况说明证实 汇鑫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系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企业及2012年至2014年欠缴税款 造成国家损失的事实。确山县汇鑫水泥磨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117264元。应缴纳房产税4536元。该公司已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6099元,补缴房产 税5273.89元,所欠税款全部缴清。

李琳飞、李高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琳飞、李高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琳飞、李高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晓静博赫张艳【审理法官】侯晓静博赫张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鑫;石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石鑫石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石鑫石磊【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志刚【代理律所】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寻衅滋事罪【刑罚】被告人李琳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高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石鑫;石磊【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石鑫、石磊的诉讼请求一是撤销赤红政决字〔2018〕50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轻伤罚金社区矫正证明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初犯前科主犯缓刑考验期悔罪表现拘留执行逮捕取保候审从重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琳飞、李高凤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偶发矛盾引起纠纷,但二被告人被他人劝离后又返回现场继续与被害人厮打并造成二人轻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中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故二被告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祁玉利、武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祁玉利、武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祁玉利、武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3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书江郑春笋郝帅【审理法官】崔书江郑春笋郝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祁玉利;武城县公安局【当事人】祁玉利武城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祁玉利【当事人-公司】武城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祁玉利【被告】武城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申请调取的材料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性,且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不予准许。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祁玉利关于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被上诉人应支付待岗生活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侵权不可抗力管辖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上诉人申请本院调取“1.2009年全体巡警队员,确保每年年底解决6名队员的人员和财政编制考核情况入围队员名单,3月9日考试成绩单;2.2021年9月2日武城县公安局向德州市12345市民热线工单回复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调取的材料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性,且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祁玉利关于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被上诉人应支付待岗生活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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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东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金喜,男,30岁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9]0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金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金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金喜于2019年9月5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新大陆口处,因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张硕、张旭等人的依法盘查,被带上警车。

后被告人田金喜在警车上殴打并咬伤民警,致民警张硕右上唇粘膜裂伤,右前臂软组织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田金喜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金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被告人田金喜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张硕的陈述,证人李昕、张旭、毕金铭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田金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金喜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田金喜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田金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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