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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东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金喜,男,30岁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9]0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金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金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金喜于2019年9月5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新大陆口处,因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张硕、张旭等人的依法盘查,被带上警车。

后被告人田金喜在警车上殴打并咬伤民警,致民警张硕右上唇粘膜裂伤,右前臂软组织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田金喜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金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被告人田金喜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张硕的陈述,证人李昕、张旭、毕金铭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田金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金喜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田金喜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田金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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