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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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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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和xxx鼎凡律师事务所指派谭永世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已经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某某某进行辩护。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桂莲有自首情节。

从本案案卷反映内容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系自首。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从案卷材料内容可以得知,被告人被传唤拘捕的时间是 5月23日,而被告人第一次被询问的时间是 5月20日,那么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 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即“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

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那么从归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在接到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某某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即被告人某某某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自动归案,然而某某某却是选择自动归案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因此对被告人某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口头上的谅解。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今天,我们看到本案被告人张安平没有穿带有任何标识的服装出庭接受审判。

这是城口县司法机关及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示的表现,也是城口县推行依法治县的体现。

今天,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来到城口。

整个城口大地,春风拂面,阳光灿烂。

我和我的当事人坚信:这是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公平正义的阳光!我受本案被告人张安平委托,并经XX唐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安平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对贾飞等执勤警察深表歉意。

无论怎样看待本案,也无论本案结局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冲突。

如果贾飞等执勤警察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基于法律与事实,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为被告人张安平辩护。

一、张安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张安平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具有妨害公务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张安平及村民群众的行为,只是希望政府对于更改公路规划的行为作出解释,没有和民警发生冲突的初衷。

其次,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后,张安平极力规劝村民安抚村民情绪,在一审中其他被告人也印证了这一说法,从张安平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上看,也不存在犯罪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共同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的行为是一种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民众自发行为,其6人都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6人都是本朴的农民。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尚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标准。

究其每个人而言,都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辩护意见

妨害公务辩护意见

蒋汉卿妨害公务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汉卿母亲赵丽洁的委托,指派魏强、李明律师担任蒋汉卿妨害公务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阅卷,约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活动,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本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汉卿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严重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为了维护被告人蒋汉卿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的追究,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蒋汉卿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理论方面: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1.江警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是国家工作人员为公务行为的原则,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为的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江洋警官在二楼值班,听到楼下有争吵声,下楼进行解劝,请问这种由于双方的不理解,发生争论后,警官进行劝解行为被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此种行为如果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所指的公务行为的话,那凡是涉及到和民警争执的案件,都可以放入此框,入罪的范围未免过于宽泛了。

关于XX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XX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XX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乾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何锴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但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被告的多次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没有与公安机关作任何对抗,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

从刚刚的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一时的糊涂而构成犯罪。

被告人有两个孩子,女儿6岁,儿子1岁。

年纪七十多的外婆也随被告人一起生活。

只有初中文化并且无一技之长的被告人,生活的压力可想而知。

结合案情被告人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逃避检查,被告人在犯罪中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为此请求给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此,对其也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

而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父亲X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和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XXX虽然参与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XXX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

本案中,尽管XXX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

经检查XXX警官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结合案发当场阻碍车辆正常通行近一个小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

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恳请法院对被害人XXX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被告人XXX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当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不满意的一种集体诉求。

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

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属于初犯、偶犯、从犯,再犯大概性较小。

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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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有辩护人及当事人信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案情、自首情节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存在自首情节的,是可以有效的进行轻罪辩护处理。

一、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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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针对犯罪嫌疑人属于妨碍公务罪的从轻辩护词,首先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件来进行相关处理。

然后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或者是有认识到自己错误的相关情节发生吗,如果有可以根据该辩论点来要求法院对其进行从轻处理。

一、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ls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1、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滞留现场2、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A、无论是自己报警还是他人报警,目的都是让公安机关知晓犯罪事实发生。

犯罪嫌疑人如明知他人已报警,自己则无报警必要。

B、明知警方会马上赶到作案现场,而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只是投案地点比较特殊。

不能因投案地点不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而漠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动机。

C、符合自首情节量刑的法理依据: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罪犯能认罪伏法。

D、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被告人在作案后,面对的只有一名受害者,只要他想逃跑,是有可能的。

但是,他没有逃跑,并且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

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他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究其实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符合自首的本质。

辩词精选28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28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28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往期辩词精选赵媛媛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媛媛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媛媛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通过研究案卷材料,反复观看现场执法录像,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真相,又通过今天的庭审,对全案事实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赵媛媛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审查、采纳。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不构成本罪。

详言之,成为本罪侵害对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抵制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办事处强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抗拒拆迁是正当维权行为房屋,是家之所在。

国家为了保障百姓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房屋确属违法建筑而需要强制拆除时,规定了严格甚至繁琐的法定程序。

再加之,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决定是一种十分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这一切都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事,程序与实体并重。

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强制拆迁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所以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必然该房屋必拆无疑。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乡镇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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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
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系偶犯。

因此,念及上诉人谭娇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二审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谭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上诉人谭娇经过一审法官的教育以及一审判决中的证人证言以及法官对自己行为的认定,上诉人谭娇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当时确实是在阻扰警察的行使公务,并且这种行为非常严重已经构成犯罪,故非常后悔,深刻认罪!上诉人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五、本案同案犯都是判处缓刑,建议对上诉人谭娇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4条、16条、17条、18条、19条、23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一审判决,直接导致本案产生并激化的两名同案犯都被判处缓刑。

恳请贵院对本案中过错最小的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

结合到本案,上诉人谭娇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

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女儿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二审法院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人:谢亮律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谭娇案辩护词(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有如下补充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1、上诉人到案后主动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有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2、从人身危险性方面来看,上诉人既是初犯,也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也不是暴力犯罪,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3、本案中,上诉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最小,她既不是本案的导火索,也不是抗拒警方执法的发动者,更不是导致警察受伤的加害者。

本案中两个犯罪地位明显较大的同案犯被判处缓刑,因此上诉人也可以判处缓刑。

3、从其反省态度来看,上诉人在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时上诉人认为自己没有伤害警察,其行为不过是大声喊叫助威性质,加之受到一审律师的误导而没有认罪,二审期间深刻认识到自己原来严重阻碍警察正常执法行动就是触犯了刑法,因此多次表达悔过认罪之意。

4、另外,上诉人家庭情况十分特殊,上诉人本来准备去年就准备结婚,但因为丈夫父亲意外病逝,婚礼推迟到今年3月份,亲朋好友的婚礼请帖已经发出,如果发生变动会给上诉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和伤害!恳请贵院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角度考
虑,对其从轻处罚。

5、本案中,上诉人被羁押时间已经长达三个半月,已经受到刑律的惩罚,对其已经有深刻的教训,已经充分达到刑法的惩罚作用!
二、上诉人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在本案中,上诉人谭娇的情况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缓刑的规定。

第一、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二个条件;第三、上诉人无犯罪前科,在武汉市有固定的住所,和父母一起生活,上诉人所在社区已明确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及乔正工作。

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上诉人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及上诉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已经受到的惩罚情况,不论从宣告缓刑的法定要件的符合性还是从考虑上诉人谭娇家庭生活的情理上来说,都应本着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上诉人缓刑,给她一个在社会中考验、改造的机会。

特此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

谢谢!
谢亮律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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