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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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妨害公共交通案件辩护词

妨害公共交通案件辩护词

妨害公共交通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本人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在此就妨害公共交通案件对被告的指控提出辩护词,以期为被告做出公正的辩护。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指出,被告并非故意妨害公共交通秩序。

妨害公共交通罪是指在交通工具上或交通场所,以伤害人身、破坏财产等方式,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然而,在被告的案件中,他的行动并未满足这一定义。

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我们发现被告在行驶车辆时未出现故意冲撞他人、破坏交通设施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因此,在法律上,被告并不符合妨害公共交通案件指控的要求。

其次,请允许我为被告提出一些有关个人状况的情况说明。

被告来自一个贫困家庭,是家中的独子,并且长期承担着供养父母的责任。

工作的压力使被告陷入了极度的疲惫和精神压力。

在事发当天,根据我们的调查,被告的行为是由压力和疲劳造成的,而非他对公共交通有意识的敌视或恶意破坏。

这一点在被告的家庭背景和心理状况中得到了证实。

再者,我们必须对被告之前的无犯罪记录给予重视。

根据我们的调查,被告在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行为记录。

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行为是个案,且不具有常态化的倾向。

我们应该考虑被告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公民,并将此因素纳入对其定罪处罚的考虑中。

最后,我们还应该权衡被告的改悔态度。

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忏悔之情。

他表示愿意承担由此行为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且同意接受必要的教育和辅导,以保证自己日后的行为不再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被告的改悔态度值得我们给予重视和考虑。

综上,基于被告并未故意妨害公共交通秩序、个人状况的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以及对过错的认识和改悔态度,敬请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告做出宽大处理。

对于被告,我们建议法庭酌情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监管和教育,以确保被告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期待法庭能够在这一案件中公正、公平地裁决。

此致辩护律师。

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有辩护人及当事人信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案情、自首情节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存在自首情节的,是可以有效的进行轻罪辩护处理。

一、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和xxx鼎凡律师事务所指派谭永世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已经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某某某进行辩护。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桂莲有自首情节。

从本案案卷反映内容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系自首。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从案卷材料内容可以得知,被告人被传唤拘捕的时间是 5月23日,而被告人第一次被询问的时间是 5月20日,那么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 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即“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

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那么从归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在接到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某某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即被告人某某某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自动归案,然而某某某却是选择自动归案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因此对被告人某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口头上的谅解。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XXX,现在就本案涉嫌妨碍公务的指控,向法庭提交我的答辩状。

我对指控予以否认,并在下文中详细陈述我的观点和辩解。

首先,我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诚实,我从未有意妨碍过公务人员履行职责。

我始终尊重法律和公务人员的权威,从未故意违反法规或阻碍执法程序。

我在与公务人员的接触中始终表现出礼貌和合作,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

如果有误解造成对公务的干扰,我愿意就此事件负责并道歉。

其次,我相信这一指控是基于对事件的误解或错误的解读。

请您尊重我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我的陈述。

我愿意提供任何需要的证据,以证明我的清白和对案件真相的负责态度。

我坚信,只有通过公正和充分的审理,才能还原事件的真相。

作为辩护人,我要求尊重我的辩护权利,并确保我的答辩材料能够被完整地阅读、考虑和审议。

在此,我将陈述以下的辩解理由和证据。

1. 第一点辩解理由在案发现场,我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任何妨碍。

相反,我积极配合他们的调查,并书面提供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我在该事件中没有涉嫌妨碍公务的意图或行为。

我请求法庭仔细审查这一证据,以正当的方式作出公正的判断。

2. 第二点辩解理由我是一个爱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尊重法律的公民。

我有着良好的家庭背景和职业道德,且在社会各方面都保持良好的记录。

此前我从未涉及过妨碍公务类的犯罪行为。

基于这一事实,我请求法庭对我的性格和社会责任感予以充分考虑,并对这一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 第三点辩解理由我在案发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解读为妨碍公务。

我对法律规定和法规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故意违反法律或者有意干扰公务人员的工作。

我深感自愧,希望法庭能够对我的错误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最后,我再次重申,我对指控的妨碍公务行为保持坚决否认。

我愿意积极参与调查和审理过程,并接受法庭作出的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如果我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给公务人员带来了困扰,我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也盼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答辩,并基于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对于本案中指控的毁坏公物罪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您能审慎考虑。

首先,我承认被告在案发现场存在的行为对公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是我要强调这并非是故意的结果。

被告在案发时并无恶意或预谋破坏公物,纯属意外或不慎造成。

因此,被告并不符合毁坏公物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其次,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可能存在的心理因素。

根据被告的个人背景调查和心理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在案发时正处于极度紧张压力和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导致了行为的不当和损坏公物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异常的,并非他平常所为。

因此,应考虑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而非故意。

第三,我要强调案发地的环境因素对于被告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据调查显示,案发地附近的公物设施普遍存在一定的损坏程度,甚至还存在一些未修复的损坏点。

这种环境下,被告的行为或许是受到了现有环境对公物的影响和认可,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构成违法。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该放在整个环境背景下进行评估。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补偿行为。

被告在案发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弥补损害,包括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自愿赔偿受损公物、参加相关法制教育。

这一系列的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其行为负责。

他的悔过态度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对其行为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慎重考虑案情中的各个因素,并在判决中体现公正和合理。

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公物造成一定损坏,但并非有故意破坏之意,而是由于意外、心理因素或是环境因素导致。

被告的积极悔改态度和补偿行为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和轻罚。

促请法庭在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此致辩护人。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理)马培杰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xxx的辩护⼈,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庭审前,辩护⼈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依法应当认定被告⼈xxx⽆罪。

理由如下: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的疑点:(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xxx动⼿的问题没有查清;(2)在此事件中受到⼈⾝伤害的警察到底有⼏个的事实没有查清。

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按我国《刑法》第⼗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罪。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2、3、4、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作⼈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硬甚⾄有不必要的轻微暴⼒⾏为、语⾔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第2、3、4、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第⼀被告要求公安机关⼯作⼈员做出解释。

双⽅发⽣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作⼈员并进⾏纠缠的⾏为。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作⼈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作⼈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作⼈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法不得当⽽形成的对国家⼯作⼈员的围攻、顶撞⾏为。

在围攻、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和类似暴⼒的推擦、拉扯⾏为。

(2)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员⼈⾝伤害均为轻微伤,警车损失为2543.00元,造成的⼈员伤害较轻,财产损失较⼩。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就本案⽽⾔,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准确地确定:警察xxx的头被打伤,伤情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胁性语⾔和类似暴⼒的推拉⾏为及轻微的暴⼒侵害,构成轻微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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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今天,我们看到本案被告人张安平没有穿带有任何标识的服装出庭接受审判。

这是城口县司法机关及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示的表现,也是城口县推行依法治县的体现。

今天,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来到城口。

整个城口大地,春风拂面,阳光灿烂。

我和我的当事人坚信:这是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公平正义的阳光!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安平委托,并经XX唐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安平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对贾飞等执勤警察深表歉意。

无论怎样看待本案,也无论本案结局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冲突。

如果贾飞等执勤警察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基于法律与事实,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为被告人张安平辩护。

一、张安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张安平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具有妨害公务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张安平及村民群众的行为,只是希望政府对于更改公路规划的行为作出解释,没有和民警发生冲突的初衷。

其次,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后,张安平极力规劝村民安抚村民情绪,在一审中其他被告人也印证了这一说法,从张安平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上看,也不存在犯罪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共同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的行为是一种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民众自发行为,其6人都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6人都是本朴的农民。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尚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标准。

究其每个人而言,都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为共同犯妨害公务罪,本辩护人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本案之中,实际是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是同时犯。

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同时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本案特殊性在是人民群众希望通过上访的形式解决自己的问题,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不构成共同犯
罪。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情况。

1.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村民集体上访,都是自发而去。

村民与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具有偶然性,并非张安平策划或蓄意挑起争端。

“张安平趁机踢了贾飞一脚”缺乏证据支撑。

从检方提供的视听资料里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张安平及村民殴打民警的场面。

检方称民警李术文被击打、推搡至摔倒昏迷,在场村民表示并未看到,警方也未及时联系医院救护。

从检方指控被告人殴打民警贾飞的过程来看,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等6人分工明确,经鉴定仅构成轻微伤。

村民并非蓄意殴打民警,不是密切配合的殴打民警。

检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2. 派出所民警粗暴执法。

明通派出所应蓼子乡乡政府的请求出面协调,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缺乏沟通,动辄恶语相对,引发村民对执法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发生争议后,执法人员未耐心说服教育,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态度蛮横,生拉硬拽,由此引发村民与民警发生冲突。

立案侦查程序存在瑕疵。

辩护人认为,明通派出所作为城口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在明通派出所作为妨害公务案件的被害单位时,城口县公安局应当回避。

城口县公安局作为受害单位,但整个侦查过程,包括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都由城口县公安局“包办”,其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难免会让我的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我们当然不希望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如果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我们呼吁:应该由其他区县公安局侦查,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本案被告人张安平其情可悯
本案作为突发性的群众性事件,辩护人从本案中反思了如下几个问题,恳请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参考。

关于行政工作方法问题。

多年以来,贫困地区的农民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贫困地区在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上,基本都选择了不利于农民群众的方式。

反思过去,相当部分贫困地区的官方,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向农民收缴农业税、提留款,以及发动群众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执行政策“过头”的现象。

因而客观地分析,国家对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欠账”确实很多。

在全国各地赶修高速路的今天,本案案发地官方将公路硬化宽度 4.5米改成 3.5米。

在如此重大的民生问题上草率行事,没有及时与群众沟通,
提供解释交流的平台,导致群众集体上访。

如果本案发地官方,充分学习和借鉴开县麻柳乡“八步工作法”,也许就能够避免本次冲突的发生。

关于本案现实背景问题
本案执法机关存在“钓鱼执法”,派出所民警在双方言语争执过程中,顺势倒地并称衣服被村民撕坏,执法程序不当,导致了民警与村民的冲突加剧,“钓鱼执法”属于主动的犯意诱惑,这与立法目的也是背道而驰的。

警察作为守卫群众安全的保护神,应该是老百姓心中的天,心中的地。

群众有困难,群众有危险,警察总是“从天而降”。

但XX市原连续三届局长是在“犯罪中工作,工作中犯罪”。

这种令人后怕的局面,在一部分群众心目中,警察令人敬佩的社会形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是本次冲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关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对于妨害公务罪,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人民群众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的行为,人民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使用了轻微暴力、胁迫手段但客观上不足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此外,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对方实施的一般暴力、胁迫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由此可以看出,一个行为只有
到达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才能定罪。

一个行为人盗窃了几张白纸,不能定盗窃罪;一个行为人对一个妇女“摸了一把”,不能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群行为人在街上举个旗子,喊几句口号,不能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相对于公权力,村民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应当在一定程度内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安平的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难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来看,该罪系轻罪,希望法庭考虑本案适用刑法的必要性,以便以最小司法资源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换言之,如果本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足以抑制这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必适用刑法。

综上所述,检方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刘朝阳律师
XX 年 3月2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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