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辩护词.doc

合集下载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有辩护人及当事人信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案情、自首情节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存在自首情节的,是可以有效的进行轻罪辩护处理。

一、妨害公务罪自首情节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和xxx鼎凡律师事务所指派谭永世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已经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某某某进行辩护。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桂莲有自首情节。

从本案案卷反映内容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系自首。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从案卷材料内容可以得知,被告人被传唤拘捕的时间是 5月23日,而被告人第一次被询问的时间是 5月20日,那么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 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即“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

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那么从归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在接到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某某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即被告人某某某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自动归案,然而某某某却是选择自动归案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因此对被告人某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口头上的谅解。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今天,我们看到本案被告人张安平没有穿带有任何标识的服装出庭接受审判。

这是城口县司法机关及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示的表现,也是城口县推行依法治县的体现。

今天,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来到城口。

整个城口大地,春风拂面,阳光灿烂。

我和我的当事人坚信:这是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公平正义的阳光!我受本案被告人张安平委托,并经XX唐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安平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对贾飞等执勤警察深表歉意。

无论怎样看待本案,也无论本案结局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冲突。

如果贾飞等执勤警察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基于法律与事实,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为被告人张安平辩护。

一、张安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张安平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具有妨害公务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张安平及村民群众的行为,只是希望政府对于更改公路规划的行为作出解释,没有和民警发生冲突的初衷。

其次,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后,张安平极力规劝村民安抚村民情绪,在一审中其他被告人也印证了这一说法,从张安平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上看,也不存在犯罪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共同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的行为是一种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民众自发行为,其6人都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6人都是本朴的农民。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尚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标准。

究其每个人而言,都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XXX,现在就本案涉嫌妨碍公务的指控,向法庭提交我的答辩状。

我对指控予以否认,并在下文中详细陈述我的观点和辩解。

首先,我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诚实,我从未有意妨碍过公务人员履行职责。

我始终尊重法律和公务人员的权威,从未故意违反法规或阻碍执法程序。

我在与公务人员的接触中始终表现出礼貌和合作,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

如果有误解造成对公务的干扰,我愿意就此事件负责并道歉。

其次,我相信这一指控是基于对事件的误解或错误的解读。

请您尊重我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我的陈述。

我愿意提供任何需要的证据,以证明我的清白和对案件真相的负责态度。

我坚信,只有通过公正和充分的审理,才能还原事件的真相。

作为辩护人,我要求尊重我的辩护权利,并确保我的答辩材料能够被完整地阅读、考虑和审议。

在此,我将陈述以下的辩解理由和证据。

1. 第一点辩解理由在案发现场,我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任何妨碍。

相反,我积极配合他们的调查,并书面提供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我在该事件中没有涉嫌妨碍公务的意图或行为。

我请求法庭仔细审查这一证据,以正当的方式作出公正的判断。

2. 第二点辩解理由我是一个爱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尊重法律的公民。

我有着良好的家庭背景和职业道德,且在社会各方面都保持良好的记录。

此前我从未涉及过妨碍公务类的犯罪行为。

基于这一事实,我请求法庭对我的性格和社会责任感予以充分考虑,并对这一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 第三点辩解理由我在案发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解读为妨碍公务。

我对法律规定和法规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故意违反法律或者有意干扰公务人员的工作。

我深感自愧,希望法庭能够对我的错误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最后,我再次重申,我对指控的妨碍公务行为保持坚决否认。

我愿意积极参与调查和审理过程,并接受法庭作出的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如果我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给公务人员带来了困扰,我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也盼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答辩,并基于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黄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黄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著名律师王思鲁辩护词专辑黄某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黄某楼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某金出庭辩护。

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庭审,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

本着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我们对此案政治背景不得不重视;同时,本着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以及作为转轨阶段的每一位法律人应具有的良知,我们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全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政府规章、权威判例及研讨资料,征询了北京、福州等地权威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此案形成了成熟的观点。

因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认为黄某金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我们认为黄某金则属无罪,泉州市公路局有关执法人员在搞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要彻底讲清楚,必须用证据、用法律说话。

同时,站在更高层面上看待此案,对此案正确定性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些涉案人员曾经“认罪”或自认某种行为,但其属主观范畴,有无构成犯罪,应该看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如不符合,认罪及自认均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如符合,则属从轻情节。

我们还必须告诉法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的确收到了各种形式的威胁,但是,我们是依法办案,应该无所畏惧,用良知去捍卫公理及正义。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以前,我们还得了解一下案件背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大代表,某镇某村村民、原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山两部车(闽C7344X、闽C7507X)被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在福建省惠安县某镇杏秀路锦厝收费站“多次闯关”,并于2004年3月9日扣押闽C7344X车(见NO0008946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于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关人员(稽查队队长林某彬等人)在惠安县某镇派出所附近公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被其列入“黑名单”的闽C7507X车经过,欲强行将此车开走、扣押引发争执,进而成案。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理)马培杰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xxx的辩护⼈,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庭审前,辩护⼈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依法应当认定被告⼈xxx⽆罪。

理由如下: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的疑点:(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xxx动⼿的问题没有查清;(2)在此事件中受到⼈⾝伤害的警察到底有⼏个的事实没有查清。

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按我国《刑法》第⼗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罪。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2、3、4、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作⼈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硬甚⾄有不必要的轻微暴⼒⾏为、语⾔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第2、3、4、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第⼀被告要求公安机关⼯作⼈员做出解释。

双⽅发⽣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作⼈员并进⾏纠缠的⾏为。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作⼈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作⼈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作⼈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法不得当⽽形成的对国家⼯作⼈员的围攻、顶撞⾏为。

在围攻、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和类似暴⼒的推擦、拉扯⾏为。

(2)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员⼈⾝伤害均为轻微伤,警车损失为2543.00元,造成的⼈员伤害较轻,财产损失较⼩。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就本案⽽⾔,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准确地确定:警察xxx的头被打伤,伤情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胁性语⾔和类似暴⼒的推拉⾏为及轻微的暴⼒侵害,构成轻微伤。

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您好!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对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罪行作出辩护陈述。

我将在本文中提供相关证据和观点,试图阐明被告人无妨害公务罪行之实情,并希望您能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情回顾根据起诉书的描述,被告人被控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在某月某日,在某地某处。

案发当时,被告人涉嫌阻挠、威胁或携带危险品等行为,对执勤人员进行了干扰,损害了其正常履职。

然而,我们坚信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相对完整、真实,且其行为并未主观意图妨碍公务。

二、案发当时的特殊环境被告人所处的环境存在特殊因素和紧张氛围。

在案发现场,周边出现了突发事件,导致了群众与执勤人员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应的,被告人的言行可能因紧张而显得过激,但不应被解读为对执勤人员的故意妨害。

三、被告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对身边所发生的事情具有合理的关注和表达权。

其在案发现场所表现出的不满情绪和言语行为,仅仅是对案情发展的一种情绪宣泄,而非对执勤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威胁或阻挠。

四、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存在疑点。

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词不一致、不完整,进一步凸显了案发时环境的混乱和紧张。

另一方面,有关证人或许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申诉动机,其证词的可靠性值得进一步质疑。

因此,不能单纯以证人证词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五、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为一名普通公民,没有涉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显示,被告人以往无不良记录,无妨害公务行为的前科。

鉴于此,我们强调被告人的正常心理状态和行为,以证明其没有故意妨害公务的动机。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和辩护观点,我们坚信被告人对妨害公务罪行不具备故意和主观妨害意图。

希望法庭能根据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裁定被告人无罪。

再次感谢法庭和各位陪审团成员的耐心倾听,我代表被告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以上为被告人妨害公务辩护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谭开碧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妨害公务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

通过庭前调查,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谭开碧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谭开碧涉嫌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具体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冲突起因、犯罪动机的分析
本案的起因是在苏州工业园区钟慧路光辉烧烤店占道经营现象进行联合专项整治过程中,光辉烧烤店的服务员谭开碧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引发的冲突。

起诉书指控谭开碧阻碍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整治工作、阻碍高勇执行公务,辩护人需要纠正的是,谭开碧只是对政府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不满,在当时混乱的氛围下,做出的无意识的保护自己的行为举措。

谭开碧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谭开碧推搡拉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许金芳以及口咬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高勇都是因为自己当时手被弄伤了看到工作人员要离开,害怕没有人负责她的医药费,情绪失控,所以才做出了触犯法律的行为。

谭开碧文化程度低、思维简单、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长期在外打工,对占道经营违反相关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希望法庭能以这件事情为契机,进行整治占道经营工作的普法宣传,并从挽救、教育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对谭开碧从轻处罚。

二、本案从宽处罚情节分析
1.被告人谭开碧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在本人多次会见她的前后日子里,发现她的形体明显消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本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

本人能感受到她的悔意,她也意识到了其冲动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如果法庭能够对谭开碧判处缓刑让其回归社会并让其以身作则依法经营决不再占道经营,我想这种正面的教育意义会更具影响力。

根据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开碧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虽然被告人有数名但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且谭开碧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谭开碧此次的所作所为
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执法人员不合理地罚没烧烤店物品作出的一种行为辩解。

对于该次冲突,她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并没有恶意。

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人谭开碧从轻处罚。

3.被告人谭开碧在涉案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谭开碧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家人朋友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唯一的缺点是太重感情,在当时的情况下,一心只想着保护妹妹店里的财物,加上她不识字,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系偶犯。

因此,念及被告人谭开碧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对被告人谭开碧的量刑建议
1、法定刑:被告人的刑期幅度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法定情节: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3、酌定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

4、本案被告人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比较容易改造;犯罪人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4条、16条、17条、18条、19条、23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

而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15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