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省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经省政府审定后,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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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队伍建设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备政府法律顾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省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机制。
市、县级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下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3.传真:*************4.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5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定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三)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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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定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
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法制机构人员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