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筑工程“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导则

天津市建筑工程“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2、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标准3、地基与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评审标准4.1 模板工程质量评审标准4.2 钢筋工程质量评审标准4.3 混凝土工程质量评审标准4.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标准5、钢结构工程质量评审标准5.1 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标准5.2 钢结构材料质量评审标准5.3 钢结构制作质量评审标准5.4 钢结构安装质量评审标准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标准6、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评审标准6.1 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标准6.2 砌体结构材料质量评审标准6.3 砌体结构砌筑质量评审标准6.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评审标准6.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标准7、附录表1 总则1.0.1 为促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提高,统一本市“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方法,指导施工企业质量创优活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天津市建筑工程“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建质安(2007)3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现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建筑结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应在咨询评价优良的基础上进行。
1.0.3 “结构海河杯”奖评审中,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和过程控制标准(如:模板等)适用本导则;性能检测和质量记录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但性能检测和质量记录仍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1.0.4 新型结构体系,经国家、市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者,经市建筑创优评审委员会同意亦可纳入评审。
1.0.5 “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采取结构施工过程抽查和结构竣工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0.6 被评审检查的结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1、现浇混凝土结构,应为正在浇注混凝土或拆除模板后保持结构工程原貌,且未经剔凿修补或涂抹处理过的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及细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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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主要营造作法、主要营造作法、 主要建筑功能分区和配套系统等。 2、工程的特殊情况即本工程所特有的情况,如超高、超规模、 超深、设计特点及工程地质和环境等特殊情况。(是工程概 况的核心,如高、大、难、深、新等与其他工程不一样的地 方,亮点) 3、参与工程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单位,大型设备的名称型号 及供应商。 4、工程的开工、竣工、组织验收、备案具体时间。 5、本工程的主要分包情况:包括分包内容、分包形式(甲分包 还是自己分包)分包单位名称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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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资料组卷及移交情况。
本工程共发生多少个分部;资料共组成多少卷、 多少册,是否已按规定移交,移交时间。
对工程资料的自我评价。(指组卷规范查阅方便 内容齐全、真实、追溯性强等)
7、申报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工程 施工编号和竣工后重新编号等)
8、住宅工程还应说明入住比等。(的确入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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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构安全性评价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评价(用数 据来讲)
1、结构安全性评价: (1)桩基工程:应说明桩的类型、规格、设计和实际
打桩长度、打桩总数、静试桩组数的结果与设计要 求的具体数值;低应变检测数量的比率,一类桩数 的比率;二类桩数的比率。地基其他处理方式的检 测数据。 (2)建筑沉降观测情况、观测说明记录、列表、第三 方的结论意见。具体设计的沉降量。最大沉降量、 最小沉降量、相邻两点间最大沉降差、沉降速率。 附沉降点布置图。图中注明编号基准点位置等。 (要有累计沉降量,还应有基准点布点图)
版天津市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建筑业企业质量意识和创优意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海河杯”奖)。
第三条“海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审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市场激励、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海河杯”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参评项目复检工作。
第五条“海河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业联合会、施工、钢结构、设计、监理等相关专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操作规程;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对申报“海河杯”项目的核查初评意见,通过审核、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评审出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备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评审工作事务。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海河杯”奖检查组,由评审专家组成,负责核查初评工作。
检查组评审专家从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
检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相关规定对参评项目提出核查初评意见,并对初评意见负责。
第八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海河杯”奖项目,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海河杯”奖评选范围: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⑴住宅工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配套工程)。
(完整版)天津市结构海河杯的评审办法

(完整版)天津市结构海河杯的评审办法天津市建筑“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创评活动,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中的地基与桩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结构工程,组织评审“结构海河杯”奖项的活动。
第三条建筑“结构海河杯”奖的创优和评优活动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具体指导下的行业自律行为,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全市“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结构海河杯”奖每年评审一次。
坚持“验评分离”的原则,“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程序标准为前提,由专家组依据《结构海河杯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五条《结构海河杯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由协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
第六条“结构海河杯”奖不设名额限制,凡达到《评审标准》的均可获得此项荣誉。
第七条“结构海河杯”奖评审活动纳入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申报“海河杯”奖的工程应首先通过“结构海河杯”奖评审。
第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适用《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九条“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机构按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二级设置,其中: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专家组成,为评审活动的领导机构;评审组由市建筑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中的企业代表及社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评审专家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本市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所有评审专家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委。
第三章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结构海河杯”奖的申报范围,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规模条件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优质结构评价细则》(待续)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优质结构评价细则》(待续)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适用范围一、为规范“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统一评价专家的评判尺度,细化评分标准,易于评价专家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中更加科学、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结构工程质量状态,特制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施工企业已申报“海河杯”奖的项目,且通过企业自检达到评价条件要求的主体结构工程。
三、本《细则》应与《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导则》配合使用。
第二节评价组织一、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的组织工作由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创优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组成评价专家组进行评价,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二、申报项目按建筑结构工程和市政结构工程两大类,分专业设置评价专家组。
第三节专家组长及成员的确定一、根据申报项目的工程类别和专业确定专家组长及成员。
二、专家组长及成员从“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专家组长应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及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四、专家组长及成员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与参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原则。
五、专家组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秉公评审,凡违反评审纪律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评审评价资格,所作评价无效。
第四节评价的基本条件一、具备以下评价条件的已申报“海河杯”项目,应提前10天向协会质量部约定现场评价时间。
(一)结构主体施工已封顶,二次结构已完成整体施工量的70%以上。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主体结构、混凝土现浇区间施工完毕,盾构区间(包含联络通道施工)工程已完工。
(二)预验项目应保持原状。
(三)规模较大工程或因进度要求,可申请按楼层或区段分成若干个阶段进行评价。
(四)现场备查资料齐全(包括沉降观测、桩基施工等第三方资料)。
二、评价项目应按照第二部分第三章迎检须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012海河杯评审导则(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创优指南共17份)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评审导则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4、土建工程质量评审5、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6、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制冷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8、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9、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附录: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工程质量评价表1 总则1.1 为了统一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创评“海河杯”奖的有关活动。
1.3 申报“海河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 评审“海河杯”工程,应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
被评审的工程项目应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优良为前提。
应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1.0.2条、3.1.6条的规定,在评定为优良的基础上,依次评选“海河杯”、“金奖海河杯”及国家级奖项。
1.5 本导则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1.6 “海河杯”工程,是在保证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装修和环境质量满足要求,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并保证合理使用寿命,优中选优的建设工程。
1.7 创建“海河杯”工程,是企业有意识的质量创优活动。
企业应强化质量策划,精心组织施工,严格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实现一次成优。
1.8 创建“海河杯”工程除满足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强制性规定要求。
2 基本规定2.1 申报“海河杯”奖的项目,电梯、供电、消防、防雷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导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评审导则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4、土建工程质量评审5、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6、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制冷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8、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9、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附录: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工程质量评价表1 总则为了统一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创评“海河杯”奖的有关活动。
申报“海河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评审“海河杯”工程,应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
被评审的工程项目应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优良为前提。
应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条、条的规定,在评定为优良的基础上,依次评选“海河杯”、“金奖海河杯”及国家级奖项。
本导则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海河杯”工程,是在保证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装修和环境质量满足要求,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并保证合理使用寿命,优中选优的建设工程。
创建“海河杯”工程,是企业有意识的质量创优活动。
企业应强化质量策划,精心组织施工,严格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实现一次成优。
创建“海河杯”工程除满足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强制性规定要求。
2 基本规定申报“海河杯”奖的项目,电梯、供电、消防、防雷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海河杯”奖的质量评审内容,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设计功能要求和工程规模、专业技术特点,主要评审五项内容:1、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2、土建工程质量(含结构、防水、装修、保温、幕墙、环境等);3、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电梯、节能设备、智能建筑等);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给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等);5、施工资料。
天津建筑工程装饰海河杯奖

天津市建筑工程“装饰海河杯”奖工程复查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类)附件3:天津市建筑工程“装饰海河杯”奖工程复查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类)一、评分标准及要求:鉴于复查工程的工程性质、类别、规模、使用的材料采用的工艺等各方面差别较大,故复查工程的评分采用扣分法,本细则重点列出了在资料、地面、墙柱面、吊顶、工程总体印象、科技创新六个方面的常见质量通病和涉及安全和使用的问题,结合复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扣分。
工程复查总分为100分。
详细分项和扣分值见附表。
表中所列均为工程复查的必查和主查内容,各复查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但必查项目不可取消。
复查评分严格按照下列各项要求及扣分值进行复查评分,并将各大项评分记录在申报表工程复查表中,扣分应在复查记实栏中作详细说明。
二、主要执行规范和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4、《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345-201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6、《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7、《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8、参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11/T1087-2014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1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1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1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17、《饰面石材用胶粘剂》GB24264-2009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9、《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17-2010(自2011年6月1日实施)2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2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23、其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强制性执行规定和标准三、景观装饰工程复查要求:1、所推荐的景观装饰工程,应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景观装饰工程命名的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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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建筑业企业质量意识和创优意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海河杯”奖)。
第三条“海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审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市场激励、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海河杯”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参评项目复检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海河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业联合会、施工、钢结构、设计、监理等相关专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操作规程;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对申报“海河杯”项目的核查初评意见,通过审核、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评审出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备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评审工作事务。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海河杯”奖检查组,由评审专家组成,负责核查初评工作。
检查组评审专家从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
检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相关规定对参评项目提出核查初评意见,并对初评意见负责。
第八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海河杯”奖项目,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九条“海河杯”奖评选范围: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⑴住宅工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配套工程)。
⑵公共建筑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组团建设项目在50000 m2以上。
⑶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 m2以上或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⑴桥梁工程,桥面面积在10000 m2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工程。
⑵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一般应以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模并具有明确起止点或具有独立道路名称的线段为申报单位,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高速公路长度在5km以上或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
b、城市道路面积在20000 m2以上或合同额600万元以上;
c、地铁工程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3、其它未达到评审规模的工程属于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新型材料和建筑节
能;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标志性、纪念性工程。
第十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改建工程;
2、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
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3、已参加“海河杯”奖评审落选项目;
4、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5、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6、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海河杯”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建设程序完备,文件资料齐全;
2、工程设计(含安装、装饰装修)合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相关验收标准、规范,在本市处于较高水平。
4、工程施工中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施工工法,积极组
织QC小组活动等;
5、申报工程主体结构应达到优质结构质量标准,取得主体质量合格证书。
6、通过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7、申报工程应在上一年度年底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申报“海河杯”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
第十三条联合申报“海河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2、在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及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
4、平行发包的工程或群体工程由建设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每家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应达到或超过总工作量的25%。
第十四条申报“海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完成的主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质结构标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海河杯”奖质量标准;
4、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申报“海河杯”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招投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批准书;
3、工程承发包合同(联合承包协议)及参建单位分包合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6、其他反映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新技术应用、施工工法、QC成果等获奖证书)。
第五章评审程序及内容
第十六条“海河杯”奖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发出“海河杯”奖评审通知;
2、企业自愿申报;
3、检查组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复核,市建委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申报工程特点及使用功能的要求,主要评审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海河杯”奖申报资料审核;
2、土建和装修工程;
3、电气和设备安装工程;
4、钢结构和幕墙门窗工程;
5、工程建设施工资料(包括监理工程资料)。
第十八条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向评委会提交检查报告及检查项目评分表。
检查报告中应明确“海河杯”奖推荐和不予推荐项目名单。
推荐结果应与评分排序一致。
第十九条对申报“海河杯”奖的项目,凡符合优质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均可评为“海河杯”。
金奖“海河杯”根据“海河杯”奖检查表的最终得分排序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产生。
第六章奖项的设置及奖励
第二十条“海河杯”奖分为“海河杯”和金奖“海河杯”。
金奖“海河杯”的数量不超过“海河杯”奖数量的20%,且不超过50项,未获得金奖“海河杯”的项目,不得推荐参评鲁班奖和国优奖。
第二十一条“海河杯”奖奖项设置和发放范围:
1、“海河杯”奖奖杯的发放范围:
(1)申报单位(总承包单位)获得奖杯一个;
(2)联合申报单位,各获得奖杯一个。
2、“海河杯”奖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
(1)工程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单位(证书正本);
(2)工程建设单位(证书副本);
(3)工程监理单位(证书副本);
(4)工程参建单位(证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海河杯”奖每年4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前完成核查和初审。
第二十三条荣获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工程在全市予以表彰,记入获奖单位信用档案。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违法违规谋取获奖。
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平、公正,不得收取礼品、礼金,检查、评审期间不得与申报单位私下接触。
凡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检查、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机构及检查人员要自觉接受被评单
位和公众监督。
检查及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本企业的工程进行回避,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
第二十七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 月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建筑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建质安[2005]6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