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4-13【生效时间】2016-05-14【关键词】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民航危险品运输教案:危险品的限制1空保、空乘、航空物流专业适用

《民航危险品运输》课时授课计划〜民航危险品的限制(本节适用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空中乘务、航空物流)项目/章2民航危险品的限制任务/节2.1禁运的危险品2.2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教学内容及重难点重点:▲难点:★2.1禁运的危险品2.2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危险品是否禁运的判断方法2.明确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能力目标1.能通过蓝表,正确地判定某种危险品是否可以通过航空运载2.对于常见物品,能正确地判断其是否属于禁运、托运、手提或即可手提也可托运教学实施过程含教学组织、授课内容及思路、教学方法、时间分配、重难点处理方法等教学组织、授课内容及思路教学方法重难点处理方法时间分配【组织教学】组织纪律,考勤,宣布上课2 【已学知识回顾】民航危险品知识培训8 【新课导入】通过第一章的学习我们了解到,安全空运危险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并正确操作。
但仍有很多人还是不明白,民航飞机上为什么会有危险品?它们究竟是通过哪些途径出现在飞机上的呢?一般来讲有四种渠道,分别是货物(Cargo)、邮件(Mail)、公司资产(Company Materials)及行李(Baggage)。
那么,所有的危险品都可以通过民航飞机来运输吗?答案是否定的。
《危险品规则》中提至U,某些危险品过于危险而不能用航空器载运,有些危险品只能由货机载运,另外某些危险品客机和货机都可运输。
对于允许进行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有许多规定和限制,在《危险品规则》中制定了这些限制。
新课引入 5【教学注意】不管是2.1禁运的危险品,还是2.2旅客或机组人员可携带的危险品,均需要通过蓝表查实例分析讲授10询判断,在课堂讲解过程中,每个部分引入部分蓝表,通过实例讲解危险品的限制类型。
2.1禁运的危险品如果危险品的危险性太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禁止航空运输的。
【思考】你通过什么方式来判定某种危险品能不能通过航空运输呢?答案:查蓝表在《危险品规则》的危险品表中列出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用“Forbidden”字样标明。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危险品运输课件——限制

➢ 此处的豁免不同于禁运物品的豁免,禁运物品通过豁免可以 作为危险品运输,此处的危险品可豁免为普通货物。
➢ 在极端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 DGR规定违背公众利益时,在尽一切努力保证运输整体安 全水平达到DGR规定的安全水平时,相关国家可以给予豁 免。
➢ 豁免应当包括
联合国识别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及适用的 数量
第4类:
4.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 4.2项或具有4.2项次要危害性的危险品
第六类:6.2项传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UN2794,2795, 2803,2809,3028;
第九类:除UN1941, 1990、2071、 3077、3082、3316以外都不能以限制数 量运输。
4.3项中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物质,只限固体。
包装等级
根据物品的危险程度划分 I级包装-较大危险性 II级包装-中等危险性 III级包装-较小危险性
第五类: 5.1项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氧化剂; 5.2项中仅限包装在化学品箱或急救箱内的有机过 氧化物。
第六类:6.1项中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毒性物质。 第八类: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为了消除危险,空燃料罐必须排空至少1小 时,并在开口的情况下将空燃料罐放置至少 6小时。
三、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托运的物品 教材将手提行李误写为“随身携带”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Mercury barometer or thermometer)。政府气象局 或类似官方机构可每人携带一只,密封包装,防水 银泄露。通知机长。
一、禁止携带的危险品
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物质的公文箱、现 金箱等保密性设备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空安全,防止危险货物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申报、包装、标识、运输等程序。
第四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飞行安全和危险货物的顺利运输。
第五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泄露、破损或超过规定的容量。
第二章危险货物分类第七条危险货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不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第八条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进行统一分类。
第九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须根据危险货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混淆或错误,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示,便于航空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辨识和处理。
第三章危险货物包装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防护能力,能够抵御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保护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根据其性质和分类,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标有明确的标志和标签,对包装进行预警和警示。
第十六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危险货物标识第十七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清晰识别。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标志、标签、标牌等,必须在包装上明显标注。
危险品运输限制

2. 危险品运输限制大多数危险品在严格遵守一定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航空进行运输,然而有些危险品,由于危险性太大因此在任何条件下被禁止进行航空运输;另外有些危险品在一般情况下被禁运,但在有关国家的特殊批准下可进行航空运输;还有一些危险品被禁止在任何客机上运输而只能由货机装运。
相关的国家及承运人可以公布更严格的限制,这些不同的限制称之为“差异”,所有差异均公布在IATA《危险品规则》第2.9章节。
2.1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2.1.1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在正常的运输状态下,易爆炸、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危险的热量,或易释放毒性、腐蚀性的发散物、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符合上述描述的一些已知的危险品已在IATA《危险品规则》第4.2章节危险品表中列明“禁止运输”,但应注意的是,不可能将所有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一一列出,因此对该类物质的交运应格外注意,以保证这类物品不会被交付运输。
2.2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危险品2.2.1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航空的危险品,即某些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承运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并且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18中第2.1节规定提供安全运输方案的条件下方可采用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2.2.2 豁免文件的内容必须包括危险品UN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以及适用的数量、任何特别操作的要求、任何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豁免的有效期限等。
2.2.3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航空禁运的危险品包括:(1)具有下列性质的放射性物质:A.带有通气设施的B(M)型物质包装件;B. 需要辅助冷却系统进行外部冷却的包装件;C.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操作控制的包装件;D. 具有爆炸性;E. 可自燃的液体。
(2)除另有规定外,在IATA《危险品规则》第4.2节危险品名称表中标明是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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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技术细则》(TI)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 IATA附加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物品规则》(DGR)
• 我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 • 规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 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2014年3月1日实施)
• 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的民用航空器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 2.3.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危险品(3种) • 1 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外交公
文箱、现金箱; • 2 装有压缩液态毒气、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
的器具; • 3.使用液态氧作为主要或次要氧气源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
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危险的热量,或易释
放毒性、腐蚀性的发散物、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
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要确保不能
让这样的物品上飞机。在《危险品规则》中列出
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按照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分类
禁运的货物 ◆正常情况下禁止运输,但在有关国家特殊豁免可以载运的
一些已知的符合上面描述的危险品已列入4.2危险物品表中, 并在I、J、K、L栏中注明“禁运”(Forbidden)。
主要有以下几类
• 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 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
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 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
危险物品 ◆只限货机运输的危险物品 ◆客货机均可载运的危险物品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2.1航空禁运品
•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
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
• 以下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发生爆炸、危险反应、着火或产生危险 热量或放出有毒、腐蚀、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质。
2.3.4经运营人批准允许作为行李运输的 物品(7种)
• 1.雪崩救生背包。 • 2.化学剂检测设备。
• 3.放热器具。 • 4.固体二氧化碳(干冰)。 • 5.含冷冻液态氮的绝热包装(Dry Shipper)
隔热包装的设计不会增加容器内的压力,并 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使冷藏液体溢出。 • 6.救生衣充气使用的二氧化碳或非易燃、无毒气
•4.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电池卸下 单独包装并处于非连接状态,防止短路,保持直立。
2.3.3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接收 的物品(2种)
• 1.水银气压计及温度计 • 2.锂离子电池 • 额定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
子电池
• Wh=V*Ah V:标称电压 Ah:标称容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运行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 在DGR的危险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DGR进行分类的物质或物 品。
如果危险品的危险性太大,会出现什么情况?
•
如果危险品的危险性太大,在任何情况下都
是航空禁运的。如在正常的运输状态下,易爆炸、
体钢瓶。 装入救生衣内的非易燃、无毒气体钢 瓶不得超过2个 • 7.医用氧气(详见国家及各航空公司的规定)
2.3.5无需经运营人批准可接受的物品 (11种)
• 1、2.2项气溶胶制品—用于体育运动或家用 • 2、药品及化妆品—发胶、香水、含酒精非放射性医药或
化妆品 • 3、酒精饮料(体积百分比24%-70%) • 4、机械假肢需要的二氧化碳钢瓶 • 5、装有锂离子电池消费者自用的电子设备—如手表、计
• 大多数的危险品如果按照《危险品规则》的要求,准备合 适的包装并严格操作的话,都是可以航空运输的。在危险 品规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出了3000多种危险品的运输 信息。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由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一般情况下,禁止以 下列方式将危险品带上飞机: 作为交运行李 作为手提行李 带在身上
2.3.2经运营人批准只能作为交运行李接收的物品 (4种)
•1.体育运动用弹药。按1.4S分类的 (仅限UN0012或 UN0014)在坚固包装内的弹药,其毛重限量为5千克, 不含炸弹和燃烧弹。 (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许可)
•2.装过易燃液体的野营炉具及燃料箱。必须排空所 有的易燃液体。
•3.装有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 ,电池处于非 连接状态,防止短路。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主讲:周鸿燕
回顾:
• 航空运输危险物品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
输技术细则”(ICAO-TI)。
·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书(简称为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章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颁布的《危险物品规则》 (IATA DGR)
• IATA DGR适用于:
IATA所有会员与准会员航空公司 所有与IATA会员、准会员签订货物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 所有向上述运营人交运危险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联合国危险物品专家委员会CoE 《危险品运输建议书》 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则》 (TS-R-1 系列丛书6)
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 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 黄磷、镁粉等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 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 放射性物质; • 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 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任何药 品。
• 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液体 (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 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 CD、VCD)、刀具、 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 品(含玩具)等。
2.2可运的危险品
算器、照相机、手提电话、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装 有锂或锂离子电池的电子设备 • 6、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 7、使用烃类气体的卷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