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 号:AC-276-TR-2014-02 下发日期:2014年1月27日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
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 号:AC-276-TR-2014-03 下发日期:2014年1月30日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人对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以下简称“鉴定活动”)是指依据现行有效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及其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判定航空运输货物或其样品是否属于危险品,对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并说明其航空运输条件等活动。
第四条 经营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托运人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报告。
第五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CCAR-276-R1及本办法的要求,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章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备案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实验室,实验设备通过计量检定、校准或相应的检验; (三)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认可证书,证书载明相应的能力; (四)具有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接受《技术细则》要求的第一类人员培训并合格; (五)建立样品准确性识别程序及样品保存程序; (六)已投保赔偿额度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
第七条 经营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鉴定机构认可实施细则,明确认可条件和程序,认可的相关文件保存时间不少于认可期限。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原创版)目录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的概念与意义2.培训合格证的类别与课程内容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4.危险品从业资格证的复训要求及有效期5.结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的重要性正文一、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的概念与意义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简称:危险品证书)是针对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一种专业培训和认证。
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所有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以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培训合格证的类别与课程内容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书分为多个类别,常见的有 4/5 类危险品(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培训合格证)、7/8 类、1/3/6 类危险品等。
课程内容是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制定的,主要包括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工具、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4 年发布的,旨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
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危险品从业资格证的复训要求及有效期危险品从业资格证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以确保持证人员具备最新的危险品运输知识。
危险品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两年,在有效期内需要完成规定的复训课程。
五、结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的重要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对于保证航空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认证,可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降低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经营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按照CCAR-276-R1的相关规定,完成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
第七条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的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制度:(一)危险品货物存储的总政策;(二)负责危险品货物存储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三)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安全管理及操作要求;(四)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五)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安保要求;(六)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台账管理要求;(七)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应急响应方案;(八)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报告程序;(九)定期实施自查的程序;(十)无人提取危险品货物的处置程序。
第八条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符合要求的危险品第8类人员培训并合格。
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及从事应急响应的相关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应类(项)别的危险品货物存储及应急响应的相关知识,熟悉发生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时的应急响应以及信息报送方式。
第九条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方可进入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避免危险品货物被盗或不正当使用。
从事高危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的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CCAR-276-R1 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针对高危危险品的安保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可在危险品存储区域外读取并实时更新的危险品货物存储电子台账,准确掌握危险品货物的名称、危险性、件数、重量、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应急响应方案纳入公司整体应急救援预案中,且每一年至少演练一次。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2.27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8号]
•【施行日期】1996.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8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TR),自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7日制定,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
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第五条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物品品名表(中英对照)(略)。
ICAOTI与IATADGR、CCAR276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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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5条 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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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ICAO TI 与 IATA DGR
ICAO TI
各国以法律形式认可 政府强制执行 两年一版
IATA DGR
航空公司认可 政府不强制执行 每年一版 以ICAO TI 为基础---标
准严于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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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附录A 定义 危险品: 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 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 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 类的物品或物质。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 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 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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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29条 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
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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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
例外: 本规定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 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求的规定。
13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21号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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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据,确定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B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第276.23条一般原则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276.25条限制运输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a)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b)被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276.27条禁止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276.29条豁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a)情况特别紧急;(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c)公众利益需要。
第276.31条航空邮件(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b)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276.41条申请(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2)危险品手册;(3)危险品训练大纲;(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6)符合性声明;(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受理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审查(a)文件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决定(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276.49条期限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76.51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a)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b)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c)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d)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e)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276.53条许可的有效期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a)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b)局方撤销许可或中止该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性;(c)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d)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其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第276.55条许可的变更与延续(a)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b)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局方应在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D章危险品手册的要求第276.57条一般要求(a)运营人应制订危险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认可;(b)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务的其他手册;(c)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使用适当的修订系统,以保持危险品手册的最新有效;(d)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
第276.59条手册的内容危险品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b)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c)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d)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e)危险品事件的报告程序;(f)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的危险品的预防;(g)运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运营人物质的管理程序;(h)人员的训练;(i)通知机长的信息;(j)应急程序;(k)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第276.61条实施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
第276.63条局方通知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E章危险品的运输准备第276.73条一般要求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276.75条包装容器(a)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该包装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b)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c)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d)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e)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f)内包装应当进行固定或垫衬,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
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g)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
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i)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276.77条标签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276.79条标记(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
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b)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加用英文。
F章托运人的责任第276.91条人员资格要求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第276.93条托运要求(a)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