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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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

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

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特定的民主解放组织。

本题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里面有6大机构)——秘

书长的选举这条线串下来。

另外注意,什么是安理会的程序性事项,什么是实质性事项,各自采用什

么样的原则去决定,以及所举的例子,还有大会中有一部分重要问题要求出席

的会员国的2/3进行表决。解析: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其产生办法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另外,根据宪章规定,安理

会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

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即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故正确答案为C.

2.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

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

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

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

合法从事?(2006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空间——领陆——界水的利用。解析:界水的利用

纳列温河是两国的界水,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通常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

般地,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渔民只能在界水本国的一侧捕鱼;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

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的,应取得另一

方的同意。因此,A、B、C三种行为都须经乙国同意。而界水的沿岸国都具有

平等的在界水主航道上的航行权,不需要征得其它国家同意,故D选项正确。

3.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

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

《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

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

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

弃权票,不妨

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

拘束力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措施。

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职权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很重要。

解析:安理会的职权与表决程序

依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它可以在任何时候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维护和平。故A项错误。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表决时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的方法,对于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故B项错误。同时,在联合国实践所形成的习惯法规则表明,在“大国一致”原则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执行,故C项正确。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做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做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而无需得到当事国的特别同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 B.与其有最密切联自考单科包过qq: 18606240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 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A. 识别 B.反致 C. 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全国2012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及规范标准答案

,. 全国2012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欧洲大陆当数()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的唐朝《永徽律》 D.公元565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3.对于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选择,有各种不同的主张,但一般来说,主要应适用()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有关立法规定,应当适用于() A.合同履行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法院地法 D.外国法 5.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 A.巴托鲁斯 B.达让特莱 C.胡伯 D.萨维尼 6.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 A.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B.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 D.以上三项均不是 7.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代理关系成文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8.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侵权行为地法律 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 9.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 A.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 B.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 C.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 D.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A.电汇 B.信汇 C.票汇 D.托收 11.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 A.胡伯和巴丁 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 D.卡恩和巴丁 12.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A.我国法律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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